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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如何规避法律责任呢

时间:2022-02-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审计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先行确定力。随着审计法律关系主体消亡,或主体的权利、义务被充分履行,审计法律关系或某项具体的审计法律关系也随之消灭。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西方国家的审计法律责任最初是由司法判决确认的,主要是确认审计人员的责任问题。

第五节 审计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

狭义上的审计法是指国家审计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义上的审计法是指各种审计法律规范的总和。如从性质上看,有国家审计法、内部审计法和社会审计法;从法律效力层次上看,既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审计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审计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审计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审计行政规章等。

审计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各种审计监督关系的行为规则。审计法律规范一般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行为模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规定;而“法律后果”包括人们行为符合行为模式规定应得到的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和不符合行为模式规定得到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一、审计法律关系

审计法律规范在调整审计行为过程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为审计法律关系。审计法律关系,一是以审计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二是它产生于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之中,三是以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

(一)审计法律关系的内容和特征

审计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审计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相互衔接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的。

在具体审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为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实施审计一方的当事人,还是接受审计一方的当事人,尽管他们在审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但每一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所以,他们均是审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我国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实施审计一方的当事人,包括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各级审计机关中具体从事审计业务的人员,以及授权性主体,包括审计机关授权实施审计的审计特派员等;二是接受审计一方的当事人,如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以上单位中的有关人员;三是与审计事务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审计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实现自己的意志。

与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审计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就变得毫无实际内容。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审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行为,也包括审计监督的对象,如被审计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监督行为、审计监督维护的国家资金财产等。

我国审计法律关系(国家审计法律关系)属于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关系,具有行政监督法律关系固有的基本特征。

(1)因为审计法律关系是国家审计机关在对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在参与国家审计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国家审计机关。

(2)审计法律关系往往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单方面行为产生的,不需要征得被审计一方的同意;同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国家审计机关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另一方当事人必须执行。由此可见,审计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审计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其他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3)在审计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往往在权利中含有义务,在义务中含有权利。如被审计一方有义务接受审计,对审计决定不服也有权利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4)审计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审计法律、法规先行确定的,没有选择性,也不能随意变更或否定其效力。因此,审计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先行确定力。

(5)审计法律关系中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发生争议,其解决途径,一是由被审计人申请复议;二是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二)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力的法律特征

审计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有其产生、发展变化和消灭的过程。审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任何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要素发生变化,审计法律关系也应随之发生变更。随着审计法律关系主体消亡,或主体的权利、义务被充分履行,审计法律关系或某项具体的审计法律关系也随之消灭。

(1)审计监督权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强制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审计机关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进行审计监督;二是审计机关应当切实行使审计监督权;三是被审计单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我国审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审计监督权是一种行政监督权。

(3)行政审计监督权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审计监督权只能由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都无权行使。

(4)审计监督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有广泛的范围和内容,审计机关有检查监督、纠正、通报与公布、经济处理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权力。

二、审计法律责任

责任一词,在法律有多种含义:一是职责,二是义务,三是因违法行为而承受的某种后果。所谓法律责任即属第三种含义的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一般特征是: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后果,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西方国家的审计法律责任最初是由司法判决确认的,主要是确认审计人员的责任问题。后来鉴于审计责任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国家立法才开始做出规定。如美国1934年《证券法》中规定:审计人员的责任只限于经过审计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那部分财务报表。出于保护审计人员的目的,该规定划定了审计人员的责任界限,以后的有关法规、准则与审计理论上所称的审计责任基本上是审计人员的责任问题。从审计责任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适用看,社会审计人员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国家审计人员的责任主要是审计法规的行政责任,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则属于内部行政责任。如果构成了犯罪情况,无论是社会审计、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别。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在国家审计监督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审计法律责任,是国家审计法规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

我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处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审计机关可以提出予以行政处分的建议;对于构成犯罪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审计人的法律责任

(一)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如果违反了审计法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

1.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六种表现形式: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检查;

(3)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绝作出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

(4)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5)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

(6)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

对于(1)、(2)和(3)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绝作出承诺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4)、(5)两类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有关资料,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资产保全措施。

对于第(6)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根据《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执行。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不缴纳有关款项的,审计机关有权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扣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财政收支行为。虽然审计法没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具体形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有违反国家规定乱开口子,越权和违法减免税收;截留、隐瞒、转移财政收支;虚报支出,乱支乱用财政资金;财税机关多提留各种分成,侵占财政资金等行为。根据《审计法》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上述规定适用于违反规定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即适用于“上审下”,不适用于“同级审”,因为“同级审”只需要提出审计结果报告,而不涉及直接处理问题。本级人民政府和财政、税务等主管的管理和监督过程中的处理,不能代替审计机关的处理,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审计法》规定进行直接处理。审计机关可在审计法和相应的审计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财经法律、法规做出处理。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虽然审计法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形式,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有虚报产量或者销量、挤占成本和营业外收入、挪用各类专项资金等行为。根据《审计法》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区别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负有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相同的法律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处理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由于财政收支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收支活动,对其审计具有政府内部监督的性质,一般不宜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只宜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理。财务收支具有非政府的性质,审计机关对其审计,除了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理外,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的行政责任,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款等处理。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的方式。

(二)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往往与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的故意或过失有关,因此,有关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前面已经讲过,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的行为有五类,对于违反审计法行为的(4)、(5)两类的直接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审计法》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纪律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审计法行为的第(6)种情况,根据规定: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由以上规定可见,违反审计法,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主要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审计机关只有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建议权,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才能有做出行政处分的处理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表面上看是集体行为,实质上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个人行为。因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审计法》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包括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涉及民事责任。

(三)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审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审计实践中,被审计单位或有关的责任人采取“报复陷害”手段打击审计人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采取杀害、伤害、诬陷等违法犯罪行为来达到逃避处罚或宣泄私愤的目的。《审计法》规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见,凡是对审计人员实施报复陷害行为的,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即承受刑事上的或行政上的制裁。

四、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就国家审计而言,国家审计人员是具体执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国家专门工作人员,应当有高度的责任感,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如果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危害社会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就内部审计而言,《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7条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规定》第14条和第17条,分别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规定》第19条第2款规定:“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就社会审计而言,在审计发达的国家,社会中介审计人员不仅要对审计单位履行义务,而且要对使用审计报告的第三者负有法律责任(见表3-2)。法律责任的产生主要源自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

表3-2 主要国家审计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主要是未曾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执业。过失按其程度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一般是指没有严格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如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执业。重大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最起码的认真与谨慎,如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欺诈,是指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完全不顾客观事实,而做出虚假的判断和报告。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涉嫌欺诈),这是指注册会计师虽然没有故意欺骗或坑害他人的动机,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所以有人也把它称为“其他原因的过失”。事实上重大过失和推定欺诈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也很难界定。同样,对过失程度的大小也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对审计实务中发生的过失往往很难界定。注册会计师如果工作失误,或有欺诈行为,将会给委托人或依赖审定会计资料的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为了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负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如下一些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的法律义务和禁止行为,其中第2款是禁止注册会计师进行欺诈,最后一款是禁止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主要内容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做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有上述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从上述内容可见,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专业标准执业,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审定后的会计报表中具有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注册会计师法》外,我国在其他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枙公司法枛的犯罪的决定》中第6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决定第13条规定:“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犯本决定规定之罪,被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上述有关法规中的规定可见,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证书。民事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民事责任又可分为对委托人的责任和对第三者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犯有刑律禁止的行为,将会受到刑事追究。

【本章小结】

道德既是一种善意评价,又是一种行为标准。审计职业道德是指审计人员在长期工作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应当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审计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一种具体形式,同样具有对经济关系的依赖性、历史性、阶级性和继承性等特征。

最高审计机关国家组织和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对政府审计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独立性、客观性、应有的职业谨慎、熟练的专业技能和保守秘密等方面内容。我国政府审计职业道德,主要包括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职业责任等内容。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和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对内部审计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分为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两方面要求,重点强调诚实、客观、保密、胜任等基本原则。并十分强调职业道德与独立性、应有的职业谨慎、应有的知识、技能和训练之间的关系。我国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一般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和其他要求等内容。

世界一些主要国家认为社会中介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基本要求(超然独立、正直和客观)、一般准则和技术准则、对客户的责任、对同业的责任、其他责任和业务(玷辱行为、广告、佣金、不相宜业务、开业方式和名称等)。我国社会中介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一般原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广告宣传、佣金等)。

审计法律关系,是指审计法律规范在调整审计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审计法律关系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具有一定的特征;我国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力的实施也具有强制性、广泛性、行政性和规定性等方面的法律特征。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如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本章应强调的术语有道德、职业道德、审计职业道德、审计职业特殊性、概念说明、行为规则、具体解释、道德判定、客观性、职业谨慎、专业技能、保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职业胜任、廉洁奉公、恪尽职守、诚实、正直、勤勉、偏袒、超然独立、一般准则、技术准则、对客户的责任、对同业的责任、玷辱行为、广告、佣金、不相宜业务、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业务能力、技术守则、业务承接、回避、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外界压力、鉴证客户、鉴证复核、鉴证业务、培训、后续教育、前任注册会计师、后任注册会计师、公众信赖、审计法、审计法律规范、审计法律关系、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责任、法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拒绝、阻碍、转移、隐匿、隐瞒、篡改、毁弃、截留、虚报、侵占、拒绝、报复陷害、承诺、虚假承诺、直接责任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过失、欺诈、推定欺诈、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委托人责任和第三者责任等。

【思考与练习】

1.什么是审计职业道德?其本质是什么?

2.制定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有何必要性?

3.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有何作用?

4.审计职业道德和法律之间有何异同点?

5.什么是政府审计职业道德?

6.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对政府审计职业道德有哪些规定?

7.我国审计法对政府审计职业道德有哪些方面规定?

8.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对政府审计职业道德有哪些方面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制订了哪些方面的文件?

10.《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了哪些方面内容?

11.什么是内部审计职业道德?

12.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职业道德方面强调了哪些问题?

13.西方一些国家在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主要强调哪些内容?

14.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主要规定了哪些有关内部审计职业道德的内容?

15.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6.什么是社会中介审计职业道德?

17.社会中介审计具有哪些方面的职业特性,它与审计职业道德要求有何关系?

18.主要国家对社会中介审计职业道德有哪些方面要求?

19.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中对审计职业道德有哪些方面规定?

20.《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包括哪些内容?

21.什么是审计法和审计法律规范?

22.什么是审计法律关系?什么是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23.我国审计法律关系有何基本特征?

24.我国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力有何法律特征?

25.什么是审计法律责任?我国审计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有何区别?

26.按照我国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有哪些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7.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应负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28.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应负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29.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应负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30.国家审计人员应负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31.内部审计人员应负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32.社会中介审计人员应负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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