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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时间:2022-02-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中国现行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一)中国现行金融中介机构的分类中国金融机构按照其国内的习惯,一般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商业银行,按其性质和业务范围又可分为国家独资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是由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金融中介机构体系的主体。

二、中国现行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一)中国现行金融中介机构的分类

中国金融机构按照其国内的习惯,一般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商业银行,按其性质和业务范围又可分为国家独资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第二类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类是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第四类是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中介机构体系的主体,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所构成。在分业经营理念的管理制度下,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经营传统的业务,主要是存款和贷款,以及中间业务。但在国际银行业转型的影响下,伴随着国内金融深化的需求,中国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正在不断拓展业务合作领域,金融创新明显加速。

(1)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是由国家专业银行演变而来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金融中介机构体系的主体。这四家银行是1979年以后陆续恢复、分设的。原有的分工是:中国农业银行以开办农村信贷业务为主,中国工商银行主要承担城市工商信贷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主要承担中长期投资信贷业务;中国银行主要经营外汇业务。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几家银行的传统分工开始被打破。1994年,原国家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被划分出去,国有专业银行专营商业性业务,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自此,各行的业务交叉进一步扩大,传统分工消失。近几年来,这几家银行都花了大气力改善内部业务流程,提高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水平。除了中国农业银行外,在国家政策推动和财政巨额注资支持下,其他几家银行还纷纷着手进行产权和公司治理改革,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并通过在海内外的上市,加快向现代银行转变的速度,提高竞争力。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比较曲折。中国经济在改革和高速发展期,加大了城市与农村的经济差别。在中国银行业商业化的进程中,中国农业银行一度较大幅度地减少了对农村和农业的投入,甚至在机构上也开始大量减少在农村的网点。中国农业银行在全国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一度十分迷茫。直至2006年,在中央政府确定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加大中央财政向农村的转移性支付,重新设计农业金融体系的布局,以此降低城乡差别,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新战略和政策时,中国农业银行才有了比较明朗的定位,并开始认真规划如何对其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革。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涉及两个似乎明晰,确又有矛盾的领域,即如何将现代股份制银行的商业化运作与服务于农村金融合理的结合,这有相当的难度。作为中国唯一一家在全国所有县域都有分支机构的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县域金融业务的新型经营模式,在遵循商业化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自身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职能分工和服务重点,并寻求如何处理好自身在城市和农村发展的战略平衡关系。

(2)股份制商业银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陆续组建和成立了一批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在主要有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现改名为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现改名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这些商业银行的共同特点是:①产权关系明晰;②风险意识和盈利意识较强;③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普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和股东大会制度;④体现了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和现代的银行经营管理理念。

(3)城市商业银行。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实际上也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它们一般是金融监管机构在对原城市合作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而成的。中国金融秩序混乱的时候,城市合作信用社最高曾达到约5 000多家,由于规模太小,数量太多以及管理水平较低,金融监管机构对城市合作信用社的监管成本很高,且监管难以到位,导致由信用社引发的信用损失频频发生,资产质量极其低下。为降低城市信用社的风险,形成规模化的银行,国务院1995年决定,在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目前总数为113家。这些重组后的城市商业银行的历史“包袱”很重,化解包袱的能力与地方政府的财力密切相关,其经营规模和经营绩效呈现出很大差距。中国银监会已经公开宣布,2007年对所有商业银行实行完全的信息披露,这必然导致城市商业银行的分化加速:一方面,面对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巨大的市场机会,外资银行纷纷希望以各种方式进入我国银行业,参股经济环境较好的大中型城市所在地的城市商业银行是最便捷的范式。自1999年,上海市商业银行(后更名上海银行)引进外资投资者以来,截至2006年底,已经有上海、南京、北京、西安、济南、杭州、南充等地的城市商业银行引进了外资银行投资者(见表7-2),这无疑会迅速提高这一类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经营管理。另一方面,对那些所处地区经济环境差,历史“包袱”沉重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来讲,在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前,强制性信息披露将使它们面临巨大市场压力和考验。

表7-2          城市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情况

说明:根据公开披露信息整理

2.非银行金融机构

(1)保险公司。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刚成立20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即作为保险业的管理机关宣告问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登记复业的华商保险公司有63家,外商保险公司41家。1958年以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干扰,保险业陷入停顿状态,全国保险系统职工人数锐减至不足500。直至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大力开展涉外保险以后,中国的保险事业才得以真正复苏,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93年以后,保险业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了财产险、人寿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分离工作,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包括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再保险公司三家子公司。与此同时,中国还陆续成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险公司。目前,中国保险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揽转向“百家争鸣”的局面,基本上形成了以国有保险公司为主体、多种保险形式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和共同发展的保险机构体系,并成为金融业中最具活力、发展最快的行业。

(2)证券公司。为了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中国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直接融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融资,一方面,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为促进中国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条件。作为资本市场服务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在中国具有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中国证券业在最初发展时可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由若干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投资组建的股份制证券公司,经营全部证券业务;另一类是由银行、信用社、企业集团、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的证券营业部,仅经营证券代理买卖业务。随着规范证券公司发展工作的落实,证监会在要求证券机构彻底完成与其他金融机构脱钩的同时,鼓励经营较好的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收购和兼并业务量不足的证券机构,组建较大规模、规范的现代证券机构。目前,中国证监会正在对证券公司进行整顿,证券公司将分成两大类:一类是综合类券商,它们可以从事投资银行和证券类的所有业务;另一类是经纪类券商,仅能从事证券买卖代理、自营等证券等相关业务。要指出的是,我国证券公司与发达国家的投资银行还不完全一样,主要的差距表现我国证券公司在对企业并购、资产重组、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上参与较少。

(3)共同基金。共同基金在中国也称投资基金,起步始于1987年前后,是由熟悉海外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海外组建以国外投资者为对象的“中国投资基金”开始的,旨在以信托投资基金的方式为国内的经济建设筹措资金。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从1991年开始,国内金融机构纷纷推出以国内投资者为对象的国内共同投资基金。受条件和经验所限,这些初始的投资基金很不规范。这一时期的基金规模较小,多是“全能型基金”,涉足股票、债券、房地产、实业、高新技术项目等领域,基金在专业管理上尚未形成特色和优势,运作缺乏规范性。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证券市场从1999年4月对老基金进行全面的清理规范,根据资产流动性的不同,老基金分别被转化为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债券或者被清盘。中国规范化的共同投资基金以封闭式的投资基金起步为主,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2000年10月,中国公布了《开放式基金试点办法》。次年8月,就先后推出两只开放式共同投资基金,即“华安创新投资基金”和“南方稳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在我国的推出,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成熟。此后,投资基金规模稳步扩大,品种创新也颇为活跃。我国于2004年正式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基金行业日趋成熟。特别值得指出的是,目前中国的大中型银行几乎都有自己集团下的基金公司。它为中国将来实质性的混业经营提供了基础。

(4)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的信托投资业起始于商品经济较发达的上海,1921年成立的“上海通商信托公司”是中国最早的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上海、天津、广州等大城市相继开办了信托机构,一类是银行的信托部,另一类是投资公司。这些信托机构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陆续停办。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信托业逐步恢复,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预算外资金的扩大而快速发展。然而,由于信用环境和法律不健全,中国信托业长期以来处于不规范甚至混乱的状态,不良资产比率很高、恶性大案层出不穷。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规范信托行业的经营,大范围地进行清理整顿,用托管的方式关闭了一批信托公司。但是,在规范的基础上,中国信托业逐步找到了自己的市场定位,发展趋于正常。

(5)财务公司。我国的财务公司是由大型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入股,向社会募集中长期资金,为所属企业集团融资、产品销售、设备更新改造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的独立法人金融机构。它们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监会的领导、监督和稽核,在行政上隶属于各企业集团管理。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的业务限制在本集团内,一般不得从企业集团之外吸收存款,也不得对非集团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1984年,我国第一家财务公司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随着我国企业集团的规模和经营范围的扩大,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成熟,中国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有了很大的拓展。目前,财务公司除了承担传统的业务外,它们对企业产品的购买者提供买方信贷,在企业集团内部进行现金管理,在资本市场上按照集团利益进行对其他企业实行并购,在货币市场上发行短期融资券,在期货市场对其大宗交易进行保值等。总之,我国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已经从内部财务管理转向针对企业集团进行现金管理和提供全方位的金融资产管理。

(6)合作信用机构。中国的城市和农村合作信用社是群众性合作制金融组织。中国设立合作信用机构的初衷,是希望它们对国家银行体系作必要补充。我国合作信用机构的最初特征是: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会提供信用服务。在经济体制改革阶段,我国城市合作信用社股权结构和组织形式十分复杂,管理混乱,缺乏监管,导致大量不良资产。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经过整顿和清理,大部分城市的合作信用社已经通过合并改组为地方城市商业银行。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初是由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组成的,主要为入股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由于在很长一段时期里,中国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忽略了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经济,二元经济格局中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扩大,中国农村的经济基础薄弱,农民相对收入水平不断下降,这使得中国农村的信用基础遭到严重削弱。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损失惨重,国有大银行(包括中国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纷纷撤出农村地区,股份制商业银行则视农村金融为高风险禁区而不愿涉足。农村合作信用社由于长期产权不明,政企不分,资产质量很差,目前正处在严重的困难时期。另外,农村地区自发形成的民间金融,如“抬会”、“基金会”等则愈演愈烈,高利贷盛行。农村金融问题的严重性,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关注。自21世纪初,中央政府开始对农民问题和农村问题采取一系列重要政策调整,从实施减免农业税政策以增加农民收入,到如何理顺农村金融体系都在中央政府的考虑和运作之中。然而,由于中国农村问题是长期积累下来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所以农村金融体系十分脆弱。因此,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只有在国家整个农业调整和改革的大思路基本清晰的条件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才能确定。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该行的前身是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原由邮电部管辖,以经办储蓄和个人汇兑等负债、结算业务为主,但是不能办理发放贷款这类资产业务。如前所述,由于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日趋脆弱,可以依赖的银行和信用社越来越少,广大农民(包括在发达地区打工的农民)只得将其收入存入遍布农村的邮政储金汇业局网点。然而,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的业务范围决定了它们客观上成了农村的“抽血机”,进一步削弱了农业的资金基础。中国政府已经充分意识到中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严重性,作为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已经于2007年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并将其业务定位于以农村金融和零售金融业务为主。

(8)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家租赁公司是成立于1987年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目前,全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20余家。

(9)典当行。典当关系的实质是以质押为条件的货币借贷。典当行以实物占有权转移的形式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临时性质押贷款。典当行在我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00年前的东汉时期,甚至更为久远。直到19世纪20年代,在适应工商业和城市发展需要的票号诞生之前,典当行一直在中国传统金融业中居于重要地位。1987年,消失了30多年的典当业在温州、沈阳等地萌生,随后在全国兴起,对满足社会生活需要,促进非国有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然而,典当行业的规模在我国一直不大。

3.政策性金融机构

(1)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非盈利性的金融机构。1994年以前,中国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分别由四家国有专业银行承担。1994年,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制定的“把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相继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市场化程度的加深,我国金融管理当局2006年决定将先后对这些政策性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改革后的政策性银行将在继续实施业务政策性导向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

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确保重点建设资金需要,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节。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向金融机构发行政策性债券,其资金运用的领域主要包括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直接增强综合国力的自主产业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重大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服务。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也从国际金融市场筹措资金。该行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办理与机电产品出口有关的各种贷款和转贷款,以及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中国进出口银行不设营业性分支机构,但根据业务需要,在一些业务比较集中的大城市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规定,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资金,承担国家规定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该行的主要资金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同时也发行少量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业务范围主要是办理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2)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是1999年由国家投资组建,其主要功能是剥离和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这些公司负责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并将部分企业的贷款转化为对企业的股权。债权转股权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企业阶段性的持股人,参与企业的决策,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待企业生产效益好转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采取上市转让、兼并、分立、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我国有四家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这些公司根据国家政府设定的要求,剥离和处理的不良资产是按传统贷款分类法中的逾期贷款和部分呆滞、呆账贷款,但是1996年以来新发放的,已经逾期的贷款不属于剥离范围。国家给予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优惠的财税政策,如免收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费,免征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一切税收。由于剥离和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政策性很强,所以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最终损失,均须由财政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3)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其主要功能是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其主要业务是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该公司资本来源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是一家非盈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金融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营业机构包括总公司营业部、12个分公司,并在伦敦设有代表处。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这类企业在中国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各省市地方政府出资为主,各省市该类机构的数量不等。这种性质的信用担保公司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有一定的支持,但在经营中行政干预太多。在运营若干年后,以地方政府全资为主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损失很高,难以维系生存。进入21世纪后,中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更多地采取股份制的产权结构,运营方式也更加市场化,甚至出现了相当一部分民营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5.外资金融机构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外资金融机遇成了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1979年,我国批准第一家外资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1年,中国批准设立改革开放后的第一家外资银行分行——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1985年,有关部门允许在厦门、珠海、深圳、汕头和海南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1990年,配合浦东开发,批准上海对外资银行开放。1992年,又批准沿海七个城市对外资银行开放。1998年7月,中国宣布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在任何城市设立机构。中国加入WTO,签署服务贸易总协议,承诺在过渡期结束后将逐步全面开放中国金融业。在这段时间内,外资银行在华的扩展有了很大的推进。截止到2006年6月,共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了183家分行(下设52家支行),法人机构14家,代表处242家。其中103家外资银行分行、7家法人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已经达到972亿美元,各项贷款余额519亿美元,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贷款余额的2.0%,外汇贷款余额339亿美元,占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币贷款余额的20.0%。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重要性日显突出。(12)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外资金融机构已经纷纷作为战略投资者入股我国许多大中型商业银行。2007年,中国政府承诺的过渡期已经结束,作为全面体现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同时符合“竞争回避”国际惯例原则的措施,中国银监会发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2006年12月起施行。《细则》体现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明确了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开展业务包括从事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申请程序和审批时限,同时对实施改制的外资银行给予相应激励。比如,允许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独资银行可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同时可保留1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主要经营以其母行信用发放的大额外汇贷款以及资金交易业务。为保持外资银行业务稳定持续经营,给予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执行某些监管指标方面相应的宽限期。《细则》除对外资法人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外,同时也为外国银行分行提供了更加有利于发展的制度安排,外国银行分行目前的经营成本、业务范围均不受任何影响,而且简化了其业务许可层级。在现有业务范围基础上,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这项业务扩大不需审批,也不再要求增加营运资金。外国银行分行随时可根据自身发展战略,改制为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截止到2007年4月,已有花旗银行、汇丰银行、东亚和渣打银行等国际银行正式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在华开办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机构的申请,并获得了中国银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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