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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新闻采访报道权

时间:2022-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新闻自由的一种体现,采访报道权是记者的基本权利;作为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公民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事实上,在隐私权与新闻采访报道权之间取得平衡是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最佳选择。因为在我国,尊重隐私权还没有被提升到一个法律原则和道德原则的高度,相对新闻采访报道权,它处于一个弱势地位。

三、隐私权与新闻采访报道权

作为新闻自由的一种体现,采访报道权是记者的基本权利;作为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公民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那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从自由与责任的相伴性来讲,记者在行使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也即,记者的采访报道行为应为责任所引导,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从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方面来讲,记者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要承担自己的相应义务,无论是法律义务,还是伦理义务,即遵守法律和伦理规范,尊重其他公民的合法、合乎伦理的权利,包括隐私权。从权利主体的平等性来讲,记者和公民作为权利主体是平等的关系,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记者应以平等之心对待采访报道对象,包括尊重其隐私权,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侵人隐私权。

事实上,在隐私权与新闻采访报道权之间取得平衡是处理二者之间关系的最佳选择。记者在行使自己采访报道权的同时,也应尊重个人隐私权。

《日本民间放送联盟·报道指针》规定:“采访、报道的自由,应有助于实现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得存在非法侵害基本人权的行为。我们这种回应公民知情权的报道活动,应最大限度地尊重被采访报道方的基本人权。”[9]

针对我国的现状,国内学者张新宝指出,“新闻媒体有权发表、出版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这是一项得到公认的原则。尊重他人宁静生活的权利也应当被作为一个法律原则和道德原则提出来。这两项原则将是我们考虑新闻报道和言论出版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合理界限的基本出发点。”[10]张新宝言外之意是希望新闻采访报道权与尊重隐私权能够达到一个平衡。因为在我国,尊重隐私权还没有被提升到一个法律原则和道德原则的高度,相对新闻采访报道权,它处于一个弱势地位。

但是,无论西方传媒实践,还是国内传媒实践,作为权利主体,记者和采访报道对象往往处于前强后弱的状态。记者依仗强大的传媒力量逾越界限,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就国内的情况而言,一方面,记者合法的采访报道权受到许多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阻挠和限制,另一方面许多记者特权思想严重,把自己混同执法者,把采访当作“执行公务”,无视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利,任意侵犯他人隐私权,尤其是平民百姓和其他弱势群体。偷拍偷录现象泛滥就是一个明证。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界和传媒界关注隐私权问题才是近十几年的事,而在此之前隐私权问题在我国法律界和传媒界都是一个比较陌生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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