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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民主与平等

时间:2022-05-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经济民主与平等(一)法律与平等1.对于平等的理解在思想史上,像自由一样,平等亦有不同的含义。伯林把平等的要求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权利的平等,即要求享有平等的参与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平等。同时,德沃金认为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对待的权利是基本的,而平等对待的权利是派生的。这种保护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等诸环节。

三、经济民主与平等

(一)法律与平等

1.对于平等的理解

在思想史上,像自由一样,平等亦有不同的含义。

(1)伯林的平等观。伯林把平等的要求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权利的平等,即要求享有平等的参与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直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平等。另一种是被当做一个有个性的人来看的人格的平等。前者特点在于共性,后者的重点在于个性。共性所体现的是一种可能性;而个性则是无条件的。

(2)罗尔斯的平等观。罗尔斯认为平等概念的适用有三种水准:首先,是作为公共规则体系的制度的管理。在这里平等基本上是作为规则性的正义。它意味着公正地按规则办事,再按照以(由法则和先例规定的)类似情况似处理等准则作一致的解释。其次,平等的第二种适用是在制度的实质结构方面的应用。在这里,平等的意义是正义原则规定的,这些正义原则要求每个人都有其平等的基本权利。最后,平等的第三种适用是指:只要具备了最低的道德人格,一个人就有权得到全部的正义保证。

(3)德沃金的平等观。平等是一种权利。第一类是平等对待的权利,涉及某些机会或资源或义务的平等分配的权利。第二类权利是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人而受平等对待的权利,这一权利就是与其他人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的权利,而不是接受某些义务或利益分配的权利。同时,德沃金认为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人而受到对待的权利是基本的,而平等对待的权利是派生的。

2.对于平等观的解析

对于这三种不同的平等观刘雪斌有以下几点认识:

(1)讨论平等的起点是对于不平等的存在的承认。这是三人的共同出发点和前提。

(2)平等的要素。

必须承认事实上存在不平等,但是在人格等基本方面却应该不分差别的给以同等关怀、尊重和保护。在此基础上,达到既实现形式上的平等又保证这种形式平等的结果也是平等的,就需要把“无差别”和“按比例”结合在罗尔斯等所认为的“制度处理”上。从而,人格平等、人的自我实现就可能和社会制度保障三者结合,就可以不断实现平等。其中:人格平等是前提,人的自我实现及其可能是目的,而社会的有效的制度保障则是必要的手段。这样,平等问题就成为一个法律制度对于权利的确认和保护问题。

(3)自由和平等的冲突

促进平等和保障自由之间存在了矛盾,也是在法律中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任何分配的现实问题。

3.平等在法律(制度)下实现路径

刘雪斌认为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对于人的基本的自由权利平等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等诸环节。现在我国在受教育权上不断出现的诉讼和社会关注就是很典型的表现。

(2)法律通过确认个人实现自我的相应平等权利(形式上的和实质上的平等)促进人们实现平等。

(3)法律需要基于一定的情势对特定人群的权利确定差别保障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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