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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市场主要风险及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时间:2022-12-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期权价格波动风险是指不同的市场因素变化所引起的期权价格变动的风险,例如标的证券价格的变化,市场对波动率预期的变化,利率变化,等等。对期权卖方而言,由于承担义务,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更大。市场流动性风险即期权合约持有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

从期权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角度来看,投资者面对的风险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割失败风险;交易所和结算公司需应对的风险包括市场炒作风险、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风险、结算风险、违约风险、操作风险等;期权经营机构面临的风险主要有运营风险、客户保证金管理风险、违法违规风险;做市商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定价风险、对冲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等。此外,近些年来在国际市场上时有发生的由高频交易、程序化交易引发的扰乱市场秩序的风险也是防范重点。

针对各种潜在的风险,上交所制定了对应的防范措施和风控制度。

7.1.1 投资者面对的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

期权价格波动风险是指不同的市场因素变化所引起的期权价格变动的风险,例如标的证券价格的变化,市场对波动率预期的变化,利率变化,等等。这些因素的变动,会对期权的价格产生不同方向、不同程度的影响;当这些因素同时变动时,对期权价格的方向、幅度的影响更不易判断。对期权买方而言,期权到期时,若没有内在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期权金。对期权卖方而言,由于承担义务,价格波动导致的风险更大。

针对期权价格波动风险,要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同时,需要对投资者作出适当性评估,严格执行投资者准入标准和分级制度。

2.市场流动性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即期权合约持有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例如,由于每只标的证券同时有多个期权合约挂牌交易,对于一部分合约,特别是深度实值或深度虚值的合约,可能会出现一整天无成交,甚至连续几个交易日无成交的情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投资者无法获得理想的市场价格,期权持有者不能轧平或冲销其头寸时,将面对无法平仓的风险。再例如,因期权标的证券停牌导致期权合约交易停牌,或期权交易发生异常状况由交易所决定停牌时,投资者同样面临流动性风险的问题。

为应对市场流动性风险,一方面要组织投资者参与期权模拟交易,在实际交易过程中感受和理解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在期权市场引入国际市场成熟的做市商制度,为期权合约的交易提供流动性,尽可能地缓解流动性不足的问题。

3.行权失败风险

作为期权买方的投资者在合约到期并提出行权时,可能会因为未能备齐足额的资金或现券,而无法履行支付义务,从而导致行权失败。例如,投资者对持有的股票认沽期权提出行权时,需要交付相应数量的标的股票。若投资者在行权日未能提交足额的该标的股票,就会被当作行权失败处理。而发生行权失败的情形时,投资者无法以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证券,也就无法享有期权带来的收益。

就国际经验来看,在欧美、中国香港等成熟的期权市场,投资者因无法备齐足额的钱券而导致行权失败的情形并不多见。这主要是因为,通常投资者提出行权时,都是当期权处于实值时,即认购期权的标的市价高于行权价,认沽期权的标的市价低于行权价。在这种有明显获利机会的情况下,券商、经纪商通常都会很乐于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帮助投资者完成行权支付的义务,并就此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实现双赢的结果。

而目前中国内地市场有关融资融券的规则,对以期权行权交割为目的的融资融券,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复杂性,且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因此,在能够实现高效、快捷地以融资融券的方式来帮助投资者完成行权交割之前,投资者还是需要对行权失败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

4.交割失败风险

交割失败风险是指期权合约的义务方因不愿履行合约承诺,或因其他客观原因而无法按照合约规定完成交割的风险,包括实物交割失败的风险和现金交割失败的风险。作为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场内期权,由于实行了中央对手方的集中清算和担保交收制度,交割失败的风险并不突出。

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在特殊情况下,投资者还是会有无法按照合约获得标的物的风险。例如,认购期权的义务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标的证券。结算公司在判定义务方违约后,将启动违约流程处理,以现金结算的方式完成交割,同时扣收义务方部分或全部的保证金作为惩罚,并对行权方进行现金补偿。此时投资者虽然获得现金补偿,却无法依合约规定收取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因而面对现货交割失败的结果。再例如,期权的标的证券在合约到期日的次日(交割日)突然停牌,导致被选中进行交割的期权义务方无法从现货市场上购买标的证券,无法完成实物交割流程,只能以现金结算的形式作为替代。此时义务方虽然无法完成实物交割,但并不属于违约,而投资者还是无法收取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仍然是现货交割失败的结果。

相对于实物交割失败的风险,现金交割(认沽期权的义务方)失败的风险更小,这是因为当认沽期权的义务方未能按照合约规定交付资金而违约时,结算公司除了可以处置义务方的保证金,还可变卖义务方的待交收证券,以此补足交割款。即使出现因停牌无法变卖的情形,结算公司亦有权力处置违约方持有的其他证券资产,并以此补足期权义务方的资金义务。

对于交割失败的风险,结算公司有一整套制度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对于不属于违约性质的交割失败(如标的证券停牌),将以现金结算的方式完成交割,以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不受损失;对于义务方违约引发的交割失败,结算公司首先会以中央对手方的身份尽可能完成交割,同时对义务方进行处罚,并对投资者进行补偿。

7.1.2 交易所和结算公司面对的风险

1.市场炒作风险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参与者中散户众多,投资者喜欢跟风炒作,加之期权交易具有杠杆性且可进行日内回转,期权交易有可能会出现爆炒情形,导致期权市场秩序受影响,交易价格扭曲。

针对市场炒作风险,交易所推出了七项防范措施:

(1)涨跌停板制度:鉴于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如果不对期权价格设置涨跌幅,在无风险套利交易不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市场炒作将很可能导致期权价格大幅度、长时间地偏离期权的理论价格,使得期权市场失去正常的经济功能。因此,上交所制定的期权涨跌停价格计算公式,对虚值、平值和实值期权的涨跌幅度作出了不对称限制,特别是对容易被爆炒的虚值期权涨跌幅作出了更严格的限制,从而可以更有效防范期权价格出现极度不理性的交易,避免价格过度偏离其理论价格。

(2)断路器机制:期权交易断路器机制是针对单个期权合约交易的暂停措施。如果期权交易价格超过参考价格规定的幅度时,自动触发断路器,暂时中断连续竞价而进入3分钟的集合竞价,撮合出一个新的交易价格,然后再恢复连续竞价。这种制度可以使市场参与者在期权价格发生较大幅度的变化时,重新评估市场状况,减少非理性交易行为。

(3)限仓制度:对会员和投资者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规定交易参与者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持仓的最大数量,以防范投资者过度炒作的行为。

(4)限购制度:鉴于期权产品高杠杆的特性,规定个人用于买入期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证券账户总资产或持有沪市证券市值的一定比例,从而控制投资者仓位,抑制大规模炒作行为。

(5)大户报告制度:持仓数量达到或超过持仓限制的一定比例时,投资者需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头寸情况、交易用途等,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行为。

(6)投资者准入制度:确保引入适当的投资人,使产品复杂性与投资者专业性相匹配,从而减少市场被爆炒的不理性交易行为,使期权市场的经济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提高投资者准入门槛的同时,交易所也要求券商加强对客户的管理,对投资者交易期权采取权限分级制度:基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期权的熟悉程度,个人资产规模,证券交易经验,证券交易账户资金额,受教育程度等,对投资者进行交易权限的分级。

(7)风险提示制度:交易所实时监控会员和客户交易与持仓情况,必要时可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和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潜在的风险。

2.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风险

由于期权价格和现货价格联系密切,投机者可能通过操纵现货市场或利用现货市场内幕信息在期权市场进行非法牟利。

对于操纵现货价格的问题,交易所会在期权标的股票的选择上从严把关,只选择流通市值大、流动性好、波动性适中、抗操纵性好的股票。同时,交易所对期权市场的操纵与内幕交易进行一线监管,且实施现货市场与期权市场的跨市场监管,防范违规人员利用现货、期权市场之间的价格影响机制来操纵市场、获取不正当利益。

首先,上交所选择超大盘蓝筹股和ETF作为股票期权标的,因为此类标的被操纵的难度较大。这些标的证券具有市值大、流动性好、市场深度深的特点,风险可控;且标的证券走势与沪深300指数相关性普遍在90%以上,抗操纵能力强;从历史经验看,过去10多年来这类股票从未出现过操纵风险。

其次,交易所针对期权市场的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进行现货、期权的跨市场统一监管,可以实现实时的无缝隙监管,可更快、更容易地发现异常交易行为,确保发现操纵风险的能力和效率,有效防范违规人员利用现货、期权市场之间的价格影响机制来操纵市场、获取不正当利益。

此外,上交所期权交易采用实物交割的模式,可以满足投资者获得现货和锁定买卖价格的需求,同时也可以减少投资者在到期日操纵价格的动机,有效抑制操纵风险。配合限仓、限购制度、合格投资人制度以及做市商机制,可有效限制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风险,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3.结算风险

股票期权的结算采用二级结算模式,结算公司只结算到结算会员,不负责投资者账户结算,但提供投资者账户交易明细,由结算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在每一交易日结束后,结算公司对每一结算会员的权利金、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包括权利金(含手续费、税金等)的划转、合约持仓变更、维持保证金和行权资金的计算和收取等。

如果结算参与人没有做好客户资金管理、未足额收取资金,或者市场出现连续大幅波动导致客户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时,结算参与人可能会无法完成相应的资金交收,向结算机构缴纳的保证金也可能出现不足,造成较大的风险。针对这一风险,我们设计了7项机制来防范。

(1)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指结算机构规定的达成期权交易的卖方应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制度。保证金的收取是分级进行的,因此保证金又可分为结算参与人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结算参与人保证金是结算机构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收取标准由结算机构规定,属于结算参与人所有,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严禁将保证金挪作他用。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可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水平。客户保证金是结算参与人向客户收取的,收取比例由结算参与人规定,但要高于结算机构对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水平,属于客户所有,用于客户交易结算,严禁挪作他用。

此外,上交所期权推出初期将实行较为保守的保证金制度,从而确保期权卖出方缴纳足够的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

(2)逐日盯市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结算机构根据当日结算价及结算参与人未平仓义务仓合约数量计算并收取维持保证金。结算参与人资金保证金账户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标准的,结算机构发出保证金追缴通知,结算参与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逐日盯市制度保证结算参与人保证金账户上的余额不足现象不超过一天,因而能够将市场风险控制在交易全过程的一个相对最小的时间单位之内。

(3)前端控制

上交所期权交易系统将根据会员可用保证金余额控制客户的开仓,从期权合约开仓阶段即保障客户有足够的担保资金。

(4)强行平仓

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结算机构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的;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客户保证金不足或者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5)盘中试算

上交所期权风控系统将进行盘中试算,实现盘中实时盯市,通过实时风险分析,全面掌握结算会员的资金和财务状况,及时进行风险警示和处置风险。

(6)保证金监控机制

由上交所和登记公司共同建立具有类似期货市场上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功能的期权保证金监控机制,防止保证金被挪用或超用,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防范市场风险。

(7)结算互保金制度

上交所期权结算实行结算互保金制度,要求会员缴存结算互保金,协助结算机构完成行权交收。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参与人按结算公司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参与人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结算担保金制度作为一种防范违约风险的常用手段,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韩国交易所等国际市场通用

4.行权交割违约风险

投资者提出行权时,被指派到的期权义务方,在交割日无法准备好足额的标的证券或资金,将导致交割违约。相关结算会员乃至结算公司需要垫付资金或者证券,代为完成交收。但在某些情形下,结算会员或结算公司也无法代为完成交收。例如,在期权合约到期日,如果被提出行权的认购期权合约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达到了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某一比例,甚至超过了该公司的流通股本数,则认购期权的卖方肯定无法依合约完成所有股票的交割,从而引发违约风险。再如,结算会员因自身的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出现大面积的行权交割违约,也将直接影响结算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完成交收的能力。2008年雷曼兄弟(香港)破产时就出现了此类情形,当时香港交易所不得不为雷曼兄弟破产后无法履行的合约义务而承担巨额的损失。

针对行权交割违约的风险,交易所和结算公司设置的7项风控措施可有力降低交割违约风险:

(1)保证金制度:在期权交易中,义务方必须按照其期权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期权合约义务的财力担保,并视情形决定是否追加保证金。当会员保证金账户金额不能满足行权资金交收时,结算公司可对资金交收不足部分对应的会员维持保证金不予释放;同样,客户保证金是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作为对履约的担保。综合以上考虑,上交所在期权推出初期将实行较为保守的保证金制度,确保期权卖出方缴纳足购的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作为重点防范违约风险的措施。

(2)前端控制:交易系统根据会员的资金余额控制开仓,从期权合约开仓阶段即保障投资者有足够的担保资金。对于提出行权的投资者,在其提出行权时检查其是否已备齐足额的资金或证券用于行权交割,不足额时作行权失败处理。

(3)盘中试算: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分别进行盘中试算,实现盘中实时盯市,通过实时风险分析,全面掌握结算会员的资金和持仓状况,及时进行风险警示和处置风险。

(4)强行平仓制度:当会员或投资者出现资金不足情形时,结算公司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需要强制平仓的,先由结算会员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执行,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5)限仓制度:限仓制度不仅可以通过限制会员和投资者的最大持仓数量,来防止市场风险过大或风险集中于少数交易者,防范操纵市场行为,还可以防止合约期满时因现券交割量过大,现货流动性不足而出现行权交割的大面积违约风险。

(6)结算互保金制度:结算互保金是由结算会员依结算公司的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与结算会员的维持保证金不同。该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化解行权交割违约风险。

(7)限开仓制度:以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为例,规定在任一交易日,某一标的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仓合约所对应的标的总数超过该交易所交易基金流通股本的75%(含备兑开仓持仓头寸)时,除另有规定外,则次一交易日起限制该类认购期权卖出开仓,直至未平仓合约数量下降到规定的水平之下。

5.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因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或人为因素导致意外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包括以下几方面:系统出现差错,或因计算机操作错误,储存交易数据的计算机因灾害或操作错误而引起损失的风险;因工作责任不明确或工作程度不恰当,不能及时、准确操作或发生作弊行为的风险;操作人员指令处理错误、不完善的内部制度与处理步骤等所造成的风险。

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的交易和结算系统承载着整个期权市场的交易和结算工作,一旦发生严重的系统故障或人为操作的失误,将对整个市场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因此,对于交易和结算系统的开发、维护和操作,必须设有专门的岗位和人员,对岗位和职责的设定和划分必须清晰明确。此外,还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对系统进行测试和检验,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同时制定完善的内部规则、业务制度、工作流程以及人员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检讨和改进。

7.1.3 期权经营机构面对的风险

1.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是指期权经营机构在为客户提供期权交易和结算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其技术系统存在缺陷、业务流程不合理或者内部控制不完善而给期权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决定运营风险的形成及大小的主要因素包括管理漏洞和内部控制失当、交易员操作不当以及会计处理偏差等。

对运营风险的防范,期权经营机构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运营管理和监察制度;对期权的交易、结算、交割的各个环节和整个流程制定出详尽、明确的业务规则;为业务系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建立定期检讨、改进的制度。

2.客户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权经营机构需要对投资者缴纳的保证金进行管理和监控,在投资者的维持保证金不足时需要及时提醒投资者补足,确保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失。

上交所要求期权经营机构建立自己的客户保证金监控系统,在客户保证金余额低于预设水平时发出警示;建立能够跟客户及时沟通的渠道和在特殊情况、紧急情况下,特别是可能会引发强行平仓时的处理机制、流程等。

3.违法违规风险

在公司内部,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期权业务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坚持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原则,贯穿于期权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业务环节,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期权业务与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在机构、人员、账户、交易系统、信息等方面相互分离,以隔离业务风险和防止利益冲突。期权经营机构经营管理层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管理期权业务风险,保证期权业务风险与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因内控制度有缺陷而被交易员钻空子进行欺诈性交易,从而导致巨额经济损失的案例近些年来时有发生。2008年,法兴银行的交易员科维尔通过在银行电脑系统内虚构交易和修改、伪造仓位等手段,给法兴银行造成了49亿欧元的直接损失,成为全球金融市场历史上因欺诈性交易造成损失数额最大的案件。2011年,瑞银集团交易员阿多博利进行的欺诈性交易和造假给瑞银集团造成了23亿美元损失,成为英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银行欺诈案,阿多博利也因此被判处7年监禁。

对于这方面的风险,券商必须建设针对期权交易、运行管理的监测监控系统;对内部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操作的可能性建立预防、调查、处理和惩罚的机制、程序和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有关期权交易结算的信息查询服务,等等。此外,交易所将联合结算公司建立期权保证金监控、预警机制,以便能够及时发现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影响股票期权保证金安全的问题。

7.1.4 做市商面对的风险

为了提供市场流动性,尤其对部分不活跃合约提供流动性,做市商需向投资者提供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但是,做市商在向市场提供流动性时,也存在较大风险。做市商面临的市场风险与普通投资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做市商的交易是被动完成的,很难像普通投资者那样主动选择交易时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因此,做市商必须保持高效的风险对冲能力,其管理、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直接关系着做市商的盈利甚至是生存问题。做市商面对的风险主要包括定价风险、对冲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定价风险

定价风险是指做市商提供的双边报价以及由此导致的最终成交价格定价错误的风险。定价风险体现在对波动率的预测上。假设做市商开仓卖出期权合约,如果该期权的隐含波动率小于期权有效期内的实际波动率,就意味着卖出期权的价格低于实际的对冲成本,会导致亏损;同理,如果做市商开仓买入的期权合约的隐含波动率高于期权有效期内的实际波动率,即买入期权的价格高于实际的对冲成本,同样会导致亏损。

做市商需加强自身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确保他们在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做市交易。

2.对冲风险

除了定价风险,做市商进行Delta风险对冲的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对冲效率。Delta风险对冲是指做市商按照期权的Delta值来买卖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也是做市商对冲自身期权头寸风险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由于期权的Delta值是一个动态量,随着期权标的证券的价格、波动率、剩余期限、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即使做市商定价正确,但如果对冲效率低下,特别是在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急剧的变化时,对冲频率过低或过于频繁,都可能会导致损失。

对冲风险是无法完全消除掉的风险,也是做市商所必须承担的市场风险。做市商需要配备经验丰富的交易员,建立高效的定价、报价、交易、风控等系统,把对冲风险限制在一个较小且可控的范围之内。

3.流动性风险

期权做市商的流动性风险与正股市场的流动性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说,做市商就是通过各种风险对冲手段,将基础证券的流动性传导至衍生品市场。由于做市商对冲的时效要求比较高,如果正股流动性低,那么做市商在对冲风险的交易过程中,所承受的冲击成本会放大。因此,在推出个股期权时,标的证券的流动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也是避免期权交易流动性过低,帮助做市商降低流动性风险的一个重要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所可以考虑为做市商制定异常行情下的处理原则,比如可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期权价格涨跌停时)只提供单边报价;对交易极不活跃的合约(如深度实值或深度虚值的合约)允许更大的买卖价差;在市场出现异常状况时暂时豁免做市商的报价义务,等等,帮助做市商降低其风险。

7.1.5 其他风险

1.高频交易、程序化交易风险

由高频交易、程序化交易引发的大规模的错误交易和错价交易在国际市场上时有发生。这类交易策略的特点是一旦策略生成,交易指令(通常是市价单)立刻以最快的速度发出,且高频率地发出,所以一般不会有人工操作来对这些指令进行检查复核。这种特点使得错误交易指令被发现的难度大大增加,往往是被发现时已对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由于期权高杠杆的特性,期权交易出现大量的错单、错价时,会对现货市场产生更大、更严重的影响。因此,高频交易、程序化交易的风险是期权业务方案中的风险防范重点,具体措施如下:

(1)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期权交易制度规定,单笔申报有最大数量限制。这一措施可以对交易者向交易所发送的错误交易单(通常是市价单)的数量和速度作出限制,也就不容易出现在很短的时间内发出巨量错误交易单的情形。

(2)涨跌幅限制

如果交易指令发出的是错价单,且报价超过了涨跌幅限制,该指令在上交所的交易系统里会被自动退回,而不会进入竞价系统。这种情况连续发生时是很容易被券商和交易所注意到的。即使交易单的错价并不如此严重,但只要某笔交易突然出现涨/跌停,交易所也会很快注意到,并对有异常的情形迅速作出处理和反应。

(3)断路器制度

当期权交易价格超过参考价的某一个预设比例时,将触发断路器,暂停连续竞价而进入3分钟的集合竞价期。断路器制度可以有效地发现和警示错价交易。连续出现的触发断路器会引起交易所和交易者的注意,并可以立刻采取相应的行动。

(4)前端控制

交易所对所有的交易进行资金前端检查,资金足额时交易指令才可进入交易系统,资金不足额时,指令无法成交。资金的前端控制可以保证合约成交量超过资金额度的要求时交易将被中断,从而把错单交易对市场的干扰和影响降到最低,还有助于券商发现这些异常情况,同时作出调查和补救措施。

(5)盘中试算

交易所在盘中以市场实时成交价格(包括现货)进行盘中盯市,在线计算各账户、各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对其风险进行评估,协助登记公司对客户保证金进行监控,这一措施同样有助于及时发现异常交易的情形,降低发生大规模错单交易的可能性。

(6)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对交易参与人持仓数量的限制,规定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标的所有合约持仓(含备兑开仓)的最大数量。对不同类型投资者设置不同的持仓限制,如个人投资者、一般机构投资者、自营与做市商等。即使在投资者资金足额的情况下,当投资者的持仓达到限仓规定后,同样不可继续交易,也是预防因系统自动生成订单或高频交易等指令导致巨量错误交易的重要措施。

(7)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参与人或投资者对某品种合约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交易所认为需要交易参与人或投资者报告的,交易参与人或客户需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交易用途等,可以帮助交易者识别其异常交易的情形。

(8)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权限控制

交易所可在发现交易者有异常交易状况时,对该交易者的交易权限作出限制,如暂停接收该交易者的某一类型指令单,断开系统接口,限制买卖等,从而避免错单交易产生更大的影响。

2.长期停牌风险

标的股票停牌时,期权交易必须同时停牌,以防止有人利用内幕消息,通过期权交易非法获利。但有时,投资者买入期权合约后,如果标的股票发生长期停牌,甚至到期权到期时都未复牌,则投资者无法平仓出场,也无法行权交割。这种情形往往是期权交易双方都不希望看到的。

对于上交所的股票期权来说,能够成为期权标的的股票必定是流动性好的大盘蓝筹股,发生长期停牌的可能性应该说并不大。但即使如此,这种可能性仍然是存在的,投资者必须对这一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发生此类情形时,投资者须按规定进行结算或交收。

7.1.6 股票期权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

针对各种潜在的风险,上交所制定的防范措施和风控制度包括投资者教育、做市商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断路器机制、限仓制度、限购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投资者准入制度、风险提示制度、跨市场监管、保证金制度、前端控制、盘中试算、强行平仓、结算担保金制度、限开仓制度,等等,在不影响成本和效率的同时,做到对各种重大风险的有效防范。

表7.1 股票期权主要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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