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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诉讼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不断改进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确保审计准则的科学性和协调性。注册会计师要避免法律诉讼,就必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尽量减少过失行为,杜绝欺诈行为。事务所是否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是关系到事务所生存的大问题,有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法律诉讼案件中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自身的执业质量不高造成的。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如何避免法律诉讼

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该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而且由于“深口袋”责任观念的影响,那些蒙受损失的受害人总想通过起诉注册会计师来补偿其损失。因此,法律诉讼一直是困扰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大难题。会计师行业每年不得不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支付巨额的赔偿金、购买高昂的保险。

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乃至全社会的案件,如“琼民源”、“银广夏”、“红光实业”、“黎明股份”等。涉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因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而被撤销、没收财产或取消特许业务资格(如证券期货业务资格),有关注册会计师也被吊销资格,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除一些重大案件之外,涉及注册会计师的中小型诉讼案也有日益上升的趋势。如何避免法律诉讼,已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避免法律诉讼的措施

面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扩展和被控诉案件的急剧增加,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都在积极研究如何避免法律诉讼。这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鉴证水平,增强发现重大错误和舞弊的能力都有很大的帮助。注册会计师行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避免法律诉讼:

1.开展审计理论研究

审计理论研究对于揭露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非蓄意的错报漏报或企业管理层、职员的舞弊、与报表使用者沟通审计结果、保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等方面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制定和完善公认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制定与修改应当与不断变化的审计需求以及不断更新的审计技术相适应。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不断改进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确保审计准则的科学性和协调性。

3.建立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机制

注册会计师行业可以建立某些特定的措施以助于保护执业者。当然这些措施不能与报表使用者的利益相冲突。例如: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出具管理层声明书就是出于保护注册会计师的考虑。

4.抵御不公正的法律诉讼

针对日益增多的法律诉讼,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去抵御一些不公正的诉讼,尽管在短期内可能胜诉成本大于败诉后赔偿的费用,但是从长远看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言具有积极作用。

5.加强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沟通

注册会计师在当前之所以被卷入许多法律诉讼,与报表使用者的期望值过高有关。让投资者和其他报表使用者了解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意义、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性质是很重要的。报表使用者应当明白注册会计师并不能对企业的会计记录进行100%的测试,审计报告并不是对企业财务报表精确性以及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保证,也有必要使他们理解会计和审计是艺术而不是科学,所以完美和精确是不可能实现的。

6.制裁注册会计师违规行为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负责建立和完善行业监管机制。例如,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了惩戒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惩戒。

二、注册会计师减少过失和防止欺诈的措施

注册会计师要避免法律诉讼,就必须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尽量减少过失行为,杜绝欺诈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增强执业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生存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注册会计师能够始终如一地遵循独立原则;但也有少数注册会计师忽略独立性,甚至接受客户的虚假报表,并且帮助被审计单位掩饰舞弊。

2.保持执业谨慎

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行为主要是由于缺乏认真而谨慎的职业态度造成的。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不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对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为了节约时间或成本而缩小审计范围或简化审计程序,都会导致经审计的报表存在重大错报。

3.强化执业监督

审计中的许多差错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失察或未能对助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进行切实的监督而造成的。对于业务复杂且重大的委托单位来说,其审计是由多个注册会计师及许多助理人员共同配合来完成的。如果他们的分工存在重叠或空白点,又缺乏严密的执业监督,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过失行为。

三、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

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具体措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既然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表中所有的错报漏报事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因此,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行业务、出具报告,对于避免法律诉讼或在诉讼中保护注册会计师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法律界及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了解,在发生法律诉讼案件时,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负有责任及应负多大的责任,主要依据是审计准则。如果注册会计师严格依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反之,则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本人造成严重的后果。审计准则既规范注册会计师又保护注册会计师,是一把双刃剑,遵守了审计准则不仅不容易产生审计失败,还为注册会计师摆脱不良客户的诉讼提供充分的依据。

(二)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业,质量管理是会计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关键。事务所是否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是关系到事务所生存的大问题,有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法律诉讼案件中败诉,主要原因是由于自身的执业质量不高造成的。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业务的复杂化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审计业务更为复杂,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不断扩大,会计师事务所只有且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严格、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把这套制度推行到每一个人,每一个部门和每一项业务,迫使注册会计师按照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保证整个事务所的业务质量。例如:(1)招收合格人员,对其进行适当培训,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2)合理配备人员,保证注册会计师熟悉委托单位的经营特点,具备完成审计工作的专业胜任能力;(3)保证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于客户;(4)保证审计结论有理有据,编制准确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另外,随着网络技术在企业内部的使用,企业的整个业务循环计算机化,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风险也随之扩大,事务所有必要针对计算机系统的审计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以进一步降低风险。

(三)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即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有法律效力,它是确定注册会计师和委托人的责任的一个重要文件。如果忽视业务约定书的作用,在涉及法律涉讼时,将很难分清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之间的责任,这对注册会计师不利。

会计师事务所无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要求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规定业务的性质、范围、承担的责任和客户对工作的要求,这样才能在发生法律诉讼时将一切口舌争辩减到最低限度。

(四)深入了解客户情况,审慎选择客户

了解客户情况,是指对客户所处的经济环境及所在行业的一般了解和对客户内部情况的具体了解。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客户时,必须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这样才能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以降低风险。如果忽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只要有客户,不论风险的高低,统统照单全收,无疑给自己埋下了一颗颗定时炸弹。在了解客户情况的基础上慎重选择客户,是防止不必要诉讼事件发生的第一道防线。

慎重选择被审计单位,一是要选择正直的被审计单位。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其顾客、职工、政府部门或其他方面没有诚信,也必然会蒙骗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落入他们设计的圈套。这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一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情况有所了解,了解管理层的诚信度、委托事务所审计的真正目的,尤其是在执行特殊目的的审计业务时更应如此。二是对陷入财务和法律困境的被审计单位要尤为注意。中外历史上绝大多数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都集中在宣告破产的被审计单位。在执业过程中,要注重了解客户的情况,特别是对高风险行业的客户予以关注,将注册会计师可能发生法律诉讼的“隐患”降到最低。

(五)提取风险基金及购买责任保险

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进行投保,会计师事务所与保险公司签订执业责任保险合同,当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应承担“会计师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补偿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后的损失或直接向当事人支付赔偿款。在西方国家,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购买这种责任险,世界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每年购买保险的金额占到其营业收入的8%左右。同时,法律也规定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购买这种责任险。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1999年12月31日全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脱钩转制工作结束,事务所的所有制性质变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其民事责任加重,在这种背景之下,经保监会批准,平安保险公司于2000年推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险,针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给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如股东、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理赔。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于2000年7月14日签订了我国保险业的第一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承保协议书》,当年7月20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中国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签订了“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合作意向书,同时,上海市的8家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当场签订了保险合同,正式投保由平安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从而成为我国大陆首批投保该险种的会计师事务所。

目前,国内提供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主要有: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尽管有法律条文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险也得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性仍不够高,且地区之间的差距较大,不同地区的事务所的认识也不一致。目前,深圳、上海、北京、四川等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执业责任险的比例相对较高。

(六)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可能聘请熟悉相关法规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遇到重大法律问题,注册会计师应与本所的律师或外聘律师详细讨论所有潜在的危险情况并仔细考虑律师的建议。一旦发生法律诉讼,也应请有经验的律师参加诉讼。

(七)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

当代社会知识更新的周期越来越短,新问题、新方法、新制度大量涌现,注册会计师的业务领域也在不断地拓展和深化。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适应时代的要求,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保持和发展专业技能,熟悉并掌握现行各种有关规定和实务标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才能在审计执业中减少审计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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