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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的概述

时间:2022-02-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以上定义,托收的概念可以描述为:托收是出口商通过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方式。代收行在将托收款项按委托书规定的线路及账户将款项划拨并由托收行收妥后,代收行的责任也就终结。托收行将款项交委托人后其托收契约的责任也就终结。光票托收主要用于贸易从属费用以及非贸易款项的收取。

第一节 托收的概述

托收(Collection)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一种支付方式,用于货款结算时,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随附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一、托收的定义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ICC Publication No.522,简称URC522)第二条对托收所作的定义是:

就本惯例而言,“托收”意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第(2)款所限定的单据,其目的为:

a.取得付款和承兑,或

b.凭以付款或承兑交单;或

c.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其中,把托收单据分为金融单据和商业单据两种。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者一切不属于金融单据的其他单据。

根据以上定义,托收的概念可以描述为:托收是出口商通过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方式。与汇款结算方式不同的是,托收不是进口商或债务人的主动付款,而是出口商或债权人的催收,并且收款对象是进口商而不是其他人。

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

(1)委托人(Principal,Consignor),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债权人。由于委托人经常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款,所以他也被称为出票人(drawer),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委托人一般为出口方。

委托人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须填写由银行提供的“托收申请书”,并随附凭以向付款人要求付款的单据,包括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二者兼有的单据。由于“托收申请书”是委托人与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契约,因此,委托人在填写“托收申请书”时,一切内容均需根据双方已有的商业合同或其他约定意向填列,不能随意选择对委托人有利的填写,否则,最后付款人审单后发现事实不符可能拒绝付款。如果实际装箱数量比合同约定数量少,出口人在填写“托收申请书”时,应该按照与实际装箱数量对应的金额填写。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又称寄单行、委托行,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委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通常为出口地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银行,通常为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在付款人(债务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除非委托人已经指定了代收行,托收行为了实现委托人的指示,可在付款或承兑国家内选择一家合适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便通过它将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order)及有关单据转交给付款人,并直接提示付款人付款或承兑。

(4)付款人(payer),也是汇票中的受票人(drawee),是根据托收委托书,由代收行向其提示单据和汇票,并要求其付款的人。托收业务中的付款人也是买卖合同中的买方(buyer)、国际贸易中的进口方(Importer)、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

付款人有审查票据或单据以决定是否接受的权利,同时亦有按交单方式办理付款或承兑的义务,在具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有拒绝接受该托收票据或单据的权利。

付款人已经付款赎单或承兑赎单并在到期日付款,取得汇票及单据后,付款人的责任即告结束。代收行在将托收款项按委托书规定的线路及账户将款项划拨并由托收行收妥后,代收行的责任也就终结。托收行将款项交委托人后其托收契约的责任也就终结。若再有问题或纠纷,应由委托人与付款人自行解决。

在托收业务中,除基本当事人以外,有时有可能有以下当事人:

(1)提示行(presenting bank),又称交单行。提示行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或单据并收取款项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提示行往往由代收行兼任。但是有时如果付款人与该代收行不在同一城市或者因无往来关系处理不便时,需转托与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有业务往来的银行代向付款人提示收款。此时,提示行就是付款人所在地或有业务往来的另一银行。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如果付款人与代收行无往来关系,为了便于向银行融通资金,有时会主动要求指示代收行转托与其有业务往来并对其有融资关系的银行担任提示行,向其提示汇票和/或单据。

(2)需要时的代理——委托人的代理(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是委托人为了避免在付款人拒付时,货物无人照管,而在付款地事先指定代理人,委托其在付款人拒付时办理有关货物存仓、转售、保险、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的代理人。按照《托收统一规则》,委托人如需制定需要时的代理人时,应在托收委托书中作出明确和充分的指示,注明该代理人的权限。否则,银行将不接受该代理人的任何指示。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各自的责任不同而不同,如下图所示:

图6.1 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三、托收的种类、特点及业务流程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的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一)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用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常见的光票有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旅行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光票托收没有商业单据,不直接涉及货物的转移和处理,银行只需根据票据收款即可,业务处理比较简单。

光票托收主要用于贸易从属费用以及非贸易款项的收取。光票托收的金额一般都不太大,通常用于收取货款的尾数及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进口赔款等小额或从属费用。光票托收的汇票,在期限上也有即期和远期两种。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一般金额都不太大,所以即期付款的汇票较多。

光票托收的业务流程:

(1)委托人阅读并填写银行提供的托收申请书,把需要的托收票据交给银行,并且交付银行的费用。由于这种托收不一定能收到款项,因此不管收妥与否,银行都需要收取托收手续费和相关的邮费,一般采用预收的方式。

(2)托收行审核票据,把票据作记名背书交给代收行,同时缮制托收指示并连同票据一起递交给代收行代为收款。

(3)代收行收到托收指示和票据,经表面核实无误后,向付款人做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如果是即期票据,付款人应立即付款;如果是远期票据,付款人应该做承兑。承兑后,代收行持有承兑汇票,到期再作付款提示,此时付款人应付款。

(4)付款人向代收行支付票面金额或进行承兑。

(5)代收行收妥款项后,通知托收行(贷记通知书),并且按照托收指示把款项付给托收行。

(6)托收行收妥后,通知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开有存款账户,托收行就自动把款项记入委托人账户。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跟单托收中的金融单据一般指由卖方开具的汇票。商业单据主要指货物装运单据。

所谓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一般都是商业汇票之后随附发票、提单、装箱单和其他单据的托收。这种跟单托收是凭汇票付款,也就是托收的标的物是汇票,其他单据是汇票的附件,起着支持汇票的作用。根据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定义,这种托收是由付款人根据这张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对汇票上指定的收款人或经其背书转让的持票人,即期或远期或定期支付汇票上所列的货币金额。因此,这类托收的目的就是收取汇票的票款。此类托收在实务中比较常见。

商业单据不附带金融单据的托收不使用汇票,使其失去了这一无条件支付命令的重要单据。主要原因是有些国家对汇票必须贴有按税法规定比例的印花税才能有效避险。为了减免税款或者避税,在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联号或者往来多年彼此信任的客户之间,通常不需要利用汇票作为流通工具,或者当托收的交单方式是即期付款,不必利用汇票进行远期承兑,因此往往采用只有商业单据没有金融单据的托收。这种托收在顺利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付款人按照商业发票的金额付款,托收也就收妥。但是一旦遇到拒付,收款人要求做成拒绝证书则比较困难,由于缺少公证人的证书,对委托人日后起诉付款是极为不利的。

跟单托收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对付款人的提示、要求即期付款或远期承兑待到期后付款等的手续与流程,均与光票托收类似。但如果在跟单托收项下要求分批付款、分批提货时,处理流程比较复杂。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关于跟单托收,分批部分付款,仅在托收委托书中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可接受,除了另有指示,提示行仅在全部付款已经收到时,才把单据交给付款人。”

跟单托收业务中,银行代收货款是以交付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为条件的。银行应按何种条件向付款人交付商业单据,特别是具有物权凭证性质的运输单据,对买卖双方的意义十分重大。托收业务的交单方式,应由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确定,由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按照执行。若付款人要求改变原委托书中的交单方式,必须直接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在付款人和委托人没有达成有效一致前,托收行、代收行不得擅自变更或通融。

跟单托收按银行向付款人交单方式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D/P)是指出口商的交单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商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申请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商。如果进口商拒付货款,就不能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也无法提取单据项下的货物。付款交单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D/P at sight)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商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在没有汇票的情况下,发票金额即是托收金额或付款金额。

图6.2 即期付款一般业务程序示意图

①买卖合同中约定以即期付款交单方式付款。

②委托人按合同规定发货后,取得货运单据,将货运单据和即期汇票(或不使用汇票),连同填写好的托收申请书,交出口地托收行委托收款

③托收行审核票据,根据托收申请书填制托收委托书,并将托收委托书连同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寄交代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

④代收行收到托收指示后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或仅提示单据)。

⑤付款人审核单据无误后向代收行付款。

⑥代收行交单。

⑦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已收妥货款。

⑧托收行向出口商交款。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days after Sight,D/P at-days after sight)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和货运单据,于汇票到期日进口商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图6.3 远期付款交单托收程序示意图

①买卖合同中约定以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付款。

②委托人按合同规定发货后,取得货运单据,将货运单据、远期汇票和填写好的托收申请书交托收行委托收款。

③托收行审核票据,根据托收申请书填制托收委托书,并将托收委托书连同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寄交代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

④代收行收到托收指示后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付款人经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与单据。

⑤付款人到期向代收行付款。

⑥代收行向付款人交单。

⑦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已收妥货款。

⑧托收行向出口商交款。

与即期付款交单相比,远期付款交单有以下特点:

第一,出口商开具的是远期汇票。即期付款交单中,出口商开具的是即期汇票,也可以不开汇票。而远期付款交单中,出口商通常必须开立汇票。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的目的一是给进口商一段时间以准备或筹集资金,二是防止单货到点的时差。因此在贸易实务中,通常建议远期付款交单中的远期汇票期限与货物运输的航程相匹配,以避免出现“到货不到期”或到“期不到货”的情况,即避免货物到港而汇票不到期,货物搁置港口而遭受进港损失或罚款。例如货物到汉堡港的海运时间为25-30天,那么远期付款交单的期限就最好不要超过30天。

第二,进口商应先予承兑汇票。在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应先予承兑,承兑后的汇票及单据由代收行收回。即期付款交单无此环节。

第三,进口商到期付款赎单。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代收行应向进口商做付款提示,此时进口商付款,代收行收到货款后交单。而即期付款交单则在代收行第一次提示时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在贸易实务中使用不多,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可能出现货物到港而付款期限未到的情况,这时买方尚未付款,不能得到单据,无法提取货物,使货物滞留码头徒增码头保管等费用。第二,进口商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融通。第三,有些国家和地区,一直将远期付款交单作为承兑交单处理,容易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第四,从国内外的票据法来看,付款人既然已经承兑了一张远期汇票,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法律责任。如果到期不付款,便有票据法约束他。但在远期付款交单中,尽管付款人已经承担了法律责任但是又无法取得货运单据,这有欠公平,需要法律上给予完善。

2.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D/A)是指代收行的交单以进口商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商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承兑汇票后,代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进口商开始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承兑交单是进口商只要在汇票上承兑之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即出口商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商的信用。所以一旦进口商到期不付款,出口商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商对采用这种方式,一般持很慎重的态度。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承兑交单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1)见票后××天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at...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若干天承兑交单的付款日期(即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后确定。但是付款人何时见票,收款人、托收行都无法预知,且不能掌握主动。

(2)提单日后××天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at...Days after B/L Date)。提单日后若干天承兑交单的付款日期,从提单日算起。这种交单方式的付款日期是从提单日起算,收款人、托收行在单据寄出时即可确定到期日,能掌握主动,其间只不过请付款人、代收行再次作出确认而已。

承兑交单与远期付款交单都属于远期托收。在两种托收方式中,出口商开具的是远期汇票,进口商在见票时不是马上付款,而是先予承兑,只有在汇票到期时才予付款。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其交单条件。承兑交单仅凭进口商承兑而交单,而远期付款交单中,进口商只有在汇票到期并支付货款后才能取得单据。

承兑交单是出口商给进口商的资金融通便利,如果付款人到期拒付,货款将全部落空。此时,理论上讲可凭付款人承兑的汇票依法起诉,但是操作起来耗时耗力,且这种情况下付款人可能已无力偿付,打官司亦收效甚微。

此外,承兑交单方式和付款交单方式可交替使用在我国“三来一补”业务和加工装配业务中。具体做法是在进口来料时采用承兑交单方式,装配成品出口时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通过规定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利用对方资金完成加工装配业务,促进加工贸易的发展。

图6.4 承兑交单收付程序示意图

①买卖合同中约定以远期承兑交单方式付款。

②委托人按合同规定发货后,取得货运单据,将货运单据、远期汇票和填写好的托收申请书,交托收行委托收款。

③托收行审核票据,根据托收申请书填制托收委托书,并将托收委托书连同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寄交代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

④代收行收到托收指示后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付款人经审核无误后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并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

⑤付款人到期在代收行付款。

⑥代收行办理转账并通知托收行已收妥货款。

⑦托收行向委托人交款。

四、托收方式的性质和作用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出版物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责任,也无检查审核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义务;当发生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后,除非事先经托收银行委托并经代收银行同意,代收银行也无代为提货、办理进口手续和存仓保管的义务。所以,托收方式和汇款方式一样,也属于商业信用性质。出口商委托银行收取的货款能否收到,全靠进口商的信用。而且,由于货物已先期运出,一旦遭到拒付,就会使出口商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总之,对出口商来说,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都存在很大的风险。

但是,托收方式对进口商来说却是极为有利,因为进口商不需要预垫资金,或仅需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如果采用承兑交单条件,或在付款交单情况下,利用信托收据先把单据借出,进口商还有进一步运用出口商资金的机会,或者仅凭本身的信用进行交易而无需购货资金。所以,以托收方式进行结算,能起到调动进口商的经营积极性,提供交易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使出口商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因而,在国际贸易中,托收方式经常被用作一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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