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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网络引发社会问题的对应策略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互联网发展加快了社会网络化的进程,目前网民数量已达到相当规模。社交网站热议话题折射了中国在转型期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吸引了数量庞大的网民关注。在一些网络公共事件中,网络民意“倒逼”社会公共管理的改革创新。经过数年的积累,以人为核心的社交网络正成为互联网的主体应用之一。
社交网络引发社会问题的对应策略_熊澄宇集

美国政治学“泰斗”享廷顿创办的“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将“社交媒体的出现”与世界金融危机、中国和其他金砖国家的崛起等,一并评为“9·11事件以来的十大事件”。这无疑是想表明社交网络所具有的划时代意义,及其对于各国政策、经济、社会所带来的巨大挑战。它诠释了一个日益开放和多元的信息时代,冲击着传统监管机制中种种与其不相适应的方面,对信息和社会管理者的理念更新与策略应对明确提出了“与时俱进”的要求。更加公正、公开、透明的信息传播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为这个时代所召唤。

(一)社交网络环境下的新挑战

1.社交网络影响力与日俱增

(1)社交网络形成新的舆论场。

中国互联网发展加快了社会网络化的进程,目前网民数量已达到相当规模。根据2012年7月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34]

网络因其开放性、草根性,成为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民意释放的重要途径。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有一些矛盾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群体性事件频发,表现在社交网站上的形式为社交网站热议话题。社交网站热议话题折射了中国在转型期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矛盾,吸引了数量庞大的网民关注。微力量聚少成多,社交网站上围绕热议话题形成强大的舆论场,对现实社会形成了实际的影响。在一些网络公共事件中,网络民意“倒逼”社会公共管理的改革创新

一定意义上,社交网络成为推动社会民主开放和健康平衡的积极力量,但如何适应它的舆论发生发展规律,引导和发挥它的正面作用,成为当前政府面临的现实考验。

(2)社交网络成为新闻获取渠道。

社交网络成为互联网主体和基础性应用。经过数年的积累,以人为核心的社交网络正成为互联网的主体应用之一。标志性事件是2010年1至11月期间,Facebook占据了美国互联网流量的8.9%,谷歌旗下各网站相应比率为7.2%。Facebook首次超越谷歌成为美国访问量最大的网站,正如华盛顿邮报所言,这是互联网应用转型的里程碑,是关于如何获取新闻、如何进行社会交往的社会变革,有论者称这是互联网最具意义的转型,从搜索为中心转向以人为中心。[35]

在近年的全球重大事件中,社交网络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无论是日本大地震还是“占领华尔街”,社交网络都在第一时间提供了新闻资讯,让人们可以在虚拟的世界里即时全方位地进行资讯、观点互动。可以说,社交网络正逐渐彰显其新闻媒体属性。普通社交网络用户正成为独立信息源或信息传播者,基于人际网络的社交网络在新闻即时采集、发布、二级传播乃至多级传播等方面有着简易快速的有效渠道。Facebook等社交网络以分享好友喜欢的新闻等途径逐渐展现了其新闻传播应用,如2010年9月起Facebook在其搜索框里显示大量来自新闻媒体机构的新闻,而这些新闻都是被Face-book用户“喜欢”过的内容,以好友分享的方式推送出来。新浪微博的发布、转发、评论等按键设置也加速了新闻的发布传播,用户可以通过社交网络的推送,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中查看。

此外,社交网络在新闻传播方面的发展态势不仅在于发布新闻、分享新闻,更在于引导舆论。以人为核心的多向网络平台既是舆论热点所在,也使得舆论生成和聚合发散的方式发生了变化。多个调查显示,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用户选择从社交网络而不是传统新闻媒体中了解新闻。另一方面则是新闻媒体越来越重视社交网络,全球报刊广电媒体均在各类社交网站上开设账号,或以机构的名义或以编辑记者个人的名义,通过社交网络发布各类新闻信息和观点并与其他用户交流、互动;同时也将社交媒体作为获取新闻线索、发起推进新闻报道及拓展受众的重要渠道。可以说,社交网络在承担了部分新闻媒体工作的同时,又在不断强调着新闻媒体的价值。

(3)网络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一批“网络推手”应时而生。他们以发帖、发博文、模拟问答、替人删帖等手段,提高网络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取经济利益。但是,也有一些“网络推手”剑走偏锋,伙同所谓的“意见领袖”组织网络“水军”,在网上炮制虚假新闻,诋毁、抹黑某个事件或者人物,甚至故意歪曲事实,制造事端,非法攫取利益,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从“推手”沦为“黑手”,从“大V”变为“大谣”。

如去年“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动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这些不实信息哄骗了一些不知情的受众,使得他们对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善良正义、先进楷模产生了动摇和质疑,制造了思想体系、价值判断上的混乱和失真。

2.原有媒体控制方法亟待更新

(1)我国原有的媒体控制方法。

媒体是政府实现统治功能的重要手段,在国家的政治结构中,国家政权是核心,政府是国家政权的控制中心,媒体从本质上讲是国家机器。对内,媒体承担着基本的信息传递任务,保障社会的基本运行,同时教化民众接受主流思想和文化,融入当前社会,巩固国家统治。对外,维护本国根本利益,向外传递本国思想,宣传本国形象,输出本国文化和意识形态,这是由国家、政府的本质所决定的。[36]

在互联网这一新媒体出现之前,我国政府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控制相对容易,传统媒体本身具备的大众传播线性特点容易被把关人所掌握。传媒控制的涵义具有消极的一面,即政府对大众传播工具及传播内容实行管制,政府为了消除危机状态所具有的高度危险性、破坏性,为了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利用其掌握的国家强制力对新闻自由、舆论自由进行相对于平常时期更为严厉的限制。传媒控制意味着政府作为现代社会中唯一能合法拥有暴力的组织所具有的一种特权[37]。但传媒控制也有积极一面的涵义,是指政府利用媒体,运用各种现代通信与媒介手段,左右媒体相关报道的叙事框架和议程设置而影响公共舆论。

就控制手段而言,对媒体的控制主要有法律控制、行政控制、经济控制等几种手段。[38]这几种手段可以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模式:一种是软控制模式,另一种是硬控制模式。法律控制、行政控制属于硬控制模式,它是带有强制性的,也就是说是一种硬性规定,不得违抗。这种硬性规定主要是防止危及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危及国家安全和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舆论导向出现,带有防范性的特征。而经济控制属于软控制模式,表面看来往往是非强制性的,但控制力非常强大。综观世界各国对新闻传播事业的控制可以发现,不论是古今、中西,还是政党、集团,都对新闻传播事业进行硬控制和软控制。不同的是,西方国家以软控制为主,辅之以硬控制;中国则以硬控制(行政控制)为主,辅之以软控制。

(2)西方国家的媒体把控是隐藏在媒体背后的“无形的手”。

西方国家政府对媒体进行的隐性的、内在的“软控制”被比作隐藏在媒体背后的“无形的手”。西方国家对媒体的“软控制”手段具有多样性。

首先是资本控制。资产阶级新闻事业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属于私人所有的企业。随着竞争和垄断的加剧,这些私营企业越来越集中于少数资本家和财团的手中,成为垄断报系、传媒集团,并以此作为盈利的工具。现代技术和美国经济已经暗中产生了一种新的控制信息的集中权力——全国性的公司和多国公司。1982年,美国传媒批判学者本·巴格迪坎(Ben Bagdikian)的研究发现,美国的全部新闻与娱乐业(包括电视、广播、有线电视、电影、报刊和出版业等)实际上控制在50家大公司手里;到1996年,他发现,对传媒的垄断更集中在10家公司手里;而到2000年,美国的传媒娱乐业几乎被五大财团——在线/时代华纳集团、沃特迪士尼集团、通用电器集团、新闻集团和Viacom(维亚康)集团所垄断。这些财团或直接收买、或控股参与,控制着多家传媒机构集团,使它们成为自己表达意见、赢得利润的最佳通道。在英国,舆论工具主要控制在实力财团手里,全国性报纸已被十多家报业集团所控制。而政党则是财团的代表,素负盛名的《泰晤士报》为默多克购得后短短三年内,主编数易其人,将报纸的内容和服务方向牢牢地控制在自己手中。在澳大利亚,报业大亨默多克和派克控制着全国90%以上的报刊。在德国,十多家报业集团的报纸发行量占全国日报发行量的55.25%。把新闻当成商品来看待,这是商业公司的既定目标。当这个目标完成之后,也就为跨国媒体公司向全世界的扩张在节目制作方面定下了基调。这里的关键是,既然新闻都可以成为商品,其他的媒体节目就更不用说了。这里,媒体的社会责任荡然无存了。同时,联合国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的报告也指出:所有权的集中也能产生同样的障碍,使报道、编辑和表达趋于划一。

其次是广告控制。前《新闻周刊》记者盖里·杰拉德曾把新闻和广告的关系比作“教会与国家的分离”——双方都宣称自己是独立的,但他们之间的联系又无孔不入、无处不在。据统计,广告收入占美国报纸总收入的四分之三,占杂志总收入的一半,占广播电视业收入的几乎达到100%。

再次是垄断新闻源。新闻源掌握在谁手里,谁就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了新闻传播权和新闻话语权。通讯社是新闻媒介消息的重要来源,被称为“新闻加工厂”,通过控制通讯社进而控制新闻源,是垄断资产阶级最常用的手法。美国两大通讯社(美联社和合众国际社)以及大量的特稿辛迪加,几乎垄断了所有美国报纸的新闻、专稿和图片等。美国的1748家日报从美联社和合众国际社得到大部分全国性新闻。

垄断新闻源的另一条途径是政府控制着公务信息。美国媒体虽然声称自己是独立的,但记者们每天的一个重要新闻来源是官方,官方也不遗余力地为记者提供大量信息,以便引导新闻的走向。在1949年至1969年,《华盛顿邮报》《纽约时报》的头版新闻的提供者中,国内外政府官员占所有消息来源的四分之三。

政治权力与公共关系合谋。公共关系主要指一个组织“以某种面目呈现在公众面前的手法,在与其有关的事务上阐明其目标和目的,及其官方意见”[39],最终鼓励“目标公众在情感和理智层面理解同情该组织,从而使目标公众全盘接受其观点”。公共关系被视为继行政、立法、司法和媒体之后的“第五等级”,公共关系介入了政治权利与作为“第四等级”的媒体之间的博弈,成为政府重要的外援力量。

欧美国家,媒体一向是作为政府的监督者而不是合作者。欧美国家社会的媒介化程度高,全民具有选举权,因此政府十分重视自己在媒体上的形象管理。英国和美国政府都看重公共关系,是公共关系业的最大雇主。通过发挥公共关系的功能,可有效利用乃至操纵媒体,使其报道议题和报道视角合乎执政者的自身利益。[40]

3.各国网络监管政策

在美国,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爱国者法案》和《国土安全法》来确保美国在网络空间的战略安全与根本利益并积极推动修改《电信法》,扩展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互联网服务的监督权。2010年,美国众议院又通过了《网络安全法案》,将美国近年来的信息安全政策提到了法律层面。

在欧洲,早在1996年,英国政府部门牵头与网络业界代表和行业组织代表签署了网络监管的行业性规范——《R3安全网络协议》(R3代表分级、检举和责任),对网络信息进行分级,并在此基础上拟定了《从业人员行为守则》,要求网络供应商承担起确保网络内容合法的责任。法国2006年的《信息社会法案》和2009年的《创作于互联网》等法律,则旨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下载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德国1997年开始实施《信息与通信服务法》,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内容提供方、互联网服务提供方和网络搜索服务提供方的法律责任,着重限制包含猥亵、色情、恶意言论、谣言、种族主义在内的言论。在2009年又出台了反儿童色情的《阻碍网页登陆法》法案。意大利2010年实施了一项新法规,要求对带有色情或暴力内容的视频进行审查,其中法规还要求You Tube等允许用户上传视频的网站获得执照后才能在意大利开展业务。

在亚洲,印度2000年颁布实施了《信息技术法》。2008年修订该法,规定对在网上散布虚假、欺诈信息的个人处以罚金或最高判处3年有期徒刑。2011年继续修订该法,规定印度通信与信息技术部有权查封网站和删除内容,网站运营商须告知用户不得在网站发表有关煽动民族仇恨、威胁印度团结与公共秩序的内容等。日本2010年通过了“保护国民信息安全战略”来推进日本的网络安全建设。韩国2001年颁布了《不当互联网站点鉴定标准》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在法律框架上确定了互联网信息内容过滤的合法性。2006年,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正式成为第一个网络实名制国家。新加坡政府将《国内安全法》《煽动法》《广播法》以及《互联网实务法则》等相关法律有机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和禁止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新加坡国家安全的活动。

不难看出,以上各国都比较系统、正式地提出和制定了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进行较为全面的监督与管理。然而,专门针对社交网络进行了立法的国家并不多,大部分仍然停留在较低层次的法规和行业规范层面上。在具体监督的执行和处罚方面,主要依靠的还是行业和企业自律。制定这些政策的出发点和监督重点都比较接近,都是基于国家和互联网安全的考虑,监管重点主要集中在对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害信息上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对其可能引发社会骚乱的相关信息也没有单独的界定,大都只是笼统地包含在了危害社会稳定信息中。

(二)对社交网络引发社会问题的应对策略

社交网络引发的社会问题又被称作网络公共事件(或网络群体事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突发性、多源性、交互性、广域性和地域差异性、难控性。[41]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加之网民的“群体极化”特点,在极短时间内就能形成一个强大的关注、质疑、评判群体。社交网络引发社会问题的特点和地域具有相关性,与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网络普及率相关,如北京和东部沿海地区就是此类事件高发地。社交网络信息传播的便捷性、自由性、共享性和开放性,把关人角色的弱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控制此类社会问题的难度较大。

面对社交网络所引发的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政府要实现有效监管必须建立社交网络舆论监测与引导机制。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运用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反应灵敏、相互配合、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总体来看需要“疏导”与“防治”双管齐下,既充分尊重社交网络“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同时也要强化相关规则体系和监督管理。

1.加强网络疏导,促进公开透明

“大禹治水,宜疏不宜堵”。从一定意义上,网络生态与传统的信息传播体制相比,更接近于原始和自然的生长方式,它拥有蓬勃的生机和内生性发展动力,也代表着信息社会发展的前景和方向。对待网络,应当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不是试图遏制它,而是疏导它,将它的能量引向正确的方向。以下几个方面,针对社交网络的特点,以及构建良性发展的网络信息社会的要求,有助于对社交网络的正确疏导:

(1)建立共享机制。

应对社交网络引发的社会问题,需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是指媒体之间的信息共享,二是指媒体与公众间的信息共享。一方面应致力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与互联网、社交网站新媒体之间协同合作;另一方面通过多种媒体介质尽可能多地将信息公布于众,保持与公众间良好、坦诚的沟通。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桥梁作用,利用媒体来使政府和民众互通信息,上情下达,让谣言在真实面前不攻自破。通过互联网还原社会真实的意见构成,听取公众诉求,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化解矛盾,释放社会压力。

(2)培养意见领袖。

意见领袖是社交网络的重要节点,社会管理者要想更好地引导网络舆论,就须重视和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培养负责任的意见领袖,并加强与他们的交流,例如政务微博、专家学者微博、媒体人士微博,通过这些意见领袖引导舆论健康发展。通过意见领袖可以引导网络舆论,强化主流舆论,争取中性舆论,孤立反动言论。要注意发现和团结那些关心党和国家大事、观点立场正确、发贴量大,有一定号召力和影响力的“高级网民”,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同时应该注意到,我国的社交网络上存在着左、右两个派系的意见领袖,也存在着大量的中间群体。因此,在培养意见领袖时,应注意区别对待左、右两个派系的意见领袖,引导中间群体。

(3)借助第三方机构。

在发生网络公共事件时,政府发表的声明往往得不到公众信任,公众反倒愿意相信网络上的一些传言。政府应鼓励和扶植具有公共理想,能够在小范围内形成影响的温和的学者的威信,这样能够在政府无法说服民众的时候,有一个可以值得信任的第三方群体来进行背书。中国现阶段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第三方的机构,比如NGO(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和NPO(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也没有独立的真正有影响力的公共知识分子。所以,要想在网络公共事件等危机面前有良好的应对,必须形成一个信任链条,独立于政府和民众的第三方机构是该信任链条上的关键环节。

(4)提高社交网络用户的媒介素养。

社交网络体现出“自媒体”的特征,大部分内容都由用户自己生产(UGC),社交网络用户不再是传统媒体时代的单一受众角色,用户本身既是信息生产者,又是传播者和接收者。随着社交网络发展的日趋成熟,用户也开始在实践中学习和理解以前只有报纸编辑、记者才会关注的理论以及应用,比如议程设置、意见领袖、危机公关等。提高社交网络用户的媒介素养,有助于帮助用户以一种更为客观的眼光看待媒介语境下的现象,区分哪些内容是刻意炒作,哪些内容是有意控制。提高社交网络用户的媒介素养,也就启动了社交网络用户使用社交网络行为的反省机制,有利于推动社交网络向理性、民主、有序的方向发展。

案例:薄案庭审直播,摈除司法神秘主义

2013年8月22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举世瞩目。济南中院在一家酒店成立媒体接待处,并于其官方微博对庭审情况进行了实时播报,受到网友广泛关注,访问量不断攀高,甚至出现少见的网络“塞车”。通过新媒体,采用文字、图片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准确地披露庭审重要信息,极大地满足了广大群众对薄熙来案的关切,也彰显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执政自信、法治自信、反腐自信。

这一次审理薄熙来案,与以往有很大不同。薄熙来长时间担任高级领导职务,案发前,身居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在国内外有相当的影响。此外,在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的今天,敌对分子和别有用心者企图把水搅浑,将薄熙来案解读为“政治斗争”。对薄熙来如此高级别的领导干部贪污腐化问题,是否采用直播式的公开曝光,确实需要新一届政府对于信息公开的极大勇气。从庭审披露的信息来看,薄熙来案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涉及的人物较多,案件特殊,对薄熙来案庭审进行直播,表露了中共反腐工作的高压态势,也显示了政府借此摒弃司法神秘主义,纵深推进司法公开的决心。

这一尝试,政府运用了微博这一社会化媒体,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主动澄清事实,说明真相,有助于其在与网络民众互动和沟通中掌握主动权。而积极主动沟通、公开透明执法,是引导此类社会事件中舆论走向的关键。

2.加强网络整治,保障信息安全

社会转型期是社会的敏感时期,社会加速发展变化,而制度有待健全,社交网络作为一种发声的渠道,成为网民宣泄情绪的场所。在这个开放的空间里,各种言论难免泥沙俱下,甚至出现一些反体制、反社会的言论和不实的谣言、诽谤。传统的媒体管制方式注重舆论的导向,而舆论监督功能较弱,面对网络新媒体,管理者需要加强监管,对网络上的违规和违法行为予以打击和整治,净化网络环境,保障信息安全。

(1)完善法律法规。

将新媒体监管立法提上议程,加快推进新媒体监管立法进程。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尽快调集相关人力,积极组织对社交网络的载体、传播特点进行认真分析,并搜集研究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以达到实际监管效果。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和新媒体传播特性的对比分析,制定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对新媒体信息传播有效管制作用,又能有助于推动新媒体行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此外,在新的监管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预测社交网络最新发展趋势,把握社交网络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并认真研究学习国外对新媒体监管立法的经验。

(2)舆情监控与舆情分析。

以新浪微博为代表的社交网站是重要的舆情集散地,可组织专门队伍定期浏览该类社交网站,搜集相关舆情信息。目前,《人民日报》舆情监测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对各大论坛、微博和SNS网站(人人网和开心网)舆情的搜集和分析。

社交网络上的海量信息靠人工搜集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且精确度难以保证。在使用人工舆情监测的同时,要利用一些必要的如舆情监测分析软件等网络舆情搜集工具,定期排查社交网络上的信息,以量化形式进行总结和梳理。

对搜集到的社交网络舆情信息,建立专门的舆情分析研究判断机制,组织力量对舆情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准确把握舆情发展趋势,做到对舆情事件的事前预警。一方面建立一个结构合理、覆盖广泛、协调统一的工作网络,及时全面的对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舆情进行搜集,建立舆情信息库。另一方面加强从事舆情分析研究判断的队伍建设,构建一批专门的舆情分析机构和一支训练有素的舆情分析队伍,使收集到的舆情能够得到准确、深入的甄别、分析、判断、报送,为做好舆论调控提供科学的决策参考和对策建议。

(3)建立预警机制。

研究社交网络传播模式,建立模型,寻找其中规律,预警不良网络群体事件,建立应急机制。基于主题爬虫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源信息获取框架进行探讨,为舆情治理提供重要依据。网络舆论的预测建立在网络热点话题发现的基础上,现阶段研究成果多是采用常规的统计学、概率论、时间序列分析等方法,但预测的效果差强人意。毕竟互联网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可以借助其他领域(股票价格、原油价格、天气预报、洪水预测、电力市场预测和太阳辐射)中成熟的、智能的方法来尝试解决。

(4)及时辟除谣言。

某网友在新浪微博评论“群体喜欢稀里糊涂地快意恩仇,却憎恶略有瑕疵的真相”。微博给公众平等的话语权,但很多时候,微博是个容易产生误解和谣言的地方。在许多网络热议话题中,当事件从微博平台转向传统媒体时,政府的态度和声音还没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错失了政府为事件定性的机会,导致报道失衡。因此政府应该抓住有利时机在转移过程中加入自己负责权威的声音,引导公众对事件的态度,减少乃至避免谣言的危害。

案例:网络红人实为网络“黑手”,“秦拆”被拘捕

2013年8月20日,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拉开序幕。将“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奉为圭臬的“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网络红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铁道部已向在“7·23”动车事故中的意大利籍遇难者茜茜协议赔偿300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接近两亿)、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李双江之子并非其亲生的、雷锋的生活很奢侈……这些耸人听闻的“内幕消息”经过微博发出并且经“意见领袖”转载后,个个都成了网络热点话题。但是有谁会想到,这些说法全部来自网络红人“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的杜撰呢?据秦火火等二人称,网络炒作必须要“忽悠”网民,使他们觉得自己是“社会不公”的审判者,只有反社会、反体制,才能宣泄对现实不满情绪,才能将那些人一辈子赢得的荣誉一夜之间摧毁。

毋庸讳言,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但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民必须遵法守法。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对现实生活造成的冲击真实可感,一点也不虚拟。而且,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其危害也是巨大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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