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影响媒介传播的国家和政治因素

影响媒介传播的国家和政治因素

时间:2022-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影响媒介传播的国家和政治因素(一)传播制度与媒介控制在社会这一庞大的结构体系中,大众传媒是以信息资源的汇集与交流为核心的子系统。基于这一认识,柏拉图在他设想的理想社会中,“国家建立并实施政治目标和文化目标的一致”,进行“严格的对意见和讨论的控制”。

一、影响媒介传播的国家和政治因素

(一)传播制度与媒介控制

社会这一庞大的结构体系中,大众传媒是以信息资源的汇集与交流为核心的子系统。由于大众传媒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任何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将其纳入社会制度的控制体系,因此,大众传播是一种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直接影响和制约的制度化传播。在这一系列因素中,政治与大众传媒的关系最为密切,媒介“总是带有它所属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形式和色彩”。[42]政治对大众媒介施以影响和控制,集中体现在规定和建构与一定社会政治制度相匹配的传播制度。

考察传播制度及其对大众传播的制约和影响,施拉姆等合著的《报刊的四种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发。这部传播学“控制分析”的权威性著作,自1956年出版以来,一直受到传播学界的高度重视和推崇。所谓“报刊的四种理论”,即“集权主义理论”、“自由主义理论”、“社会责任理论”、“苏联共产主义理论”,实际上指的是传播史上出现的四种传播观念和传播制度。

1.集权主义理论

其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他认为:“国家只有掌握在聪明的执政者手中才安全,这些人受道德权力的控制,而又用这种权力来约束社会基层分子。”“一旦国家权力平均分配,堕落就要跟踪而来。”基于这一认识,柏拉图在他设想的理想社会中,“国家建立并实施政治目标和文化目标的一致”,进行“严格的对意见和讨论的控制”。他在《理想国》、《法律》等书中指出:“要把一切违反严格条例的艺术家、哲学家和诗人‘遣送到其他城市’去。”诗人们必须“把他的作品送给执政者审阅,执政者可以判断那些作品是否有益于公民的精神健康”。[43]

在西方,大众传媒的雏形———早期印刷出版物是在君主拥有绝对权力的集权统治时期发明和流传的,因此,人类最早的传播观念和传播制度是“集权主义理论”。其基本内容包括:一是媒介传播消息、思想和意见,必须支持和促进政府的政策,服务和服从于国家的既定目标;二是为了国家的安全,君主有权对信息流通、新闻传播和言论扩散等进行绝对的控制;三是一切印刷和公开传播的材料,政府有权事先审查;四是散布不利于政府的消息或意见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应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在这一系列观念和制度的掌控下,统治者采取“特许权制”、“许可证制”、“直接检查制”,以及提起公诉、付诸法律等手段,对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极其严厉甚至残酷的控制。

集权主义制度不仅是最早决定大众传播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基本制度,而且影响时间长,“比任何其他的理论,在较长的时期中,决定了公众通讯的方式”。[44]在相当长的时期,集权主义理论成为许多国家大众传播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我国近代以来,清朝政府、北洋政府都对报刊实行严厉的极权主义统治,如清朝政府的《大清律例》、《大清印刷物专律》、《大清报律》、《报章应守规则》等报刊出版法律有条款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凡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诋毁宫廷”、“不得妄议朝政”、“不得妨害治安”;凡刊有“令人阅之有怨恨或悔慢,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国制”等文字的出版物均在严禁之列。袁世凯政府颁布的《戒严法》、《治安警察法》、《报纸条例》和《出版法》等,不仅措词含混,而且规定十分苛刻,处置也极为严厉,当局动辄以“淆乱政体”、“妨害治安”、“泄露外交军事之机密”等罪名对报纸和报人加以惩处。[45]不难看出,所有这些与集权主义理论是一脉相承的。二战期间,纳粹德国以极权手段,严厉控制新闻媒介为侵略战争服务,使大众传媒成为战争的宣传鼓动机器,这可以说是集权主义制度在现代社会的复活和延续。

2.自由主义理论

自由主义理论起源于17世纪末期,形成于18世纪,盛行于19世纪,其理论渊源是启蒙主义、理性主义和天赋人权观,基本观点来自密尔顿(Milton)、洛克(Locke)和米尔(John Stuart Mill)等人的著作,其核心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的特征。

1644年,英国诗人、政论家约翰·密尔顿出版了政论小册子《论出版自由》,根据“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的思想,系统阐述了自由主义理论观点,提出了“观点的公开市场”和“自我修正过程”两个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基本原则,这两个原则基于这样的假设:第一,人们想认识真理,并且愿意受真理的指导;第二,真理归根结蒂是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各种意见的自由竞争而获得的;第三,既然各人的意见必然分歧,就必须允许每一个人自由地甚至强烈地坚持自己的意见,只要他同时给别人以同样的权利;第四,通过这种互相容忍和不同意见的比较,看起来最合理的一种意见就会出现而被大家普遍接受。[46]也就是说,人是理性的动物,人凭借理性即可以辨别真理与谬误,而要让人充分地发挥理性,就必须让人充分地、不受限制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就是所谓的“观点的公开市场”;在“观点的公开市场”的自由竞争中,真理凭借自身的力量自然地得以保存,谬误自然地被淘汰,这就是“自我修正过程”。密尔顿指出:“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怀疑它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它。让它和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交手时候吃过败仗呢?”[47]

自由主义理论和制度集中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传播理想,对自由、平等、人权等观念的确立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它所倡导的“出版自由”,成为十六、十七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封建、反教会最强大的思想武器,成为当时“最伟大的口号”。到“十九世纪,当自由主义达到顶峰时,这种制度传遍了全球。几乎世界上所有的民主国家都采纳了这些自由主义原则,并体现在各国的宪法或根本法中”。[48]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由主义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尖锐批评。世上不存在纯粹、绝对的自由和权利,自由总是伴随着责任,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对于自由主义传播理论和制度来说,“它的最大的缺点,就是对公众通讯工具的逐日进行的工作未能提供严格的标准———简言之,即区分自由和滥用自由的固定公式。它是含糊的,不确定的,而且有时是不一致的”。[49]

3.社会责任理论

社会责任理论是对自由主义理论的修正、改良或完善,是一种强调大众传播媒介不仅享有充分的信息传播自由,而且对社会和公众应该承担责任和义务的理论。它产生于1940年代,其代表是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提出的研究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这一理论基于这样一个前提:“自由是伴随着义务的,而享有我们政府特权地位的报刊,就对社会承担当代社会的公众通讯工具的某种主要职能。”[50]很显然,这与自由主义理论“报纸是一种私人企业,社会既没有给它任何特权,它对社会也不负任何义务”的观点,已有显著的不同。

社会责任理论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一是技术和工业革命改变了国家的面貌,改变了公众的生活方式,也影响了大众媒介本身的性质,传播媒介出现了高度垄断化的趋势,所有权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在这种情形下,“观点的公开市场”理念与现实环境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二是两次世界大战使得各国政府对传播媒介不再放任自流,政府对媒介的监管和控制日益加强。即使是号称最为自由的美国,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政府和国会都以战争非常时期为由,颁布各种战时法规,限制新闻自由。三是工业化带来的大量广告,成为大众媒介生存的主要支柱,大众传媒被强大的商业势力所操纵。以赢利为目的导致的传播内容的肤浅、刺激、煽情倾向,甚至“黄色新闻”泛滥,与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发生冲突,招来社会的强烈不满。《报刊的四种理论》列举了社会对媒介的批评:(1)报刊为它自己的目的使用其巨大的力量。报刊老板特别在政治和经济问题上传播自己的意见,损害反对者的意见。(2)报刊为大商业效劳,并且有时让广告户控制其编辑方针和编辑内容。(3)报刊曾对抗社会变革。(4)报刊的时事报道,时常更多地注意肤浅的和刺激性的事件,而不注意当前发生的重要事件。它的文娱材料常常缺乏积极的内容。(5)报刊已经危害了社会道德。(6)报刊无理地侵犯了个人的私生活。(7)报刊被一个社会经济阶级———“商业阶级”所控制,后来者就无法厕身这一事业。因此,这就危害了自由而公开的思想市场。

至于社会责任理论对报刊的要求,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从五个方面做了概括:(1)报刊应供给真实的、概括的、明智的关于当天事件的记述,要能说明事件的意义;必须把事实当做事实,把意见当做意见,两者不相混同。(2)报刊应当成为一个交换评论和批评的论坛,成为公众讨论的公共传递者。(3)要描绘出社会各个成员集团的典型图画。(4)要负责介绍和阐明社会的目标和美德。(5)要使人们便于获得当天的消息,维护公众获得消息和被告知的基本权利,成为破除新闻自由流通障碍的公众代理人。[51]

社会责任理论揭示了由于大众传媒的垄断和商业化倾向导致的种种社会负面影响,以及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害,并力图通过“自律”来约束媒介承担为公众和社会服务的责任,在西方世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是,社会责任理论缺乏现实基础,甚至充满矛盾。它一方面抨击媒介垄断导致“观点的公开市场”的丧失,另一方面又坚持媒介的私有制;它指责媒介内容浮浅、刺激和庸俗对社会道德基础的破坏,但又主张媒介必须继续作为资本主义企业而存在;它既反对政府对新闻言论自由的管制,又承认政府干预媒介的合法性。这种“二律背反”现象,其产生根源在于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的矛盾,远非社会责任理论这一传播理念所能解决。

4.苏联共产主义理论

这是通过考察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传播制度而概括出来的一种理论。《报刊的四种理论》将这一理论视为“集权主义理论”的一个“变种”,认为苏联的大众媒介具有这些特点:媒介都是国有的,由党和国家掌握,作为国家和党的工具来使用,即国内和党内实现统一的工具、国家和党发布“指示”的工具、专用于宣传和鼓动的工具,媒介的主要目的在于巩固苏维埃制度;与国家政权的其他工具及党的影响密切结合在一起;受政府经济、政治行为以及监督部门的控制,只有忠诚的和正统的党员才可以有规律地使用媒介;政党的策略允许批评,但是党的宗旨和目标不允许批评。

《报刊的四种理论》对“苏联共产主义理论”的论述充满意识形态和冷战色彩。诚如美国著名传播学者阿特休尔所指出的:“它是处在政治上动荡不安的紧张时期,也就是人们记忆中带有冷战色彩的时期起草的……施拉姆(《报刊的四种理论》中‘报刊的苏联共产主义理论’部分的作者。引者注)的问题出在,他的分析是怀有敌意的,他局限于‘我们对他们’的框框中看问题……因此,在他的文章中,不用费力就能断定好人与坏人。”[52]

《报刊的四种理论》所阐述的四种传播理论和制度,基本上包括了大众传播产生以来,不同社会形态或历史时期政府监管和控制大众媒介的主要模式,即封建集权主义时期的“君主独裁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自由竞争式”、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自我约束式”以及社会主义时期的“国家统管式”[53],其阐述的核心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政治理念背景下,对言论、出版自由的不同理解的问题。这些理论与制度模式决不是孤立地产生和发挥作用,它们有各自对应的哲学思想渊源,更是与特定的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直接关联。

除上述具有广泛影响的“四种理论”外,自1950年代以来,出现了一些新的传播理论与制度模式。其中,有两种理论模式值得关注:一是“大众传播与国家发展理论”,二是“民主参与理论”。

1.大众传播与国家发展理论

这一理论以发展中国家的传播制度研究为主要内容,着重探讨如何开发利用大众传播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其产生背景有两个: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一大批摆脱了殖民统治的独立的民族国家,它们在取得主权后,经济上仍然十分落后,如何加速经济建设,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实现现代化,成为这些国家面临的历史任务。二是1950年代后,传播科技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尤其是广播电视、卫星通讯等电子媒介和传输技术的发展,为发展中国家加速现代化建设的努力带来了新的机遇,它们希望大众传播媒介成为国家发展的催化剂和推进器,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以及思想观念的进步与变革。

发展中国家的传播理论和制度模式的形成有一个过程。

1950年代以来,美国和一些发达国家的传播学者,如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勒纳、美国著名传播学家威尔伯·施拉姆和美国传播学家弗里特·罗杰斯等,开始对这一领域进行关注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发展中国家利用大众传播业促进社会发展的理论与制度模式,为发展中国家勾画出了一幅幅以传播促发展、逐步走向现代化的蓝图。他们认为,传播对国家发展具有重大作用,是社会变革的“原动力”和国家发展“神奇的增殖器”,发展中国家应在发达国家经济与技术支援下,迅速发展新闻传播事业,以推动国家发展。他们的思想和模式曾使一些发展中国家受到启发和鼓舞,成为这些国家制订传播政策的指导思想。

然而,这些思想和模式是以西方社会为蓝本勾勒出来的,忽略了发展中国家不同的民族特点、文化传统和社会条件,带有理想化色彩,缺乏普适性。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这些观点和模式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反而导致了不少消极结果。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媒介的发展非但没有成为社会变革的“原动力”和“神奇的增殖器”,反倒成为维护传统落后势力的工具,造成了诸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信息全球化浪潮下,发达国家凭借自身雄厚的经济和科技实力,拥有先进的信息传播手段,对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单向的信息流通,形成文化观念、价值观念和政治观念的渗透,导致这些国家民族传统文化面临深重危机。

在这种情形下,一些西方批判学派的学者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在反思和批判照搬西方传播模式的弊端之后,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提出了一系列理论。英国著名传播学者D.麦奎尔将其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众传播媒介必须以国家发展为己任,与国家政策保持一致;二是媒介自由伴随着相应的责任,必须在经济优先和满足社会需求的原则下接受一定的限制;三是在传播内容上,要发扬本国民族文化,优先使用本民族语言;四是在新闻与信息交流合作方面,应优先发展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五是为了国家发展的整体利益,政府有权介入新闻传播,限制传播媒介的活动以至实行检查制度。[54]

2.民主参与理论

这一理论产生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其产生背景主要有两个:一是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媒介形态不断演进,广播电视等电子传媒以其“无远弗届”的独特传播优势,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传播方式乃至生活方式,人类传播进入全球化的新时代。大众传播强大的渗透力作用于社会系统的各个角落,对每一个社会成员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影响。二是随着媒介产业的发展,集团化成为媒介经营的主要模式,媒介的集中和垄断日益加剧。集中和垄断的结果,使得媒介传播不得不屈从于垄断资本的利益,而越来越远离大众。在这种情形下,“观点的公开市场”早已成为“乌托邦”式的幻想,“社会责任理论”因缺乏起码的社会基础而受人冷落。美国学者本·巴格迪坎指出:“五十家大公司通过垄断半数以上美国主要的新闻传播媒介,也就在实际上控制了几乎所有美国人的精神食粮”[55];新闻传播媒介的“内容主要不是用来服务于买主即读者的,而是用来取悦于第三者即广告用户的,这种工具已经开始失去其作为一种公众机构的活力,……丧失了其作为民主机构的地位,……它作为任何社会的一种重要势力的作用已经开始衰落”[56];新闻传播媒介已经成为“没有大众的大众传播媒介”[57]

民主参与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任何公民和弱势群体都拥有对信息的知晓权、传播权,对大众媒介的接近权、使用权;大众媒介有为公民大众服务的义务,而不能只将服务视野聚焦于少数利益集团和垄断资本;大众媒介应小型化、地方化、非职业化,社会组织和地方社团应拥有自己的大众传媒,小型的、公众参与的传播媒介优于大规模的、单向传播的、专业化的传播媒介。

可以看出,民主参与理论体现和反映了民众对传播媒介商业化弊端的强烈不满,以及还“大众媒介服务大众”这一本来面目的社会呼声。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运用,“人人都是传播者”、“一人一媒介”成为可能,为公众接近、参与、使用媒介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条件。然而,这并没有改变私有体制背景下大众媒介商业化、集团化发展的总体趋势;与大规模、垄断化、职业性的大众媒介传播相比,网络时代公民个体非职业性的信息传播和观点表达,其影响力仍然显得弱小甚至微不足道。

(二)国家和政府对媒介的管理和控制

国家和政府对大众传媒的管理和控制,指的是国家意志在大众传媒构成体制、运作方式、行为准则等方面的体现,它表现为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对大众传媒所实施的控制和监督。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大众传媒能够完全摆脱政府的控制,政府对大众传媒实行合法、适度的控制是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这种控制可以分为“硬性控制”(强制性监管)和“软性控制”(引导性监管)。

1.硬性控制

硬性控制主要包括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大众传媒的监管与控制。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主要采取法律形式对大众传媒进行控制,即通过传播法规对大众传媒进行调控。所谓传播法规,主要指新闻传播法规,是调整大众传媒一切活动的法律、法令、条例、决定、规范等法律文件的总称。它体现国家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施行。宪法中关于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制裁诽谤、诬陷的条款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新闻传播的适用条款,都属于新闻传播法规的范畴。但是,新闻传播法规最集中、最具体的表现,是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立法,它是针对新闻传播活动这一特殊领域专门制定的法律。

世界各国的新闻法律规范形式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制定专门的新闻法或新闻出版法,或者除了新闻法外,还制定有广播法、电视法、广告法、大众传播法等,欧洲大多数国家属于此类。第二类是没有制定专门的新闻法,而是在宪法、民法、保密法等法律中设有适用于新闻出版活动的法律条款,如刑法中的诽谤罪、煽动罪、教唆罪、伤害风化罪等条款,日本、新加坡、印度属于这一类型。第三类是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即实行判例法制度,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就是如此。

新闻传播法规的核心是对公民新闻自由权利的承认、规定、保护和对滥用这种自由的限制。

以国家立法形式保障新闻自由,是资产阶级在与封建王朝作斗争并取得革命胜利后的一个伟大成果。1644年,英国诗人、政论家约翰·密尔顿首次提出“出版自由”口号,在资产阶级反封建、反教会的斗争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出版自由”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论是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还是同年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都有“每个公民享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国会不得颁布废止言论与出版自由的法律”等条款。此后,许多国家相继出台新闻出版法规,建立适应本国实际发展需要的新闻法律体系。我国也很重视新闻自由的法律保护。1949年颁布的《共同纲领》第49条规定:“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后来每一次修订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如1982年12月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对滥用新闻自由的限制也是各国新闻传播法规的重要内容,其中国家安全、诽谤、隐私是规范的重点。世界各国的新闻法规几乎都有“新闻媒介不得以任何形式危害国家安全”的规定。内容包括:不得煽动以武力及其他手段推翻合法政府,破坏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煽动宗教、民族对立等等。此外,对于新闻媒介所涉及的诬陷、诽谤,以及公民隐私权受到新闻活动侵害等问题,各国虽然标准不一,法律界限模糊,但此类诉讼却比比皆是,往往成为新闻官司的热点领域。

此外,国家和政府对大众传媒的硬性控制还包括:确定大众媒介运行体制,如私营、公营和国营体制等;国家和政府直接控制大众媒介,即从宣传方针、组织机构、人事安排和信息来源等方面进行直接干预,如俄罗斯联邦政府直接控制俄通社-塔斯社、俄罗斯新闻社,俄罗斯议会直接控制《俄罗斯报》等;创办大众媒介的审批和登记,实行许可证制度等;规范大众媒介经营行为,如控制媒介特别是广播电视媒介所有权的集中程度,防止垄断,以及规范媒介广告经营,制裁虚假和欺骗性广告等。

2.软性控制

政府控制大众传播媒介,并不仅仅依靠司法和行政等强制性手段,通过调节和控制媒介内容的来源、质量、数量、流向、导向等,是政府对媒介施加影响力和控制力更为常用的方式。

(1)通过掌控庞大的公关网络,控制大众传媒的信息来源

在西方,公关机构是大众传媒最主要的消息来源。以美国为例,有研究人员估计,美国的媒体每周收到大约240万条由公关部门提供的新闻稿,其中10%被媒体采用。《华尔街日报》的一名主任承认,该报每日有一半的内容与公关材料有关。每天数以吨计的宣传和公关材料,已经成了美国生活的一个重要力量。最好的报纸的几乎一半内容来自公关行业发送的材料,而次一些的报纸的几乎所有内容,都直接或间接的是公关部门的产品。[58]正因为如此,美国政府对公共关系极其重视,不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都设有公关部门。据统计,联邦政府有6000人从事公关活动,每年花费1.64亿美元。白宫还有单独的公关机构,尼克松当政时就有一支60多人的公关队伍。在1985年财政年度,政府的公关开支达4.36亿美元。[59]哈佛大学教授罗杰·希尔斯曼指出:大众传媒“竭尽全力避免成为政府的工具,但他们明白,白宫、国会议员和行政官员在利用他们,而他们对此无能为力。官员是他们的消息来源,反过来官员又利用他们的语言把这些消息公之于众”。[60]

(2)采取种种手段,控制政府信息的传播

在美国,联邦政府与媒体公开直接的见面,主要有每日在白宫举行的媒体吹风会和由总统亲自出马的新闻发布会。白宫吹风会由总统的新闻秘书,也就是白宫发言人就当日的事务和事件回答媒体提出的问题。白宫吹风会具有世界影响,几乎成为各国媒体每日例行播报的新闻。此外,还有总统广播电视讲话、政府官员有选择地单独会见记者等形式左右着政府信息的传播。同时,对于不便向外界透露的信息,则以国家安全为由予以保密,或行使行政特权,拒绝向外界提供某些信息材料。这种情形更多地出现在战争等非常时期,因为在和平时期,美国政府不得干涉媒体传播新闻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只有在战争等情况下,公众和传媒界才接受政府的新闻检查。例如,越战期间,约翰逊总统曾下令“采取一切措施”,不让新闻界知道派去越南的美军人数。约翰逊甚至在同他的高级助手们谈话时,为了万无一失,竟常常用一些伊索寓言式的语言。里根政府要求国务院各部门任何人员不得自行回答记者提问,发布新闻。[61]在美军入侵格林纳达时,里根政府不允许记者到部队驻地采访,他们的信条是“真实是战争的第一个牺牲品”。这样一来,传媒对这次入侵事件的报道完全只能依赖政府提供的材料,而这些材料把这次侵略行动说成是为了支持人道主义事业而取得的巨大军事成就,避而不谈行动背后所掩盖的地缘政治的动因以及地面军事行动的混乱局面。

通过记者俱乐部操控新闻信息是日本政府的传统方式。从国会、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到地方各级行政机构,几乎都设有“记者俱乐部”。全国各大媒体都向这些记者俱乐部派驻记者,政府通过记者俱乐部发布新闻,举行“吹风会”,引导舆论方向。

(3)笼络大众媒体

美国历届总统都极其重视与媒体的关系,注意同新闻界有影响的人物建立个人友谊,对重要报刊发行人、广播电视业主礼遇不菲,并在媒体内部培植代理人或拉拢记者。一年一度、历史悠久的“白宫记者晚宴”成为拉近联邦政府与媒体距离、树立政府形象的重要公关活动。

在日本,首相、外相等政府要人,经常不定期地邀请媒体负责人会餐或座谈,在增进彼此理解和友谊的同时,对一些重大问题发表看法或予以暗示,将媒介对重大问题的报道基调巧妙地拉上政府轨道。

(4)通过财政、资源和政策杠杆对大众媒介进行调控

国家和政府对大众传媒的控制,不仅是限制,而且体现在通过国家资源的分配和政策的倾斜,对传媒产业进行扶持和援助。

在这一方面,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为了迎接信息时代的来临,各国竞相推出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1993年9月,美国政府公布了《国家信息基础结构:行动纲领》(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简称NII),俗称信息高速公路(Information Super-Highway)计划,在美国,也在全球掀起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信息化浪潮。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各国纷纷出台本国传媒数字化计划,标志着信息传播数字时代的到来。这一系列信息化、数字化国家计划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大众传播业的发展,大众传媒的社会地位空前提升。国家计划的实施和传媒产业宏观政策的调整,也极大地促进了传媒产业结构的优化和整合。

(三)意识形态、国家意志与媒介传播

大众传播作为一种制度化的传播,必然要受到决定于一定意识形态的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这种制约和影响,集中表现在大众传播必须为国家制度和主流意识形态服务。

马克思对意识形态的极其深刻的阐述,为我们理解意识形态与大众传播的关系,提供了科学依据。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精辟地指出:“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的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62]大众传媒自产生以来,一般都被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所掌握或控制。统治阶级由于掌握了物质生产资料,就可以按照本阶级的意志建立国家制度,也就可以拥有大众传媒等精神生产资料,用以传播符合本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

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安东尼奥·葛兰西(Antonio Gramsci)的“霸权理论”发展了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思想。他认为,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除危机时期外,政治权力不必依靠国家强制力量,而是通过维系一种将现存权力分配及结构进行合法化的价值观来实现的,这就是所谓的意识形态“霸权”。这种“价值观”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等工具,在国家和社会的范围内被制度化,从而被统治者所接受。

不论是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思想,还是葛兰西的“霸权理论”,都强调了大众媒介作为精神生产的工具,在承载与传播统治阶级所认可的意识形态和主流价值观方面的重要作用。这种承载和传播,体现了媒体和意识形态的深层次的关系。

大众传媒受意识形态、国家意志的影响和制约,体现在媒介信息传播活动的各个方面。

在国内传播方面,媒介必须与社会意识形态、主流价值观相吻合。在媒介的意识形态方面,许多国家都有硬性或软性的标准和要求。在我国,大众传媒被视为党的舆论机关,必须同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妥善地做好报纸刊物整顿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在意识形态方面有悖中央要求,应作为重点整顿的报刊范围。其中包括,长期陆续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宣传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错误严重、影响恶劣;思想政治方向不端正,宣传极端个人主义、民族虚无主义、反爱国主义,妨碍民族团结,违反外事纪律;热衷于摘编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及其他错误言论,集中加以传播;宣扬性解放、性生活、性心理,格调低劣,内容污浊,有严重社会伦理错误、社会效果很坏等。

在国际传播或国际事务报道方面,大众传媒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意志、意识形态的特征表现得更为突出。以号称新闻言论最为自由的美国为例。美国自称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国家,不重视意识形态,但意识形态在美国社会,尤其在媒体中,是无处不在的。美国的大众传媒常常以“客观”、“公正”、“自由”自诩,但美国的媒体并非没有主观价值标准,美国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决定着新闻记者观察世界、判断是非的标准。这一点在国际事务报道中,美国媒体表现得尤其明显。美国媒体可以言辞尖锐地抨击政府的外交政策或外交行为,可以对政府卷入的某场战争的得失评头论足,但媒体不可能对美国为什么要干涉他国内政,为什么敌视那些非西方阵营内的国家等等这些意识形态的问题有所质疑。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问题的背后存在着两大前提,那就是“东西方根本对立”的意识形态和所谓西方“民主”价值观的优越性,即拉斯韦尔所称的“世界政治的意识形态冲突”。[63]这两点已成为美国主流社会根深蒂固的“共识”,它潜移默化地渗透于美国传媒人的头脑中,成为支配他们看待国际事务、思考国际问题的“隐性标尺”。

美国媒体对中国的“妖魔化”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美国媒体在对中国报道什么、怎样报道方面,无不深深地打上美国意识形态的烙印,对此美国人也心知肚明。《时代》周刊北京分社社长曾表示:“美国媒体关于中国的报道一般是基于美国政府的论调,他们的记者批评中国、伊拉克、伊朗这些国家都是有一定的目的性的。”[64]新加坡《联合早报》有文章指出:“了解美国主流媒体和公共舆论的人都清楚,敌视中国、妖魔化中国、怀疑中美合作的舆论占据美国主流媒体舆论的主导地位。相反,支持中国、倡议发展中美关系的言论,才是‘一小股声音’。”[65]一些美国学者的实证研究也支持了这一观点。一系列研究结果表明,美国主流媒体对中国的报道存在负面化和简单化倾向。“1999年的一项研究显示,在《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对中国的报道中,24%是有关严重危机的,70%和冲突有关,32%和暴力有关。”“美国媒体中有关中国的图片基本上没有差别,都集中在‘功能失调性的社会事件’上。”“美国三大报纸《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和《洛杉矶时报》中关于中国的报道,负面新闻远高于正面、中性或者平衡的报道……在负面报道中,中国国内政治排在第一,灾难、动荡、恐怖事件等排在第二。”[66]

诚然,美国媒体“妖魔化中国”,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意识形态无疑是核心原因。正是在意识形态的影响下,美国媒体多年来从整体上一直对中国充满偏见甚至持顽固的敌视态度。这种意识形态实际上已经外化为一种美国人不愿意承认的民族中心主义,即认为自己所属的文化群体(通常等同于一个国家)优越于所有其他群体,常常从本民族文化价值出发判断其他文化价值,并认为其他民族的文化价值比本民族文化价值低。[67]在这种民族中心主义信念的支配下,美国媒体“妖魔化中国”,在一些涉及美国国家利益的重大事件如“中国驻南使馆被炸”、“中美撞机事件”中掀起一次次反华浪潮,也就不足为怪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