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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实践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规定从1994年起对商业性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控制。其中,商业银行的资产是指按风险权数计算的加权风险资产总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指标及其管理要求,各商业银行制定了系统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我国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是从信贷资金管理演变而来的。我国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是随着经济金融市场化进程而逐步进行的。

三、我国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实践

(一)我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主要内容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规定从1994年起对商业性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资产风险控制。根据这一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暂行办法》、《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形成了统一的、系统的资产负债比例与风险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上述文件,各商业银行分别制定了本系统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

1.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资产负债管理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规定以下13类资产负债管理比例指标:

(1)资本充足率指标。该指标规定金融机构的资本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商业银行的资产是指按风险权数计算的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风险资产=资产×风险权数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现行规定分别设定了0%、10%、20%、50%、100%五个风险权数来反映银行资产的风险程度。风险权数越大,说明该种资产风险越大。

信托投资机构与城市信用社的资产是指扣除缴存款准备金、保持的超额储蓄和购买的国库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政府性债券后的所谓“经过调整后的资产总额”。

(2)存贷款比例。该指标规定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商业银行不超过75%,城市信用社不超过70%;金融信托机构的委托贷款余额与委托投资余额两项之和不得超过委托存款余额以及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倍,自营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75%。

(3)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该指标规定商业银行1年期(含1年)的中长期贷款与1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城市信用社1年期以上的贷款不得超过各项贷款余额的30%,信托投资机构1年期以上的自营贷款不得超过自营贷款余额的30%。

(4)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该指标规定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不得低于25%。

(5)备付金比例指标。该指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两项之和与各项存款之比例不得低于5%~7%,城市信用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存放同业款、库存现金三项之和与各项存款之比例不得低于5%,信托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存放银行款、库存现金三项之和与各项自营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

(6)单个贷款比例指标。该指标规定商业银行对同一客户的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对最大10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与创造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城市信用社对单户企业的贷款余额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对单户个体工商户或居民个人贷款余额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对单户企业及控股机构的自营贷款及投资余额与自身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7)拆借资金比例指标。该指标规定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不得超过4%;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拆入资金不得超过核心资本余额;商业银行拆出资金与各项存款(扣除存款准备金、备付金、联行占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8)对股东贷款比例指标。该指标规定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

(9)贷款质量指标。该指标规定商业银行三项贷款(即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8%、5%、2%;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自营贷款中,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其中,催收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

(10)城市信用社的贷款投向比例指标。该指标规定城市信用社对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有企业的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70%。

(11)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投资比例指标。该指标规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长期投资扣除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后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短期投资扣除购买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后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3%。

(12)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对外担保比例指标。该指标规定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13)城市信用社的经营收益率指标。该指标规定城市信用社的年利润总额与资产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15%。

2.商业银行系统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指标及其管理要求,各商业银行制定了系统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施办法。各商业银行在其实施办法中,除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有关比例以外,还自行制定了成本、利润和风险管理指标,如资产利润比例、负债成本比例、应收利息比例或实收利息比例、二级存款准备金比例、资金利润率指标、信用贷款比例、资金损失比例、汇差清算比例、风险权重资产比例等。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实践

我国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是从信贷资金管理演变而来的。我国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是随着经济金融市场化进程而逐步进行的。1985年,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将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分开,中央信贷资金与信贷计划分开管理,改变了过去信贷资金上的“大锅饭”,即统收统支、有计划就有资金的做法;明确了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关系是借贷关系。同年中央银行又进一步规定对信贷规模实行指令性管理,各专业银行的贷款总额必须严格控制在贷款计划指标之内,不许突破。以信贷规模控制为主要内容的信贷计划资金管理体制,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和通胀压力过大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信贷规模控制也一直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从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运行过程来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信贷资金的规模控制,对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到过重要的作用,其存在也有其客观基础。

但是,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传统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金融宏观调控和商业银行建立内部约束机制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①金融市场发展形成的经营主体多元化导致国有银行在整个市场中配置资源的比重大幅下降。②资本市场发展导致直接融资规模扩大和筹资渠道多样化,银行间接融资的比重在下降。③中央银行单纯控制国家银行信贷规模,已经难以完全控制社会信贷总量。④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要求逐步减少政府对商业经营活动的直接控制,逐步实现国有银行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转轨以来,我国银行业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实践和探索,努力实现由事后考核向事前计划、事中调整和事后考核全方位管理模式的转变。

资产负债管理在我国的全面展开,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1994~1995年实行限额下的资产负债管理。1994年2月初,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开始在全国金融系统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国有银行于1994年对资金使用开始实行比例管理。成立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同时,各分行也相应成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建立例会通报制度,用以定期分析、检查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比例指标的具体执行情况。

2.1996~1997年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基础上的限额管理。为进一步适应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尽快完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国有商业银行运行机制,1996年,我国国有银行在信贷、计划资金管理等重要业务领域进行了针对性的改革。初步建立了统一授信、审贷分离、控制风险、内部协调、操作规范的信贷体制。信贷计划管理模式、存款增长方式、资金垂直调度体系等三个方面的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些改革加快了银行的经营方式的转变,有利于资产负债各项指标的达标。

3.1998年以来,我国银行业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1998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对国有商业银行长达11年之久的贷款规模限额的控制,在此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管理体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通知的精神,国有银行按照“集中调控、分类指导、比例约束、监控考核”的信贷资金管理基本原则,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

资产负债管理是我国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一个根本变革,也是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的根本转变。首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实施表明我国金融调控已逐步向间接方式转变,中央银行将更多地运用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来调整货币政策,有利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第二,用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能有效地防止货币和信用扩张,实现信贷资金管理的软约束向硬约束的转变。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前,信贷计划、资金计划的总量控制由于外部环境和体制的影响一直是软约束,实施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后,外部计划包括国家的经济计划和人民银行的信贷计划只是指导性计划,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则是根据银行业的特点实行硬约束,商业银行内部计划管理成为其发展的根本性管理手段,实现了外部约束向自我约束的转变,信贷资金管理的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第三,将促使国有商业银行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步伐,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加强经营管理力度,形成“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机制。保证商业银行资金在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方面的协调,使我国商业银行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国有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以来,逐步把加强管理、控制风险、提高效益转化为自觉、自主的意识和行动,使得资产结构逐步趋向合理,经济效益有所好转,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目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

第一,指标设计欠科学。主要表现在:在商业银行一级法人制度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指标设计,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总行,有些不适宜对基层行进行考核。在总分行体制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具有层次性,中央银行必须针对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监管指标。但是,目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测、监控指标都是针对法人即商业银行总行进行考核,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也只是机械地用考核商业银行总行的指标来考核商业银行分支行,从而降低了考核指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监控指标中所有涉及“资本类”的指标如“资本充足率”、“单个贷款比例”等不适用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同时,在上级行统一调度资金的情况下,用存贷款比例指标考核基层商业银行也没有意义。

第二,资产负债管理在执行中矛盾重重。一是资金与规模的矛盾。一些商业银行上级行对下级行实行的贷款规模管理,存在“有资金无规模”和“有规模无资金”的矛盾,普遍存在不计成本的揽存款和存款波动影响正常放款等被动经营和消极经营的问题,无法根据资金来源自主支配资金运用。二是期限结构不对称。商业银行的长期负债过多用于短期资产,实际上违背“效益性”和“安全性”的协调。三是资产负债结构单一。资产中贷款比重过高,其他资产比重极低,不利于银行分散风险,负债中绝大部分是一般性存款,其他负债如金融债券、拆入资金等比重极低,致使银行支付压力较大。四是资产、负债管理脱节。目前的资金高度统一管理的体制迫使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组织的存款需上存,贷款审批权由总行层层下拨,使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无条件加强自身的资产负债管理。

进一步完善资产负债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各项考核指标要以利润为目标,通过资产负债的量—本—利分析,合理确定资金的盈亏平衡点,并据以确定存款的成本、结构和贷款的规模及投向,改变存贷款经营方式;中央银行在制定各项考核指标时,要科学界定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经营侧重点,进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各商业银行总行也要以央行核定的指标为参考,按照优化配置、集约经营、提高效益的原则编制综合经营比例计划,并根据各级分行不同情况,下达不同的考核指标和监测指标,对非比例范围的经营项目实行授权管理。

第二,对资金存量和增量进行新老划断,实行分类管理。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金存量普遍质量较差,实行资产负债管理要在彻底摸清家底后,以一定时点的资产负债余额为基数,实行新老划断。对新增资金严格按照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对原有资金存量区别不同情况,认定基数,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扩大基层行的经营自主权。在明确各级商业银行的职责和相应的考核指标的基础上,深化商业银行的内部机构改革,精简分支机构,适当扩大基层行的经营自主权;鼓励各级经营行发展一定的中间业务,允许负债结构多样化,实现资产负债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经营效益;利用资金内部计价的利益驱动机制,把行长经营目标考核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各级经营行的积极性。

【注释】

[1]“三大支柱”是指:最低资本充足率8%的数量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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