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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认定文件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构成了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取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颁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2006年1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构成了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拥有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虽然有行政区域和城建区域之分,但区域中的不同地方,其自然条件和经济繁荣程度各不相同,情况非常复杂,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税法的规定,具体规定本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

三、城镇土地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具体按以下办法确定: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取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50万的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这主要考虑我国各地存在着悬殊的土地级差收益,同一地区内不同地段的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发展程度也有较大的差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上述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各地在确定不同地段的等级和适用税额时,有选择余地,应尽可能平衡税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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