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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观经济新闻评论

时间:2022-04-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微观经济新闻评论微观经济指社会再生产中单个基本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个体经济单位。个体经济单位指单个消费者、单个生产者和单个市场等。从长远看来,收编不免丧失了在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有力的、独立的、作用无可替代的助手。政府将社会第三部门收编为事业单位,其实是损失了这些方面的功能。长期以来,我国在处理政府与NGO的关系方面总是显得不伦不类。

第三节 微观经济新闻评论

微观经济社会再生产中单个基本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如单个的企业或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产品的产量、质量、成本、价格、利润,以及收入的分配和使用等等。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个体经济单位。个体经济单位指单个消费者、单个生产者和单个市场等。(7)

一、消费者行为评论

1.为什么要刺激消费

大众对于消费的心理是不平衡的,他们具有流动性,凯恩斯称之为“流动偏好”:一方面大众喜欢用货币方式收藏财富,另一方面他们在支出金钱时要仔细计算它的成本,愿意以最低的代价来获取物品,满足需求。这种流动偏好,出于以下动机:交易动机——为了随时应付开支,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现金;谨慎动机——为了防止意外和应急,必须留有一部分现金;投机动机——为了寻求获得最大效应的机会,也必须握有一些现金。这种动机,使得大量现金滞留在人们的手中,直接压低了整个社会总需求的水平,影响商业经济运行的最大化。所以,通过一定途径改变人们的动机、刺激需求、拉动消费势在必行

中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是个需求潜力巨大的消费大国,也是全世界最大的新兴市场,谁能掌握中国最多的消费群体谁就是最大的赢家。

2.消费者是衣食父母

我们党、国家、政府制定一切政策的初衷和依据,就是从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出发,我们一切企业从事生产、销售、经营的目的,我们一切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的宗旨,就是为了人民,因为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是因为:

(1)产品的价值实现来自消费者;

(2)消费者提供给商家的不仅仅是金钱;

(3)消费需要引导,引导需要服务商;

(4)消费者制造了市场繁荣,必须给消费者以回报。

案例15-4

政府应培养消协的独立品格

据《中国经营报》日前报道,从2007财政年度开始,中消协全年所有的运营费用将全部从中央财政拨付的750万元资金中支取,其实早在2005年,当全国其他省份的消协还都归属在当地工商局治下的时候,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已经“突然变身”,归属上海市政府领导。正是这次“变身”刺激了中消协,于是才有了现在这次“全面收编”。当中国内地众多的协会组织尚在因“社会筹资”而备感艰难与困惑的时候,中消协却已吃上了“皇粮”。

众所周知,在中国目前的体制环境下,众多维权NGO(非政府组织)的生存环境极为艰难,资金、人员难以为继,甚至连政府的一纸批文都拿不下来,只能处于半非法的状态下运作,其维权行动受到了太大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无法拒绝政府的这次“收编”行动:至少这个“事业单位”以后会有更大的政策空间,也可以更专心地致力于“消费风险预警”等宏观维权工作,不必把筹款作为第一要务。此外,中消协这次如此轻易地就被收编,甚至一直在主动追求被“收编”,本身就说明其独立性、真实影响力、与消费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都是先天不足的,因为那些真正植根于社会的民间组织及其成员是无法被“收编”的——无论在功能上,还是心理和人格上。

作为市场的补充,非政府组织首先是作为市场的一部分存在的,作为非营利组织,依循捐助法和非营利组织运作的相关法律,这些NGO依靠其独立品格,获得来自相关利益方的捐助。比照消费者协会的状况,不难发现,消费者协会之所以处于难以维持的窘况,一方面是我国相关法律不完善,缺乏向市场筹集资金的规范,同时消费者协会独立品格匮乏,缺乏在市场获取资源的能力,因此,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政府更好的做法应该是支持消协的独立运作,将其培养为真实、强大、独立的民间机构。从长远看来,收编不免丧失了在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有力的、独立的、作用无可替代的助手。

说独立NGO的作用是事业单位难以替代的,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中,NGO组织因其独立于市场、也独立于政府而被称为第三部门,它所扮演的是一个在政府、市场与普通人民之间进行沟通的角色,在协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企业关系方面起着独特的作用:在政府与公民具有共同利益、共同追求的情况下,NGO的民间性质使其在执行那些政府与社会共同认可的政策时有着更高的效率;而在政府或企业对公共利益有所背离的情况下,NGO的存在则是对政府功能的有效监督;此外,NGO还具有智囊团、思想库的功能,近年来政府出台的经济和社会改革思路就有不少来自民间组织。政府将社会第三部门收编为事业单位,其实是损失了这些方面的功能。更何况,缺乏第三部门,单纯依靠政府和企业的社会,是一个权力不平衡的社会,也不利于建设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

长期以来,我国在处理政府与NGO的关系方面总是显得不伦不类。这首先因为第三部门自身定位不清晰,并未在市场中获得独立的位置,以至于无法从市场获得资源,这次事件更会让人担心政府会有全面收编民间组织的想法。当然,这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无论从民间组织的规模、数量上,还是从民间组织本身的意愿上(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像中消协那样渴望成为事业单位),所谓“收编”的代价都过于巨大。退一步来说,即使政府能够收编现存所有的NGO组织,但却无法收编整个社会对NGO等社会自治网络广泛而深刻的需求。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缺乏包括NGO在内的利益整合机制,而一味通过简单的政治掌控,是不可能达到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对这个利益结构严重失衡、利益群体日益细碎化、利益冲突逐渐激化的社会来说,独立的第三部门所起的组织化、协调、沟通等作用是不可或缺的。

这样看来,只要社会需求是真实存在的,独立NGO就不会被泯灭。西方有语:“国王死了,国王万岁。”也就是说,国王死了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大事,无非换个国王大家再喊万岁。而从社会的真实需求出发,“准官方”消协的死亡,必将意味着诸如“大头奶粉受害者联盟”、“汽车消费者协会”、“全国电器售后服务促进会”等草根消费者维权组织的诞生。其实,所谓的业主委员会,不早就承担着房屋消费者的维权功能吗?不过唯一值得担心的是,有关部门也许会人为地赋予那个“事业单位”以垄断地位,也就是说,只允许事业单位来维权,而禁止社会自发的消费维权组织的出现,若果真如此,则独立NGO在相关领域的缺位、社会权利需求被人为压制,迟早会累积成爆发性的社会矛盾,绝非国家之幸事。

(资料来源:《政府应培养消协的独立品格》,《南方都市报》社论,2007-04-15)

3.消费者行为评论作用

(1)加强消费引导

2007年3月16日湖南人杨耕身在《现代快报》发文“权力呵护无法让瘦弱的消协长大”,针对3月15日《中国青年报》上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的“消协那瘦弱的肩膀根本无法独自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任”,认为“对于社会组织来说,永远都只能是“没作为就没地位”。消协要长大,首先必须彻底根除残存内心的权力依附渴望。在一个稳定良好的社会架构中,社会组织与政府权力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并没有谁呵护谁的问题。其次,更需要自身的有所作为,以一种独立公信的姿态,坚定地站在消费者这一边,并通过各种维权手段与方式,制衡其他一些强大的利益势力,其中甚至要包括政府本身的利益”,呼吁消协运用自身的影响与作为,参与到各种利益的争夺中去,争取更大的发言权、参与权,从而为本组织和消费者赢取更好的制度环境。文章批评了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的“弃权”行为,作为消协高级管理者的主动放弃自身权益并在媒体上公开传播,其实质是对消费者维权心理的一种暗示性伤害。一些地方消协也不乏不作为的现象,以致发生有消费者状告消协的案件。全文主旨鲜明,视点高远,敢于发问,善于追究,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良音。

(2)分析消费者心理和行为

一些商家利用人们对于明星的崇拜和信任的心理,重金聘请明星代言其产品,有的夸大功效,有的口出谎言,可以说,商家、明星和媒体合演了一出欺骗消费者行为的荒诞戏剧。愚弄了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分析消费心理和行为的评论可以警醒消费者,时刻做一个理性的消费者,而不要受广告的忽悠,上当受骗。

2006年7月26日徐德国在《南京晨报》发表评论文章“药品代言封杀明星,更要封杀商家”,针对名人、明星在媒体上频频露面,为药品广告代言的行为,国家工商部门已经给予明确的“封杀令”,禁止明星为药品代言(《北京晨报》7月25日),作者认为:明星所起到的作用,是放大了商家这种不诚实的行为,是为虚假广告推波助澜。而广告的受益者是谁?除了明星,也是商家,不论是减肥茶广告,还是送子观音广告,商家从明星的代言中,都获取了巨额的利润,因此,不论是从广告的设计以及广告的营利者来说,在虚假广告中,最主要的角色是商家,明星不过是他们的一个钓饵而已。治标更要治本,与其去封杀我们那些综合素质并不很高的明星,还不如在源头上把关,让这些明星们没法接到虚假广告,这才是关键。全文分析了一些明星素质不高,急于露脸弄钱的心理,但更重要的是对于不诚实的商家,没有给予处罚,没有从源头上杜绝此类行为的产生。

二、企业行为评论

1.国企改革评论

长沙市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李跃在《国企改革得与失》一文中回顾了国企改革的目标:1999年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它标志着我们从理论上完全厘清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明确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国有企业改革整体目标。接着分析了两个目标的具体内容:国有企业改革的微观目标,即企业个体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国有企业改革的宏观目标,即整个国有经济作为一个整体通过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体现公有制主体地位这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经济模式。

文章总结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式,归纳出三个特点:一是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和推动,中央政府主要把握国有企业改革的大方向,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进行实验和探索,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工作;二是循序渐进,先试验后推广;三是“先上车后买票”即先探索“试错”再进行规范。最后也指出国有企业改革中付出的代价与成本:一是下岗职工成为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主要的利益受损者和改革成本承担者;二是少数人以改革的名义钻改革的空子、在改革中进行暗箱操作、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形式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开启方便之门,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财富不正当地流向少数人的同时,国有企业改革的社会公正性因此而流失。全文在历史的考察中既肯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就也不可回避地指出改革中的过错,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未来,作者指明“走法治化道路”,在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已经十分清晰而明确的情况下,迫切要求改革的具体操作方式实现从由“人治主导型”向“法治主导型”转变。(李跃:“国企改革得与失”《经济参考报》2006-03-05)

邓聿文在《国企改革下一步怎么走》一文中针对“体制问题、布局与结构问题、社会定位问题、职工地位问题”已经初步解决的提法,指出如何提高国企的市场竞争力,仍远未解决。文章总结了国企改革的四个阶段:放权让利、两权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经济布局战略调整,肯定了国企改革取得了不少成就也指出国企还存在很多问题。文章重点指明未来的改革方向和具体任务。未来的国企改革可以沿着三个主要方向推进:一是对业已取得成果的改革及其做法进行规范;二是推动大企业的改革和调整,比如央企经营者的市场化问题;三是继续推动已经开始启动的工作。(邓聿文:“国企改革下一步怎么走”,《东方早报》,2007-01-04)

2.企业竞争力评论

李东生在《三个方面提高中国企业的竞争力》中谈到中国大陆的发展模式需要借鉴他国和地区的经验模式。韩国的方式是重点培养自己的跨国企业集团,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在国际市场建立自己的营销体系,建立自己的品牌。台湾的模式,其经营方式大部分只是在产业专注上、整个产业价值链上。而中国是有13亿人口的大国,我国必须要有相对独立的民族工业体系,就必须培养自己的企业和自己的跨国公司,所以,中国大陆的发展模式,应该是韩国模式和台湾模式的综合。如何面临世界级企业的挑战,李东生指出一个是要提高核心技术能力,积累知识产权,这一块是制约中国经济发展很重要的一个瓶颈;二是我们国际经营能力有待于提高。

全文重点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创造中国的世界级企业,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一是企业的文化和体制,二是核心技术能力,三是国际化的系统管理能力。

案例15-5

作为一个实业家,李东生对于国企的体制和治理感触颇多,也颇有见地:

“另外,中国创建世界级企业之路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目前,中国和国外差别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企业的体制和治理方面,我们还不能完全达到一个国际企业管理的要求。这几年,中国在大力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但在这个过程中目前中国的整个经济体制以及企业的治理和国际大公司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这也不完全单靠制定相关的政策法律就能够完成,而企业本身要在系统的建设当中不断地改进和提高自己的管制的能力,不断地完善自己的这种体制改革。这一块是中国一直在大力推进的。但是,未来这一块的速度一定要加快。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这种经济制度,中国的世界级的企业的成长也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另外一个建立中国世界级企业需要更好的环境的氛围,需要社会各界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资料来源:本文根据李东生2005-03-12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演讲“创建世界级的企业”整理,《财经时报》,2006-07-25)

3.企业社会责任评论

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标准,是1997年公布的全球第一个有关企业道德规范的自愿性国际标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订单中加入社会责任条款,要求企业必须接受并通过社会责任审核才能进入电子订单系统,有些跨国公司明确提出,供应商必须通过社会责任标准认证才能获得订单。因此,我们要未雨绸缪,认真分析社会责任标准对我国的影响,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社会责任标准对我国的积极影响:

第一,有利于改善劳资关系。尽管我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工权益的保护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管理滞后、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等多方面原因,我国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如一些企业非法雇佣童工、收取职工押金、侵犯工人人身权利、超时加班加点、拖欠职工工资等;一些地区工伤事故不断,中毒案件屡有发生,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没有保障。社会责任标准是社会良知对资本权力的制约,我国企业实施社会责任标准,就要求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从而改善我国比较紧张的劳资关系。

第二,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目前,许多跨国公司都把推行社会责任标准作为推动企业发展的杠杆。国内外的实践都已经表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的经济绩效呈正相关关系;企业进行良好的社会责任管理,不仅可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且可以获得长远的商业利益。如沃尔玛坚持用社会责任标准审核其供应商,做到了世界第一位。因此,从长远来看,推行社会责任标准必将促进我国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进而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责任标准把人本管理、商业道德和精神文明等指标化,使关心人、理解人、尊重人、保护人有了可操作的量化标准,从而也有利于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案例15-6

企业社会责任不容推卸

微型果冻噎死人的事件披露后,相关企业显得很“无辜”,称事件祸首是“果冻标准不完善”,而很不乐意反省自身:频发的事故咋就没能引起重视?为什么连最起码的“可能造成窒息”的提示都懒得标识?

这种表现不是个别。在前不久发生的“苏丹红事件”中,包括一些知名跨国公司在内的“涉红”企业不是认真检查生产程序是否规范,对原料抽查化验机制是否健全,而是匆匆宣称其产品不含苏丹红。当质检部门在其产品中发现苏丹红后,又踢皮球似的把责任推到“供货商对原料把关不严”上。

种种迹象表明,当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发生矛盾时,一些企业往往片面地追求企业眼前经济利益,而忽视甚至故意逃避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企业是社会的细胞,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社会是企业的生长环境,离开社会资源,企业的发展就成为无源之水。企业要承担起社会责任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呼声。在日前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上,香港国际投资总商会会长许智明就呼吁:企业家不仅要懂得怎么去赚钱,还要知道怎样去花钱,企业家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前不久慈善家排行榜的发布引起较大社会反响,主办人胡润说,评出一个慈善座次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它告诉社会:只有融入了社会责任的财富才是真正有意义的财富。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尽管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感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但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的现象仍很普遍。这里除了企业对履责存在错误认识的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当今社会缺乏相应的制度措施对逃责、避责进行约束和处罚。

企业担负社会责任需要规范的法律约束机制。企业在发展初期,其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十分有限,意愿不很强烈。有关政府部门应以社会公众利益代表的身份,以法律的形式,根据企业经营环境的动态变化,及时完善和出台一整套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障、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让企业不能避责、不敢逃责。

要让企业明白“社会责任不容推卸”的道理,还需要建立社会监督体系,这就要发挥新闻媒体以及消费者协会、环保组织、工会等社会群众团体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企业承担责任的社会环境。为此,要重视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舆论监督,加大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正面典型的报道,肯定善的行为;加强对不履行社会责任行为的监督,谴责恶的行为。同时,应该通过建立企业社会信用和道德评价制度,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具有社会责任的企业。

(资料来源:原国锋:《企业社会责任不容推卸》,《人民日报》,2005-05-09)

现阶段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一个重要任务是要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的最直接利益,也直接决定着社会安定与否,和谐与否。很多地方在发展社会事业上投资不足或无力投资,这就需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本,企业应充分发挥资本优势,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的慈善事业做出应尽的责任。如积极支援社区教育、支持健康、人文关怀、文化与艺术、城市建设等项目的发展,帮助社区改善公共环境,自愿为社区工作。伦理责任是社会对企业的期望,企业应努力使社会不遭受自己的运营活动、产品及服务的消极影响。加速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大力发展绿色企业,增大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为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定尽职尽责。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它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但企业也是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企业在完成其经营目标之后,也要完成其他的目标,即社会责任。企业的价值最大化并不等于利润最大化,而是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取得企业品牌、美誉度、社会形象等的最大化,企业回馈社会,是企业价值境界的最高体现。这就需要企业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即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所以,企业所扮演的角色即是一个“经济人”同时也是一个“社会人”。事实上,企业拿出一部分利益来,是在营造企业经营的良好社会形象,这与企业经营目标并不相悖,只会增强企业竞争力。

案例15-7

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劳动者维权

SA8000标准的要素来自国际劳工组织有关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废除强迫劳动、消除童工和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等8项国际劳工公约(核心公约)和若干建议条款,以及《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有关内容。事实上,这个标准的实现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意义在今天已经得到了更多的肯定。

SA8000标准是将有关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道德要求引进企业的行为准则,是一个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并为之提供一套指标体系的劳动标准。由于许多跨国公司对其全球供应商进行了社会责任方面的评估和审核,“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订单的附加条件中,企业管理也从质量管理、环境管理扩展到了社会责任管理。

我们现在讲的企业社会责任,不是计划经济时代那种把员工的住房、医疗、养老、子女教育大包大揽的做法,而是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必须以合乎道德的行动来回报社会。这个标准一是强调企业赚取利润应重视以人为本,生产过程人性化,确保产品符合道德要求;二是通过关注员工权益、提供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来改善企业内部关系,培养员工对企业的感情;三是加强产品信息的透明度,以提高消费者对企业及其产品的信任;四是倡导劳工权益监督标准化,使用户不必单独制定对供应商的道德标准并进行审核。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维护劳动者权益责无旁贷。劳动者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作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在国际上,我国迄今已批准23项国际劳工公约,并承诺履行这些公约规定的义务。在国内,我国已形成了以《劳动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劳动法律体系。其实,SA8000标准有关条款并没有超出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劳动法》颁布多年,在一些地方贯彻执行却迟迟不到位。我们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维护劳动者权益,光靠企业的道德自律是不行的,政府和社会力量也要强力介入。

当劳动者权利遭到侵犯或实现受阻时,公共权力应该提供及时、有力和低成本的援助,而且这些援助必须落实为法律制度,必须具体化、明确化并具有可操作性,使劳动者权益能够获得切实的保障,广大劳动者有能力依法维权。政府作为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者,还必须采取行政干预和经济调控等手段,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方向,同时依靠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包括发挥行业协会、工会等社团组织和媒介舆论的作用。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劳资冲突、增进劳资合作的有效机制,而劳动者权益的有效维护就取决于劳动者有组织的博弈能力。根据我国法律,劳动者享有包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而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是实现这些权利的前提。我国工会组织的扩展以及建立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资料来源:《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劳动者维权》,《工人日报》,2005-07-22)

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等。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对其自身经济行为的道德约束,它即是企业的宗旨和经营理念,又是企业用来约束企业内部包括供应商、生产者经营行为的一套管理和评估体系。

员工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企业效率最终取决于人的活力与创造力。正如一位国企经理所说:一是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研究落实职工董事、监事真正有效地参与企业决策、监督的具体形式和方式;研究落实职代会、厂务公开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结合。二是在企业分配关系处理上,要建立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让员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三是依法维护员工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条件等权利和利益。四是贯彻人才强企,保障员工接受职业技能、企业价值理念、科学文化素养等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促进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人际关系的和谐。(8)

【注释】

(1)[美]保罗·A.萨缪尔森等:《经济学》(第14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34页。

(2)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9页。

(3)艾丰:《经济述评自析集》,人民日报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

(4)王慎之:《中观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5)王慎之:《中观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6)谢小波:《区域经济理论十大流派及其评价》,《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04年第1期。

(7)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8)孟振平:《国有大型企业的社会责任》,人民网,200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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