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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

时间:2022-1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管理黄金外汇储备是中央银行应负的责任。对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央银行影响商业银行体系准备金,从而实现金融宏观调控的全过程。中央银行审查批准具体的数额、期限和利率,有的还规定用途。超额准备金是相对法定准备金而言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保持的超过法定存款准备的存款,可用于进行票据清算或同业资金往来。

5.4 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

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其区别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央银行通过其自身的业务操作调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进而实现宏观金融的调控。

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中央银行业务操作情况集中反映在一定时期的资产负债表上,因此,必须先了解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结构。

表5.1是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一般格式。

表5.1 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

就负债方而言,流通中现金指中央银行发行的由社会公众持有的以及各金融机构库存的纸币和辅币,其比重是负债项目中最大的。各项存款包括国内商业银行存款、政府部门存款、外国存款等,其中商业银行的存款比重最大。其他负债指以上负债项目中未列入的负债,如邮政储蓄存款等。资本项目指中央银行的自有资本,一般包括股本、盈余结存以及财政拨款。

就资产方而言,黄金外汇储备包括黄金、外汇以及特别提款权等。管理黄金外汇储备是中央银行应负的责任。储备黄金和外汇要占用中央银行的资金,因而构成中央银行资金运用项目的一部分。在资产项目中放款所占比重最大。放款既包括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和再贷款,也包括对财政以及国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放款,但主要是对商业银行的放款。各种证券主要是中央银行持有的政府债券,这些政府债券一部分是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进的,另一部分是商业银行要求放款时的抵押。除本国政府债券外,此项目还包括企业债券以及外国政府债券。其他资产指以上三项未收入的资产,如土地、房屋、设备以及待收款等。其中待收款是指中央银行办理清算业务时形成的应收未收款。

由于各国信用制度和信用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别,各国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的具体内容和项目也不尽相同,表5.2是2010年9月我国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

表5.2 中国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5.4.2 影响基础货币的因素

对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央银行影响商业银行体系准备金,从而实现金融宏观调控的全过程。

1)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与负债业务相对的是资产业务,中央银行通过资产业务,实现其发行货币及最后贷款人等重要职能,对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有买卖储备货币、放款业务等。

(1)买卖储备资产

集中管理储备资产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这一职能的实现必须通过储备资产的买卖业务来进行。中央银行买卖外汇、黄金等储备资产,可以调节国家的国际储备,促进国际收支的平衡,保持汇价与币值的稳定。

中央银行在买卖外汇、黄金储备资产时,一要确定合理的储备数量,国际储备过多是对资源的浪费,过少则有可能丧失国际支付能力。因此,确定合理的持有水平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般认为一国外汇储备应相当于3个月的进口额。二要确定合理的储备结构,一般国家都是从安全性、收益性和可兑换性这三个方面来考虑储备资产的构成比例。

(2)放款业务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必要时必须对商业银行和政府发放贷款。

①对商业银行的放款。也称最后放款,中央银行由此而获得最后贷款人的称呼。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放款共有三种形式:第一,信用放款。这是凭商业银行信用情况而提供的贷款,只有少数信用极佳的商业银行才能得到。第二,抵押放款,即再抵押。抵押对象多为政府债券和商业票据。第三,贴现放款,即再贴现。这是中央银行最基本、最普遍的放款形式,再贴现率也因此成为金融市场上一项重要的基准利率。再贴现从形式上看是一种票据买卖,但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放款。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放款有严格的限制,一般只发放短期贷款,只能用于解决临时性的资金周转困难,绝不能用于证券投资和发放长期贷款。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必须报送资金营运或财务情况报告,说明贷款的理由。中央银行审查批准具体的数额、期限和利率,有的还规定用途。

②对财政部的放款。对财政部的放款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直接贷款,方法与商业银行放款大体相似。二是透支。许多国家为了防止财政部滥用借款权力,一般都禁止财政部透支,向财政部的放款也有限制性措施。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8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

③其他放款。主要是中央银行对外国中央银行和国际性金融机构的贷款。

(3)证券业务

中央银行买卖证券是为了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不是为了赢利。

在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证券买卖业务是中央银行主要的资产业务之一。中央银行买卖证券一般都是通过公开市场进行的。买卖的证券主要有国库券、公债券以及一些信誉很高的商业票据、公司债券等,其中主要的是国库券。

买卖证券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次性买卖。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增加或压缩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时,就会一次性购买或出售某种证券,直到购足或售足为止。另一种是附有回购协议的买卖。即在购买时就定下协议,卖者必须在指定的日期按商定价格再购回所卖出的证券;反之,在出售时,中央银行就在指定的时间按商定价格收回那些出售的证券。这种形式一般用于对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的临时性调节。

为了避免财政依赖中央银行而滥发国债,造成货币发行失控,很多国家都规定中央银行不得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8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的负债业务

中央银行负债是指中央银行以负债形式所形成的资金来源,负债业务是形成中央银行资产业务的基础,主要有货币发行业务、存款业务等。

(1)货币发行业务

货币发行业务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中央银行通过经营货币发行业务,一方面提供了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满足了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和商品流通扩大的需要;另一方面也相应地筹集了社会资金,满足了中央银行履行其各项职能的需要。货币发行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的发行库,通过各家银行的业务库流向社会;二是指货币从中央银行流出的数量大于流入的数量:这两者通常都被称为货币发行。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再贷款以及购买证券、收购金银外汇等方式将货币投入市场,每一张流通中的货币都是中央银行对公众的负债,而对每一个货币的持有者来讲,其手中持有的货币也就是对中央银行的债权凭证。

(2)存款业务

存款业务也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之一,仅次于货币发行业务,包括商业存款、财政存款、外国存款和其他存款。

商业银行存款是指商业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两个部分。法定准备金由存款总额和法定准备金率决定。流动性较高的存款法定准备金率较高;反之,就较低。当法定准备金不足时,一般都是以商业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或库存现金来抵补。超额准备金是相对法定准备金而言的,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保持的超过法定存款准备的存款,可用于进行票据清算或同业资金往来。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都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所不同的是,法定准备金商业银行不能自由运用,而超额准备金属于自由准备金,商业银行有权动用;中央银行对法定准备金往往不支付利息,对超额准备金却要支付利息。

财政性存款包括财政存款和政府、公共部门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其数额仅次于商业银行的存款。由于财政金库大都由中央银行代理,因此财政部在中央银行设有专门账户,当财政部征收税款、国有企业利润以及发行政府债券等,收入款项都记在财政部的存款账户上,当财政部拨付政府各项经费和资金给指定部门时,就直接从财政部的存款账户上划拨到有关单位存款账户。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资金是由财政拨付的,所以也属于财政存款。

外国存款指外国中央银行或外国政府的存款。外国中央银行或外国政府持有这些存款构成本国的外汇,随时可用于贸易结算和清算业务。

其他存款,凡是未列入上面三类存款项目的中央银行的存款都归入这个项目,其内容因各国情况不同而差异较大。在美国,主要是非会员银行为使用联邦储备体系的清算而存入的存款,而在我国则表现为邮政储蓄存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等。

中央银行在吸收存款时必须遵循这样一条原则:尽量不吸收脱离中央银行控制的存款。因为脱离中央银行控制的存款,其增加或减少有可能与中央银行执行的货币政策相悖,结果导致货币政策效果不良甚至失效。正是根据这条原则,中央银行一般不接受个人和工商企业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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