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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行危机凸显监管缺陷

时间:2022-11-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投资银行业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依法对投资银行及其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美国投行危机始于贝尔斯登公司的倒闭。至此,占美国投行市场份额60%的前五大投行全部消失[2]。面对这些大型投资银行的高风险经营行为,美国投资银行的监管部门却无能为力,这实际上正是美国投行监管制度缺陷的反映。美国对投行的监管也有资本充足性方面的要求,但其具体要求几经变化,缺少一贯性和强制性。

案例2 美国投行危机凸显监管缺陷

投资银行业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依法对投资银行及其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监管模式和特点如表18-2:

表18-2 投资银行业监管模式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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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机前美国监管模式

金融危机前,美国的金融监管是一种以美联储为中心的“伞形双层多头监管”模式,这是一种介于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之间的监管模式。“伞形”是指以美联储为中心、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为旁支;“双层”是指联邦层和州政府层;“多头”是指美国联邦政府针对金融分业经营的需要设立了多个监管主体(见图18-2)。

图18-2 金融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模式

二、美国投资银行危机

美国投行危机始于贝尔斯登公司的倒闭。2008年3月13日,贝尔斯登向美联储申请破产保护;3月24日,摩根大通银行每股10美元收购贝尔斯登公司。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保护;美国银行以每股29美元收购第美林。2008年9月21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批准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转为银行控股公司。至此,占美国投行市场份额60%的前五大投行全部消失[2]

五大投行在破产、被收购或转型之前有着共同的特点,即高风险经营。

(1)2000年以来,除贝尔斯登公司在个别年份之外,其他四家主要投资银行的利息和股息收入都占总收入的50%以上,交易性损益占总收入的10%以上。这就决定了其收入将随着持有证券价值的变化而剧烈波动,其经营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2)五大投行大大量借贷运营资金,杠杆率(总负债/净资产)很高,增加了经营风险(见表18-3)。

表18-3 2007年四大投行的杠杆率

(3)大量持有高风险金融衍生品债务担保工具(CDO)和信用违约互换(CDS)等。雷曼兄弟2006年占次级贷款证券市场份额的11%;摩根斯坦利2007年第四季度持有与次贷相关的资产为61亿美元,约占其所属的金融资产项目的40%,2008年8月底增加为103亿美元。

三、美国投资银行监管缺陷

面对这些大型投资银行的高风险经营行为,美国投资银行的监管部门却无能为力,这实际上正是美国投行监管制度缺陷的反映。

(一)资本充足性监管不足

商业银行按照通行标准,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美国对投行的监管也有资本充足性方面的要求,但其具体要求几经变化,缺少一贯性和强制性。

《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次对投资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做出了规定;1975年,SEC颁布“替代方案”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2004年SEC又增加了一种新的净资本计算规则(或称集团监管规则);2004年后,针对大型投资银行的净资本比率限制实际上已不存在,从而各大投资银行纷纷大举借债经营;2008年9月26日SEC主席承认2004年的集团监管规则失败,并宣布不再执行。

(二)资产风险集中度监管缺失

美国对投行资产的集中度却缺少限制,投行可以无限量持有相同品质、具有同样风险的资产(CDO、CDS)。CDO的标的资产通常是信贷资产或债券。CDS合约的买方通过购买这类合约的方式,将债务人违约的风险转移给了合约的卖方。CDO、CDS都不属于标准化产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价格并不公开,而且其中的一部分基础资产为住房次级贷款,蕴藏着极大的风险。

(三)紧急救助制度缺失

紧急救助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发生清偿能力困难的银行提供紧急援助的行为。具体的救助方法有中央银行提供低利贷款、存款保险机构援助和政府援助(包括向问题银行投入资本金或大量存款、将问题银行收归政府经营、承担银行债务等方式)。

与商业银行监管不同,美国一直都没有对投行的救助机构。因此投行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只有申请破产或被兼并。

四、总结与启示

总结美国投行的问题,有如下四点:

(1)缺乏统一监管者和必要的协调机制,无法防范和应对系统性风险或危机;

(2)金融监管职能的重叠造成金融监管死角;

(3)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差,尤其是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

(4)美国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与其混业经营的市场模式严重背离。

为防止金融危机的历史重演,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使之成为法律,标志着历时近两年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立法完成,华尔街正式拉开新金融时代序幕[3]

近年来,我国证券业经营和控制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有较大提高,证券公司杠杆比率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但结合美国投行缺乏监管在金融危机中产生的问题,我国证券业应积极汲取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参考国际投资银行的新趋势,以实现更加稳健的发展。

1.把握好金融创新的力度和节奏,加快建立证券行业的自主创新体系

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是金融创新过度、金融监管不力。而我国证券业的情况正好相反,金融创新不足。因此,我国应在风险可测、可控和可预期的前提下,加强并进一步深化我国证券业的金融创新。

2.完善金融衍生品的定价机制

对于证券化衍生产品,如何在市场交易中体现其真实价值是资产证券化金融创新的关键。只有建立并完善金融衍生品的定价机制,才能增强其交易透明度,有效避免信息失真,解决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其流动性,从而有效遏止资产过度证券化,更好地适应实体经济的发展需要。

3.加强金融衍生品的全面审慎监管与风险控制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金融创新的过度、衍生产品的泛滥很大程度上源于金融监管的严重缺失,因此加强金融衍生品的全面审慎监管风险控制极为重要。主要应采取以下措施:(1)监管机构应当限定证券公司产品和业务创新中的杠杆比率上限;(2)证券公司应当针对产品和业务创新加强风险管理与控制,谨慎运用财务杠杆;(3)证券公司应当将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风险纳入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4)证券公司应当对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结构和标的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以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4.加强证券市场尤其是场外市场的监管

跨机构、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产品不断出现,金融机构业务日益交叉、渗透和融合,因此,应当加强监管合作与协调,发挥协同监管效应;调整监管机构层次,明确界定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范围,填补监管“真空”或监管“盲区”;从以机构性监管为主逐步转向以功能性监管和目标监管为主,建立伞状金融监管体系,实行金融综合监管。

(供稿人:向松修改人:田雨/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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