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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

时间:2022-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我国境内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运用国家政治权力,将纳税人获取的本应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集中到国家手中。因此,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对占用或使用土地行为的课税。为了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体现国家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经济落后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分别适当降低或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对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表9-2 资源税纳税申报

填写说明:

该表主要按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区分填列。

1.产品名称按企业应税产品名称及收购未税矿产品名称据实填报。

2.课税单位按税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写,如吨、千立方米等。

3.课税数量根据本期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按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4.单位税额填写本地区适用定额税率。

5.免税项目各栏目填报与应税项目的填报要求一致。

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之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时,将对国内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从而使该税的征收范围缩小到只对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人和外侨继续征收。我国宪法规定,土地是国家或集体所有,私人和单位只有按规定使用的权利,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因而在1984年的第二步利改税改革中,将地产税从城市房地产税中划出并改名为“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比较广泛。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我国境内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用地以外的几乎所有的城镇土地。这对筹集地方财政资金,调节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征税对象是开征范围内国家所有的土地。

由于我国城镇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只有占用权或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这样,国家既可以凭借财产权力对土地使用人获取的收益进行分配,又可以凭借政治权力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征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运用国家政治权力,将纳税人获取的本应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集中到国家手中。农业土地因属于集体所有,故未纳入征税范围。

3.对占用或使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对占用或使用土地行为的课税。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为了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体现国家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对不同城镇适用不同税额,对同一城镇的不同地段,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也确定不等的负担水平。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征税,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促进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对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内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使用土地的情况十分复杂,为确保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地征收上来,税法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对纳税人又作了具体的规定: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为纳税人所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土地使用税开征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也不管是否缴纳了土地使用金,都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其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镇建制标准的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地区差别幅度税率,按纳税人所处地区分大、中、小城市以及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规定不同幅度的单位税额。

1.大城市:每平方米税额为0.5~10元。

2.中等城市:每平方米税额为0.4~8元。

3.小城市:每平方米税额为0.3~6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税额为0.2~4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城乡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的差别,把各类城乡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规定各个等级的适用税额。经济落后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分别适当降低或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上述大、中、小城市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进行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为: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50万的为中等城市,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项目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拨付事业经费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是否征、免税的项目: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已经租用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的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并经有关部门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定额税率

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9-3]甲企业在A城市,拥有B城市36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交给B城市的乙企业代为管理,适用的单位税额为9元/平方米。要求确定纳税人并计算其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

根据条例规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为B城市的乙企业。

应纳税额=36000×9=324000(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情况,一般规定按月、季或半年征收一次。

对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见表9-3)。将其占用土地的权属、位置、用途、面积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

表9-3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填写说明:

1.“坐落地点”按土地证上标明的地点或实际位置分行填列。

2.“上期占地面积”为上期申报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包括免税面积)。

3.“本期增减”为实际占用的面积增加或减少的数量。

4.其他各栏的填报方法可根据纳税申报表中注明的计算关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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