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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国际法上进一步周密、详细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2.3.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把人权分为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一般认为《世界人权宣言》中第21条以前是公民和政治权利。1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国际法上进一步周密、详细的规定。根据上述国际人权文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生命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规定:“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

生命权是首要的人权,如果这一项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则人类的所有其他权利都不再有什么意义。一般来说,生命权指的是任何人的生命不被无理剥夺的权利。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生命权包含两个要求:第一,任何人不得被任意杀戮;第二,任何人的生命不得遭受无需的危险和威胁。[50]任意杀戮在道德上毫无疑问是不正当的,但什么样的剥夺生命的行为被视为任意杀戮,如关于对待决斗、流产、安乐死等行为,各国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生命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主要涉及避孕、流产、堕胎和绝育问题;

(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主要涉及自我保护、自杀、死刑以及安乐死等问题;

(3)关于免于饥饿的权利;

(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51]

强调生命权的意义在于:第一,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当生命权与其他人权由于资源限制或秩序需要而发生冲突时,生命权享有无可争辩的优先性。第二,当今世界仍有许多地区存在着蔑视人的生命权的现象(如卢旺达的种族屠杀),以及一些国家由于国际原因而导致贫富极端分化,一部分人无法维持基本的生命需要。

国家应该采取积极措施来保障生命权,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以下几点:

(1)国家要有一个健全的制度及稳定的社会秩序。制度是生活的规范和准则,制度的好坏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一个国家各项制度健全,人民即可安居乐业,反之,人民生活必陷于水深火热之中,生命权也就无法得到保障。

(2)国家必须依法治国。一方面保证其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打击、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要求一切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必须遵从法治,避免侵害人民生命权利的行为。

(3)必须要有独立而完整的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生命权的基础,生命权在广义上表现为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凛然不可侵犯的生存的权利。这一点已经为历史反复证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波兰由于主权沦丧,导致了几百万犹太人被残酷屠杀。

2.平等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平等既是一种哲学信念,也是一种分配原则。根据分配对象的不同,平等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含义:

(1)根本平等权:坚信人类生而平等,强调人类的生命在价值上是等值的。

(2)形式平等权:强调社会成员在权利和资格方面的正式身份的平等,主要包括“法律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政治平等”(平等享有选举权,一人一票,每票等值),反对以性别、种族、宗教、肤色或出身等作为根据的歧视。

(3)机会平等权:强调每个人起点相同,生活机会相同。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它区分了两种不平等的结果:由于社会的区别对待而产生的不平等和由于个人在价值、才能和工作意向方面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它反对的是前者。

(4)结果平等权:强调收入、财富、权力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平等分配,通常被认为属于“社会平等”的范畴。

不同的意识形态关于平等的解释也不同。自由主义者认为“平等”就是人们能够平等自由地实施自己选择的生活计划。其代表人物罗尔斯将正义解释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的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52]在他为正义原则确定的两个优先规则中,首要的是自由的优先性规则,即财富和权力的分配,“都必须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其次才是正义的优先性原则,即公平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社会主义者认为“平等”是“所有人的事应当由所有人来解决”,认为政治上不应由少数几个官员拥有决定全体公民的政治命运的权力,经济上不应由几个财产占有者决定全体工人的经济命运。由此出发,社会主义者主张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制度,并认为,这种制度映射到政治领域一定会产生政治平等。民主主义者则把“平等”更多地理解为公民在政治上享有参与管理社会的平等机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平等观念已从自然法深入实在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成为世界各国宪法中的普遍原则。在我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实施上的平等,而不是立法上的平等,被统治阶级不享有平等的立法权。此外,法律所保障的平等是相对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这是因为:(1)个人由于自己的努力程度不同而导致的结果不平等并不属于法律保障的范围。(2)绝对平等如果以平均主义的面目出现,它本身就是不平等,平均主义的代价往往是社会运作的低效率。(3)合理的相对平等的格局也仍然尚未形成,这是因为,事实上的平等依赖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封建文化传统观念的彻底改造。

3.自由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广义而言,自由就是一个人按照其意志去思考和行动的能力,一个人的自由意味着他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行为的阻碍。[53]自由一般被划分为两种,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所谓“消极自由”就是“不受干预”,即个人不受外部因素的限制,可以按其意志来行动,选择自由、言论自由、个人隐私等,都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所谓“积极自由”就是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个人能够实现其意志的能力,通常表述为个人发展或个人实现。根据“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种不同的自由观,相应地存在着“消极政府”和“积极政府”两种不同的政府模式。“消极政府”主张政府是一个无为的旁观者,一个不代表任何利益的中立的裁判,一个在大街上溜达的巡警。“积极政府”则主张政府还应该为人民实现自由提供基本保障,应该成为人民幸福和福利的创造者。在双方的争论中,一方把国家看做个人自由的敌人(当它从外部限制个人自由的时候),而另一方则把国家看成个人自由的保障(当它为个人发展和自我实现创造条件的时候)。

根据我国宪法,作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自由权包括以下内容:

(1)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一方面,在宪法的范围里,我国公民有采取以上形式表达意愿或从事活动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不得利用上述形式进行煽动,反对政府或败坏社会公德,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宁。

(2)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有人身自主权,有举止行动的自由权,有保护自己的身体免受非法侵犯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人身权进行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即禁止任何非法搜查与非法侵入;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教的自由,又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种宗教里,有信仰这种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国家在保护公民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同时,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来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更不得利用它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团结。

4.政治参与权

《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规定:“(1)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2)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3)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则确定:“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1)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2)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3)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

政治参与权,即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制定或贯彻公共决策的权利。在当代,民主被视为一个国家政府合法性的基础,而政治参与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则是检验民主制度真伪的标准。

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曾经指出:社会现代化的结果,必然导致许多具有自觉意识的新社会势力出现。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民生活的改善,团体意识的增强,政府活动范围的扩大并与人民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以及愈来愈多的人具有社会政治意识和公民应参与国家事务的观念为社会各阶层所接受,政治参与要求也就必然随之扩大和提升。[54]

我们认为,作为人权的政治参与权至少应包含:公民有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公民有权按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公民有监督政府和人民代表的权利;公民有管理其他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

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管理的最重要的权利,它确认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都不约而同地把人民的政治参与权归纳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这绝不是无意的巧合。我国宪法第34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在现代政治中,国家和政党在保障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方面应该具备以下几点基本精神:

(1)守法或守秩序的精神。任何政党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或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现代政治发展的基本要求。在野党取得政权的最佳途径是参加竞选,获得人民的支持。同样,执政党为了巩固其政权,也需要举行经常性的真实选举来接受人民的监督和选择。无论对于哪一方来说,人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2)公平竞争的精神。在选举的过程中,不论是团体对团体,还是个人对个人,都应该站在相同的起点上平等竞争,决不允许有特权观念和优越感存在。对待选举结果也是一样,失败的一方应该具有承认失败的度量,对获胜的一方,不但不去仇视或忌妒,反而要祝贺其胜利,协助其事业。

(3)容忍异己的精神。在政治参与方面,容忍异己表现在选举上便是参选者必须接受选举人的自由选择。被选上的人,无论是政敌还是盟友,都必须予以容忍,不能随意干涉。

本章小结

1.本书主要探讨了政治学视域中“人”的含义,代表性学说有: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动物”说、托马斯·阿奎那的“人性神创”说、马基雅维利的“人性邪恶”说、笛卡儿的“理性人性”说、霍布斯的“自私贪婪”说、马克思的“社会关系”说。

2.政治人是指具有政治意识和政治行为能力并且实际参与政治过程的人,它包括政治家、行政管理人员(官僚)和公民。人并不一定会进入政治关系之中,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都会有无政治阶层的存在。

3.政治是一把双刃剑,它对于人类生活既有积极意义,也有消极意义。政治对于人类生活的积极意义主要在于:(1)政治是人类稀缺性资源的分配机制;(2)政治是人们冲突和矛盾的协调机制;(3)政治是公共利益的保护工具;(4)政治的终极目的是人的优良生活和全面发展。政治对人类生活的消极意义主要表现为当权者玩弄政治手段,滥用政治权力,即所谓的政治权力的“异化”现象。

4.现时代人类生活的政治化主要表现在:(1)政治权力能够统治和支配的人群范围越来越广泛;(2)政治权力渗透到人们生活之中的程度越来越深刻;(3)政治的影响力正不断地扩展到政治以外的人类生活的其他领域。

5.人权是每个人按其本质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运动至今大约经历了限制王权、确立人权、人权的国际化这样三个时期。

6.人权具有以下几点基本特征:(1)人权不同于成员权,它是一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2)人权是个人对国家的要求,而不是国家对个人的要求,它决定了国家对个人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3)人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权利,它是一个人的正常生活所必需的;(4)人权作为人类的基本价值,是衡量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尺度;(5)人权不是任何现存政治制度特有的意义,而是对所有伟大意识形态的超越;(6)人权作为一种权利,像任何权利一样也始终伴随着义务和责任,个人在行使人权时不得妨害他人和社会的正常活动。

7.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参与权。

关键术语

人 政治人 无政治阶层 人权 生命权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参与权

思考题

1.政治学中关于“人”的含义有哪些学说?

2.请简述政治对于人的意义。

3.人类生活的政治化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4.请简述人权的含义及其基本特征。

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注释】

[1][英]莱斯利·史蒂文森.人性七论[M].袁荣生,张蕖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3-4.

[2][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62.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130.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7.

[5][意]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M].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44.

[6][意]尼科洛·马基雅维利.君主论[M].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46.

[7][意]尼科洛·马基雅维利.君主论[M].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80.

[8][法]勒内·笛卡儿.第一哲学沉思录[M].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24.

[9][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延弼,译.杨昌袼,校.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94.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8.

[11][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M].王沪宁,陈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33-137.

[12][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M].王沪宁,陈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30.

[13]杨光斌.政治学导论.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28.

[14][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M].王沪宁,陈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31.

[15][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M].王沪宁,陈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31.

[16][日]加藤节.政治与人[M].唐士其,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8.

[17]资料来源:美国联邦统计局,Statistical Abstract of the United States:2008,http://www.census.gov.

[18]参见韩震.西方历史哲学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120-122.

[19]ANTHONY DOWNS.An economic theory of democracy.NY:Harper&Row.1957: 295.

[20][美]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M].平新乔,莫扶民,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89:31.

[21]CLINTON ROSSITER.The Federalist Papers.NY:Penguim Putnam Inc.1999:285-287.

[22]CLINTON ROSSITER.The Federalist Papers.NY:Penguim Putnam Inc.1999:294.

[23][英]格雷厄姆·沃拉斯.政治中的人性[M].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2.

[24][英]格雷厄姆·沃拉斯.政治中的人性[M].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3-14.

[25][英]格雷厄姆·沃拉斯.政治中的人性[M].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13-114.

[26][日]加藤节.政治与人[M].唐士其,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4.

[27]LEFTWICH A.What is politics?the activity and its study.Oxford and New York:Blackwell,1984:64.

[28][美]A.兰尼.政治学[M].胡祖庆,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0:6.

[29][英]拉尔夫·密里本德.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M].沈汉,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86.

[30]孙中山选集(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661.

[3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82-83.

[3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5.

[33]BRUCE KUKLICK,THOMAS PAINE.Political writings.UK:University of Cambridge Press,2000:86.

[3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颜一,秦典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0-91.

[35]参见浦兴祖,洪涛.西方政治学说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75-76.

[3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649.

[3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2.

[39][意]尼科洛·马基雅维利.君主论[M].潘汉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83-86.

[40][法]路易斯·博洛尔.政治的罪恶[M].李伯光,蒋庆,译.北京: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1.

[41][法]路易斯·博洛尔.政治的罪恶[M].李伯光,蒋庆,译.北京: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2.

[42][日]加藤节.政治与人[M].唐士其,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6.

[43][美]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M].王沪宁,陈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129.

[44][日]加藤节.政治与人[M].唐士其,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6.

[45][日]加藤节.政治与人[M].唐士其,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7.

[46][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59.

[4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6.

[48][奥]曼弗雷德·诺瓦.民权公约评注(下册)[M].毕小青,孙世彦,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1.

[49]参见俞可平.权益政治与公益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132-137.

[50]参见沈宗灵.西方人权学说(下册)[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194.

[51]孙哲.新人权论[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353-354.

[52][美]罗尔斯.正义论[M].谢延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292.

[53]NORMAN BARRY.An introduction to modern political theory.New York:St.Martin’s Press,2000:190.

[54]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汪晓寿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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