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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中的纳税总额怎么填

时间:2022-04-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可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

企业所得税采用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可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应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税款,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所得税。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额,应作为递延所得税,在下一年度内缴纳;多缴的所得税额,应作为预付所得税,在下一年度内抵缴。

二、纳税年度和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分为主表和副表。副表又分为指定副表和明细表,因此这些副表比较复杂,此处不予列出,仅列出主表(见表6-2)。

表6-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写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12月31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按税务机关规定的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写。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为单位。

4.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5.纳税人地址: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6.纳税人所属登记注册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其他企业”等分类填报。

7.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商品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其他行业”等分类选择填报。

8.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填报纳税人主要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账号。

(二)收入总额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4.第5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等。

5.第6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收益。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填报;转让投资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投资转让净收益”中填报。

6.第7行“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

7.第8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如为负数,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第32行)。

8.第9行“租赁净收益”填报租赁收入减租赁支出的净额,如为负数,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租金净支出”。(第25行)。包装物出租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产租金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租赁收入应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

9.第10行“汇兑净收益”:填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额,如为负数,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汇兑净损失”(第24行)。以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不得在此重复反映。

10.第11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报企业全部存货资产、固定资产盘盈减允许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盘亏、毁损、报废后的净额,如为净损失,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第31行)。

11.第12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

12.第13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

(三)扣除项目

1.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2.第16行“销售税金及附加”:填报本年度内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

3.第17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

4.第18行“工资薪金”: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中的工资薪金。不包括在制造成本、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工资。

5.第19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填报实际提取的全部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减除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后的余额。

6.第20行“固定资产折旧费”:填报本期期间费用中包括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旧额。

7.第21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填报计入管理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

8.第22行“研究开发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按规定允许附加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在第61行填报。

9.第28行“税金”填报企业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0.第29行的“坏账损失”:填报按直接冲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

11.第30行“增提的坏账准备金”:填报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本年度提取的坏账准备。

12.第33行“社会保险缴款”:填报按国家规定缴纳给社会保险部门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险缴款。

13.第40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填报本期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商业性企业还包括进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

14.第42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报除第18~41行以外的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包括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其他扣除费用项目”以企业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4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标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第45~59行填报具体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上述各项目为负数,应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第62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中反映,并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2.第59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第45~58行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后所得”增加的项目。包括企业会计报表中尚未确认为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本期收入的项目。

3.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行如为负数,是企业当期申报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度亏损数。

4.第69行“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按规定还原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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