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时间:2022-02-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现行的支付结算是以票据为主体,各种结算方式相互配合的结算办法体系。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支票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交换。

第二节 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现行的支付结算是以票据为主体,各种结算方式相互配合的结算办法体系。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商业凭证,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是狭义票据,主要指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使用票据办理结算,必须以《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为依据,规范票据行为,使票据业务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服务。

一、支票结算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基本规定

(1)支票适用于单位之间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个人支票实现全国互通使用,异地使用单笔上限50万元。

(2)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三种。票面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票面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票面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画线支票。画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4)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支票的付款行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5)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6)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大小写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能更改,否则支票无效,对于票据上记载的其他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必须签章证明。

(7)支票金额无起点限制,提示付款期为10天,自出票之日算起,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

(8)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9)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

(10)转账支票可背书转让。

(11)支票可以挂失止付,但失票人到付款行请求挂失时,应当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

(12)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有关现金支票的核算手续,已在本书第三章作了叙述,这里只将转账支票的核算手续予以阐明。

(三)转账支票的核算

1.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处理

(1)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银行接到持票人送来支票(见表5-1)和两联进账单(见表5-2)时,应认真审查: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支票填明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银行的签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码的,其密码是否正确;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经审核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记账。其分录如下: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

表5-1

表5-2

(2)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银行接到出票人递交支票及三联进账单,应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同前持票人送交支票内容基本一致。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入账,其分录如下: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

2.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机构开户的处理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持票人开户银行接到持票人送交的支票和二联进账单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无误后,在两联进账单上按票据交换场次加盖“收妥后入账”的戳记,将第一联加盖转讫章交给持票人。支票按照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交换。待退票时间过后,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入账。其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同城票据清算等有关科目)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出票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支票,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无误后不予退票的,支票作借方凭证,其分录如下: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同城票据清算等有关科目)

支票发生退票时,出票人开户行应在1小时内用电话通知持票人开户行,同时编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各一张,以其中第一联作为转账借方传票记入其他应收款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托收票据退票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同城票据清算等有关科目)

待下场交换出票人开户行,将支票提出交换退还给持票人开户行,再以另一联特种转账传票作为记账凭证,冲销其他应收款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同城票据清算等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托收票据退票户

出票人开户行对于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签章与预留银行印章不符的支票,除办理退票外,同时还应按票面金额的5%但每笔不低于1000元向出票人扣收罚金并如数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持票人开户行在规定的退票时间内,若收到出票人开户行电话退票通知,则应编制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将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账户,进账单第二联暂时保存。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同城票据清算等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托收票据退票户

待下次交换,收到出票人开户行退回的支票时,再编制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冲销其他应付款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托收票据退票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同城票据清算等有关科目)

持票人开户行转账后,在进账单第二联上注明退票原因并盖章后连同支票一起退还收款人。交易纠纷由双方单位自行解决。

(2)出票人开户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出票人开户行接到出票人交来的支票和三联进账单时,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入账,分录如下: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同城票据清算等有关科目)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回单交给出票人,第二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连同第三联进账单按票据交换的规定及时提出交换。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第二、三联进账单,经审查无误,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如下: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同城票据清算等有关科目)

  贷:单位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

如收款人不在本行开户或进账单上的账号、户名不符,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然后将第二、三联进账单通过票据交换退回出票人开户行。

二、银行本票结算

(一)银行本票的概念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银行本票的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3)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否则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代理付款人是指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5)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6)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7)银行本票无金额起点,注明“转账”字样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

(8)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持票人只能到出票银行支取现金。

(9)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三)银行本票的处理手续

1.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本票的,第二联注销。

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经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经审核无误后,若转账支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分录如下:

借:单位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本票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分录如下:

借:现金

  贷:本票

办理转账或款项收妥后,签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卡片,第二联为本票联。填写的本票经复核无误后,在本票第二联加盖本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另用总行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压印小写金额后交给申请人。第一联卡片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后留存,专夹保管。

银行本票如表5-3所示。

表5-3

2.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本票和两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核本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与进账单上内容是否相符等有关规定内容,无误后,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入账、其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同城票据清算等有关科目)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本票加盖转讫章,通过票据交换向出票行提出交换。

出票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注明“现金”字样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经核对,确属本行签发,同时审核本票上填写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查验收款人身份证件并留下复印件,一切审核无误后,以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办理付款手续。其分录为:

借:本票

  贷:现金

本票上未划去“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一律按转账办理。

3.银行本票结清的处理手续

出票行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经核对相符属本行出票,以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进行转账,分录如下:

借: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同城票据清算等有关科目)

出票行受理本行签发“转账”字样本票时,除不通过票据交换外,审核等手续如上,其分录为:

借:本票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4.银行本票退款和超过提示付款期付款的处理手续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本票提交出票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本人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出票行对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其退款只能将本票款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本票和未在本行开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申请人来行办理退款时,应根据本票金额填写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本票及有关证明交出票银行(如系个人申请现金本票退款的,免填进账单)。银行受理后,认真按规定审核,并与原存本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字样,以进账单为贷方传票,本票为借方传票(卡片为附件)办理退款的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

  贷:单位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或 现金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退交申请人,现金本票则由出纳将现款支付给申请人。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向出票行说明原因,并将本票交出票行。持票人为个人的,应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出票行收到本票经与原存本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即在本票上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

持票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应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本票交出票行(若持票人以现金本票要求付款的,免填进账单)。出票行审核无误以进账单为贷方传票,本票为借方传票(本票卡片为附件)办理付款。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或 现金

转账后,将进账单回单联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退交持票人,支付现金的由出纳将现款交持票人。

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的,应根据本票填写一式三联进账单,连同本票交出票行,出票行经核对无误办理付款。会计分录为:

借:本票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同城票据清算等有关科目)

转账后进账单第一联加盖转讫章后退交持票人,进账单第二、三联通过票据交换转持票人开户行。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票据交换转来的进账单,以进账单第二联为贷方传票办理收账,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同城票据清算等有关科目)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收账后将进账单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后作为收账通知交持票人。

三、银行汇票结算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适用范围广泛;票随人到,使用灵活;兑现性较强,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票据结算工具。

(二)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主要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异地支付的各种款项。

(2)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4)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申请人须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然后填写汇票金额。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5)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票面上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签发现金银行汇票,须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6)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否则银行汇票无效。

(7)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8)银行汇票允许背书转让,但仅限于转账银行汇票。

(9)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三)银行汇票的处理手续

1.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填写汇票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

出票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第二、三联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签章;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的。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

转账交付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作贷方凭证,其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汇出汇款

现金交付的,以第三联申请书作贷方凭证,其分录为:

借:现金

  贷:汇出汇款

出票行在办好转账或收妥现金后,签发银行汇票。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联,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填写的汇票经复核无误后,在第二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签章必须清晰;在实际结算金额栏的小写金额上端用总行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然后连同第三联一并交给申请人。第一联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在逐笔登记汇出汇款账并注明汇票号码后,连同第四联一并专夹保管。银行汇票第二联如表5-4所示。

表5-4

2.银行汇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1)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汇票联、解讫通知联和两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汇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是否齐全,与进账单有关内容是否一致,使用密押的密押是否正确,压数机压印的金额同大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汇票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等内容,无误后,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分录为:

借: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持票人,汇票和解讫通知作借方凭证附件,并按资金汇划系统规定交汇划发报员复核并发报。

(2)代理付款行接到未在本行开户的持票人为个人交来的汇票和解讫通知及两联进账单时,除按上述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外,还必须认真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对现金汇票持票人委托他人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必须查验持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汇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以及是否注明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审查无误后,以持票人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并在该分户账上填明汇票号码以备查考,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办理转账。分录如下:

借: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票人户

(3)原持票人需要一次或分次办理转账支付的,应由其填制支付凭证,并向银行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原持票人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户(或有关科目)

(4)原持票人需支取现金的,代理付款行经审查汇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确为个人并按规定填明“现金”字样,以及填写的代理付款行名称确为本行的,可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代理付款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原持票人户

  贷:现金

(5)持票人需要转汇时,在办理解付后,可以委托兑付银行办理信、电汇结算或重新签发银行汇票。但转汇的银行汇票必须全额解付。

3.银行汇票结清的处理手续

出票行接到代理付款行经资金汇划系统传输来的数据,打印“辖内往来凭证”、“汇出汇款凭证”、“汇票销卡清单”、“汇划借方补充凭证”等。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经核对确属本行出票,分情况处理如下:

(1)汇票全额付款的,应在汇票卡片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填入全部金额,在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填写“—0—”,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多余款收账通知作借方凭证的附件。其分录如下:

借:汇出汇款

  贷: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

(2)汇票有多余款的,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结出多余金额,汇票卡片作借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

  贷: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单位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在多余款收账通知上,加盖转讫章,通知申请人。

(3)申请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多余金额应先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其分录是:

借:汇出汇款

  贷: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其他应付款——申请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并通知申请人持申请书存根及本人身份证件来行办理领取手续。领取时,以多余款项收账通知代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凭证,其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申请人户

  贷:现金

4.银行汇票退款和超过提示付款期付款的处理手续

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出票行经与原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写栏内注明“未用退回”字样,以汇票第一联为借方传票,汇票为附件,解讫通知为贷方传票(若系退付现金,即作为借方凭证附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单位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或 现金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多余款收账通知的多余金额栏注明原汇票金额,加盖银行专用章后交申请人。

对于由于申请人缺少汇票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应当备函向出票行说明短缺原因,并交存汇票,出票行则按规定于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比照退款手续办理退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应向出票银行说明原因,并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出票人经与原保管的汇票卡片核对无误后,即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备注栏填写“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并一律通过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分别作如下处理。

(1)汇票全额付款。

应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项收账通知联上注明实际金额,余额处注明“-0-”,以汇票卡片为借方专票,解讫通知为贷方传票,多余款收账通知为贷方传票附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票人户

同时销记汇出汇款账,由持票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或电(信)汇凭证,委托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或办理汇款。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票人户

  贷:汇出汇款(或有关科目)

若持票人提交的是现金汇票,其处理与上述相同,只是持票人在填汇票申请书和汇兑凭证时应注明“现金”字样。

(2)汇票有余款的付款。

若持票人交来的汇票有余款,则应将余款注明在汇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账通知联上,以汇票卡片为借方传票,解讫通知为贷方传票,另编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为余款的记账传票进行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票人户

    单位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或 其他应付款(现金汇票余款)

销记汇出汇款账后,将余款通知交申请人,向持票人办理付款按全额付款的处理办理。

四、商业汇票结算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商业汇票的基本规定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只有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商业汇票同城、异地均可适用,其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3)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6)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若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并同意付款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7)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承兑时,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8)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每天按照逾期贷款规定利率计收利息

(9)商业汇票允许贴现,并允许背书转让。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1.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手续

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交易双方按合同约定,由收款人或付款人出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该票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卡片,由承兑人留存;第二联汇票,由持票人保管;第三联存根,由出票人存查。

商业承兑汇票的汇票联如表5-5所示。

表5-5

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匡算邮程(如承兑人在同城,收款人应于汇票到期日通过开户行委托收款)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并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及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交开户银行。银行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加盖“商业承兑汇票”戳记,第一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作回单给持票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登记“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登记簿”后,专夹保管;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付款人开户行。

2.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汇票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时,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人确在本行开户,承兑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将第三、四联委托收款凭证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的登记簿”后,专夹保管,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付款人在接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次日起3日内没有任何异议,并且其银行账户内有足够票款支付的,开户银行应于第四日上午营业开始时划款,届时以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汇票加盖转讫章作附件。销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作汇划发报凭证。会计分录如下:

借:单位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付款人在接到银行付款通知次日起3天内没有任何异议,但其银行账户内金额不足支付的,银行应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将第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留存备查,将第二、三联通知书、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汇票一起邮寄收款人开户行。如系电报划款的,不另拍发电报。

银行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次日起3日内收到付款人的拒绝付款证明时,经审核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字样,然后将有关拒付证明连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一起邮寄至持票人开户行转交持票人。

3.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回票款或退回凭证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通过资金汇划系统汇来款项,打印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与留存的委托收款第二联凭证进行核对,无误后注上转账日期,作为资金汇划贷方补充记账凭证附件,其分录为:

借: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单位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然后在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回单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持票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发来的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和汇票及委托收款凭证,抽出留存的第二联凭证审核无误后,在该凭证备注栏及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上作相应记载后,将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及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绝付款证明退给持票人,并由持票人签收。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手续

1.承兑银行办理汇票承兑的处理手续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户的存款人签发,该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卡片,由承兑行留存备查;第二联汇票联,由收款人持有,待到期时交开户行办理托收;第三联存根,由出票人存查。

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二联如表5-6所示。

表5-6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完毕后,由出票人或持票人持票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行申请承兑,银行信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与出票人签署银行承兑协议,协议一联留存,另一联及其副本和第一、二联汇票一并交本行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后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无误后,在第一、二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并在第二联汇票“承兑人签章”处加盖汇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由出票人申请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连同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由持票人提示承兑的,将第二联汇票交给持票人,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同时按票面金额万分之五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承兑银行根据第一联汇票卡片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收入凭证,登记表外科目登记簿,并将第一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专夹保管。

2.持票人开户行受理汇票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凭汇票委托开户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应填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一并送交开户行。

银行按有关规定审查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各联上加盖“银行承兑汇票”戳记。第一联委托收款凭证上加盖业务公章作回单给持票人;第二联登记“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登记簿”后,专夹保管;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邮寄承兑银行。

3.承兑银行对汇票到期收取票款的处理手续

承兑银行应每天查看汇票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并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根据××号汇票划转票款。”分录如下: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出票人户

一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加盖转讫章后作支款通知交给出票人。

出票人账户无款支付的,应填明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在“转账原因栏”注明“××号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其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逾期贷款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出票人户

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业务公章交给出票人。

出票人账户款项不足支付时,应填制四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在“转账原因”栏注明“××号汇票划转部分票款”。分录如下:

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逾期贷款——出票人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出票人户

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和逾期贷款通知交给出票人。

4.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的处理手续

承兑银行接到持票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无误后,应于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见票当日,按照委托收款付款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出票人户

  贷: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另填制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付款凭证,销记表外科目登记簿。

5.持票人开户行收到汇票款项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开户行收到承兑银行通过资金汇划系统汇来款项,打印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与留存的委托收款第二联凭证核对无误后,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以资金汇划贷方补充记账凭证作贷方凭证、委托收款第二联凭证作附件进行转账。分录为:

借: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单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在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回单上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给持票人。

商业汇票的贴现核算手续,本书在第四章已作了介绍,这里不再复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