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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检查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在检查时,要查看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场所用地是否属于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3元。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检查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3)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物,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主要检查方法

1.纳税义务人的检查

通过实地检查土地的具体使用情况及用途,根据纳税义务人确认的规定,审核确定纳税人。检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或者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以及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纳税人,实际使用人或代管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同时注意检查纳税人有无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征税区域的检查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在检查时,要查看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场所用地是否属于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区域。如在征税区域之内则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注意检查土地是否用于农业种植、养殖等,如果核实为农业生产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计税依据和适用税额的检查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2)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3)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

②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③小城市0.9元至18元;

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主要检查方法

(1)检查时,可将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中的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所记载面积相对照,调阅原征地凭证、土地管理机关的批文等文件进行核对,必要时也可实际丈量,核实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是否真实,有无少报、漏报现象。

(2)检查适用单位税额时,根据纳税人所处的地理位置,对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土地的等级划分界限及规定的单位税额,核实纳税人适用单位税额是否正确。

[案例7-5]某供热企业占地面积为80000平方米,其中厂房63000平方米(有一间3000平方米的车间无偿提供给公安消防使用),行政办公楼5000平方米,厂办子弟学校5000平方米,厂办招待所2000平方米,厂办医院和幼儿园各1000平方米,厂区内绿化用地3000平方米;2005年度该企业取得供热总收入5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为向居民供热取得的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为每平方米3元。计算方法:

1.厂房63000平方米(有一间3000平方米的车间无偿提供给公安消防使用),公安消防是免税单位,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

2.厂办医院和幼儿园各1000平方米,能与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税;

3.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暂免税,对于既向居民供热,又向企业供热的,按居民供热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确定免税界限。

综上所述,该企业应纳税=(80000-3000-5000-1000×2)×3×(5000-2000)/5000=12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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