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三世界公民与政治权利的关系

三世界公民与政治权利的关系

时间:2022-03-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论述美国跨国公司与第三世界国家人权关系之前,本书首先澄清一下人权概念,尤其是美国学者的人权概念。美国人认为第一代公民和政治权利优先于第二代社会和经济权利。这符合本书前面对“美国民主”的界定,也紧扣美国跨国公司与美国民主促进关系的主题。后者认为跨国公司直接和间接地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侵犯。
理论阐释_美国跨国公司与“ 民主促进”:一种国家— 市场— 社会关系分析视角

第一节 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人权与民主的负面影响:理论阐释

本书在第一章界定美国民主概念时指出人权是美国个人主义的核心要素,也是美国民主价值观的核心要素。但并没有就人权概念进行全面的界定。在论述美国跨国公司与第三世界国家人权关系之前,本书首先澄清一下人权概念,尤其是美国学者的人权概念。

美国学者梅耶(Meyer)梳理了人权学说的演进史,根据人权内容出现的先后顺序,将个人权利分为两代(generation):第一代人权是公民和政治权利(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第二代人权是社会和经济权利(the social and economical rights)[1]。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信仰自由、政治集会权利、应得的程序、申诉权、迁徙自由和隐私权。第一代人权还包括与个人安全相关的权利:免于酷刑和禁止残暴和非同寻常的惩罚。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核心是保护个人免于政府专制。第二代权利即社会和经济权利包含在《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里,内容有就业医疗保险、住房、教育、罢工、退休保障和受教育等权利,甚至还包括“世界食品供应的平等分配”[2]。对于上述两代权利,美国传统非常强调第一代权利。美国人认为第一代公民和政治权利优先于第二代社会和经济权利。在参加联大人权委员会制定国际人权公约的会议时,美国代表坚持任何包括政治和公民权利的文献必须与那些被承认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分开。[3]对于第二代权利,美国宪法不予承认。尽管多届政府声称实现充分就业和居者有其房是政府的目标,但它们并不像新闻自由一样受宪法保护。[4]此外,大多数美国学者不仅认为公民和政治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因而是首要的,而且还是普世的。美国学者多莱利将人权界定为“个人拥有的、相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平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5]对他来讲,人权必然是普世的,它们反映了自治和平等的规范。虽然他也承认西方的权利传统倾向于强调个人主义,但却认为这不仅仅只是西方的必然产物。他还发现在西方的传统中还存有允许社会主义和经济权利的解释空间,但对他来讲,一套人权体系必须提供自治、平等和普世性。美国学者克里斯坦给出了界定人权含义的三个标准:“某项权利要成为人权,它必须是首要的;它必须是普世的;必须有能够保护它的可操作性方法(经济的、法律的和政治的)。”[6]

可见,美国学者、政府官员和公众倾向于认为人权首要的是指公民和社会权利,而且人权具有普世性。在本书随后讨论中所涉及的人权也主要是指公民和政治权利。这符合本书前面对“美国民主”的界定,也紧扣美国跨国公司与美国民主促进关系的主题。当然,关于跨国公司与人权的关系离不开对跨国公司与第三世界国家发展(主要指经济发展,即第二代权利)关系的探讨。因为,按照前面自由主义的跨国公司投资——东道国经济发展——东道国政治民主化的逻辑,经济发展成了跨国公司对外投资与第三世界公民与政治权利关系的中间变量。依附论正是通过论述跨国公司对第三世界的投资并没有导致当地的经济发展或改善当地人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第二代人权)来驳斥或批判自由主义上述逻辑的。而且“依附是否阻碍民主的生长的问题取决于依附通过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间接做到这一点”,亦即“威权主义与外资的理论联系通常要通过外资对经济的影响来建立”。[7]其他学者认为外国直接投资通过其对一个国家中产阶级发展的影响(中产阶级是独立于当地政治国家的)来起到引发民主化的效果[8]。所以,在论述跨国公司与人权(公民和政治权利)之间的关系时,不可避免地要谈到跨国公司与第三世界经济发展的关系,换句话说,在探讨跨国公司与公民和政治权利关系时,将不可避免地涉及跨国公司对实现第三世界国家人民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影响。

关于跨国公司与第三世界人权的关系,学界存在着两种相互竞争的理论。第一种观点被称为“发展引擎”(Engines of Development),它基本上代表了现代化理论和新自由主义理论关于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之间关系的观点。它喜欢突出跨国公司为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好处,因而在总体上支持跨国公司。第二种观点强调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人权的负面影响及对跨国公司更多的批评或反对,被称为“海默论题”(The Hymer Thesis)。经济学家海默(Hymer)论题的核心观点与依附论者的观点几乎一致。尽管“发展引擎”和“海默论题”都承认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影响,双方对人权内容的理解也较少分歧,但它们均表达了自己关于跨国公司与第三世界人权关系的不同看法,而且每方观点也得到各自阵营的支持。

首先来看“发展引擎”的观点。“发展引擎”论的支持者,主要是跨国公司、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和他们的政治盟友。他们认为在当今全球化时代,直接投资、跨国公司的生产和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运作促进了经济发展,而经济发展又有助于保护发展中国家个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发展引擎”论认为跨国公司投资带来的“经济发展改善了人权条件”。[9]人权(公民和政治权利)将随着第三世界的现代化而扩展。[10]应该说,“发展引擎”论几乎代表了所有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关于跨国公司通过投资和贸易促进发展中东道国经济发展,进而促进当地人权和民主的观点。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关于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民主化的观点在前面已得到比较充分的论述,在此毋庸赘述,只是将其作为依附论批评的靶子,以论证跨国公司“促进民主”或对发展中国家人权与民主正面影响的有限性。

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的“发展引擎”论招致了环保主义者、人权活动人士,以及他们的盟友的批评。后者认为跨国公司直接和间接地造成了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侵犯。[11]人权活动人士声称跨国公司支持专制政权和忽视基本人权和民主权利,如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例如,一个名为“WTO观察”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在最近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大量的跨国公司在剥削劳工和违反人权。广泛的过错行为包括支付过低工资,提供可怜的健康福利,消耗原始森林,使用不安全的杀虫剂、转基因作物,侵犯动物的权利,并与专制、残暴的政权同流合污,等等”。[12]

经济学家海默的观点基本上代表了依附论、新马克思主义对“发展引擎”论的批评。海默在其论文中将跨国公司投资视为一种对第三世界公民权利侵犯的力量。(尽管海默本人并没有使用人权一词)。海默通过分析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来支撑他的观点。他一开始就提出了经济发展的两条定律:扩大规模的定律和不平衡发展的定律。海默对第一定律的描述是:“自工业革命开始以来,典型的公司存在着一种不断扩大规模的趋势,它循着工场——工厂——国家公司——多部门公司——多国公司的轨迹扩张”。[13]他预测公司的多国化将在20世纪80年代大量增加(实践证明他的预测是准的)。他还认为第一定律直接导致第二定律:“使体系产生贫穷和富裕、欠发达和发达分野的趋势成为必要”。[14]他认为上述两个定律(或规律)是由跨国公司自身的结构导致的。在阿尔弗雷德·钱德勒(Alfred Chandler)和弗里兹·雷德里奇论述的基础上,海默区分了跨国公司组织内部的三个层次。层次三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是跨国公司最低级的层次;层次二是负责协调层次三的管理者;层次一是公司的顶级管理层,负责为整个公司设定目标和计划、“战略而非战术”。而且投资选址理论暗示“层次三的活动将按照人力、市场和原材料的全球配置而扩展到整个世界。……层次二的活动倾向于集中在接近层次三的大城市里……层次一的活动倾向于较层次二更集中……其办公地靠近资本市场、媒体和政府”。[15]例如,在美国,尤其是纽约市是层次一的所在地。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必然创造不平衡或双重的发展。“不是技术创造不平等,而是组织创造不平等”。[16]在全球层面上,“是基于国籍的劳动分工”,以及“可预期的在跨国公司等级制内部基于国籍的专业化分工”。[17]

如果将海默的论述与依附论的核心——边缘范式相比较,那么,我们可以说层次三位于第三世界的乡村边缘地区;层次二可在这些第三世界边缘地区的都市中心找到;层次一坐落在西方的工业中心。海默对“双重”发展(公司规模发展和不平衡发展)理论的独特贡献在于:他认为这一视角的终极根源可在跨国公司自身的结构内找到。

海默断言这个跨国公司主导的国际体系将导致公民政治和社会经济两个领域的人权恶化。他将第三世界的大众视为一个集团,该集团对这一体系的维持付出最多,但获益最少。这个受“排斥的集团”大致相当于第三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二。为了使这一跨国公司控制的体系永久化,跨国公司“必须保持对这三分之二的控制。”控制是通过“计划生育或压制反叛来实现的”。[18]美国对第三世界的外交政策不时地围绕这样的压制反叛方案制定。“公共安全署”和“国际警察学会”是其中的两个例子。这些方案提出了压制的手段,被美国的许多拉丁美洲和亚洲威权主义盟友用来侵犯被压迫人民的人权。[19]

由此可见,海默关于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人权负面影响的逻辑思路是跨国公司活动的组织结构——不平衡发展——第三世界民众的反叛——美国与威权主义政权共同控制或压制——侵犯发展中国家人权(公民和政治权利)。

海默的观点基本上与依附论或新马克思主义一致。依附论或新马克思主义或通过论证跨国公司并没有带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的真正发展,来质疑自由主义“民主会必然以某种方式自发地、普遍地产生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之后”的观点,或通过跨国公司引起发展中国家的威权主义来论证跨国公司的投资恶化了东道国的人权条件。这两个方面的论证过程具体如下:

第一,跨国公司充当了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中的核心国家剥削边缘国家,从而导致边缘国家欠发达的主要工具。

显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依附论,也没有一个为各方所接受的表达清晰的立场。但是,弗兰克、阿明和沃勒斯坦是早期依附论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他们的观点显然与自由主义范式相对立。由于他们的理论都强调资本主义的世界体系结构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从宽泛的意义上讲,他们的理论可被称为“结构主义依附论”。[20]

各个时期的依附论者均认为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并没有导致发展中国家经济的真正发展。相反只是贫穷落后或欠发达。依附论的核心是围绕沃勒斯坦提出的“世界体系”论演进。沃勒斯坦暗示资本主义的世界体系发端于15世纪,它将现代世界体系内成员之间的互动结构化。国家并非独立的领土和社会单元,而是一个单一体系的组成部分。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显然以分布在西欧、北美和澳大利亚的国家核心集团的形成为标志,核心集团享有相对于边缘国家的结构性权力。这样,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结构决定了核心与边缘的相对地位,在这一体系结构中,资本主义核心大致承担使非核心国家持续边缘化和使其权力和财富永久化的责任。非核心国家边缘化的途径有多种,但核心国家的跨国公司是实行这一进程的工具。[21]

正统依附论者将边缘的不发展进程解释为强者对弱者剥削的产物。他们视外国直接投资为一种间接的和微妙的殖民剥削形式,从而将外国直接投资的问题与不公平交易联系起来。也就是说,中心对边缘的剥削是通过南北之间“不平等交换”实现的,表现为先进国家凭借巨大的市场权力获得来自穷国的廉价原材料,并向穷国按附加值销售工业品。所以,依附论者认为资本主义结构体系中核心对边缘的微妙控制是导致穷国不发展的直接原因所在,[22]这与新自由主义的现代化论者从发展中国家内部寻找原因不同,他们将边缘不发展的原因归咎于外部。非正统依附论者注意到拉美和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取得的巨大成就,他们提出了不同于正统依附理论的替代解释。[23]他们一方面认识到伴随跨国公司的渗透而来的发展(依附性发展)是可能的,另一方面认为边缘对核心的新形式的依附也同时得到了发展。他们尤其突出“三角同盟”在收入不平等上所造成的有害影响。在他们看来,外国直接投资拓宽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制造业基础,减少了发展中国家主要依赖原料和初级产品出口所造成的弊端。但是,在这一进程中,跨国公司攫取了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指挥高地”(commanding heights),扭曲了发展进程,导致出现“不平衡的发展”进程。[24]按照一些新依附论者的观点,外国资本正在创造“一个国际劳动分工格局,在其中财富在发展中国家内被不平衡地创造”。新依附论者认为“不平衡发展”是由跨国公司投资所造成的发展中国家经济“脱节”(disarticulation)所导致。经济“脱节”表现为发展中东道国部门内和部门间高度的不平等。只有那些与世界体系相联系的精英才受惠于这种核心—边缘的互动。与此同时,其他人的生活境遇实际上在恶化。结果上的不平等也带来其他有害的影响,如阶级紧张、政治暴力、反叛和犯罪。相应地,“依附性发展”并没有创造为现代化理论家所期盼的现代化条件,相反带来的却是“官僚威权主义”。这样,外国直接投资,即使在它促进诸如增长和经济现代化的好处时,也不能实现其允诺的“真正”发展,其结果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经济不可避免地停滞。

到80年代,伯恩斯切尔和蔡斯邓恩(Bornschier and Chase‐Dunn)关于外资渗透与经济增长相关性的研究综合了许多不同的依附论观点。他们的研究结论是:“在诸如资本主义奴役、资本主义自私和正式的殖民主义之类的‘原始’剥削形式业已消失后,取而代之的是现代跨国公司(MNC)的等级组织结构”。在外资流入对经济增长产生积极影响时,MNC对发展中国家的渗透对长期增长产生了负面的影响,这种对外资依赖的负面外部效应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两位学者认为MNC剥削发展中国家的主要途径是边缘经济体的“去资本化”(decapi‐talization)。跨国公司将利润汇回母国导致“去资本化”直接发生;而跨国公司投资对边缘经济体造成收入不平等与国内储蓄的“脱臼”(disarticulated)效应则导致“去资本化”间接产生。[25]伯恩斯彻与蔡斯邓恩在MNC理论的基础上展开分析。MNC理论认为MNC具有寡头经济行为体的特征,将MNC描绘为按“产品周期”理论去实施“垂直一体化”管理和在新兴市场寻求寡头租的企业[26]。MNC理论并没有将FDI增加视为自由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产物。相反,FDI是大量的、被严格组织起来的公司为获取垄断利润而“控制”市场的一种手段。最终的结果是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国家的人民的获利是以牺牲贫穷东道国人民的福祉为代价的。跨国公司的结构性权力赋予它相对于东道国市场的权力,以便它能占领母国经济的“指挥高地”和阻止东道国经济的发展。将垄断利润永久化的愿望阻止了跨国公司将收入再投资和经济活动扩张。伯恩斯彻与蔡斯邓恩认为MNC以不留痕迹的方式将利润从穷国汇出,且汇出的利润超过了它们所投入的资金,这就是发展中东道国不发展的机制。

与正统经济学家认同政府而非外企是不发达的主要原因的观点不同的是,伯恩斯彻与蔡斯邓恩认为东道国政府一般无力控制MNC。MNC在组织和技术上优越于虚弱的,且经常是内部遭分裂的发展中国家,因而在与发展中国家打交道时占有明显的优势。组织上的优势允许它们运用诸如转移定价之类的方式来规避东道国的税收。跨国公司的经济权力也使它们在制度上虚弱的东道国经营时赢得强有力的政治支持。所以,跨国公司大体上可通过贿赂和腐败来规避管制。伯恩斯彻与蔡斯邓恩暗示上述所有这些因素使对东道国国内政治条件的指责变得没有道理。相反,他们暗示跨国公司的活动最终会对发展中国家造成损害。即使发展中国家制定很好的法律也不能控制跨国公司将利润汇回母国,这种利润汇回从长远来看导致东道国去资本化和低经济增长。最后,位于核心国家的公司总部对利润、商品和服务条款的决定,以及对南方国家日益廉价的劳动力剥削,使跨国公司在制造核心与边缘之间的不平等时提高了母国的整体福利。相应地,跨国公司的渗透也没有增加贫穷东道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前景。这些因素和其他因素是核心—边缘的互动促使边缘地区进一步欠发展的方式。即使外资可能在短期带来经济活力,但从长期来看,它产生了压制国内储蓄,最终导致降低投资和增长,亦即依附性发展只是暂时的。[27]他们还认为,跨国公司在创造富国与穷国的不平等的同时,也应对边缘地区东道国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负责。边缘地区收入的不平等是东道国精英和跨国公司的联盟造成的。东道国的统治精英通过压制劳工运动和强制实施低工资政策确保跨国公司获得廉价的劳动力。在他们看来,边缘地区的特权阶层已被融入世界体系,这与边缘地区的大多数被边缘化形成鲜明对比。边缘地区的上层阶级消费奢侈品以跟上核心地区的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从而加剧了资金原本匮乏的东道国的贫穷。[28]因此,对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去资本化”以隐性和显性的方式发生,罪魁祸首是MNC。因此,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渗透”给发展中国家造成了危害,即使短期的流入引起某种“增长”。

其他对跨国公司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观点的相关指责包括:跨国公司在许多场合造成的工作流失较其创造的就业岗位数量多[29];跨国公司吸收当地资本而非从外部注入资本妨碍了当地企业家筹资[30];跨国公司向第三世界国家提供过时的、对劳动力密集型国家不大适用的技术,因而再一次表明所造成的损害大于收益。[31]跨国公司利用他们在多年经营中积累的丰富经验来逃避税收,通过诸如“转移定价”之类的迂回方式来获取赢余。跨国公司改变了当地爱好和行为方式,其所造成的非本意的社会后果可能导致不稳定;外资进入发展中国家脆弱的经济,买通当地政治精英、吸走当地资源,从而使当地经济处于不利的形势。[32]跨国公司培育了一种将不平衡发展和相互冲突的双重经济永久化的环境。跨国公司倾向于从发展中国家提走(榨取)较其投资数额更多的金钱、取代当地资本和通过促进资本密集型生产促成失业。[33]此外,跨国公司通常享受可观的税收减让,从而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基础,妨碍了社会利益的再分配。等等。

总之,按照上述依附论的观点,跨国公司投资给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是弊大于利,即它们没促进东道国人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因而谈不上促进公民和政治权利。

第二,依附论和新马克思主义除了认为跨国公司导致发展中东道国经济不发达外,还认为外国直接投资是“诱发”威权主义压制人权和“民主赤字”的重要外部原因。

“依附论”学派认为核心和边缘精英间的紧密联系或联盟给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压制人权的动因。随着外国经济渗透的增加,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环境将会恶化。[34]依附论者声称外援和外国公司通过促成发展中东道国公私部门的压制因素,创造了一个更有利于它们利益的商业气候和政治秩序。依附论者将威权主义的兴起和发展归咎于跨国公司。因为威权主义政府所制定的一些政策,如允许公司避税、冻结工资水平、镇压公民社会组织(如工会和支持民主的运动)、削减社会开支和公共投资对于从制度上吸引外资是必要的。[35]具体来讲,由于跨国公司越来越以威胁撤资作为获取有利于己的税收和劳工政策筹码的手段,因此,如果政府希望保持高水平的投资,其政策的独立性就不得不屈就于市场力量。[36]这种竞争性的环境鼓励了在税收、劳动安全、工资标准和社会福利项目上的“竞相逐底”(race to bottom)的让步,[37]接下来就是混乱与压制。再者,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精英得益于中心与边缘的不平衡发展,因此,他们可能愿意做任何为外部行为者所需要的事情,提供和维持为保持和吸引外资所必要的稳定的政治关系。[38]发展中国家尤其易受国内动荡的影响,这些动荡往往由经济和政治事件而引发,而国内动荡使外国投资者对该国失去信心,从而引起资本大量的外流。因此,政府愿意压制任何对政治和经济环境稳定构成的威胁。再者,“由于外资流入发展中国家通常与更大的市场导向改革的方案相联系,那些在转型中出现的政治与经济改革不相容的问题可能使民主化变得更加困难”。[39]另外,与跨国公司FDI有关的外国援助和官方发展援助通常以受援国对其经济进行结构性调整为前提。梅耶认为任何寻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B)贷款的发展中国家一般需要将接受结构性经济调整政策作为贷款获得的条件。[40]苛刻的贷款条件所产生的一般后果是政府大幅削减开支,包括削减福利项目。而且,苛刻贷款项目的主要反对者往往是那些东道国政府的反对派和工会组织。这样,这些行动的实施需要对这些反对者压制。梅耶接着指出,“如果这样的安排(结构性经济调整)创造了控制大众的需要,那么控制手段将包括对发展中国家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压制、削减或否认”。[41]梅耶的“压制”是指诸如政治谋杀、拷打、政治关押和失踪之类的手段。在1994年,委内瑞拉暂停宪法权利以处理威胁到国内经济稳定的国内银行危机。秘鲁总统藤森甚至在经济混乱期间使关闭议会合法化,以恢复国际投资者的信心。[42]依附论者还认为,跨国公司投资并没有导致边缘地区出现一个生气勃勃的、反对集权统治的中产阶级,相反却导致了一个成为跨国公司“同伙”(comprador)的民族资产阶级。它们之间的联盟起到了窒息民主的作用,产生了“官僚威权主义”。[43]

一些证据表明外国投资者是以一种积极阻碍而不是有意促成从经济自由化到政治自由化的溢出的方式在经营。有的学者认为,在非民主国家的环境里,跨国公司实际上越来越成为“现行政治体制支持联盟中事实上的成员。”[44]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加剧了局部政治改革层次上的停滞不前。最典型的是,外国在石油领域的直接投资便利了寻租国家的持续。合资企业的外资方不可避免地与政府选定的企业结成伙伴,后者把一部分收入交给国家,从而维持和增加了威权政府控制国内社会的能力。有人认为,外国资本特别是在北非、中东以及诸如越南这样的亚洲市场起着迟滞政治改革的影响。[45]对向东道国利益攸关方提供服务的外国公司的不安也在增加。他们担心这事实上破坏了当地民主责任,同时促使国家改革萎缩。[46]

总之,依附论提出了边缘地区“对跨国资本的依赖既窒息了经济发展,又阻碍了民主化和人权改善”的命题。依附论者试图从对立面的角度颠覆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的“发展引擎论”。虽然不排除依附论者的持论怀有对不公正的国际秩序的愤激情绪,其提出的诸如“脱钩”之类的主张也显偏激,但总的来讲,依附论或新马克思主义的命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得到了部分经验事实的检验,因而有其合理性。依附论的观点从反面证明或揭示了跨国公司向第三世界国家输出自由民主或改善当地人权的限度。

与依附论或新马克思主义的激进观点不同,也有学者对新自由主义“发展引擎”论展开温和批评。例如阿米约(Armijo)认为“外商只是通过外国直接投资来加强它对某一新兴市场的影响。一旦在发展中国家设厂,跨国公司就成为当地政治行为体”。[47]而且,阿米约指出,既然中间变量为是否存在增长,那么,人们想弄清楚的外国直接投资之于民主化和独裁的影响具有模棱两可性。[48]当然,外国直接投资与威权主义也不存在必然的亲和关系。在一个近乎普世呼唤民主(至少在程序上)和没有超级大国竞争和集团间地缘争斗的时代,外国直接投资与政权类型的关系需要重新评估。他援引跨国公司在中国和越南等国家的投资和更倾向于向经合组织民主成员国投资的例子来支撑其观点。亚瑟·A.戈德史密斯(Arthur A.Goldsmith)也差不多持同样的观点。他认为,自公元5世纪以来,民主被嘲讽为派别压力下的脆弱。竞争性选票的获取是问题的本质所在。因为民主的立法者不能对他们所代表的众多选民说不,且期望连选连任。而且,民主政体倾向于恣意(profiligacy)和轻率(imprudence)。软弱的(flabbiness)民主政府敏于对国内压力集团的回应,虽然这不能证明“穷国较好地被威权主义服务,铁拳政体在将秩序带给社会方面显示优越性”的观点,但至少可以证明跨国公司在选择投资时并不特别在乎东道国的政体类型。[4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