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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隐性采访

时间:2022-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判断隐性采访是否正当的首要标准。这位无照行医者控告《生活》杂志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两位官员根据美国联邦窃听法提起诉讼,该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公布非法截取的传播内容,否则便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通常,在私人场所采访应征得同意,无论主人是公众人物还是非公众人物,都不应使用隐性采访手段。未经同意对他人私生活进行侵犯的行为都将受到正义的审判。

七、隐私权与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问题也是一个备受国内外传媒界关注的问题。所谓隐性采访,就是记者通过秘密手段或欺骗的手段来获得信息,最典型的方式是偷拍偷录偷听偷看。隐性采访是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危险地带,所以记者需多加注意。

BBC:必须证明存在一个清楚的公共利益,秘密记录才是正当的。对BBC来说,秘密记录是一个有价值的工具,但是通常秘密记录应成为一种最后的手段,误用或过度使用能使人怀疑或贬低它的效果。

所有关于秘密记录的建议必须预先被每个部门的相关高级编辑批准。而作为揭露公共利益问题的调查工具,秘密记录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有清楚的现存记录或其他证据表明存在犯罪行为或意图;

·事实表明,公开的方式不可能成功;

·为提供证据的目的,秘密记录成为必要。

BBC还规定,未经主人、居住者或代理准许,使用未被注意的录制设备记录私有财产时,必须咨询编辑策略总监。

PCC:禁止媒体寻求获得或发表通过隐藏的相机或秘密监听装置得到的资料。通常只有在为公共利益并且通过其他方式不可能获得资料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不实或秘密手段。

BBC和PCC对使用隐性采访手段作出严格限制。二者都指明,通常秘密记录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出于公众利益目的或存在明显的公共利益;

·其他手段无法获得资料。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判断隐性采访是否正当的首要标准。也就是,任何对隐私权的侵犯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必须有压倒一切的公共利益存在。此类公共利益包括揭露或调查犯罪和严重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健康和安全,揭露公职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等。

另外,隐性采访应作为一种最后手段,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使用,反对误用和过度使用,侵人隐私。而从传媒实践来看,误用和过度使用正是传媒在使用隐性采访手段时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导致传媒在隐私权诉讼中败诉的重要原因。下面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美国《生活》杂志的两位记者获知有人无照行医,他们就伪装成夫妇去一位无照行医者家里看病,女记者装成病人。在诊断时,他们偷偷拍照录音。几周后,这位无照行医者被警方逮捕,《生活》杂志发表一篇关于警方打击无照行医的图文报道。这位无照行医者控告《生活》杂志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加州法院的法官认为,《生活》杂志有权刊登这些照片,因为这些照片具有高度新闻价值,但这两位记者却无权在无照行医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在他家里偷偷摄影录音,因此判《生活》杂志败诉。《生活》杂志辩护称,如果不采取这种秘密手段,调查性报道就难以进行。但是联邦上诉法院不同意这种说法。

《生活》杂志的败诉说明,即使报道符合公众利益,有新闻价值,记者也不能在私人场所在未经主人同意的情况下偷拍偷录。也就是说,通常隐性采访适用于公共场所,而不适用于私人场所。因此,记者在隐私采访时必须确定自己所处场所的性质。

关于秘密记录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传媒使用他人偷拍偷录的资料是否要承担责任?从美国的一些相关案例看,法院一般认为,除非媒体直接参与了侵扰活动或者与用非法手段获取信息的第三人之间有合同约定,否则媒体不承担侵权责任,也不是共同侵权人[43]。下面是个典型案例:

两位官员的手机谈话被人偷录了后寄给了广播公司,广播公司予以播出。两位官员根据美国联邦窃听法提起诉讼,该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公布非法截取的传播内容,否则便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最高法院以6比3的投票结果判决传媒胜诉。大多数大法官判决被告播放谈话录音的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因为广播公司没有参与非法截取及获得录音谈话的活动。

在国内传媒界,隐性采访手段在新闻实践中被大量采用,尤其在电视新闻报道中。一方面作为一种有力的舆论监督工具,隐性采访在揭露一些不法或不良行为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另一方面,误用和过度使用隐性采访手段时现象比较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引发了一些纠纷和官司,以致曾有数十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限制隐性采访。这提醒记者在隐性采访时必须兼顾到采访对象的隐私,这既是对采访对象的一种尊重,也是一种职业素养的表现。

总之,记者在处理隐私权与隐性采访的关系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比如揭露犯罪和不法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等;这是考虑是否采用隐性采访手段的一个最重要的依据。

·是否合乎法律?隐性采访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来获取信息。比如,通过擅闯私人住宅的方式。这是隐性采访不能逾越的一个底线。

·是否其他手段都难以奏效?隐性采访应作为一种最后的诉诸手段,不应随意使用。

·是否会侵犯采访者的隐私?记者应对采访的场所的性质有所了解,是公共场所,还是私人场所?记者在私人场所隐性采访要尤其谨慎。通常,在私人场所采访应征得同意,无论主人是公众人物还是非公众人物,都不应使用隐性采访手段。此外,记者也不应通过偷听或监听电话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英国新闻控诉委员会从业守则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任何人的隐私,家庭生活,家居场所,健康和通信都应得到尊重。未经同意对他人私生活进行侵犯的行为都将受到正义的审判。

·未经同意,通过长镜头摄影方式对处于私人场所中的人进行拍照,这是不可接受的。

私人场所是指存在隐私权合理期待的公共或私人的房地产

从业守则规定,当被证明上述条款涉及公共利益时,对相关条款的适用将存在某些例外。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调查或揭露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

·防止公众被一些个人或团体的言行所误导。

在任何涉及公共利益的场合,新闻控诉委员会都将要求相关编辑人员作出全面的解释,以证明公共利益是怎样得到满足的。从业守则承认,言论自由本身就是一种公共利益。因此,守则规定,新闻控诉委员会应考虑相关资料被公开或将要被公开的程度。在涉及儿童的情况下,编辑人员必须证明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公共利益,以至于正常情况下儿童所享有的极为重要的权益也在它面前黯然失色。

·禁止新闻记者和摄影师通过威吓、骚扰或固执的要求获得或索取信息或照片。

·在未经相关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禁止在私人场合对个人进行拍照;禁止在被要求停止相关行为后仍进行长时间的电话询问,或追逐某人进行拍照;禁止在被要求离开后仍滞留在别人的房屋地产之内或追随别人。

·编辑必须保证为他们工作的人员能够有效地遵守这些要求,通过不符合这些要求的渠道获得的消息不能被公开。

·禁止通过窃听装置或截取私人电话谈话的方式获取信息,由此得到的信息不能被公开。

在存在上述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不适用对骚扰行为和窃听设备行为进行规定的条款。

·涉及令人悲痛或震惊的事情的情况下,相关调查和接触行为必须在一种同情心和谨慎的态度下加以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对相关资料的公开必须小心地进行处理。然而,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时,这一条也可以不适用。

·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进行的限制与在医院或其他类似机构里对个人所进行的询问活动有着特别的关系,但是这一规定也服从于公共利益条款适用的需要。

(来源:《媒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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