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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加强对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和谐社会中每位公民的权利应该是得到充分保障的。在法对权利的维护和调整中,司法机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公民的权利而言,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中的核心部门,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的裁判权利纠纷的权力,因而是权利保障的最后屏障。

三、加强对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在和谐社会中每位公民的权利应该是得到充分保障的。在我国,传统的社会价值观一直都不太注重“权利”。古时的中国虽然也有“权利”一词,它的含义主要是指权势、权威或货财。(25)儒家学说宣扬“人本”思想,一再宣称“天地之性人为贵”,“仁者爱人”,这种思想与现代人权观念同样相去甚远。中国完整意义上的权利观念是在进入近代后由西方输入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同时各级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在工作和执法时也往往出现漠视公民权利的现象,以至于出现了“孙志刚”、“佘祥林”这样的事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格格不入。

为了使社会更加和谐有序,有必要确保公民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在法对权利的维护和调整中,司法机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公民的权利而言,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中的核心部门,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的裁判权利纠纷的权力,因而是权利保障的最后屏障。法学界有一句名言:“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正是最重要的救济的权力。在维护和救济权利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该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非依审判监督程序,不受上级法院和其他法院的干预,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维护法律的公正,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为了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努力外,还必须注重从整体上把握司法能力建设的方向和要求,提高人民法院整体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神圣使命。司法能力也是党的执政能力的不可或缺的构成因素,在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的作用格外重要,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提高也格外迫切。这一历史使命要求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基本观念,要以创新、务实、开放的精神,改进工作方法,接受群众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努力和切实贡献。

【注释】

(1)李卫东,江汉大学;李军,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荀子·劝学》。

(3)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2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30页。

(4)法家认为刑罚只是一种治国手段,而不是治国目的,通过“以刑去刑”的手段,达到天下无刑的目的。《商君书》说:“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故善为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赏而民善。”

(5)转引自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8页。

(6)《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7)参见北京大学哲学系:《古希腊罗马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7、138页。

(8)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1页。

(9)张乃根:参见《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3~95页。

(10)参见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11)转引自《西方美学史资料选编》(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82页。

(12)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

(13)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3页。

(14)江山:《法的自然精神导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15)参见吕世伦:《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37页。

(16)吕世伦:《法的真善美:法美学初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37页。

(17)《论先进性教育与司法能力建设》,中国法院网(http:// www.chinacourt.org)2005年6月6日。

(18)2004年12月16日,肖扬同志在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增强6个方面的能力: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

(19)转引自[美]列奥·斯特劳斯等:《政治哲学》(上),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138页。

(20)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2~53页。

(21)Susan Okin,Justice,Gender,and the Family,Basic Books,1989,p.28。

(22)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23)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页。

(24)[英]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8页。

(25)如《荀子·君道》中记载:“接之以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史记》中也载道:“家累数千万,食客日数十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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