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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民主的局限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企业民主的实践形态转向经济民主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持续不断地推动工会改革,进而使工会成为了经济民主的核心组成要件。当集体劳动合同制度不能成为劳动者维护权利的主要手段时,党和政府并未放任企业民主流于形式,漠视劳动者合法权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损害的趋势。
经济民主的局限_转型中国的正义研究

中国企业民主的实践形态从政治民主转向经济民主,是同以传统产业工人为主体的工人阶级向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的新工人阶级转型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而且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时期逐渐推进的。在中国企业民主的实践形态转向经济民主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持续不断地推动工会改革,进而使工会成为了经济民主的核心组成要件。应该承认,党和政府推动建立以工会为中心的经济民主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求,也符合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中国工业经济领域的现实条件。在过去20多年的时间里,以中国工会为中心的经济民主制度基本建立了起来,一系列在实践中能够维护和改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机制也被创建了出来。

当然,在我们看到了中国企业民主制度所取得的进展的同时,也必须冷静地认识中国企业民主制度的不足之处。经济民主制度是以中国工会组织为中心建立的,党和政府积极推动工会改革的基本意图在于发挥出工会的双重职能,这就是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团结劳动者,充当党和政府联系工人阶级、组织工人阶级、整合工人阶级的桥梁和纽带。中国工会通过扩张和重建其在工业生产领域中的基层组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自身的组织生存危机,扩大了中国工会在劳动者中的影响力,增强了劳动者对工会的信任度,但是中国工会长期以来形成的官僚化特性并没有得到彻底转变,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的社会团体性质有待进一步加强。近年来发生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工人集体抗争事件,都提出了工人直接选举产生企业工会的要求,这就说明劳动者既接受工会作为自身利益的代表,又不满意工会的维权实践效果,更为重要的则是企业职工不能有效地制约基层工会,难以保证基层工会始终能够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在推动劳动保护立法方面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劳动保护法律的贯彻落实则遭到多重阻碍,劳动保护法律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效果也受到很多方面的质疑和批评。中华全国总工会具有国家体制内部的权威资源,所以由其推动的劳动保护立法进程相对来说要容易一些,但是劳动保护法律的贯彻落实则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和地方工会,相对于招商引资以促进经济发展而言,地方政府对于劳动保护法律的贯彻落实缺乏足够的动力。与此同时,地方工会作为地方政府的附属机构很难在贯彻劳动保护法律时采取独立自主的立场,地方工会必须服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指令行事。在地方工会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本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地方工会更多地扮演着说服劳动者放弃利益诉求的角色,或者秉持地方政府的意志充当劳资冲突的居间调停者,而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角色却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乃至放弃,甚至在一些工人集体抗争事件中,地方工会担负起了维持社会稳定的责任,直接成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管制性力量,从而同以集体行动争取利益的劳动者发生了激烈的对抗,严重损害了工会的组织形象。

企业工会则是同劳动者直接面对的工会组织,而且劳动者也主要通过企业工会的行动来判断中国工会是否是工人阶级的利益代表性组织,当地方工会自身不能向中华全国总工会那样有效地推进劳动保护立法,同时也不能为基层的企业工会的维权行动提供有力支持的情况下,企业工会从事维权的实践空间也就非常有限了。由此我们发现了企业工会维权的一个困境,如果企业工会不能够为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切实的保障,那么企业职工将不可避免地同企业工会产生隔阂,企业工会很可能面临组织生存危机,自发的独立工会运动会在劳动者群体中发展起来,但是如果企业工会积极开展维权行动,在得不到上级工会组织支持的情况之下,企业工会维权行动也难以产生成效。企业工会维权实践遭遇的困境实际上也是一种发展机遇,正如有研究者发现的那样,“企业工会注定是一个劳工、资本、政府不断争夺的地带”,[27]各方对企业工会的争夺意味着党和政府并没有完成借助工会整合工人阶级的意图,企业工会虽然普遍建立了起来,但是企业工会能否真正掌握劳动者则有待企业工会的进一步行动。对于企业工会而言,真正有效的支持力量是企业职工本身,只有走同企业职工群众相结合的道路,企业工会才能走出困境,在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掌握住职工群众。

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是工会实践企业民主的基本机制,它是劳动者以集体的方式同企业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和义务文本。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要害之处在于劳资双方的集体协商或者说集体谈判,集体谈判的过程展现了企业职工的团结意识和集体性力量,是不断矫正当前中国工业生产领域不平衡的劳资关系的主要手段。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党和政府颁布执行了《劳动合同法》并积极推动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形式上看,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如同企业工会一样得到了普遍建立,但是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在中国工业生产领域中的建立缺少劳资集体谈判这个至关重要的环节,集体劳动合同制度不是借由劳资双方集体谈判订立的,而是在中央政府的要求之下由地方政府、地方工会、企业工会联合成为谈判方,最终迫使企业接受了集体劳动合同制度。[28]集体劳动合同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劳动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维护自身的权益,关键就在于集体劳动合同订立之后能否贯彻落实,然而在建立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职工本身并没有在企业工会的组织下成为集体谈判的一方,而地方政府和地方工会只是把集体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视为自己的工作,至于集体劳动合同订立之后能否得到遵循则采取回避态度,所以集体劳动合同缺乏有效的监督力量,在实践中执行的效果并不佳。由于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建立的特殊背景以及欠佳的执行效果,中国工业经济领域中的企业民主也随之大打折扣。

当集体劳动合同制度不能成为劳动者维护权利的主要手段时,党和政府并未放任企业民主流于形式,漠视劳动者合法权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损害的趋势。事实上,党和政府转而将劳资冲突调解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要机制,在劳资冲突逐渐频繁和越来越具有对抗性质的条件下,党和政府采取了分类调解和强化调解能力的应对策略。虽然劳资冲突调解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了积极作用,减少了工业生产领域内部的张力,引导劳动者争取到了现实条件能够比较容易满足的利益,但是调解也导致了严重的问题。有研究者发现:“很多基层调解组织缺乏足够的法律专业能力来处置日益复杂的劳动争议,导致基层调解过于粗糙和简单化。结果,大量劳资纠纷实际上是‘调而不解’的。而且,这些调解实际上都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过度地卷入劳资纠纷当中,国家的强制性介入替代了劳资之间平等的、制度化的内部协商与沟通机制。长此以往,国家必将在更大范围地吸纳工人集体抗争的美好愿景中耗费大量的行政资源。”[29]竭力从事劳资冲突调解是由中国工会的政治角色决定的,同时也是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但是劳资冲突调解是对劳资集体谈判制度的补充性措施,必须以劳资集体谈判制度为前提,而在当前中国企业民主的实践中两者之间的关系却呈现出本末倒置的局面,这将严重制约中国企业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为什么党和政府积极构建的经济民主制度会在实践中遭遇到一系列困境呢?本文认为这是由转向经济民主的中国企业民主制度的局限性导致的,或者说是由经济民主的局限性决定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经济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在保护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的同时要限制劳动者的政治权利,详言之,党和政府顺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重新配置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但是对于劳动者的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则持谨慎态度,结社权被垄断性地授予中国工会,罢工权至今尚未成为合法的权利,而集体谈判权虽然分散给了很多组织,但是在得不到结社权和罢工权支持的前提下,集体谈判权的实践效果很难满足劳动者的利益诉求。

党和政府在建构企业民主制度时之所以采取限制劳动者的政治权利的策略,主要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限制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就能够限制劳动者结成集体性力量的机会,一旦劳动者能够轻易地结成集体性力量,对于劳资冲突高发的当代中国来说会导致不确定的后果,其最为严重方面的就是工人将集体性力量指向国家,即出现工人与国家的大规模对抗。其次,限制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实质上也是为了约束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有着伴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拓展的性质,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劳动者将不断地要求扩大自身的社会经济权利,而此种要求是同国家确定的支持资本积累实现经济赶超的战略不相符合的,因此必须约束劳动者扩张社会经济权利的要求,而要做到约束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就必须首先约束劳动者追求利益的关键性资源,这就是劳动者的政治权利。最后,限制劳动者的政治权利也是维持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需要,中国目前正处在产业机构转型升级的工业化中期,同时也在世界经济格局中居于从半核心国家迈向核心国家的转折阶段,因此党和政府的基本政策就是继续支持资本积累、适度改善劳动者权益。

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时期,党和政府建立的经济民主制度有其局限性,这就意味着现行的经济民主制度不可能是中国企业民主制度的最终形式,而只不过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中国企业民主的实践形态而已,伴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长足发展,以及中国工人阶级自身的成长,中国企业民主的实践形态将会再一次转型。可以预想,中国企业民主实践形态的再一次转型的基本方向应该是放开劳动者的政治权利,进而实现劳动者的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权利的有机衔接,劳动者能够在切实行使政治权利的基础上自主地维护自己的社会经济权利,进而在工业生产领域中成为完整的公民。

【注释】

[1]汪仕凯: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教授,政治学博士。

[2]Robert Dahl,A Preface to Economic Democrac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5,p.81.

[3]Ibid.,p.135.

[4]常凯:《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与政府劳工政策的完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5]Chen Feng,“Between the State and Labor:the Conflict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Double Identity under Market Reform”,The China Quarterly,2003,Vol.176.

[6]Lee Ching Kwan,“From Organized Dependence to Disorganized Despotism:Changing Labour Regimes in Chinese Factories”,The China Quarterly,1999,Vol.157.

[7][美]迈克尔·布洛维:《制造同意》,李荣荣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12页。

[8]中华全国总工会编:《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阶级文件选编》上卷,北京:工人出版社1989年版,第657页。

[9]陈骥《:改革中的工会和工会的改革》,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1999年版,第217—220页。

[10]黄岩:《全球化与中国劳动政治的转型》,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28—135页。

[11]岳经纶、庄文嘉:《国家调解能力建设:中国劳动争议“大调解”体系的有效性与创新性》,载《管理世界》2014年第8期。

[12][德]沃尔夫冈·斯特雷克:《劳工市场与工会社会学》,载[美]斯梅尔瑟、[瑞典]斯威德伯格主编:《经济社会学手册》,罗教讲、张永宏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300页。

[1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0—282页。

[14]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117页。

[15]潘毅、卢晖临、郭于华、沈原主编:《我在富士康》,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第148页。

[16]岳经纶:《中国劳动政策:市场化与全球化的视野》,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49—350页。

[17]潘毅、卢晖临、张慧鹏:《大工地》,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3—111页。

[18]冯同庆:《中国工人的命运:改革以来工人的社会行动》,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14页。

[19][英]汤普森《: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钱乘旦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20][美]理查德·弗里曼、[美]詹姆斯·梅多夫:《工会是做什么的?》,陈耀波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7页。

[21]汪仕凯:《转变中的工厂政治》,载《广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22]徐小洪、张俊华:《〈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与前景展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0页。

[23][美]埃里克·欧林·赖特:《后工业社会中的阶级》,陈心想等译,裴晓梅审校,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24]岳经纶、庄文嘉《:国家调节能力建设:中国劳动争议“大调解”体系的有效性与创新性》。

[25]Mary Gallagher,“Hope for Protection and Hopeless Choices:Labor Legal Aid in the PRC”,in Elizabeth Perry and Merle Goldman(eds.),Grassroots Political Reform in Contemporary China,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7,pp.196—227.

[26]韩福国等:《新兴产业工人与中国工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7]汪建华、石文博:《争夺的地带:劳工团结、制度空间与代工厂企业工会转型》,载《青年研究》2014年第1期。

[28]吴清军:《集体协商与“国家主导”下的劳动关系治理》,载《社会学研究》2012年第3期。

[29]庄文嘉:《“调解优先”能缓解集体性劳动争议吗?》,载《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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