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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和行政处分。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1)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二)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让他人编造假会计资料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虽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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