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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_武大国际法评论五、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一)诉讼时效的期限《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本身并没有规定诉讼时效,联邦最高法院也没有相关的判例作出指引。同时,法院认为,有必要根据国际习惯法承认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没有诉讼时效限制。法院认为,由于诉讼是在加利福尼亚提起的,所以审查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人身伤害法所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

五、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一)诉讼时效的期限

《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本身并没有规定诉讼时效,联邦最高法院也没有相关的判例作出指引。不过,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在其他诉讼中指出,除非有更密切相关的法律或者联邦利益所要求,不然联邦法院一般都应适用所在的州的诉讼时效规定。[272]所以,在《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联邦法院也基本遵循同样的指引。有法院曾经指出,如果联邦立法的诉因没有直接可以适用的时效规定,那么联邦法院应指向类似的州或联邦法律来借用时效法规。[273]通常情况下,法院都是借用最合适的时效,[274]传统上都是法院所在的州的法律。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国外,法院甚至还可以参考该国的诉讼时效。[275]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就适用所在的州或其他州的相似的诉讼时效。在Tel-Oren v.Libyan Arab Republic案中,法院就是适用所在州的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认为涉讼的行为是故意侵权,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而非过失侵权的3年时效。[276]在Forti v.Suarez-Mason案中,加利福尼亚北区地方法院适用了加利福尼亚州对于人身损害诉讼所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277]

当然,现在好像越来越多的法院都倾向于将《酷刑受害人保护法》上规定的10年诉讼时效适用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278]在Papa v.United States案中,第九巡回法院认为,既然《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效,则应适用最相近的立法并且比较详细地解释了其中的缘由:

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类似,《酷刑受害人保护法》促进了人权的保护,有助于美国执行保护人权的义务。此外,《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和《酷刑受害人保护法》二者在达到这些目标时采用了类似的机制,即民事诉讼。《酷刑受害人保护法》的条文增加到《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中,进一步表明了这两部立法之间的紧密关系。所有这些因素都指向于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借用《酷刑受害人保护法》上的时效规定。同时,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提起诉讼的现实以及提供救济的联邦利益也都要求采用一个统一的、普遍的时效规则。与《酷刑受害人保护法》类似,《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所要保护的受害人遭遇的行为的性质倾向于排除在美国法院短期内提起诉讼。因此,地方法院采用加利福尼亚州的时效规则是不对的,而应采用《酷刑受害人保护法》上规定的十年时效规定。[279]

在Ivanova v.Ford Motor Company案中,法院适用了《酷刑受害人保护法》所规定的十年时效。[280]在Deutsch v.Turner Corp案中,第九巡回法院借用了《酷刑受害人保护法》的十年时效。[281]

(二)诉讼时效的衡平中止

1.衡平中止(equitable tolling)的实践

由于考虑到原告所面临的困难,不少法院都考虑过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的问题。[282]如果因发生了当事人不能控制甚至谨慎也无法避免的特别情形,那么衡平中止就是合适的。[283]所谓的横平中止指的是,如果被告的非法行为阻碍了原告及时地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时效将停止计算。当然,原告必须证明存在这样的特别情形。[284]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在下列情形下允许诉讼时效的衡平中止:请求人收到不合适的通知、委任代理人的未决动议或者法院使得原告认为其已经实施了所要求的一切行为。[285]最常见的情形是被告的不当行为是原告不能及时提出请求的促成因素。否则,法院也不大愿意允许衡平中止。[286]

在Forti v.Suarez-Mason案中,原告指出自己由于害怕人身安全不能得到保障所以不能及时行使权利,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超过诉讼时效而提起诉讼是因为超出了原告控制范围的情形,所以同意诉讼时效的衡平中止。[287]

在Hilao v.Marcos案中,在马科斯执政期间原告担心受到报复而不敢提出请求,第九巡回法院认为这是原告所不能控制的特别情形,所以允许诉讼时效衡平中止。[288]法院同时认定,当地法院不能救济也是适用衡平中止的理由。[289]在Doe v. Unocal案中,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的非法行为妨碍了原告提出请求以及存在原告所不能控制的特别情形使得原告不能及时提出请求,所以诉讼时效也应衡平中止。[290]在Cabello v.Fernandez-Larios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在1973年,但是诉讼直到1999年才开始,第十一巡回法院确认了地方法院认定的10年时效,但是认为考虑到案件的事实背景,诉讼时效应被衡平中止。[291]在Jean v.Dorelien案中,第十一巡回法院认为威胁报复足以支持衡平中止。[292]

在In re Agent Orange Prod.Liab.Litig.案中,法院认为越南原告当时不能求助律师也不知道危险所在,所以对于这样特殊的情形就不应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法院认为,有必要根据国际习惯法承认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没有诉讼时效限制。[293]

在实践中,被告出于各种考虑,可能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例如,在针对瑞士银行二战中强迫劳动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瑞士银行就放弃诉讼时效的抗辩,以免证据开示程序对其造成不利影响。[294]

相反,在涉及日本二战期间强迫劳动的诉讼中,法院就拒绝适用衡平中止。法院认为,由于诉讼是在加利福尼亚提起的,所以审查了加利福尼亚州的人身伤害法所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同时,鉴于强迫劳动和酷刑的相似性,那么《酷刑受害人保护法》与诉讼中所涉及的《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相似。既然受害人最迟在1945年就已经知道损害的发生,然而却是在1999年和2000年开始诉讼,已经超过了10年的诉讼时效,而且不存在衡平中止的事由,所以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诉讼。[295]

在Iwanowa v.Ford Motor Co.案中,[296]法院也是认为,原告一直有机会对被告的虚假陈述或者隐瞒行为提起诉讼,然而被告却一直没有提起诉讼,因此,不存在适用衡平中止的事由。当然,针对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相关公司的二战索赔诉讼虽然被驳回了,但是受害人还是通过企业设立的基金等途径获得了一些赔偿。[297]

2.衡平中止的解释

对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中的诉讼时效衡平中止问题,我们可以参考《酷刑受害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酷刑受害人保护法》上的诉讼时效问题,美国参议院的解释是虽然有10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也要考虑所有的衡平中止原则以公正地维护原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可以衡平中止的情形:被告不在美国或不受美国管辖或因豁免而不能被起诉期间的,可以中止诉讼时效;原告被拘禁或不能提起诉讼期间的,诉讼时效也应中止;被告隐瞒自己的下落或者原告不能发现侵害人的身份时,诉讼时效也应中止。[298]

在认定诉讼时效的衡平中止事由上,各个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立场不尽相同。这一点,从Arce v.Gonzales案可以看出,该案一波三折,比较有代表性。[299]1979年至1983年间,萨尔瓦多军方对Gonzales及其同伴Juan Romagoza Arce和Carlos Mauricio施以酷刑,之后他们三人加入美国国籍,1999年5月11日,Arce与Gonzalez在美国佛罗里达中区地方法院对两名萨尔瓦多军官Jose Guillermo Garcia和Carlos Eugenio Vides-Casanova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和《酷刑受害人保护法》获得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1999年12月22日,Mauricio作为原告加入。2000年2月28日,三名原告在佛罗里达南区地方法院对两名萨尔瓦多军官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最终,陪审团认定被告要承担责任并且裁定被告向原告赔偿54600000美元。被告不服,上诉至第十一巡回法院。虽然第十一巡回法院在1998年的一个案件中曾经指出,衡平中止决定了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停止以及在酷刑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期间延长的时间,[300]但是第十一巡回法院于2005年2月28日撤销了原告的请求,认为原告的请求超过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和《酷刑受害人保护法》上的时效。撤销的原因在于法院比较严格地解释衡平中止,认为自由宽松的衡平中止将对美国法院的统一性有所侵蚀。2005年8月25日,第十一巡回法院又以诉讼时效衡平中止的自由宽松解释为由而主动撤销了自己先前作出的判决,认为虽然已经超过了10年,但是由于内战以及萨尔瓦多军方禁止提起诉讼等的影响,所以诉讼时效应衡平中止。最终,法院同意了原告的诉讼时效衡平中止的要求。2006年1月4日,第十一巡回法院确认了地方法院的赔偿判决。

(三)诉讼时效的未来

有学者认为,鉴于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提起的侵权诉讼与各州的侵权诉讼不一定一一对应甚至存在重大差异、许多受害人不愿意或不能及时提出请求、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事由的复杂性、法院的沉重负担以及未来对环境侵权等新型侵权的诉讼的出现,有必要修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增加一个条款,规定十年的诉讼时效,但是种族灭绝等行为除外。[301]

我们认为,目前修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时机并不成熟。如果现在修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增加诉讼时效的规定,那么在修改的过程中,很可能又给跨国公司等反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诉讼的团体一个机会,很有可能会限制《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适用范围。与其冒着《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被限制的风险,不如就一动不动,不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诉讼时效作任何修改。就算不增加诉讼时效的规定,联邦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会慢慢发展出相应的普通法规则,一样能满足需要。

综上所述,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各个法院都越来越倾向于尽量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撤销案件,相反,在解释诉讼时效及其衡平中止时,都倾向于自由宽泛地解释,尽量不让原告获得救济的希望和选择落空。此外,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诉讼时效也不可能有成文法的规定。毕竟《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牵扯面很广,牵一发而动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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