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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方式业务的核算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结算方式业务的核算《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的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汇出行受理信汇凭证时,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无误后,第一联信汇凭证加盖转讫章退给汇款人。汇款人转账交付的,第二联信汇凭证作借方传票。汇出行收到后,先以电报或电话方式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证实汇款确未被支付方可受理。

第三节 结算方式业务的核算

支付结算办法》所称的结算方式是指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一、汇兑结算

(一)汇兑的概念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按其凭证传递方式不同,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二)汇兑的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异地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3)汇兑款项可以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也可留行待取、分次支取、转汇,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且注明“现金”字样的,还可支取现金。

(4)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6)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两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三)信汇的处理手续

1.汇出行的处理手续

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信汇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四联信汇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或代取款收据。

信汇凭证第二联如表5-7所示。

表5-7

汇款人派人到汇入行领取汇款,应在信汇凭证各联的“收款人账号或住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汇款人应在信汇凭证“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汇出行受理信汇凭证时,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无误后,第一联信汇凭证加盖转讫章退给汇款人。

汇款人转账交付的,第二联信汇凭证作借方传票。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汇款人户

  贷: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现金交付的,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第二联信汇凭证作借方凭证,分录为:

借:现金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汇款人户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汇款人户

  贷: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转账后,采用“信汇付款指令”方式的汇兑业务,应复印信汇凭证第三、四联,并经主管审批后作发报依据;第三联信汇凭证加盖结算专用章,与第四联邮寄汇入行。

2.汇入行的处理手续

汇入行收到汇出行发来的信汇付款指令,先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待处理汇划款项户

待收到汇出行邮寄来的第三、四联信汇凭证,经核对相符后,再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1)汇款直接入账的。以第三联信汇凭证作贷方传票,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待处理汇划款项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第四联信汇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

(2)汇款不直接入账的。以第三联信汇凭证作贷方传票,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待处理汇划款项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收款人户

然后登记应解汇款登记簿,在信汇凭证上编列应解汇款序号,第四联信汇凭证留存保管,另以便条通知收款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

收款人持便条来行办理取款,应抽出第四联信汇凭证,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需要支取现金的,信汇凭证上填明“现金”字样的,应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未注明“现金”字样,由汇入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第四联信汇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其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收款人户

  贷:现金

需要分次支付的,应凭第四联信汇凭证注销应解汇款登记簿中的该笔汇款,并如数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分户账内(不通过分录,以丁种账页代替),银行审核收款人填制的支款凭证,其预留签章和收款人身份证件无误后,办理分次支付手续。待最后结清时,将第四联信汇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

需要转汇的,应重新办理汇款手续,其收款人与汇款用途必须是原汇款的收款人和用途,并在第三联信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收款人户

  贷: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四)电汇的处理手续

1.汇出行的处理手续

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电汇时,应填制一式三联的电汇凭证,汇出行受理电汇凭证时,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第一联电汇凭证加盖转讫章退给汇款人,第二联作借方凭证,其分录与信汇相同,并以第三联电汇凭证作资金汇划发报凭证。电汇凭证上填明“现金”字样的,应在电报的金额前加拍“现金”字样。

电汇凭证第二联如表5-8所示。

表5-8

2.汇入行的处理手续

汇入行收到汇出行通过资金汇划系统汇来的款项,经审核无误后,应打印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进行财务处理,除不再采用“其他应付款——待处理汇划款项户”进行核算外,其余手续均与信汇相同。

(五)退汇的处理手续

退汇是将汇出的汇款退还原汇款人。退汇的原因主要有,汇款人因故退汇,收款人拒收汇款以及超过规定的期限无法支付的汇款。

1.汇款人要求退汇的处理

按规定汇款人要求退汇,只限于不直接入账的汇款。汇款人因故要求退汇时,应备函或本人身份证,连同原汇兑凭证回单联交汇出行。汇出行收到后,先以电报或电话方式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证实汇款确未被支付方可受理。

汇出行受理退汇后,应填制四联“退汇通知书”,并在第一联通知书上批注“×月×日申请退汇,待款项退回后再办理退款手续”字样后,加盖业务公章退交汇款人;第二、三联寄交汇入行。第四联与公函和回单一起保管。如汇款人要求以电报通知退汇时,只填两联退汇通知书,一联为回单,一联备查,另以电报通知汇入行。

汇入行收到第二、三联退汇通知书或通知退汇的电报后,应先查明款项是否已解付。对已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尚未解付的汇款,办理时应向收款人联系索回便条,并以第二联退汇通知书代转账借方传票进行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收款人户

  贷: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转账后,通过资金汇划系统向汇出行划款。并把第三联退汇通知书寄送原汇出行。

汇出行收到汇入行通过资金汇划系统划来的退汇款和收到的第三联退汇通知书,与原留存的第四联退汇通知书进行核对,以第三联通知书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单位活期存款——原汇款人户

转账后,在原汇款凭证上注明“汇款已于×月×日退汇”字样,并在汇款通知书第四联上注明“汇款退回,已代进账”字样,加盖业务公章后,作为收账通知交原汇款人。

2.汇入行主动退汇的处理

汇款汇入后,超过2个月无人领取时,汇入行可以办理退汇。

退汇时,由汇入行填写转账传票,通过资金汇划系统办理退汇手续,会计分录同上。不再详述。

二、托收承付结算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二)托收承付的基本规定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款项划回的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5)付款人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6)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即视作同意付款,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例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主动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内划出,按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

(7)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货款,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付款。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每天按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给收款人。

(8)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期满时,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2天内退回银行(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银行于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尚未付清欠款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至退回单证时止。

(三)托收承付的处理手续

1.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承付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办理托收时,应填制一式五联邮划或电划托收承付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电划第四联为发电依据),第五联承付通知。收款人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加盖单位印章后,将托收凭证和有关单证提交开户银行。

电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第二联如表5-9所示。

表5-9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应按规定认真进行审查,无误后,将第一联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后退给收款人。对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发运证件需要带回保管或自寄的,应在各联凭证和发运证件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第二联托收凭证由银行专夹保管,并登记发出托收结算凭证登记簿。然后在第三联托收凭证上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五联凭证及交易单证一起寄交付款人开户银行。

2.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交易单证时,应严格审查,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和承付期。然后根据第三、四联托收凭证登记定期代收结算凭证登记簿,专夹保管,第五联托收凭证加盖业务公章后,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及时送交付款人。

(1)全额付款的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没有任何异议,并且其在承付期满日营业终了前银行存款账户上有足够金额,银行便视作同意全额付款,开户行便于承付期满日次日(遇例假日顺延)上午开始营业时,办理划款手续,以第三联托收凭证作借方传票进行转账,分录如下:

借:单位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转账后销记登记簿,并以第四联托收凭证作资金汇划发报凭证。

(2)提前承付的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前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划款的手续同“(1)”,但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提前承付”字样。

(3)多承付的处理。

付款人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的原因,要求对本笔托收多承付的款项一并划回时,付款人应填四联“多承付理由书”(以托收承付拒绝付款理由书改用)提交开户行,银行审查后,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多承付的金额,以第二联多承付理由书代借方凭证,第三联托收凭证作附件。其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然后将第一联多承付理由书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付款人,第三、四联多承付理由书寄收款人开户行。

(4)逾期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营业终了前,账户无款支付的,付款人开户行应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并填制三联“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将第一、二联通知书寄收款人开户行,第三联通知书与第三、四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等到付款人账户有款可以一次或分次扣款时,比照下面“(5)”部分付款的有关手续办理,将逾期付款的款项和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人。

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金额=逾期付款金额×逾期天数×0.05%

逾期付款天数从承付期满日算起。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付款人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一天,计算一天赔偿金。在承付期满的次日(如遇例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也相应顺延,但以后遇例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银行营业终了时,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应当算作逾期两天,计算两天的赔偿金。其余类推。

每月单独扣付赔偿金时,付款人开户行应填制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两联,并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在转账原因栏注明付款的金额及相应扣付赔偿金的金额。以一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作借方凭证,分录如下:

借:单位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逾期付款期满(即扣款期满),付款人账户不能全额或部分支付托收款项,开户行应向付款人发出索回单证通知,付款人于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两天内(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邮寄加邮程)必须将全部单证退回银行,经银行核对无误后,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单证退回日期和“无法支付”的字样,并填制三联“应付款项证明单”,将一联证明单和第三联托收凭证一并留存备查,将两联证明单连同第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

付款人开户行在退回托收凭证和单证时,需将应付的赔偿金一并划给收款人。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行按前述规定予以罚款作为银行营业外收入处理。

(5)部分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账户只能部分支付的,付款人开户行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当天可以扣收的金额;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并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以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作借方传票,其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付款人户(部分支付金额)

  贷: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部分支付金额)

转账后,另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交给付款人,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分别注明已承付和未承付金额,并批注“部分付款”字样。第三、四联托收凭证按付款人及先后日期单独保管。

待付款人账户有款时,再及时将未承付部分款项一次或分次划转收款人开户行,同时逐次扣收逾期付款赔偿金,其处理手续同“(4)”。

(6)全部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拒付的,应填四联全部拒付理由书,连同有关的拒付证明、第五联托收凭证及所附单证送交开户行。银行严格审核,不同意拒付的,实行强制扣款,对无理拒付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银行应按规定扣收赔偿金。

对符合规定同意拒付的,经银行主管部门审批后,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退给付款人,将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三联托收凭证留存备查,其余所有单证一并寄给收款人开户行。

(7)部分拒绝付款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提出部分拒绝付款,经银行审查同意办理的,依照全部拒付审查手续办理,并在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部分拒付”字样及部分拒付的金额,对同意承付部分,以第二联拒付理由书代借方凭证(第三联托收凭证作附件),分录如下:

借:单位活期存款——付款人户(同意承付金额)

  贷: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同意承付金额)

然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转讫章交付款人,其余单证,如第三、四联部分拒付理由书连同拒付部分的商品清单和有关证明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3.收款人开户行收款结账的处理

(1)全额划回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通过资金汇划系统汇来款项,应打印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与留存的第二联托收凭证核对无误后,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转账日期,进行转账,其中一联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作贷方凭证,第二联托收凭证作其附件。会计分录如下:

借: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单位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在另一联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交收款人,并销记登记簿。

(2)多承付款划回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划来多承付款项及第三、四联多承付理由书后,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备注栏注明多承付金额,为收款人及时入账,并将一联多承付理由书交收款人,其余手续与全额划回相同。

(3)部分划回的处理。

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部分划回的款项,在第二联托收凭证和登记簿上注明部分划回的金额,为收款人及时入账。其余手续与全额划回的相同。

(4)逾期划回、无款支付退回凭证或单独划回赔偿金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第一、二联到期未收通知书后,应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及日期,然后将第二联通知书交收款人,第一联通知书、第二联托收凭证一并保管。俟接到一次、分次划款或单独划回的赔偿金时,比照部分划回的有关手续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在逾期付款期满后接到第四、五联托收凭证(部分无款支付系第四联托收凭证)及两联无款支付通知书和有关单证,核对无误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注明“无款支付”字样,销记登记簿,然后将其余托收凭证及无款支付通知书及有关单证退交收款人。

(5)拒绝付款的处理。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凭证、拒付理由书、拒付证明及有关单证后,抽出第二联托收凭证,在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或“部分拒付××元”字样,并销记登记簿,同时将托收凭证、拒付理由书及有关单证退回收款人。部分拒付的,对划回款项还要办理收款人入账的手续。

三、委托收款结算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二)委托收款的基本规定

(1)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限制,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3)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4)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5)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其中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主动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并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若付款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若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并同意付款的,则银行应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

(6)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并连同有关债务证明一起交收款人。

(7)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付的,可以在接到付款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办理拒绝付款。

(8)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三)委托收款的处理手续

1.收款人开户行受理委托收款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应填制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邮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也是一式五联,除第四联为发电依据外,其余各联同邮划委托收款凭证相同。收款人在第二联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银行。

电划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如表5-10所示。

表5-10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上述凭证后,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无误后,第一联凭证加盖业务公章退给收款人,第二联凭证专夹保管并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第三联凭证上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第四、五联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

2.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付款人开户行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邮划或电划第三、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时,审查是否属于本行受理的凭证,无误后,在凭证上填注收到日期,根据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凭证逐笔登记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将邮划或电划第三、四联凭证专夹保管。分别情况处理如下:

(1)付款人为银行的,银行按规定付款时,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借方凭证,有关债务证明作其附件。分录如下: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

  贷: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转账后,银行销记收到委托收款登记簿,并以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作资金汇划发报凭证。

(2)付款人为单位的,银行将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及时交给付款人,并由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天内(期内遇例假日顺延)通知银行付款,付款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期满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第三联凭证作借方凭证,分录如下:

借:单位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其余手续视同付款人为银行的处理。

付款人为单位的,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全部款项的,银行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上注明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并填制三联付款人未付款项通知书(用异地结算通知书代),将一联通知书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留存备查,将第二、三联通知书连同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邮寄收款人开户行;留存债务证明的,其债务证明一并邮寄收款人开户行。

付款人若办理拒绝付款的,应在接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天内填制四联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债务证明及第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交给开户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在委托收款凭证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上注明“拒绝付款”字样,然后将第一联拒付理由书加盖业务公章退还付款人,第二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三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留存备查,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连同债务证明和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寄收款人开户行。

3.收款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收款人开户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通过资金汇划系统汇来款项,应打印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与留存的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填注转账日期,以其中一联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作贷方传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其附件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辖内往来(或有关科目)

  贷:单位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转账后,在另一联资金汇划贷方补充凭证上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送交收款人,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若收到无款支付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单据时,应抽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并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然后将第四联委托收款凭证、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及债务凭证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未付款项通知书上签收后,收款人开户行将一联未付款项通知书及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若收款人开户行收到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和第三、四联拒付理由书,抽出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在该委托收款凭证上注明“拒绝付款”字样。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然后将第四、五联委托收款凭证、有关债务证明和第四联拒付理由书一并退给收款人。收款人在第三联拒付理由书上签收后,收款人开户行将第三联拒付理由书连同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一并保管备查。

四、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的,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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