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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

时间:2022-04-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分期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使用土地的面积按规定征收的一种税。它于1988年1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开征,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暂不征收。

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也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城市建设积累资金。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法律内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则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例如,某城市的甲单位和乙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的面积为2000平方米,甲单位实际使用2/5,乙单位实际使用3/5,则甲单位应就其所占用的土地800平方米(2000×2/5)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乙单位应就其所占用的土地1200平方米(2000×3/5)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这里所称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如表8-1所示。

表8-1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法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低于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1)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楼和军队的营房等占用的土地。

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这部分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如学校的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操场等占用的土地。

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公园、名胜古迹附近建设的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④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等占用的土地。

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这部分土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⑥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⑦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⑨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按章征税;纳税单位和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纳税单位按比例征税。

⑩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

(2)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①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②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③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④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⑤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若分季或月缴纳时:季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4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账务处理

核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分期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交而未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某企业占用土地20000平方米,其中企业自办的托幼机构占用土地1000平方米,当地政府核定应缴土地使用税税额每平方米2元。试计算该企业年度应纳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答案】年应纳税额=(20000-1000)×2=38000(元)

(1)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2)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纳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地产,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纳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其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情况,一般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四、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如表8-2所示。

表8-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续表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纳税人如有住址变更、土地使用权属转换等情况,从转移之日起,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变更登记。

复习思考题

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练习题

某商业企业某年占地面积为13000平方米,其中坐落在一级地段的商场占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坐落在四级地段的商品库房占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计算该单位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一级地段5元/平方米,四级地段1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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