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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托概述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虽然不是信托业最早起源的国家,但却是当今世界金融行业最发达、信托业最丰富的国家。美国的信托业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在美国,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信托业务一般划分为个人信托和机构信托两大块。美国并未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托法,有关信托的法律规定大都列入联邦储备银行法与各州的银行条例之中。此外,美国法律协会出版的《信托法重述》,成为美国信托活动的法律指南。

二、美国信托概述

美国虽然不是信托业最早起源的国家,但却是当今世界金融行业最发达、信托业最丰富的国家。按照2003年通过并发布的《信托法重述(三)》第2条对于信托的定义,在美国,除回归信托(resulting trust)和推定信托(constructive trust)外,信托是指一种与财产有关的信义义务关系,其产生于一种建立此种信义义务关系的明示意图,使得持有财产所有权的人承担为慈善或为一个或多个人(其中至少有一个人并非为唯一的受托人)的利益处置财产的义务。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一项信托通常涉及三个要素:受托人、受益人以及信托财产,其中信托财产是最核心的因素。

在美国,根据设立信托意图明确与否,可将信托分为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回归信托和推定信托,后两者因“委托人”的意图不明确而由法院推定信托关系的存在。根据受益人情况的不同,可将信托分为慈善信托和私人信托两类。作为金融业的信托业,属于明示信托中的私人信托。

信托业在美国同样也是特许行业,信托机构只有得到相关政府部门授予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权力(trust power),方可从事信托业务经营。美国的信托业务的范围非常广泛。例如,根据加利福尼亚州《金融法典》第106条的规定,信托业务(Trust business)是指经法院指定或基于法律授权作为财产的执行人(executor)、管理人(administrator)、监护人(guardian)或接管人(conservator of estates),受让人(assignee)、接收人(receiver)、保管人(depositary)或受托人(trustee)所从事的业务或为任何法律所许可的目的作为受托人所从事的业务。

在美国,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信托业务一般划分为个人信托和机构信托两大块。个人信托包括:受托管理财产、受托处理财产、指定充当监护人或管理人以及私人代理账户。机构信托包括:管理企业雇员基金账户、发行公司债务信托、商务管理信托(又称为公司理财业务)、表决权信托以及代理股票经纪业务等。另外,美国还开发了许多新型的信托投资工具,比如MMMF(货币市场互助基金)、CMA(现金管理账户)、MTF(共同信托基金)、融资租赁业务以及把信托资金投资于CD(大额存单)、CP(商业汇票)和TB(国库券)等短期资金市场等。

美国并未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托法,有关信托的法律规定大都列入联邦储备银行法与各州的银行条例之中。同时,法院判例形成的丰富的判例法对信托活动形成约束。此外,美国法律协会出版的《信托法重述》,成为美国信托活动的法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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