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对于新闻伦理学中隐私权的探究

对于新闻伦理学中隐私权的探究

时间:2022-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公民隐私权的被侵害破坏其内心的安宁与安全感。新闻侵害隐私权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当事人的精神痛苦。其次,公民隐私权的被侵害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肆意践踏。最后,公民隐私权的被侵害直接败坏了社会道德风尚。对于新闻自由权和隐私权这两种权利可能产生的冲突,即新闻传播活动是否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应确定一项可操作的标准作为判断依据。

对于新闻伦理学中隐私权的探究

img115

刘熙,男,1983年生,北京土著人。2005年毕业于中国民航大学英语系,现在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攻读在职研究生传播学硕士学位

摘 要: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蓬勃发展,隐私这个原本被我们大家所忽略的话题正日渐受到大家的关注。在公民的隐私权和新闻从业人员的新闻自由之间如何找到平衡点,在新闻采访中如何能更好的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从尊重他人人格权出发,有限度地使用新闻自由,成为关注的焦点。作为新闻从业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多一份人文关怀,秉承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共建我们的新闻事业,只有这样,我们的世界才不会变成“楚门的世界”。

关键词:新闻伦理学 隐私权 人文关怀 道德风尚 新闻自由

美国影片《楚门的世界》(The Truman Show)讲的是媒体做了一个面向全世界直播的电视真人秀节目,该节目作了一个巨大的模拟现实世界的片场,主人公楚门从一出生便被安排在这个片场中,媒体同时开始不间断现场直播,这个直播一直延续至楚门知情后逃离这个名为“桃源岛”的片场为止,历经30年,这场直播包括了主人公楚门生活的方方面面,他的饮食起居、喜怒哀乐全部毫无保留地展现在全世界的观众面前。在媒体这种做法下,楚门的个人世界毫无隐私可言。

虽然这只是一个电影虚构出来的情节,但是它间接的反映了新闻伦理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公民的隐私权问题,很值得我们新闻从业人员和研究人员借鉴和反思。

媒体为了一己私欲,将楚门束缚在这样一个虚构的世界里,将楚门的出生、学会走路、入学、恋爱、成家、工作全程直播,他的生活被全世界数亿万的观众每天24小时注视,他的私生活被一览无余。作为媒体,这样一个面向全世界的直播真人秀节目,可以说严重侵犯了主人公楚门的隐私权。

那么何为隐私和隐私权?美国是对隐私权保护相对比较彻底的国家。一个世纪前,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蒂斯和赛缪尔·伦在1890年第四期哈佛大学的《法学品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中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目前为止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明确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甚至进行了专门立法。“隐私”一词即来源于美国,英文中对应的词是privacy,是从private深化而来的,意指与他人无关的私人生活范围。构成隐私需要具备两方面的条件,其一是“私”,其二是“隐”。私,完全是指个人的与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隐,是指自然人不愿将这种私事让他人知悉,这是隐私权的本质特征所在。明确地说,隐私就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情况。隐私的内容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恋经历、财产状况、私人日记、信函、生活习惯等。关于隐私权,一般指公民享有私事保守秘密的权利,个人的私生活可以拒绝记者采访、拍照和公开传播,以保护个人生活的安宁。而影片中的媒体,为了做一个电视节目,竟然把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的细节都进行现场直播,这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践踏,也是对人类尊严的蔑视。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隐私这个原本被我们大家所忽略的话题也正日渐受到大家的关注,由侵犯隐私权所引发的争议屡屡出现,新闻媒体因此而被当事人对簿公堂也时有发生。1998年7月,变性人李某因《兰州晨报》对其进行报道而状告《兰州晨报》侵犯其隐私权。2004年11月24日,泉州电视台法治连线》播出了一期名为《石井藏尸》的节目,节目中讲述,17岁的高二学生小伍由于贪恋游戏输光了钱,盗窃未成起邪念,亲手杀了自己外公的案件。节目中所有的人名,事件地点全部真实记录,并分为上下两集详细播出。未成年的小伍眼睛部分被打上马赛克,但仍能看出一脸的稚气未脱。节目中暴露了小伍的隐私,而且对小伍也带来了很大伤害。小伍的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公开其一怒之下手刃亲祖父这一骇人举动,节目播出后轰动一阵也就渐渐平息,但是未成年的小伍服完刑,受到该有的惩罚后,该怎样面对人人侧目的环境,他以后的道路又该如何走?……

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发人深省,新闻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事件会给个人的生活和社会的道德风尚都会带来不良的影响。

首先,公民隐私权的被侵害破坏其内心的安宁与安全感。新闻侵害隐私权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当事人的精神痛苦。个人隐私被公开,广为人知,当事人会感到恐惧、不安、紧张、羞辱等。侵扰个人的生存领域、无所顾忌地揭露个人隐私,会直接妨碍个人的生活。长此以往,我们大家中每个个体都会渐渐失去安全感,人人自危。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被侵害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肆意践踏。有时媒介为了追逐新闻的轰动效应而刻意地侵犯隐私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践踏,也是对人类尊严的蔑视。

再次,新闻媒介以披露名人隐私为乐,是对整个社会舆论的误导。新闻媒介和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活动中对于社会安定、国家安全和公众身心健康承担一定的法律、道德义务,对于社会舆论的引导负有重大的责任。如果新闻媒介整日津津乐道于名人隐私,而忘却了自身所应当负担的社会职责,就会将社会舆论引入歧途。

最后,公民隐私权的被侵害直接败坏了社会道德风尚。新闻媒介在社会上影响广泛,对于人们行为规范、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变化会起到巨大的作用。如果新闻媒介随意侵犯公民的隐私权,整个社会风气就会受其影响,难以形成互相尊重的良好风气和文明风尚。

相对于一般公民而言,新闻记者拥有新闻自由。有的学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言论自由的权利止于隐私开始之处,理由有二:其一,与发表言论的权益不同,隐私权益完全属于个人;其二,与隐私权不同,言论自由更有可能侵害其他个人。隐私权与新闻自由都不是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可能相互限制,产生冲突。新闻自由必须受到隐私权的限制,新闻媒体在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还有尊重他人隐私权的法律义务。对于新闻自由权和隐私权这两种权利可能产生的冲突,即新闻传播活动是否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应确定一项可操作的标准作为判断依据。一般认为,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的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正当的舆论监督,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保护了公众的知情权,比较符合社会要求。因此,就有些学者对侵犯隐私做了条件限制,构成侵犯隐私权的四个条件是:

1.存在侵害行为;

2.侵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可预见后果的);

3.对受害人造成了不利后果,如使其:(1)名誉降低,(2)精神的痛苦,(3)利益的损失;

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我们在划定隐私权的界线时必须以尊重人格为前提,侵害隐私权是对人格的不尊重,是对“人”权的亵渎。该原则表现在对特定主体、特定场合的隐私权作出限制时,应当以尊重人格为底线,也就是说实施法律允许的限权行为时,如果这种限制达到有辱人格的程度时,应当认为是侵犯隐私权,具体表现为:“新闻媒体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必要时可以涉及某些个人隐私,但不得以伤害他人人格尊严为目的;某些无关宏旨的细节如果有损他人人格(尽管可能是真实的)也不宜公开报道;在揭露社会丑恶现象时,应当特别尊重受害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人格,勿使其处于人格尊严受到威胁的境地。”

传统的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权利与权利之间是可以划清界限的,严格依法界定并保护一个人的合法权利时,实际上也是界定了和保护了他人的权利。但是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属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概念缺乏明确的界定,其内涵和外延不像肖像权那样明确,人们在享受和行使这些自由时就会与其他的合法权利尤其是隐私权产生冲突。这就要求新闻从业人员,严格自律,当好麦田里的守望者这一角色,在报道过程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公众人物原则。公众人物的事业不仅是他自己的,也是社会的,公众的,普通民众有权了解他们的事业和与事业有关的个人情况。因此就一般社会公众而言的属于个人隐私的内容,如:重大政历、学历、特长、财产、工作和生活作风,乃至子女和配偶情况,都应该让公众了解。

但是公众人物的隐私并非是无限透明的,黛安娜事件后,英美等国除了普通公民的隐私受到保护外,连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也受到法律保护。每个人,包括有不良行为的名人,在涉及到某种与健康、个人关系或者金钱方面的信息时都有隐私权和保密权。笼统地说“高官无隐私”也是不正确的。

第二,公共利益原则。个人隐私原则上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与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原则发生冲突,则要区别情况加以对待。但行使时均应以不损害他们的人格尊严为前提,即不得侵犯他人的一般人格权。

第三,满足合理兴趣原则。当社会多数人对某个人或某件事产生了了解的欲望时,即存在公众兴趣问题。为了满足公众兴趣而将这些公众人物的隐私公之于众,虽然暴露了公共人物的隐私,但满足了公众兴趣,新闻不必承担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责任。此外,一些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灾难和突发事件,也是公众兴趣所在,向来也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公众对重大事情的理解,不仅满足于对事件经过的了解,还希望新闻媒体对时间、背景、影响进行一定的分析和评论,这之中有触犯隐私的情况,只要是合理公正的,都可以免责。但是新闻媒体在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时,应特别注意什么是公众的合理兴趣,如何对其进行认定和判断的问题。公众兴趣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根据大多数人的看法和道德标准来决定一个新闻报道是否符合公众兴趣。艾滋孤儿状告媒体侵权一案便是,艾滋病这一敏感字眼一直是公众目光的焦点,本来记者是出于诚意与善意,也满足了公众的合理兴趣——关注艾滋孤儿。艾滋孤儿小莉的真实姓名完全可以用化名,丝毫不会影响报道监督力度等,这就需要记者严格把好自己这一关。

第四,人格尊严原则。新闻记者在从事新闻报道时,必要时可涉及某些人的隐私,但总不能伤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可以适当的采取一些处理,如在电视新闻报道中画面采用虚化处理,使人们无法辨认,这样的话,会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舆论环境的相对宽松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提高尊重隐私权的意识。在调整新闻媒介的报道权、公众知晓权与公民的隐私权之前的关系时,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需要加强立法,使隐私权在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具体的保障。一切法定的权利都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得到保障。隐私权没有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这一公民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应当针对隐私权加强立法。

其次,加强社会责任感,以是否正确引导舆论为标准。大众传播必须对社会负责,媒介的舆论引导功能不容忽视。媒介是处理大量社会信息的“过滤器”,新闻工作者是决定信息可否被允许进入渠道的“守门人”。大众有高尚的追求,也有一些不良的兴趣,媒介不应一味迎合大众的低级趣味,在报道涉及他人隐私时,应考虑这类报道是否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问题应是一个重要的标准,这就会让记者做到心中有数,少以猎奇为目标,减少侵犯隐私的实例。新闻从业人员应该主动努力保持最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履行道德义务,充分发挥舆论引导的功能,提高大众的品味,确立高尚的情趣。

再次,加强新闻法律意识,尊重和保护公民隐私权。对于我们每一个新闻工作者而言,在采写、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应该对隐私权这一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的尊重,这是现代社会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之一。新闻工作者应加强法制学习,熟悉并掌握已有法律中有关隐私权的内涵及相关法律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涉及的隐私权的问题,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不但在工作中避免侵犯隐私权事件的发生,而且可以提高整个社会对隐私权的认识,使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得以确立。

最后,加强新闻职业道德修养,正确理解新闻自由的内涵。新闻工作者要加强自律,自觉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加强道义上的自我约束。《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新闻报道不得宣扬色情、凶杀、暴力、愚昧、迷信以及其他格调低劣、有害人们身心健康的内容。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在采访、报道涉及公民隐私时,应当先征得采访者的同意。这既是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也是防止出现侵犯隐私问题的最有效方法。

自由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新闻自由也是如此,新闻媒介应当运用好新闻自由赋予的权利,应当始终注意道德自律,实行自我约束,当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应从尊重他人人格权出发,有限度地使用新闻自由,防止滥用权利而造成的对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损害。

魏永征教授有一句经典的话:记者知道,是为了让公众知道,记者有权知道的,也就是公众应当知道的,公众不应当知道的,记者也无权知道,记者不应当比公众知道的更多。我认为,防止侵犯公民隐私权其实不是一个很难办到的事情,关键是如何在报道过程中,在不影响监督和普法效果的前提下,完整、尽责地保护公民的隐私,使其不用受到无谓的伤害。作为大众传媒,决不能一味追求轰动效应而放弃以人为本的原则,在分析和评论新闻事件的时候,同样也要多一些关怀,记者,专家,主持人都必须捍卫一种尊重人、关怀人的价值立场,多关注普通人在各种新闻事件中的喜怒哀乐,对当事人多一份人情关怀。

参考文献

[1][美]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新华出版社,2001-9

[2]罗春.新闻报道中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对立统一:视听界,2005(4)

[3]吴飞.大众传播法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12

[4]蓝鸿文.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