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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监管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金融企业的监管存在的真空地带和薄弱环节向美国政府的金融体系的监测、防范或应对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挑战。  美国财政部经过与“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的个别成员、个别国会议员、学术界、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倡导者、一些基于社区的组织、工商界和市场参与者广泛协商,提出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总体框架及具体思路。  (一)推进对金融企业强有力的监管  在导致目前的金融危机的这些年里,美国的金融体系产生了危险的风险。

  在过去的两年中美国遭遇了自大萧条(theGreatDepression:1929-1933)以来最惨烈的金融危机。美国民众与失业、濒临倒闭的企业、下跌的房价和下降的银行储蓄艰苦斗争。所有这些挑战迫使美国政府采取非常措施,以恢复美国的金融体系,使民众可以贷款购买汽车或房屋、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或资助企业发展。

  这场危机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几十年以前。由于多年来没有遭遇严重的经济衰退,这一情形助长了美国金融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盲目自满情绪。例如近乎失败的长期资本管理机构和亚洲金融危机这些金融方面的挑战对美国经济增长的影响微乎其微,夸大了美国金融市场和金融公司的偿付能力总会有的这样的预期。资产价格上升,特别是住房价格飙升,隐藏了薄弱的信贷承保标准,掩盖了整个金融体系日益增长的杠杆化程度。

  即便是在美国最成熟的一些金融企业里,风险管理体系也未能跟上不断涌现的复杂的金融产品的步伐。由于证券化贷款缺乏透明度和标准,金融市场进一步削弱了承保标准。投资者过分依赖信用评级机构,市场纪律濒临崩溃。整个金融服务业的薪酬机制以牺牲长远价值为代价鼓励了短期利益的追逐。

  虽然这场危机的产生有许多原因,现在看来很清楚,政府原本可以有所作为——以防止许多问题产生并进而逐渐失去控制,最终威胁到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对金融企业的监管存在的真空地带和薄弱环节向美国政府的金融体系的监测、防范或应对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挑战。没有一家监管机构把保护经济和保护金融体系视为一个整体对待。对银行控股公司现有的监管措施重点集中在对分支行的保护,而不是对整个公司的全面监管。投资银行被允许选择不同的监管机构旗下的不同的监管部门,这种做法使投资银行逃避了适度的监管约束进而产生了大量的杠杆化信贷。其他诸如美国国际集团这样的公司拥有的参保存款机构,则因技术上依照相关法律并非“银行”而逃避了对银行控股公司的严厉监管。

  美国必须采取行动,以恢复其金融体系稳健性的信心。对普通家庭和企业造成持续的经济损害的现实不断提醒美国政府必需立即采取行动,改革金融监管制度,并使美国的经济进入可持续恢复的路径。必须建立一个全新的金融监管基础,这一金融监管机制必须简单明了,执行有效,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鼓励创新,并与金融市场与时俱进。

  美国财政部经过与“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PWG)的个别成员、个别国会议员、学术界、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倡导者、一些基于社区的组织、工商界和市场参与者广泛协商,提出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总体框架及具体思路。

  (一)推进对金融企业强有力的监管

  在导致目前的金融危机的这些年里,美国的金融体系产生了危险的风险。资产价格上升,特别是住房价格飙升,隐瞒了贷款承保标准的急剧恶化。那些美国最大的金融公司已经高度杠杆化并严重依赖于并不稳定的短期融资。在许多情况下,由于企业风险管理制度的薄弱未能让这些公司意识到暴露在它们的资产负债表表内和表外的巨大风险。信贷的繁荣伴随着房地产的泡沫。同时由于获得短期信贷比较容易,企业没有一旦危机发生时对流动性潜在需求的计划。当资产价格开始下降和市场的流动性冻结,公司被迫撤回贷款,限制了给家庭和企业的信贷。美国的监管框架没有能力应对具有如此广度和深度的危机。因为美国绝大部分最大的、相互关联度最高的、杠杆化最高的金融公司都以某种形式受制于联邦政府机构的监管,但是,这些监管的形式被证明是不够的和不一致的。

  首先,对资本和流动性的要求太低。监管机构没有要求公司持有足够的资本来支付交易的资产、高风险贷款、资产负债表以外的承诺,或要求在经济景气时增加资本以备经济萧条时之需。监管机构未能要求公司做好流动性大幅度下降时的应对方案。

  第二,在系统性的基础上,监管机构并没有考虑到大型的、相互关联度高的、高度杠杆化的金融机构一旦破产给整个金融体系和经济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三,对大型金融公司的综合经营业务的监管职责被分割在不同的联邦机构。监管责任的碎片化和“银行”的法律定义上的漏洞让业主银行和其他参保存款机构以商业化的运作模式选择他们的监管机构。

  第四,投资银行在政府监管不力的境况下运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运行十分脆弱,对冲基金和其他私人资本池的运作完全不在监管框架之内。

  要创建一个全新的、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基础,美国必须促进对所有金融机构更强有力的和一贯制的监管标准。类似的金融机构应接受同样类似的监管标准,不能留下监管的空白、漏洞或套利的机会。

  美国财政部拟组建一个由财政部主持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帮助弥补监管空白,促进政策的协调和争议的解决,并甄别在金融企业和市场活动中新出现的风险。这个委员会将包括联邦主要金融监管机构的领导,并在财政部备有长期工作人员。

  财政部拟对联邦储备委员会目前对银行控股公司(BHCs)的监管权力进行一个大的改进,创建一个对所有拥有银行的公司实施并表监管的单一的问责点。所有大型的、相互关联度高的、他们的破产对整个金融体系构成威胁的金融公司必须接受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并表监管,不管他们是否拥有自己的参保存款机构。绝不允许这些企业通过操控其合法的组织结构而逃避对其冒险活动的监督。

  根据该项改革建议,大型的、相互关联度高的金融企业将面临比其他企业更加严格的审慎监管规定,包括高标准资本要求和更有力的并表监管。实际上,这些措施将迫使这些企业内部消化他们一旦发生问题时给社会强加的费用。

  1.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促进信息分享和协调,确定新出现的风险,向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提出确定这些企业的建议:即由于这些企业的合并规模、杠杆化程度和相互关联度(一级金融控股公司:Tier1FHCs)的原因,一旦这些企业失败可能威胁到金融的稳定,并提供一个论坛用于讨论监管机构之间相互交叉重叠的问题。

  这个常设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促进机构间的磋商,加强对金融监管政策问题的分析,以便支持对新出现的趋势、潜在的监管空白和跨管辖区域问题的积极回应。“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成员应包括:(1)财政部部长,担任主席;(2)联邦储备委员会行长理事会主席;(3)“国家银行监督署”主任;(4)“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主任;(5)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6)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主席;(7)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主席;(8)联邦住房金融局(FHFA)主席。为了履行其使命,拟在财政部设立一个办公室,该办公室将为“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提供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团队的支持。

  “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将取代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针对系统性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协调方面的事宜拥有附加的权力和责任。“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将履行以下职责:

  (1)在各主要联邦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就政策开发、规则制定、考核、报告要求和执行行动方面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

  (2)提供一个论坛,就各主要联邦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跨区域问题开展磋商。

  (3)寻找并辨识监管的空白,就市场发展和潜在的新的风险向国会并编写一份年度报告。

  “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将有权力建议哪些金融公司将接受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对待。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将被要求与“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就以下事宜进行协商: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慎标准,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系统、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以及相关活动制定风险管理标准。“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一个分部将负责确定是否请求对大型的、相互关联度高的企业的解决方案授权。给“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授权,使他们有权从任何金融公司收集信息,并赋予他们确认新出现的风险的责任和要求监管机构注意并作出反应的权力。

  新组建的和现有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司法管辖的界限将进行仔细地划分,以防越俎代庖,一般每一个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应具有为实现其使命而制定和执行规则的专属司法管辖权。然而,不断涌现的金融产品和实务将会给系统性风险、金融企业审慎监管、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提出新的问题。

  为了能够监测金融市场新出现的、可能会对金融稳定构成的威胁,“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有权力通过其在财政部的常设秘书处,要求美国的任何金融公司向其提交定期报告和其它报告,唯一的目的在于评估金融活动或参与金融市场活动的公司对金融稳定的威胁程度。针对美国政府监管的公司,“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依靠由发挥监管机构作用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单位收集的资料。

  2.对所有大型的、相互关联度高的金融企业实施高水平的并表监管

  (1)任何金融公司——由于其合并规模、杠杆化程度和关联度决定如果某个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破产将会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必将接受强有力的并表监管,不论该公司是否拥有参保存款机构。

  美国本土的巨型投资银行和美国国际集团的突然失利是这次金融危机中最具摧毁金融稳定的事件。这些公司是巨型的、高杠杆的、并与美国金融体系中其他主要参与者关联度极高的,但恰恰对他们的监管是最无效的。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资本或流动资金缓冲器,难以抵御发生在2008年的金融状况的恶化。虽然绝大多数这些公司拥有联邦参保存款机构,他们选择拥有的这个存款机构在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框架下并不认为是银行,因而逃避了适用于严厉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制度。

  对这类金融企业将提出一个新的、更强健的监督制度:一旦它失利,它的合并规模、杠杆借贷和关联度可能威胁到金融稳定。

  美国政府把这些企业全部确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这些企业无论现在是否被当做银行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都将受到强有力的并表监管。

  (2)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将具有并表监管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权力和责任。

  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力划归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因为依照规定联邦储备委员会现在是所有银行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机构。由于在当前危机期间公司结构的变化,联邦储备委员会已经基于宽泛的企业范围履行对美国全部主要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监管。相对而言,联邦储备委员会在实施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是较有经验和资源的机构。

  在甄别哪些金融公司应当接受如同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那样的监管事宜方面,“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将被要求发挥重要的建言献策作用。联邦储备委员会将被要求与“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就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审慎标准进行磋商。

  审慎标准制定和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的最终责任必须依靠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美国公众期望一个明确的、可识别的实体,而不是一个委员会或多个机构,这个实体将对它制定的标准负责,而这个标准将防范由于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潜在的失败给金融系统和公众带来的风险。此外,一个包括特定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在内的委员会,诸如商业银行或证券经纪交易商(功能监管部门)可能不太关注系统性的需求,而更侧重于他们监管的金融公司的需求。例如,为了促进金融稳定,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机构可能对该公司的分理处执行比功能监管部门更加严格的审慎监管标准,这是因为功能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仅仅是维持分理处的安全。

  把监管责任分散到若干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做法将以其它方式削弱有效监管的激励。例如,它会削弱相关机构及时采取行动的激励,反而形成无效的监管标准长期存在的风险。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必须从根本上调整监管所有银行控股公司的现行框架,以便有效地履行其监管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新责任。例如,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重点将超越银行分理处安全性和稳健性的范畴,将把银行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的活动和它们有可能对金融体系造成的风险纳入监管范畴之内。

  联邦储备委员会还需要开发新的监管手段,用于追溯绝大多数银行控股公司尚未显现的活动。

  (3)通过立法将向联邦储备委员会提出其必须考虑的甄别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准绳。

  立法机关应明确联邦储备委员会必须考虑的这些衡量因素——确定一个私人金融公司是否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衡量因素。这些因素应包括:(一)该金融公司的失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经济的影响;(二)该公司的合并规模、杠杆化程度(包括资产负债表外的风险)和对短期融资的依赖程度;(三)该公司作为家庭、企业、州和地方政府信贷来源和作为金融体系流动性来源的重要程度。

  联邦储备委员会将通过与财政部磋商制定规则,以指导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甄别。但是,在对私人金融公司适用具体的衡量因素时,联邦储备委员会应当被允许考虑其它有关衡量因素和行使自由裁量权。联邦储备委员会确定对私人金融公司适用这些规则时,财政部将不会参与。这些自由裁量权将允许监管体系适应金融活动中不可避免的创新和金融公司的组织结构。此外,如果没有这些自由裁量权,那些类似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理应受到全面监管的、大型的、高杠杆的、相互关联度高的金融企业就有可能逃避监管。例如,如果联邦储备委员会试图仅仅处置那些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超过一定数额的公司——比如类似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这样的公司,那么就会导致这些公司进行账外交易和运用账外交易手段的激励。要想把“美国国际集团类”的公司在监管体系之外滋长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灵活性是必不可少的。在甄别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过程中,联邦储备委员会应分析在严峻经济环境下这个公司的系统重要性。这种分析应该考虑到一旦公司失败可能对整个经济中的其他大型金融机构、支付系统、结算系统、清算系统和信用的可获得性的影响。考虑到这些公司有一个或多个分理处接受来自其他联邦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联邦储备委员会在确定哪家公司将被作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之前,应与这些联邦监管机构进行磋商。联邦储备委员会应定期审查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分类。“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应该拥有从其成员单位获取信息的权力,并向联邦储备委员会提出哪家公司被确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建议。

  为了使联邦储备委员会能够甄别银行控股公司以外的、要求实施如同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其他金融公司,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从这些公司收集定期报告和其它报告:美国所有符合某些最小规模资本门槛的金融公司。联邦储备委员会从某个金融公司取得报告的权力将限于:报告中包含合理必要的信息,以确定该公司是否是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对那些隶属于联邦监管的公司,联邦储备委员会应被获准查阅提交给其他监管机构的相关报告,联邦储备委员会要求报告的权力将限于:无法从其他监管部门获取的信息。如果基于监管报告、跟管理层的磋商和公开得到的信息,联邦储备委员会仍然无法确定某个金融公司的活动是否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那么联邦储备委员会就有权力审查美国所有符合某些最小规模资本门槛的金融公司。联邦储备委员会对金融公司审查的权力范围将被严格限制于:能够使联邦储备委员会确定那家公司是不是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合理的和必要的审查。

  (4)考虑到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潜在的破产风险可能对金融系统造成的巨大威胁,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将实施比其他金融企业更加严厉和保守的监管标准,包括资本、流动性和风险管理标准。

  因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潜在的破产风险可能对金融系统造成的巨大威胁,因此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将实施严厉的监管。与此同时,鉴于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体系和经济中的重要作用,给他们制定的审慎标准过高可能会限制长期的金融和经济增长。因此,联邦储备委员会与“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协商,以金融和经济长期增长的最低成本实现最大限度的金融稳定为出发点,制定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标准。

  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达到金融控股公司最低限度身份的资格要求。

  A、资本要求。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要求必须反映与金融困境、迅速去杠杆化或各家公司的无序破产相联系的大量负外部性,因此,在极端严峻的经济和金融形势下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要求将严格到足够有效。在经济繁荣时期责成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拥有足够高质量的资本,以使它们保持在经济萧条期间的状况超过审慎监管的最低资本要求。

  除了监管资本比率的要求,联邦储备委员会将运用监管评估手段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实力实施评估,包括在严峻形势下对资本充足率的评估、对公司资本规划事宜的评估和对基于市场形势的公司信贷质量指标的评估。

  B、迅速采取纠正行动。当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资本水平开始下降,公司及其监管部门必须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资本实施快速矫正,这种矫正制度类似于现存的、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良法案(FDICIA)框架下创建的、对参保存款机构的快速矫正制度。

  C、流动性标准。对那些承认因金融困境、迅速去杠杆化或各家公司的无序破产给金融体系带来潜在负面影响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联邦储备委员会应实行严格的流动性风险要求。联邦储备委员会应推动对这些金融公司流动性持续监测的稳健过程和这些公司的风险管理过程。

  联邦储备委员会将督促把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全部纳入公司的整体风险管理并建立明确的内部流动性风险暴露限度和风险管理政策。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对其流动性风险实施全方位的监控,定期对其多种流动性紧张的状况进行压力测试,包括短期状况和长期状况、公司的具体状况和整个市场的状况。这种压力测试将结合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风险暴露,包括非合同的资产负债表表外债务。

  D、整体风险管理。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预期必须与其风险、复杂性和经营范围相对称。这些企业应该能够识别本企业的风险浓度(信贷、业务线、流动性和其它因素),并针对这些风险浓度建立适当的限制和控制。为了令人信服地衡量和监控风险的浓度,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能够迅速识别公司范围内的聚集风险。

  E、市场纪律和信息披露。支持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总貌、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市场评价,这些公司将被要求提高公开的信息披露程度。

  F、限制非金融活动。不控制参保储蓄机构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将受制于全方位的审慎监管并适用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督指导。此外,对某个经济有利的、金融业和商业的分界线将延伸至适用这类金融企业的新阶层。据此,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将被要求遵守银行控股公司法案(BHCAct)规定的、非金融活动的限制,不论它是否控制一家参保存款机构。对过去尚未受银行控股公司法案规范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应考虑用五年时间与现有的、由银行控股公司法案规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行为施加限制的规范实现接轨。

  G、迅速解决方案。联邦储备委员会也将要求每个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编制和不断更新可靠的、一旦出现严峻金融形势下的公司快速解决方案。这种要求会对公司更好地监测和简化其组织结构产生激励,这种要求也会为政府、公司的投资者、债权人和清算对手方在发生公司倒闭事件时提供准备。

  联邦储备委员会应定期审查每个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方案。

  (5)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将延伸到它们的母公司和其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已经实施了监管还是尚未实施监管,也无论是在美国本土还是国外。对职能监管与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分理处的监管,仍主要由职能监管部门或银行监管机构实施,视情况而定。现代金融机构法案(GLBAct)引入的这些制约——对联邦储备委员会要求职能监管部门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分理处向联邦储备委员会提交报告、联邦储备委员会对职能监管部门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分理处实施考核或高标准的审慎要求或更严格的活动限制——应当全部废除。

  金融危机已经显示出并表监管机构对全部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并表监管的重大意义,而这是建立在并表监管机构对每个公司经营业务的了解之上的。这次金融危机清楚地表明,对一个综合金融公司的威胁和对整个金融稳定的威胁可以来自任何一条业务线和任何一个分支机构。试图要求某个单一的分支机构的功能监管部门为甄别或应对风险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因为风险跨越了许多不同的分支机构和业务线。现代金融机构法案阻碍了作为综合监管部门——联邦储备委员会的能力,这个能力就是从银行控股公司的分理处获得信息的能力或对银行控股公司的分理处施加审慎限制的能力,而这些银行控股公司的分理处已经有一个初级监管机构,他们包括:银行和其他参保存款机构;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证券经纪交易商、投资顾问和投资公司;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的实体;州保险监督机构监管的保险公司。通过仅靠其他监管机构的信息,并确保这些由初级监管部门监管的分支机构的活动不会对金融体系导致过度的风险,这些限制也使人们对银行控股公司范围内的情况难以形成真实的看法,也使人们对银行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为保护金融系统履行他们的责任难以形成真实的看法。为了促进监管的问责制,联邦储备委员会应该有权要求从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那些有初级监管机构的分支机构获得报告并进行检查。在某种可能的程度上,将从获得的报告或由其他监管部门进行的检查中搜集信息。联邦储备委员会也应有权对由初级监管部门监管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分支机构实施和执行更严格的审慎监管,以利应对系统性风险的关注,但只有经过与这些分支机构的联邦或州级初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协商之后方可实施。

  (6)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是宏观层面的关注焦点。也就是说,把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对金融系统的风险。

  审慎监管的重点历来是私人金融公司安全和稳健,或者说针对银行控股公司而言,重点是某个组织的非存款分支机构给其分理处构成的风险。源自美国的这次金融危机已经证明,对私人金融企业安全与稳健的狭隘的监管重点会导致失败,因为狭隘的监管重点难以检测和阻止对金融稳定新出现的威胁,而这些威胁是跨越许多机构或有其他整体性影响的。展望未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部门应继续使用其强化了的各种形式的正常监管工具,并且通过对这些公司的活动和风险暴露对彼此的影响、对关键市场的影响、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的严格评估,进一步补充这些工具。联邦储备委员会应不断分析各主要金融公司相互之间的关联程度和主要金融市场对这些企业的依赖程度,以便跟踪它们对更广泛的金融体系可能产生的影响。为了进行这种分析,联邦储备委员会应要求每家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定期报告其他主要金融公司都要面对的这些关联程度和依赖程度的性质和范围。此外,联邦储备委员会应不断监测所有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可能集体威胁金融稳定的风险浓度的累积——尽管从孤立的角度来看没有一家单个的企业可能会出现危险。

  (7)联邦储备委员会通过与财政部和一些外部专家协商并提出建议,以便更好地调整其结构和管控的职责、权力。

  这些改革思路对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的权力和职责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变化,包括增加了一些新的金融稳定的责任和减少其消费者保护的作用。这些措施将使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权力产生几十年以来最大的变化。为此,美国政府提议全面审核联邦储备委员会系统以何种方式实现其现有的和建议的职能,以及联邦储备委员会系统的结构和治理对其能力的影响。除去其它因素,这种审核应包括联邦储备银行的治理结构和联邦储备委员会在监管中的作用。这些审核将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牵头,在政府内外广泛采集意见,财政部和广泛的外部专家应对这项审核和由此产生的审查报告有大量的建言献策。一旦报告发布,财政部将考虑报告中的建议,并对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治理结构提出任何更改,以便适当改进联邦储备委员会为实现其法定责任的问责制和能力。

  3.提高对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的资本和其他审慎标准

  (1)财政部率领一个由联邦监管机构和外部专家参与的工作组,对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包括新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现存的监管资本要求进行了根本性的重新评估。并于20091231日发布了一份关于评估结论的报告。

  资本要求长期以来一直是促进金融公司安全和稳健、金融系统稳定的主要管理工具。但是在源自美国的这次金融危机开始的时候,资本规则根本没有要求金融公司持有足够的资本,以应对企业面临的风险。绝大多数在这次危机期间破产的银行在他们破产之前还被认为具有良好的资本储备。金融危机暴露出了美国现行的监管资本规则存在的许多问题。资本规则未能要求金融企业持有足够的资本应对隐含在资产负债表外的风险,这个问题从许多金融企业支持他们的结构性投资工具、资产担保的商业票据项目和建议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这些活动得到清楚的证明。资本规则未能有效覆盖资产交易的风险和某些结构性信用产品的风险。

  此外,许多构成银行资本基础的资本工具和银行控股公司不具备它们期望的消化亏损的能力。

  金融危机已经证明有必要从根本上审查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资本框架。这项审查应是全面的,应涵盖框架内的所有内容,包括资本的构成、风险覆盖范围、相对风险权重和校验。特别是这个审核应包括:(一)修改资本规则以减少顺周期效应,例如,在经济繁荣时期责成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拥有足够高质量的资本,以使它们保持在经济萧条期间的状况超过审慎监管的最低资本要求;(二)分析成本、效益和允许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通过发行特种资本工具(如在严酷经济环境下可自动转换为普通股权的债券)或通过购买宏观经济风险的尾部保险来满足他们部分监管资本要求的可行性;(三)由于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的投资和风险在严酷市场环境下构成高额风险,应增加对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资本要求,也包括他们的贸易地位、股权投资、对低信贷质量的公司和个人的风险暴露、信用评级高的资产担保证券(ABS)和抵押担保证券(MBS)、鼓励资产负债表表外工具的显性和隐性风险及不集中结算的店头衍生产品(OTC);(四)为了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补充基于风险的资本措施,承认杠杆化手段更简单、更透明的重要性。

  作为一般规则,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应受制于基于风险的资本规则,这个资本规则涵盖了所有的业务线,评估相对于各类风险的相对风险适当措施的资本充足率,这个资本规则是透明的、在企业是具有可比性的、是可靠的和可执行的。

  (2)财政部率领一个由联邦监管机构和外部专家参与的工作组,对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状况进行了基础性的重新评估。

  在近期的金融危机中破产或濒临破产的许多大型的和复杂的金融公司都受制于一个联邦政府机构的监管。要确保金融公司不从事过度的冒险行为就需要建立和执行强有力的审慎监管规则。然而,金融公司往往可以绕过这些适用于他们的规则。这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监管部门执行这些规则并监测私人金融公司的冒险行为和风险管理实务。

  该工作组致力于分析和审查从最近的金融危机中获得的关于银行业监管的教训,以便解决以下问题:

  A、如何有效地对大型的、复杂的银行企业进行持续的现场监督;

  B、监督部门必须定期从规定的企业获得什么样的信息;

  C、职能监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应如何与综合的控股银行监管机构互动;

  D、针对跨国金融公司的监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监督部门应如何与外国的监管机构协调;

  E、在何种程度上区别对较小、较简单的银行企业的监管与对大型的、复杂的银行企业的监管;

  F、如何给监管机构提供经费和组织机构,使得到经费支持的组织机构常思怎样才能严肃地影响监管的竞争力和导致潜在的监管捕获;

  G、让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的其他职能,如存款保险、消费者保护、或货币政策时的成本和效益分析。

  (3)联邦监管机构将颁布标准和准则,以便更好地调整金融公司管理层的薪酬与长期股东价值保持一致,同时还要防止薪酬成为可能危及被监管公司的安全与稳健的诱因。此外,美国政府将支持立法机关对上市公司就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机制保留不具约束力的股东决议的要求,同时也支持立法机关使薪酬委员会更具独立性的新要求。

  薪酬机制是导致金融危机的众多的重要诱因之一。特别是薪酬机制鼓励了短期利益的追逐,压倒了旨在减轻过度杠杆化风险的制衡。应当把薪酬机制与股东利益、公司稳定、金融体系结合起来,通过以下五个原则更好地调整薪酬机制。首先,薪酬机制应适宜地衡量和奖励业绩。第二,薪酬应计入具有风险时间跨度的会计账户。第三,薪酬机制应与稳健的风险管理水平相一致。第四,金降落伞计划和补充福利退休计划应重新审视,以确定它们是否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相一致。最后,在制定薪酬的过程中透明度和问责制应得以加强。

  作为这种努力的一部分,财政部将支持联邦监管机构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银行业监管部门制定金融公司的薪酬标准,这个薪酬标准将被充分纳入监管过程。

  这些努力承认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涉及到适当的激励措施,精心设计的薪酬机制对管理人员和员工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这样的薪酬计划确保金融行业的安全和稳健。美国财政部将请求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成立后将取代该工作小组)对薪酬机制进行审查,以监测其对冒险行为的影响,侧重于甄别新的趋势是否会造成跟政府的预期相反的风险。这些标准将辅之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的增加信息披露的要求,以及拟议中的两个领域的立法——目的在于制定管理层的薪酬计划时增加透明度和问责制。

  首先,财政部将与国会一道通过“薪酬发言权”立法,这将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每年提供针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不具约束力的表决。此外,财政部建议立法机关赋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薪酬委员会独立行事的权力。根据这项立法授权,薪酬委员会将有责任和资源聘请他们自己的独立薪酬顾问和外部顾问。该立法也将指导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确保薪酬顾问独立性的标准,给股东提供这样一个信心——薪酬委员会正在接受客观的、专家的咨询意见。

  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101月底的一次讲话中,严词指责华尔街机构滥发奖金乃“可耻”之举,他表示这些机构一方面要求从纳税人获得资金援助,一方面却继续给高管们发放丰厚薪酬,这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据纽约州审计长狄纳波里透露,2009年华尔街的奖金总额达到184亿美元。尽管这一数字比2008年减少了44%,但仍高居历史第六位。2010122日美国财政部宣布了针对接受政府救助最多的7家大公司高管的限薪令。这7家企业分别是美国国际集团、花旗集团、美国银行、通用汽车公司、克莱斯勒公司、克莱斯勒财务公司和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由奥巴马任命的财政部“薪酬沙皇”肯尼思?范伯格当天推出的限薪方案的核心在于使高管薪酬符合长期价值创造和金融稳定,反对基于短期业绩的现金奖金,而代之以公司股票,且需长期持有。这7家企业须将薪酬最高的25名高管现金工资削减90%,包括各种补贴、分红在内的总薪酬须削减一半。高管的薪酬要视经营业绩和归还政府救助资金的情况而定。方案还要求企业高管对不符合股票和纳税人利益的业务立即做出改革。美国总统奥巴马当天发表声明说,针对受救助大企业高管的限薪令是“前进的重要一步”,但是“同时要让这些公司取得成功和保持繁荣,还有更多工作要做”。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也于2010122日首次对银行业员工的薪酬提出监管要求,以防止这一行业再次出现导致本次金融危机的过度冒险行为。美联储的限薪政策计划将涵盖其管辖内的近6000家银行,其中包括并未接受政府救助的银行。美联储将可以审查和否决银行业的薪酬政策,以防止银行业的过度冒险行为。根据这项计划,美联储对28家大型银行制定了特别的监管政策,要求这些银行自行设计不会引发过度冒险行为的薪酬计划,而且有关薪酬计划要得到美联储批准才能实施。由于大小银行的薪酬差异巨大,美联储表示不会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监管这些银行,较小型的银行不要求提交薪酬计划。

  20102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和财政部长盖特纳要求那些即将获得政府注资的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高管的年薪不得超过50万美元,此举也是美国政府在限制高管薪酬方面一项前所未有的改革举措,这也是新政府推动美国企业高管薪酬改革的第一步。这一新规则远比布什政府期间的任何相关规定都要严厉。按照新规定,受援助企业高管还将被禁止接受高于其基本工资的奖金。企业CEO不得以接受遣散费的方式获得“额外”救助,今后企业给予高管的任何额外薪酬,都必须通过限制性股份的形式实施,且必须在纳税人收回对该企业的注资之后才能兑现。可以说美国政府限制金融高管的措施正在逐步落实。美国的三个权威部门同时出台或通过了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政策,使备受关注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然而在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背后仍面临巨大阻力和争议。“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成立就曾遭到多方反对,其中包括来自监管者内部的反对之声。美联储主席伯南克曾表示,“消费者金融保护”应当是美联储的职责。在国会也有许多立法者对该机构的成立表示反对。有议员认为,美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林立,再增添一个联邦机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会增加纳税人负担。

  面对政府的监管大旗,国际金融巨头们也纷纷借助20091月在瑞士雪山小镇达沃斯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齐声申辩。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达沃斯公布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大约60%的银行负责“极其”或“相当”关注过度监管所带来的风险。英国巴克莱银行总裁罗伯特?戴蒙德表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银行规模收缩或更小、经营范围更狭窄就是解决金融危机的答案。英国渣打银行CEO彼得?桑兹认为拆分大银行无助于经济复苏。德意志银行CEO阿克曼称,如果监管措施过于严厉苛刻,所有的人都将变为输家。而黑石集团CEO斯蒂芬?施瓦茨曼的言辞更为犀利,“如果政治家们继续拿金融业‘开刀’,且监管方面的不确定性迟迟无法消除,那么银行业将惜贷,从而危及经济复苏”。

  美国金融界也对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成立表示反对,一直在积极游说,试图阻止其成立。另外,薪酬被削减的一位公司高管说,他对新出台的政策感到震惊。金融界还批评政府对自由市场的过度干预会对公司造成伤害,并打击企业竞争力。

  就在美国政府采取强硬的限薪措施之际,美国国际集团于201013日决定向其金融产品部门员工发放总额达1亿美元的“留贤”奖金。而且,这只本年度发放奖金的第一轮,2月份可能还将发出另外一笔数千万美元奖金。美国政府负责审查接受政府援助企业高管薪酬的专员、“薪酬沙皇”肯尼思?范伯格表示,美国国际集团即将发放1亿美元奖金这一行为“令人愤怒,但不违法”。美国国际集团在次贷危机爆发后总共接受了1800亿美元的政府援助,目前仍欠政府1207亿美元。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国际集团依然决定履行之前合同发放巨额奖金必然激起美国国内舆论的极大愤怒。尽管有各种反对之声,但美国舆论界至少在一点上具有共识,即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是避免未来危机发生的必由之路。金融危机涉及领域复杂,影响深远。可以肯定的是,与此相应的金融监管改革有更多挑战还在后面。

  (4)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和管理要求将延伸到它们的分理处。在一个综合的基础上所有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必须达到资本和管理的要求。美国目前的现代金融机构法案要求银行控股公司保持其分理处“资本充足”和“管理优秀”,以便有资格作为一个银行控股公司从事高风险的金融活动,如商业银行业务、保险承销业务、证券承销和交易业务。但是,现代金融机构法案不要求银行控股公司在一个综合的基础上“资本充足”和“管理优秀”。因此,许多在动荡的资本市场活动中最活跃的银行控股公司并未保持并表监管资本的最高标准。美国政府建议,除了目前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格要求,所有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在一个综合的基础上实现和保持资本充足和管理优秀的状态。

  (5)会计标准制定机构(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审查会计标准,以确定金融公司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当被要求安排更多的、更具前瞻性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在更广的范围搜集能够获得的信用信息。公允的价值会计规则也应加以审查,目的是甄别财务报告为用户提供的变化,这个财务报告必须同时具有关于现金流管理的、投资活动期望得到的、公允的价值信息和较高的透明度。

  某些方面的会计准则有周期性的倾向,意味着它们有放大商业顺周期效应的倾向。例如,在经济景气的时候往往下调贷款损失准备金,原因是近期的历史损失较低。在确定其贷款损失准备金时,企业将被要求更具有前瞻性和考虑导致贷款损失的因素,而不仅仅是最近的历史经验。这将导致在信贷周期内对较早的、高额的贷款损失的确认。在2007年至2009年的危机期间,这种早期贷款损失的确认可以减少顺周期效应,同时继续就信贷趋势的变化情况向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必要的透明度。同样,公平价值会计准则的解释和适用在危机期间提出了重大的顺周期效应问题。

  (6)应当加强银行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防火墙,以便保护支持银行的联邦安全网,以便更好地防止联邦安全网内的固有补贴向银行的分支机构延伸。

  联邦储备法案第23A款和B款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存款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交易而遭受损失。这些规定也限制了存款机构将其补贴转移给它的分支机构的能力,而这些补贴是由于这些存款机构获准进入包括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业务在内的联邦安全网而产生的、获准进入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流动性而产生的以及获准进入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支付系统而产生的。联邦储备法案第23A款和B款通过对某些涉及银行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交易实行数量限制和抵押要求、通过要求银行与子公司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在市场条件下进行来实现这些目的。联邦储备委员会管理这些针对所有存款机构的法定条款和有权从这些规定中提供豁免。

  2007年以来的金融危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清楚的凸现了与银行业特许相关的联邦补贴的价值,以及拥有银行的综合金融公司的相关价值。虽然在联邦储备法案第23A款和B款框架下现有的这道防火墙是强有力的,该框架可以而且应该得到进一步加强。

  现存的、联邦对银行与其分支机构之间进行交易限制的漏洞应当堵死。美国财政部建议监管机构应更加有效地制约银行与其分支机构从事店头衍生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此外,牵涉到银行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的交易将被要求实施充分地、贯穿交易始终地抵押。此外,现存的、对银行与其分支机构之间交易的联邦限制应适用于银行与由银行赞助或咨询的所有私人投资工具之间的交易。

  联邦储备委员会给银行或其分支机构防火墙提供豁免的自由裁量权也应加以限制。

  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银行业机构应加强对这些潜在利益冲突的监管:银行的联营关系产生的冲突和其他金融公司如专有交易单位和对冲基金产生的冲突。

  4.堵死银行监管的漏洞

  (1)美国财政部建议设立一个新的联邦政府机构——“国家银行监督署”(NBS),对所有联邦特许的存款机构以及所有外资银行在美国的分行及分理处进行审慎的监管。

  美国从最近的危机中获得的一个明显的教训是:负责监管类似金融公司的不同政府机构之间的竞争导致对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监管的减少。多个联邦监管部门的存在,可以很容易地改变其特许权导致监管的削弱并成为监管体系内一个严重的结构性问题。

  组建一个单一的联邦监管机构,致力于对国内的银行、分行和外资银行机构行使特许权和审慎监管。该机构将接管货币监理署(theOfficeoftheComptrolleroftheCurrency:OCC)目前对美国特许银行、分行和外资银行机构行使特许权和监管的审慎职责、接管储蓄监管署(theOfficeofThriftSupervision:OTS)目前监管联邦特许储蓄机构和储蓄控股公司的职责并取消储蓄特许。对联邦特许存款机构审慎监管的性质和程度应当不再是这样一个功能:即公司是不是作为一个全国性的银行或联邦储蓄机构开展业务。为了有效地完成其使命,“国家银行监督署”(NBS)应承继货币监理署(OCC)和储蓄监管署(OTS)获得报告、行使检查、实施和执行审慎监管和履行全面监管的权力。应当给这个新机构提供其所需的所有的工具、权力、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以确保美国的联邦特许银行、分行和各机构都受到最强有力的监管。

  “国家银行监督署”是一个独立于财政部的、应该由一个单一的执行机关领导的机构。

  根据美国财政部的该项建议,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保持各自的、对州政府特许银行的监管职责,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将保持其对信用合作社的监管权力。

  (2)美国财政部建议取消联邦储蓄特许,但保留其跨州开办分支机构的规则,并将这些规则应用于州级银行和全国性银行。

  A、联邦储蓄特许问题的解决

  在大萧条期间美国国会为应对州级特许储蓄机构的大面积破产和金融体系的大范围崩溃,于1933年制定了住宅业主贷款法案(theHomeOwnersLoanAct)。那种时候一个侧重于住房抵押贷款的专门存款机构的存在有一定的理由,但最近几年这类专门存款机构的作用已经大大削弱。此外,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储蓄机构的职能与银行的职能得以巨大的融合。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逐渐成长,商业银行从事住房抵押贷款的愿望增加了,以及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系统已扩大了其成员基础。因此,对一个特殊的侧重于住房抵押贷款的专门存款机构的需要已经下降。此外,储蓄机构的脆弱性在金融危机期间已显而易见。部分原因是法律要求储蓄机构侧重于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而自2007以来美国的遭遇证明储蓄机构更容易遭受住房萧条的伤害。

  联邦储蓄特许的容易获得性为私营部门在我们的金融监管体系之内套利创造了机会。因此美国财政部建议通过合理的过渡性安排取消沿用至今的特许制度。

  B、全国性银行和州级银行的监管问题

  简化和加强联邦银行监管体系薄弱环节的工作不会因为取消联邦储蓄特许而终结。

  虽然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良法案(FDICIA)和联邦银行机构的其他工作已大大改善了监管框架对全国性银行、州级会员银行以及非州级会员银行的统一性,但在这方面还有更多的工作需要和应该去做。为了进一步减少与多个银行特许机关和监管机关并存相关的套利机会,美国政府拟进一步减少适用于全国性银行、州级会员银行以及非州级会员银行的监管政策的实质性分歧并且要限制陷入困境的银行更换特许和监管部门的能力。

  C、州际互设分支机构的问题

  联邦储蓄机构享有不受限制的跨州开办分支机构的能力。银行不总是具备这种能力。尽管许多州已经颁布法规,允许设置州际分支机构,但仍有许多其他州继续要求只有通过收购现有的银行才能获准跨州进入。这些对跨州开办分支机构的限制是对所有银行跨州经营业务的一个障碍并对社区银行寻求跨州经营提出了一些特殊的问题。

  美国政府拟取消现存的对全国性银行、州级银行跨州开办分支机构的限制。这是因为州际银行业务和跨州开办分支机构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银行、有利于整体经济。允许银行跨州经营会改善他们的地域多样化,也因此改善他们面对当地经济震动时的复原力。通过跨州开办分支机构的竞争也促使银行系统提高效率,改进这个有服务瑕疵的市场向消费者和企业提供良好的银行服务,并为居住或工作在州际边界的消费者增加方便。

  不允许各州对银行分支机构进入本州设置源头障碍,或对拟进入本州的银行设置最低行龄要求,因为这个最低行龄要求是州外的银行公司能够取得的。所有消费者保护和存款浓度上限的要求对州际银行业务将继续有效。

  所有有组织的、控制参保存款机构的公司,都必须接受联邦储备委员会这一联邦层级的强有力的并表监管,并接受银行控股公司法案对非银行活动的限制。将银行从商业中分离出来的政策应重新确认和加强。必须堵死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给储蓄控股公司、行业贷款公司、信用卡银行、信托公司、以及贴现窗口“非银行”的银行留下的所有漏洞。

  总体上目前银行控股公司法案要求拥有一个参保存款机构的任何公司必须作为银行控股公司注册。银行控股公司接受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并表监管且受制于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非银行活动限制。然而,拥有一个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保险的储蓄机构、产业贷款公司(ILC)、信用卡银行、信托公司或贴现储蓄机构的那些公司不要求成为银行控股公司。

  拥有一个储蓄机构的那些公司被要求服从来自储蓄监管署(OTS)的、花样繁多的监管形式;拥有一个产业贷款公司、特殊用途的信用卡银行、信托公司或贴现存款机构的那些公司不要求服从任何类型的并表监管。

  结果,通过拥有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框架下不认为是“银行”的存款机构,一些投资银行(包括现已不复存在的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保险公司(包括美国国际集团)、财务公司、商业公司和其他企业都能够获准进入联邦安全网,从而逃避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框架下来自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活动限制和更严厉的并表监管。

  通过逃避银行控股公司法案,这些公司通常能够逃避有效的并表监管和把银行业务从商业分离出来的长期联邦政策。美国法律一直防止商业银行变成商业公司的附属单位,就是因为这种联营方式引发利益冲突、信贷分配的偏见、对联邦安全网的风险、经济力量的集中和监管的困难。这一政策对美国贡献颇大,银行业与商业的隔墙应予以保留并进一步加强。这种企业应给予五年时间适应现有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实施的活动限制。

  此外,这些公司能够产生过多的资产负债表杠杆信贷并且去冒没有足够资本缓冲的资产负债表外的风险——由于在控股公司这个层面上有限的并表监管和较低的或不存在的综合资本要求。其复杂的结构使得对它们的监管十分困难。其中一些最大的企业在这次危机中破产了,个别企业免遭灭顶之灾是由于接受了政府的特别支持。事实上,其中一些企业自愿选择成为银行控股公司,接受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部分原因是为了应对来自债权人的、可选择监管框架效力的压力。

  D、储蓄控股公司问题

  储蓄特许制度的取消将消除储蓄控股公司监管的独立制度。在储蓄控股公司监管和银行控股公司监管之间存在的显著差别创造了实实在在的套利机会。例如,尽管联邦储备委员会对银行控股公司实行杠杆化和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储蓄监管署(OTS)并不对储蓄控股公司实施任何资本要求,如美国国际集团(AIG)。对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强度也远大于储蓄控股公司。最后,虽然银行控股公司一般被禁止从事商业活动,但在1999年现代金融机构法案之前设立的许多储蓄控股公司只要取得统一控股公司资格就被允许自由地从事商业活动。根据美国政府的改革计划,所有储蓄控股公司将变为银行控股公司并将在综合的基础上实施充分地监管。

  E、产业贷款公司问题

  美国国会于1987年增加了产业贷款公司(ILC)在银行控股公司法案(BHCAct)框架内的豁免。那个时候,产业贷款公司是主要从事给产业工人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的小型的、特殊用途的银行,吸纳存款的能力有限。然而,今天,产业贷款公司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存款机构,有权力提供全方位的商业银行服务。尽管产业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十分相似,但其控股公司能够通过遵照银行控股公司的豁免避开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限制——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并表监管。商业公司和金融企业(包括大型投资银行)组建一个产业贷款公司以便获准进入联邦银行安全网从而逃避政府强有力的监督和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框架下的活动限制已成为常见的方式。

  根据美国政府的改革计划,产业贷款公司的控股公司将变为银行控股公司。

  F、信用卡银行问题

  美国国会于1987年增加了对特殊用途的信用卡银行在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框架内的豁免。拥有一个信用卡银行的那些公司就可以逃避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限制,去从事任何商业活动并彻底逃避并表监管。许多这样的公司利用他们的银行向零售客户提供私人标签信用卡。信用卡银行利用他们的银行特许主要是为了获得支付系统和避开州高利贷法律的制约。

  在银行控股公司法案框架内的信用卡银行豁免为其受益者提供了重要的竞争优势。相对于其他大多数银行,信用卡银行面对利益冲突也更加脆弱,因为他们共同的身份相当于商业公司的被动的融资单位。信用卡银行发放的相当比例的信用卡贷款使其母公司直接受益。与产业贷款公司相比,银行业务和商业业务的分离中产生的一个不必要的空白恰好给特殊用途的信用卡银行创造了监管漏洞并形成了一个监管“盲点”,因为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延伸不到信用卡银行控股公司。根据美国政府的改革计划,信用卡银行的控股公司将变为银行控股公司。

  G、信托投资公司问题

  银行控股公司法案还从“银行”的定义给这种机构提供豁免——如果这种机构的职能仅限于信托业务或信托能力且只要:(1)这种机构的全部或几乎全部存款是信托基金,并取得了善意的信托能力;(2)这种机构不接受活期存款或交易账户或发放商业贷款;(3)该机构得不到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支付服务或借款特权。虽然这些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信托投资公司与提供全面服务的商业银行相比享受不到联邦银行的补贴,但他们却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存款机构的地位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应被视为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目标以内的银行,并且他们的上级控股公司应被视为银行控股公司接受监管。根据美国政府的改革计划,信托公司的控股公司将变为银行控股公司。

  H、“不是银行的银行”

  美国国会在1987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中修订了“银行”的定义之后,1987年的修正案由此繁衍出了大量曾因拥有存款机构而成为“银行”的公司。因此,这些所谓的“不是银行的银行”的控股公司不被视为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目标以内的银行控股公司。

  尽管今天这种公司为数不多,没有任何经济理由让这些公司继续逃避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的活动限制和并表监管。根据美国政府的改革计划,“不是银行的银行”的控股公司将变为银行控股公司。

  5.取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并表监管计划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结束其并表监管实体计划,因为根据该计划,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一直是诸如雷曼兄弟和贝尔斯登这类公司的监管人。美国政府取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计划。对投资银行在美国的监管将由联邦储备委员会执行。

  作为现代金融机构法案的一部分于1934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案(ExchangeAct)第17节(1)款,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准许投资银行控股公司通过他们推选并表监管制度。200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给拥有其注册的证券经纪商或交易商的公司通过了两项并表监管制度:其一是并表监管实体制度(CSEs),其二是监管投资银行控股公司制度(SIBHCs)。主要的独立的投资银行(和一些大型商业银行组织)要么选择加入并表监管实体制度要么选择加入监管投资银行控股公司制度。独立的投资银行之所以选择其中之一是为了向欧洲监管机构表明他们接受美国联邦监管机构的并表监管。

  尽管并表监管实体制度框架是为最大的证券公司设计的,实际上这两种制度都大致相同。根据这两种制度,接受监管的实体被要求服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审查并遵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的报告、监管资本计算、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记录保存。

  鉴于并表监管实体制度监管的三个主要的独立投资银行或破产或被收购、剩余的主要投资银行转为联邦储备委员会监管的银行控股公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08年秋季放弃了其自愿选择的并表监管实体制度。证券交易法案(ExchangeAct)第17节(1)款要求的监管投资银行控股公司制度仍然存在,目前只有一个实体接受该制度监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剩余的针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计划将被取消。寻求美国监管机构并表监管的投资银行公司将接受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并表监管。

  6.要求对冲基金和其他私人资本池注册

  要求所有管理的资产超过一定数额的对冲基金(以及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资本基金的其他私人资本池)在投资顾问法案的框架下都应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这些顾问机构应当报告他们管理的基金的信息,以便评估是否有哪支基金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

  近年来,美国目睹了各种私人拥有的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私人股权基金和风险资本基金的爆炸性增长。尽管一些从事衍生品交易的私人投资基金必须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注册,但许多基金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采取自愿的形式,美国法律通常也不要求这些基金在某个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注册。在金融危机的各个层面上,对冲基金的去杠杆化作用为缓解金融市场的压力作出了贡献。由于这些基金不要求在监管机构注册,因此美国政府缺乏可靠的、全面的数据来评估这类市场活动。除了需要收集信息以便评估对冲基金和其他私人资本池的活动的潜在的系统性影响,情况也很清楚,有令人信服的投资者保护理由以便弥补对投资顾问和他们管理的基金的监管空白。

  要求对冲基金的投资顾问机构和其他私人资本池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将使得数据得以收集,从而对这些基金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的变化进行信息充足的评估,也对这些基金是否变得庞大、高杠杆化和高关联度、为金融稳定实施监管进行评估。

  所有接受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投资顾问机构咨询的投资基金,将必须服从保存交易记录的要求;服从给投资者、债权人和对手方披露信息的要求;服从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对这些投资基金进行常规性的、定期的检查,以监测这些投资基金是否遵从这些要求。其中有些要求可能会随不同类型的私人资本池而有所变化。这些投资基金向监管部门的报告应在保密的基础上就以下事项加以报告:管理的资产数额、借款数额、资产负债表以外的风险以及其它必要的信息,以便评估哪支基金或基金家族的规模之大、杠杆比率之高、或相互关联度之深是否威胁到金融稳定。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与联邦储备委员会分享这些从投资基金收到的报告。联邦储备委员会应确定是否有那些资金或基金家族达到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标准。如果达到,这些基金将被视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

  7.降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FS)运行的敏感性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很有可能前移其计划,以加强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监管框架,减少私人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信用及流动性风险,使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行业作为一个整体运行不易被感染。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也编制了一份报告,以评估为进一步减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行业运行中的敏感性是否需要对监管制度进行一些根本的改变,例如取消某个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使用某个稳定的净资产值的能力或要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获准从私人资源取得可靠的紧急流动性援助。

  当高额利益的驱动导致一家货币市场共同基金面对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而变得十分脆弱并且该基金的市值“跌破一美元”时,便触发了整个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行业的资金抽逃。资金大抽逃不仅给业绩优秀的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带来严重的流动性压力,也给银行和其他主要依靠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融资和普遍依靠私人货币市场融资的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流动性压力。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资金抽逃是在引入美国财政部的针对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临时担保计划(TemporaryGuaranteeProgramforMMFS)和联邦储备委员会针对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新增的流动性援助后才停止的。

  即使在资金抽逃停止以后,一度时期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其他货币市场投资者也不愿意发放期限很短的借款,这极大地增加了企业、银行和其他机构的流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对市值跌破一美元的脆弱性以及整个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行业在这种状况下对资金抽逃的敏感性仍然是一个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来源。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会推动其计划,以加强围绕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监管框架。在这样做的时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会考虑:(1)要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保持大量流动性缓冲器;(2)降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资产的加权平均到期日的上限;(3)收紧适用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信用浓度限制;(4)改进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信贷风险分析和管理;(5)赋权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董事会在特殊情况下暂停赎回,以保护基金股东的利益。

  这些措施应该是有帮助的,因为它们将会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减轻资金抽逃的风险。然而,美国政府也清楚不能期望这些措施本身能够防范在20089月经历的那种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大规模的资金抽逃。因此财政部建议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拿出一份将这些根本性的变化考虑在内的、更直接地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报告。这些变化可以包括诸如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撤出一个稳定的净资产值或要求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获准从私人来源得到可靠的紧急流动性援助。针对资金抽逃行为而给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提供积极保护的流动性援助,必须是可靠的、可扩展的,并且动用这些流动性援助去满足基金赎回不会损害其余股东的利益。

  针对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这个更加强有力的监管框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将仔细考虑如何减轻这个监管框架潜在的不利影响因素,如投资者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转移到没有监管或监管较少的货币市场投资工具,或削减主要的金融和非金融公司发行的长期货币市场负债。

  8.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

  美国政府拟通过立法在财政部设立“国家保险办公室”,专门收集信息、开发专用技术、磋商国际协议并协调保险行业的政策。财政部也支持美国保险监管体系的现代化和改进。

  保险业对美国经济的平稳和有效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将家庭和企业从不可预见的损失中隔离出来,保险有助于有效地配置资源并提供稳定、确定性和安心。

  源自美国的这场金融危机突出了美国联邦政府内部对保险业专门知识的缺乏。虽然美国国际集团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它的传统业务之外,可是巨额的损失还是发生在州一级监管的保险公司。

  保险业仍然是美国金融体系的支柱行业。根据2009年的资料,与美国银行业拥有15.8万亿美元资产相比,2008年美国保险业拥有5.7万亿美元的资产,2.3百万个就业岗位,几乎占所有金融部门就业岗位的三分之一。在过去的135年里,美国的保险业主要由各州监管,这种监管模式导致缺乏统一性并削弱了州际竞争和国际竞争,造成效率低下、产品创新弱化和消费者的高额成本。除了少数特定领域联邦政府都负有法定责任,如员工福利、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洪涝保险、或反洗钱活动,但没有常设的联邦实体负责了解和监测保险业。鉴于健康的保险业对美国经济良好运行的重要性,因此在财政部建立一个联邦级的国家保险办公室(ONI)就显得十分重要,这样便于开发一个针对保险业的现代监管框架。

  国家保险办公室将负责全方位监测保险业。它应收集信息并负责甄别监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或空白,以防它们可能有助于未来的危机。国家保险办公室还应当向联邦储备委员会提出他们认为哪家保险公司应被视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的建议。国家保险办公室也应在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案(theTerrorismRiskInsuranceAct)框架内履行美国政府现有的职责。

  在国际层面上,针对保险由于没有一个赋予责任和具有专业知识的联邦实体,美国政府认为阻碍了美国与其他国家就保险事宜进行国际磋商的效率。

  美国政府认为美国是国际保险监督机构协会(IAIS:其成员包括愈190多个司法管辖区的保险监管机构)唯一的不代表美国保险监管实体能够用一个声音说话的国家。此外,考虑到欧盟于2009年前后将通过立法,要求在其会员国营业的外国保险公司既接受该公司所在国的监督也必须接受欧盟的监督。因此,国家保险办公室将有权与其他国家和国际保险监督机构协会(IAIS)会员国一起努力,以便更好地代表美国的利益、有权加入国际协定并加强在保险监管方面的国际合作。

  美国财政部将支持保险监管体系实现现代化和不断得以改善的各项建议并支持以下保险监管的六项原则:

  (1)与保险有关的有效的系统性风险监管。在《金融监管改革:全新的创建》这一方案中提出的措施如获参众两院通过,将解决由保险行业带给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但是,如果额外的保险监管将有助于进一步降低系统性风险或将增加与新的监管制度的融合,美国政府会考虑这些变化。

  (2)强健的资本标准和资本分配之间适当的匹配。虽然源自美国的这次金融危机并非来自保险行业的普遍问题,美国政府也深刻地认识到这场危机也明确了所有金融公司充足的资本标准和强大的资本储备头寸的重要性。任何保险监管制度应该包括强大的资本标准和适宜的风险管理,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期限风险管理。

  (3)针对保险产品和实务的有意义的和一贯的消费者保护。虽然许多州已经颁布了保险市场强有力的消费者保护制度,但各州之间的保护制度差别很大。任何新的保险管理制度应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和解决现行制度下存在的任何差距和问题,包括保险创造者的监管。进一步而言,任何保险业监管制度的改变只要会削弱或破坏重要的消费者保护制度都是不能接受的。

  (4)或者通过一项联邦特许或通过各州有效的行动加强美国对国内保险业的统一监管。美国目前的保险监管体系是高度分散的,不一致且效率低下。虽然美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增加统一性的步骤,这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监管充足性和消费者保护方面各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提高保险监管待遇的一致性——包括强健的资本标准和消费者保护,将会促进金融稳定,提高经济效率,并导致对消费者保护的真正改善。

  (5)在综合的基础上改善和扩大对保险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监管,包括那些传统保险业务以外的分支机构。正如大家看到的美国国际集团一样,一个综合性保险公司传统保险业务以外的相关分支机构的问题能够发展到威胁标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整个美国经济。任何新的监管制度,必须解决目前的保险控股公司监管的差距。

  (6)国际协调。要改进美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必须满足现有的国际框架,提升美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保险业输出其服务的机会。

  9.确定政府资助企业(GSEs)未来的作用

  美国财政部、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两家与其他政府机构磋商,将就房利美(FannieMae)、房地美(FreddieMac)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系统的未来进行大范围的征求公众意见活动。在这困难的金融时期美国试图保持政府资助企业的持续稳定和强势。这些问题将在美国总统发布2011年的预算时向国会和美国公众报告。

  可以说美国2008年的住房和经济恢复法案(HERA)通过建立联邦住房金融署(FHFA)这一新的、针对房利美、房地美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独立监管机构,改进和加强了美国政府资助企业的安全和稳健监管。

  住房和经济恢复法案授权联邦住房金融署制定针对房利美和房地美投资组合的规模和组成的监管条例,设定资本要求,并把这两个公司纳入了破产保护程序。联邦住房金融署还被要求为与单个家庭和多个家庭的抵押贷款相关的每个监管的企业制定住房目标。此外,联邦住房金融署还给财政部提供临时授权截止20091231日购买房利美、房地美和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证券或其它债务。这样做的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止扰乱抵押贷款融资的可获得性和保护纳税人。

  过去两年里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越来越大的压力减少了房利美和房地美的资本储备头寸。20089月,联邦住房金融署将房利美和房地美纳入破产保护程序,财政部开始行使其对政府资助企业的援助授权以促进在这些困难的金融时期政府资助企业的稳定和强健。

  美国财政部、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两家与其他政府机构磋商,将就政府资助企业的未来进行大范围的征求公众意见活动。这些问题也将在总统发布2011年的预算时向国会和美国公众报告。

  美国对政府资助企业的改革有许多选择,包括:(1)让他们返回他们以前作为政府资助企业的地位,追求私人股东最大化的回报和推行公共政策居者有其屋的目标这一配对的利益;(2)逐步停止它们的业务和清算其资产;(3)把政府资助企业的职能并入一个联邦机构;(4)公共事业模式:政府监管政府资助企业的利润边际,规定担保费用,并对政府资助企业的承诺提供明确的支持;(5)转换成为抵押债券提供保险;(6)和把房利美和房地美解散成许多小公司。

  (二)创建对金融市场的并表监管

  可以说美国的金融危机是美国金融市场经过长期、过速的增长和过度创新后发生的。新的金融工具将信用风险广泛传播,使投资者将其投资组合以新的途径实现多样化。使银行逃避了曾经停留在他们的资产负债表中的风险。通过证券化的方式,将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加以类聚并把他们打包销售给大型投资者和风险偏好各异的投资者群体。通过信用衍生产品,银行可以将大量的信贷风险转移给第三方而根本不用出售自己的标的贷款。这种分布广泛的风险表面上看似乎减少了系统性风险、提高了效率并有助于更好地分配资源。但实际情况恰好相反,这一过程往往以不透明和复杂的方式集中了风险。相对于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而言,创新速度太过迅速;相对于包括支付、结算及清算系统的市场基础设施而言,创新速度太过迅速;相对于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而言,创新速度太过迅速。

  证券化打破了传统的借款人与放款人之间的关系,市场约束未能纠正由此造成的利益冲突。贷款发起人未能获得足够的关于借款人的收入和偿付能力的证明文件。证券公司未能就他们购入的贷款制定严格的标准,鼓励了承保标准的下降。投资者过份依赖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往往不能准确地描述信用等级不同的产品。往往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透明度,市场参与者无法获知他们所承担的风险的全部实质。

  曾经认为店头信用衍生品市场能够把风险分散给那些最有承受能力的组织,可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店头信用衍生品市场积累的风险已经成为危机期间来自金融产业的一个主要传染源。

  美国政府的改革计划拟将所有场外信用衍生品和资产担保证券纳入协调一致的管理框架,要有透明度并改善市场纪律,对店头信用衍生品交易强行要求保存交易记录和据实报告交易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店头信用衍生品市场交易者的审慎监管,通过要求所有标准化的店头衍生品交易必须在规定的和透明的场所进行,并通过中央清算对手方进行结算,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加强联邦储备委员会对市场基础框架的监管权力,以减少潜在的金融公司和金融市场之间的传染;实现期货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法规和监管制度的协调一致:美国政府认为虽然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在两种市场之间存有许多监管差异是没有道理的。特别是随着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和新的信用衍生产品的进入,美国将进一步加强对这些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管理的产品的监管,以弥补对这些产品监管的空白和不一致,也就是说美国政府这种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格局仍将继续维持。

  1.加强对证券化市场的监管

  美国这次的金融危机是由次级抵押贷款和其它住宅按揭市场的信用承保标准崩溃引发的。这个崩溃是由于对非银行抵押贷款发起人和经纪人松弛的或名存实亡的监管引发的。但是,这个崩溃也反映了对贷款信贷质量的广泛的市场纪律松弛,贷款发起人原本就打算把贷款通过证券化分配给投资者,而不是持有在自己的贷款组合之中。

  美国提出了若干创新措施,以解决市场纪律的崩溃:改变市场参与者的激励机制;增加透明度,以便更好地尽职调查;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绩效;和减少过度依赖信用评级的激励。

  (1)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应颁布监管条例,要求发起人或赞助人就证券化所产生的信用风险保留部分经济利益。

  证券化市场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对放款人和证券发行商缺乏足够的激励,他们要考虑资产担保证券(ABS)发行后标的贷款(underlyingloans)的绩效。放款人和证券发行商对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质量进行尽职调查的积极性不高。这个问题由于资产担保证券的结构变得更加复杂和不透明被进一步加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加大了放款人、证券发行商和投资者之间的激励差距。

  美国联邦银行业机构拟颁布相应的法规,要求贷款发起人或赞助人保留证券化风险百分之五的信贷风险。这个法规将禁止发起人直接或间接地以对冲或其它方式转移根据该法规应保留的百分之五的信贷风险。以防止系统游戏破坏发起人与已发行的资产担保证券之间的经济联系。

  联邦银行业机构也将指定规定的风险保留形式和风险保留的最低期限。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联邦银行业机构该机构也有权对这些要求提供豁免或调整,包括提高或降低百分之五门槛的权力和对符合安全和稳健的“不许套期保值”的要求提供豁免的权力。该机构也将有权力对证券赞助人而不是贷款发起人适用这些要求,以便实现这项提议所设想的适当调整激励的目的。

  (2)监管机构也将颁布附加监管条例,要求市场参与者的薪酬应与标的贷款的长期绩效状况相一致。

  美国政府认为证券化的进程应该给那些为他们的客户、借款人及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最佳服务的市场参与者给与适当的奖励。为了做到这一点,证券经纪人、发起人、赞助商、承销商、以及其他证券化进程的参与者的薪酬应与证券化资产的长期业绩相联系,而不是仅限于这些产品的生产、创造或成立。例如,如同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FASB)的建议,美国的会计通则(GenerallyAcceptedAccountingPrinciples:GAAP)应当做一些修改:取消对发起人的证券化交易一旦成立就立即确认销售收益的做法,而是要求发起人过一段时间后确认收入,证券化交易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得以记载,发起人的资产业绩将反映在他们的综合财务报表中。

  类似于以业绩为基础的做法,证券手续费中期至长期支付的办法将会鼓励市场参与者将重点放在承保标准上。例如,贷款经纪商和信贷员应收的手续费和佣金应随着时间的推移渐次支付,如果承保和资产质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了问题,就应减少他们的手续费和佣金,否则这些手续费和佣金与他们目前发放的贷款就没有任何关系了。

  考虑到与资产担保证券相关的证券化贷款发起和承保实务的风险,证券化交易的赞助人应被要求以强有力的、标准化的陈述和保证向投资者提供保险。

  (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继续努力提高证券化市场的透明度和标准化,美国政府也将给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清晰的授权以便要求资产担保证券发行商据实向其报告。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目前正在努力改进和规范发起人、承保人、以及涉及证券化过程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这些努力将继续下去。为了加强这些努力,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被赋予明确的权力,要求资产担保证券发行商向该委员会提供强有力的持续的报告。投资者与信用评级机构应获得必要的资料,以便评估与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的信用质量——从交易成立至交易终结;投资者与信贷评级机构也应获得必要的资料,以评估信用、市场、流动性、以及资产担保证券的其它风险。特别是资产担保证券的发行商必须披露贷款层级的数据(按贷款经纪人或发起人区分)。发行商还应当被要求披露证券经纪人、发起人和赞助人的薪酬和每笔证券化交易风险保留的性质和程度。

  美国财政部正在敦促证券化交易行业完成他们发出的倡议,实现证券化交易的规范化,使证券化交易的法律文件透明,以方便证券化市场的参与者更容易地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至于住房抵押担保证券,这些标准将为证券化服务机构在适当的情况下修改住宅按揭贷款规则提供明确和统一规则,只要这种修改作为一个整体将有利于证券化交易的信誉。

  (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继续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包括对这些措施的监管:要求这些信用评级企业拥有管理和披露利益冲突的强有力的政策和程序的措施、区分结构化产品与其它产品之间差异的措施、或促进信用评级过程完整性的措施。

  为了管理和披露利益冲突并确保信用评级过程的完整性,信用评级机构将被要求保持稳健的政策和程序。

  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区分他们分配给结构化的信用产品与他们分配给非结构化的债务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也应以有利于跨信用产品和信用评级结果进行比较的方式,公开披露结构化信用产品的信用评级业绩计量方法,提供与信用评级结果相关的不确定性和潜在的波动的有意义的措施。

  信用评级机构也必须以投资公众能够理解的方式公开披露他们的信用评级的目的是评估什么风险,例如,违约的可能性和违约事件发生后损失的严重程度,以及没有反映在信用评级中的重大风险。这种披露应突出如何从根本上区分结构化产品与非结构化公司债务的风险,其中结构化产品依赖于通过对大量个人贷款的多样化去保护资深投资者。

  信用评级机构必须披露足够的、关于结构性融资产品信用评级方法的信息,包括发起人的定性评价,允许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者和市场观察员对方法的效果得出他们自己的结论。信用评级机构也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任何尚未公开发布的信用评级机构的数据和方法。

  (5)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使用信用评级结果。

  如果监管机构在监管实务中使用信用评级结果,他们应该承认相同信用评级的结构化信用产品和非结构化信用产品之间的潜在的业绩差异。

  基于风险的监管资本要求应适当反映结构化信贷产品的风险,包括高级阶段和再担保的集中的系统性风险和在高杠杆化的资产负债表以外的投资工具的风险暴露。他们还应该尽量减少金融公司利用证券化降低监管资本要求却没有对应的风险减少的机会。

  2.创建对所有店头衍生产品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合约的全面监管

  所有店头衍生产品市场,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合约市场,将接受全面的监管,以期实现相关的公共政策目标:(1)预防这些市场的活动给金融体带来风险;(2)促进这些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3)预防市场操控、欺诈和其它不当行为;(4)确保不成熟的对手方不参与店头衍生产品市场的交易活动。

  美国金融界近几十年来一个最重要的变化就是爆炸式的增长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迅速创新。大量的增长和创新就发生在店头衍生产品市场,而恰好美国的店头衍生产品交易是不受监管的。2000年,美国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CFMA)明确豁免店头衍生品工具,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接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此外,该法律限制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某些类型的店头衍生产品工具的监管。因此,店头衍生产品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没有监管的状况下运行的。这种对店头衍生品工具宽松的监管制度的不利之处,特别是针对信用违约掉期合约,在2007年至2009年的金融危机期间变得灾难性的明朗化。

  在危机爆发前的几年里,许多机构和投资者大量持有信用违约掉期合约,特别是与资产担保证券关联的信用违约掉期合约,这些复杂的投资工具与其风险特征证明:即便是最成熟的市场参与者也对它们知之甚少。与此同时,美国国际集团的过度冒险和针对这一类资产担保证券价值下跌提供保护的某些单一险种保险公司以及许多银行低劣的清算对手方信贷风险管理,以一个巨大的、基本上无法辨识的风险程度套牢了美国的金融体系。当资产担保证券的价值下跌时,危险清晰地显露出来。私人投资机构相信,即便是市场走向疲软,这些店头衍生品能够保护他们的投资并给他们提供回报。

  但是,危机期间这些天量的合同压垮了曾经承诺给信用违约掉期合约提供付款的部分公司,让那些曾经相信他们是被保护的投资机构蒙受巨额损失。对店头衍生产品市场缺乏监管权力,监管机构无法辨认或减轻已经产生的巨大的系统性威胁。

  美国对店头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将设计实现以下四个目标:(1)防范这些市场的活动给金融体系构成威胁;(2)提高这些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3)防范市场操纵、欺诈和其它市场不当行为;(4)保证店头衍生产品不恰当地销售给不成熟的当事人。为了实现这些目标,至关重要的是类似的产品和活动必须接受类似的监管。

  为了遏制系统性风险,美国拟修订商品交易法案(CEA)和相关证券法律,要求所有标准化的店头衍生产品的结算通过中央清算对手方(CCPs)进行。为了使这些措施有效,监管机构需要求中央清算对手方拿出高额的保证金以及其它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定制的店头衍生产品不能仅仅用来作为一种避免使用一家中央清算对手方的手段,例如,如果一个店头衍生产品接受一个或多个被充分监管的中央清算对手方的结算,应当推定这是一个标准化的合同且被要求这样结算。

  这些市场活动给清算对手方制造大量风险暴露的所有的店头衍生产品经销商和所有的其他公司应当受制于审慎监管强有力的和对应的制度。健全的监管制度的关键要素必须包括保守的资本要求(比现有的银行对店头衍生产品的监管资本要求更保守)、商业行为的标准、报告制度、以及与初始保证金关联的清算对手方信用风险暴露的保守要求。不应该被一家中央清算对手方接受的、与定制的双边店头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联的清算对手方风险,将由这一覆盖了衍生品经销商的健全的制度来解决。对不实行集中结算的店头衍生产品的监管资本要求也将延伸至适用于所有的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通过修订商品交易法案和证券法律赋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他们各自的任务相一致的授权,对所有店头衍生产品交易实施记录保存和报告制度(包括审计线索),店头衍生产品市场将会更加透明。这些要求中的某些部分应被认为通过这样的途径得以满足:或者对标准化的交易经过一家中央清算对手方结算,或者向规定的交易资料库报告定制的交易。

  中央清算对手方和交易资料库将被要求为公众就能够获得的公开的持有量和交易量进行数据整合;为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这些机构的初级监管部门就能够获得的任何私人清算对手方的持有量和交易量在保密的基础上进行数据整合。

  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市场效率和价格透明度将通过以下途径加以改善:(一)要求标准化的合同通过规定的中央清算对手方结算,就如前面讨论过的那样;(二)把这些市场中标准化的部分交易移到规定的交易场所和规定的、透明的店头衍生产品电子交易执行系统;(三)要求开发一套系统,以便及时报告交易状况、报告价格的快速传播和报告其它交易信息。此外,规定的金融机构应该被鼓励更多地使用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衍生产品交易。规定的店头衍生产品市场和规定的交易场所之间的竞争将使两种类型的市场更有效率,从而更好地服务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

  通过对商品交易法案和证券法律的必要修订,市场完整性将有可能得到解决,从而保证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明确的、不受阻碍的权力去督察和防范欺诈、市场操纵和其它涉及所有店头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不当行为。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也将有权力对那些店头衍生产品设置持有量限制,因为这些店头衍生产品执行或影响与管制的市场有关的重大的价格发现功能。要求中央清算对手方、交易资料库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这些机构的主要监管部门提供店头衍生产品市场的活动全貌,将有助于这些监管部门侦查和阻止这些类似的市场不当行为。

  美国现行的法律通过限制那些能够进入这些市场的、不成熟的清算对手方来寻求保护不成熟的交易方进入不适当的店头衍生产品市场。但是,这些法律限制不够严格。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审查现行法律之中的参与限制,以便建议如何修订商品交易法案和证券法律,对衍生产品销售给诸如小城镇这样的不成熟的清算对手方收紧限制或实施附加信息披露要求或提出关护标准。

  3.实现期货监管与证券监管的和谐一致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向国会提出修改监管规章的建议,以期实现期货监管与证券监管的协调一致。

  美国的期货监管和证券监管的公共政策目标是相同的: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完整性、并促进价格的透明度。

  美国政府承认在其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之间存在差异,但同时也认为在这两种市场之间存在许多监管的分歧是没有道理的。特别是衍生产品市场的增长和新的衍生产品的进入都凸现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解决对这些产品监管的空白和不一致的需要。许多在商品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产品以及在店头市场交易的产品具有放在这两个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内都合适的属性。这种管辖范围重叠的一个结果是导致经济意义相同的各类产品却要接受两个部门的监管,而且这两个部门还是在不同的监管理念和制度下运行的,有时甚至是在监管理念和制度相互冲突的状况下运行的。

  例如,许多金融期权和期货产品是类似的(确实,一种产品的回报常常可以被另一种产品复制)。然而,根据目前美国的监管结构,针对证券的期权交易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而针对同样标的证券的期货合约则由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共同监管。

  在许多情况下,就某一具体的产品到底是当做期货监管还是当做证券监管,这些管辖范围的重叠引发不同的监管当局之间大量的和长期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消耗了本来可以用于促进监管机构履行其使命的大量资源。一种产品到底应该怎样监管的不确定性阻碍和推迟了在交易所交易股权、股权指数、信用活动产品的启动,如同诉讼整理某一具体的产品应被当做期货合约监管还是被当做证券监管。取消司法管辖范围的不确定性并确保经济意义相同的各类产品以相同的方式监管而不在乎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将消除产品创新的障碍。

  任意的管辖范围的区别也给衍生产品市场与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增加了不必要的限制。根据美国现有法律,具有相似特征的金融产品可能被迫在隶属于不同监管制度的不同的交易所交易。实现监管制度的协调一致,将消除这种区分并允许更广泛的衍生产品在任何管制的交易所交易。允许交易所之间的直接竞争也将有助于确保把店头衍生产品交易纳入管制的交易所或纳入管制的透明电子交易系统的计划的实现,这将促进竞争而不是阻碍竞争。更为激烈的竞争将使这些市场更加有效,这将有利于这些市场的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和风险管理者。

  美国需要这两个监管机构之间更多的协调和统一,也正在加强这方面的努力。美国商品交易法案目前规定期货市场的基金交易由期货基金经理人(CPO)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提交年度财务资料。

  包括许多最大的对冲基金在内,截止20096月已有愈1300家期货基金经理人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向他们提交年度财务资料。

  这是十分重要的改革措施,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将能够对这些实体保持其执法权威,而同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承接了这个领域重要的新责任。

  根据美国商品交易法案和证券法律规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目前对交易所、结算组织和中介机构的监管采用了“基于原则的手段”,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则采用了“基于规则的手段”。对两个监管部门协调一致的努力,应寻求为市场监管建立一个共同的基础,这个共同的基础要通过这两个监管部门在监管的原则上达成一致,而这个监管的原则要比商品交易法案目前的“核心原则”要准确的多得多。新的原则必须足够准确,以使违反这些原则的市场行为能够被很容易地确定并受到监管部门的制裁。与此同时,这些原则应该足够灵活,允许市场参与者的符合该原则的创新。例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表示,它愿意通过建议采纳中央清算对手方结算组织(CPSS,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标准)的国际标准中的主要内容作为结算组织的核心原则,这个标准比现行的商品交易法案给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制的结算组织制定的核心原则大为准确。

  对经济意义相同的各类产品的实质性的期货和证券监管的和谐化,也将要求为自律监管组织(SROs)的新产品和规则制定的审查和申请批准开发出一贯性的应用程序。美国政府多次重申,两个监管机构之间就现有的方法应求得平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提出对自律监管组织的新产品和规则制定的审查和申请批准作出迅速反应的要求,并将建议扩大被视为有效文件的年度财务资料的类型,与此同时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也将建议在批准之前取得更多类型的规则,并准予它适当和合理的时间审批在批准之前取得的规则。

  针对经济意义相同的各类产品的期货法规与证券法规的协调统一不要求取消或修改与农业、能源和其它有形商品有关的期货及期权合约的规定。这些市场有重要的保护措施,这些保护措施必须得以保持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要促进能够适用于这些市场的法律和监管。

  美国财政部要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确定所有现有的、关于类似的金融产品的法规和监管方面的冲突,并要么解释为什么这些差异是实现保护投资者、市场完整性和价格透明度这些基本政策目标所必须的,要么提出修改能够消除分歧的法规和监管的建议。如果这两个机构就这些解释和建议不能达成一致,他们之间的分歧应提交新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将被要求解决这些分歧并于其成立6个月之内向国会报告其建议。

  4.加强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系统、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

  美国财政部建议联邦储备委员会有责任有权力对金融公司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系统、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及其活动进行监督。

  美国金融机构的关联性所带来的风险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是为清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付款义务和清算金融交易的力量或安排弱点。如果这种安排是强大的,他们能够有助于防止危机期间的不稳定。如果这种安排是弱小的,他们就有可能是一个重要的金融传染源,把金融震荡从一个公司或市场传递给许多的其他公司和市场。

  2008年当大型金融机构陷入巨大的金融压力时,决策者都非常关注的是某些金融交易的清算安排中的薄弱环节,尤其是三方回购协议和店头衍生产品,将会成为传染源。2008年之前的几年里,联邦储备委员会与其他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一直致力于加强这些安排。就信用违约掉期合约及其它店头衍生产品而言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特别是停止了未经授权的交易转让、减少了未经证实的交易的积压和努力压缩未定的投资组合。

  就美国的金融监管机制而言,在加强支付和清算安排的过程中取得实质性进展具有内在的困难,因为改善这种安排需要市场参与者的集体行动。美国对这种安排现存的权力是不完整的和支离破碎的。在这种情况下,联邦储备委员会和其他监管部门被迫主要依赖于道义的劝说去鼓励市场参与者采取这种集体行动。这种安排的临界状态和在加强某些关键性基础设施安排过程中缓慢的进展表明,需要有明确的和全面的联邦权力去重点监督金融公司的具有系统性重要的支付系统、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的风险管理和金融公司的具有系统性重要的支付活动、结算活动和清算活动的风险管理。

  为确保对所有系统性重要的支付、结算、清算系统和活动实施一贯制监督的责任和权力,应分配给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长期以来一直在监管、发展、支付操作、结算和清算系统发挥着作用。它也在制定支付系统、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的国际标准方面发挥了领导作用。作为中央银行,它本质上对促进这些系统的安全和效率具有特殊兴趣,因为他们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货币政策的执行至关重要。

  因此,美国政府给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权力将会是补充而不是取代监管部门现有的对金融公司的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的权力和对金融公司的审慎监管的权力。

  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系统的解决办法。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拟通过立法给系统性重要的支付系统、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涵盖系统)的特点给出一个广义的定义并制定对它们监督的目标和原则。财政部敦促联邦储备委员会与“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磋商,以甄别涵盖系统并对它们的运行制定风险管理标准;通过立法给涵盖系统诸如支付系统、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给出一个定义——一个系统一旦失败或中断可能造成或增加重大流动性风险、或导致信贷问题在金融机构或市场中传播并进而威胁到金融系统的稳定。

  联邦储备委员会将有权从任何支付系统、结算系统或清算系统收集信息,以便评估哪个系统是否具有系统性的重要性。考虑到一个系统受制于联邦市场监管机构(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综合监管,这个联邦市场监管机构仍然是这个系统的初级监管部门。联邦储备委员将首先从初级监管部门寻求获取其所需的信息,但如果确定该信息目前未被初级监管部门收集或得到,联邦储备委员会可直接要求这些系统提供补充信息。

  联邦储备委员会对涵盖系统执行的风险管理标准应要求这种系统具有一致的和有力的政策和做法以确保这些系统跨越不同的极端但在可能的情景下及时的清算。针对这些系统的这些标准将由联邦储备委员会与“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磋商并应考虑到有关国际标准进行定期审查。

  涵盖系统将接受定期的、一致的、和严格的现场安全和稳健考核以及事先审查其规则的修改和操作以便确保修订后的规则和操作符合适用的风险管理标准。如果一个系统受制于联邦市场监管机构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或美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综合监管,这个联邦市场监管机构应该领导这些考核和审查。联邦储备委员会将有权参加这些考核,包括它们的范围和方法的确定,并且就影响系统的风险管理的规则变化得到咨询。联邦储备委员会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定期对这些系统对适用的风险管理标准的遵守情况进行联合评估。

  如果一个涵盖系统的风险管理政策和做法达不到适用的标准,联邦储备委员会将会有足够的权威,迫使系统采取纠正行动。如果一个涵盖系统受制于联邦市场监管部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或美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综合监管,这个联邦市场监管部门将具有初步的强制执行权。如果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结论是必须采取纠正行动,联邦储备委员会必须向联邦市场监管部门建议采取纠正行动。如果联邦储备委员会和市场监管部门不能就采取执法行动达成一致,联邦储备委员会将拥有采取执法行动的紧急授权,但必须经过与“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磋商之后,“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将设法调解他们之间的分歧。

  联邦储备委员会将有权要求涵盖系统向其提交报告,以便实现使联邦储备委员会能够评估这些系统的运行给金融体系构成的风险和评估这些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的目的。

  考虑到涵盖系统接受联邦市场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向联邦市场监管部门索取提交给他们的报告,但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索取报告的权力限于他不能从其他监管机构的报告中获取的信息。

  对具有系统性重要的活动的解决办法。美国政府将通过立法给金融机构系统性重要的支付活动、结算活动和清算活动(涵盖活动)的特点给出一个广义的定义并制定它们的活动的目标和原则。财政部要求联邦储备委员会与“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磋商,以甄别涵盖活动并对它们通过金融公司的活动制定风险管理标准;通过立法给涵盖活动诸如金融公司的支付活动、结算活动和清算活动给出一个定义——一个活动一旦失败或中断可能造成或增加重大流动性风险、或导致信贷问题在金融机构或市场中传播并进而威胁到金融系统的稳定。

  如果联邦储备委员会有理由相信支付活动、结算活动、或清算活动具有系统性的重要性,联邦储备委员会将有权力从从事这些活动的任何金融机构收集信息,以便评估哪个活动是否具有系统性的重要性。考虑到金融公司接受联邦监管,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向其他监管机构索取提交给他们的报告,但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索取报告的权力限于他不能从其它监管机构的报告中获取的信息。

  金融公司遵守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系统性重要活动的标准,将由金融公司的初级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对这些标准联邦储备委员会将有备份检查权和行政执行权。

  联邦储备委员会将有权要求从事涵盖活动的金融公司向其提交关于金融公司涵盖活动行为的报告,考虑到金融公司接受联邦监管,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向其他监管机构索取提交给他们的报告,但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索取报告的权力限于他不能从其他监管机构的报告中获取的信息。

  5.增强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系统、结算系统以及清算系统的结算能力和流动性资源

  联邦储备委员会将有权向储备银行账户、金融服务、以及贴现窗口提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系统、结算系统以及清算系统的进入机会。

  金融机构和市场的安全与效率关键取决于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实力即用来结算和清算金融交易的支付系统、结算系统以及清算系统。特别是金融市场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关键取决于市场用于为市场参与者履行财务义务的支付系统、结算系统以及清算系统而从不拖延的能力。

  美国许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支付系统、结算系统以及清算系统目前依赖于商业银行执行关键性支付和其它金融服务,并在他们需要完成清算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流动性将保证金和其它抵押品转换到基金里面。这些依赖性创造这种风险:一个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系统可能无法履行其对市场参与者的义务,因为这个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系统依靠提供这些服务(或其他市场参与者)的银行无法或不愿意提供它需要的流动性。2007年至2009年的金融危机期间一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清算系统就跟他们的银行遭遇了履行麻烦和其它麻烦。与此同时,许多市场参与者甚至通过质押或出售抵押品这种在正常情况下最具流动性的形式获得流动性都遇到了麻烦。

  这些障碍给及时清算所带来的风险将被通过提供直接进入联邦储备委员会银行账户和金融服务加以取消和直接进入联邦储备委员会与“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协商后确定为重要支付系统、结算系统以及清算系统的贴现窗口加以取消。贴现窗口获准进入该系统应当被用于紧急用途,例如,一旦系统的某个参与者没有向该系统清算自己的债务并且系统为能使抵押品转换成现金的应急计划没有按预期的、某个参与者违约的那天履行,那么这一紧急用途能使系统将非现金保证金和抵押资产转换成流动清算基金。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系统将被期望能够达到该系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适用标准,这个标准通常要求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系统为了及时付款保持足够的流动财务资源,尽管该系统由于那个参与者的违约在极端和合理的条件之下具有最大的风险暴露。

  (三)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免遭金融不当行为之害

  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前,许多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监管法规都侧重于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并加强对诸如信用卡和抵押贷款的认识和了解。但是,随着金融产品和交易的泛滥,尤其是次级抵押贷款和非传统抵押贷款市场的泛滥,证明美国的监管框架在一些重要的方法上存在问题。多个机构都有保护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职责,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监管机构在执行这些法规的过程中存在重大漏洞和薄弱环节。就监管职责而言,美国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层级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提高金融实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方面存在一些潜在的冲突,其他的监管机构虽然职责明确,但受到应对危机的工具和司法管辖权的限制。最关键的是:在金融危机的起步阶段,住房抵押贷款公司和游离于银行监管之外的相关公司向借款人出售抵押贷款和其他产品却没有进行追究,而恰恰这些产品太过复杂,根本不适合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银行和储蓄机构随之跟进,给消费者和金融体系招致灾难性的后果。

  美联储主席伯南克2009417日在美联储第六届社区公共事务研究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由于金融创新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美国当前金融监管应对创新的产品或服务的复杂性保持高度警惕,以确保创新具有足够的透明性和认知度,使消费者的选择对市场产生积极影响。因此,如何在不阻碍金融创新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重要挑战。

  (1)金融创新方面,最近几十年里,金融自由化、信贷市场的公共政策以及技术进步是美国金融创新的三大重要来源。美国的金融自由化过程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这一时期严格的金融管制限制了竞争和消费者信贷市场的产品供给。例如,设置存款利率上限的Q条例,极大束缚了存款机构吸收存款和提供贷款的能力。限制银行扩张分支机构是一个特别重要的制约因素,因其限制市场规模而使个人存款机构服务范围受限,以致难以通过规模经济降低成本。取消这些规定,特别是分支机构扩张限制,有助于扩大国民银行服务网络,由此使得产品创新的固定成本可以在更大的市场中得以分摊,从而使开发和营销新产品更加有利可图。

  许多公共决策将影响金融产品和借贷行为变化。例如,1977年的社区再投资法案(CRA),旨在引导放款机构寻找途径扩大贷款并为中低收入地区提供服务。另一项重要政策则是政府支持发展二级抵押贷款市场,特别是通过政府扶持企业——房利美和房地美来发展。20世纪70年代二级抵押贷款市场刚刚成形,而事实上,美联储基金流动账户从20世纪80年代初才开始记录私人证券活动。二级抵押贷款市场本身一项重要创新,其不断发展为放款人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资金投放渠道,提高了多样化经营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了新市场和新产品发展。

  (2)在科技方面,信息技术的进步使家庭和企业财务数据得到低成本的收集、传递和处理,这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但以现在的标准来看,当时数据并未得到有效管理。随着信用报告的出炉,信用评分模型也逐步出现,用以帮助开展信贷价值评估、贷款对象确定和现有账户管理。

  所有这些发展都有其正面的积极作用,包括对中低收入地区的影响。众所周知,在美国发布社区再投资法案之前,这些地区绝大多数被限制获得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消费者贷款。但随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流程改进和技术升级至少帮助部分难以得到金融服务的消费者逐步融入到金融服务中,如节约资金、投资、创造财富以及提高住房拥有率。但现在看来,较高的按揭贷款逾期率和赎回权丧失率在中低收入地区体现更为明显,这在一定程度证明近几年的创新出现了问题。美国信贷投放对中低收入水平借款者的限制越来越高,使其很难获得贷款。从借款者发出申请到偿还贷款,这一信用循环可能产生的损害是长期的,包括借款者失去财富、房屋和获得信用污点等。

  有很多原因可以解释最近的信贷膨胀和崩溃,包括来自于金融创新的问题。从保护消费者角度看,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是那些提供给消费者的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在急剧上升。这种复杂性是金融创新的“副产品”,但在许多情况下,这种复杂性与产品透明度和清晰度的不断降低相关联。

  (3)信用卡、抵押贷款和透支方面。信用卡是技术进步所产生的一项金融创新,技术进步主要包括通信技术、数据管理和资信评分等方面。第一张多用途信用卡于1952年发行,这是一种更快的小额贷款方式。相对于个人放款者和金融公司所提供的封闭式分期贷款来说,这种小额贷款成本更低,且可以作为一种支付手段。信用卡发行者可以通过更大的消费范围、更广的地域和更多的商家来分摊信用预付固定费用。从消费者角度来说,信用卡提供了使用便利、记录方便和免于损失的安全性(例如被盗),由此慢慢在美国家庭蔓延开来。1983年信用卡使用比例是43%,2007年上升到70%。在较低收入家庭,这一比例也从1983年的11%上升至2007年的37%。

  (4)抵押贷款市场也经历了类似的产品创新。例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自动授信系统为中低收入消费者获取传统形式的抵押贷款带来了新机遇,这种创新使抵押贷款对象扩展到了较高信用风险的借款人,即所谓的次级贷款市场。贷款人通过开发新的运用信用信息技术以决定承保标准、设定利率及管理风险。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持续发展强化了创新效果,使抵押贷款的贷款人更广泛的进入资本市场,以降低交易成本并分散风险。次级贷款在1994年占贷款投放总额的5%,而2005年和2006年这一比例急剧上升到20%。

  金融创新为美国过去15年来的信用卡、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信贷扩张奠定了基础。虽然创新可以让消费者更容易获得贷款,但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选择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其难以进行合理评估。以信用卡为例,早期银行卡的功能是让持卡人购物,或者以适用于每个项目的单一不变的年利率预支现金;银行卡费用通常包括年费、取现收费、借款逾期费和超过信用额度的借款收费,但现在则可以进行余额转账,并且不同层次的购物和取现都有不同的年利率。另外,利率、各种费用的调整也比过去频繁。当然,这种复杂的设计可能使部分消费者获益。例如,根据消费者信用风险和对某些服务偏好进行产品的差别定价,可能增加信用的可获得性及产品的个性化程度,但复杂的产品设计也可能使消费者无法理解甚至忽视产品方案中有可能严重影响其成本的关键性条款。当复杂性发展到影响透明度时,则会损害竞争,并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复杂性可能掩盖不公正和欺诈行为。

  抵押贷款产品更为复杂。近些年来,不断发展的复杂性还伴随着良好承保激励的不断弱化,进而损害借款人利益。尽管证券化的做法有好处,但同样也是近期事件中担保标准较低的源头之一。贷款发放人通过出售抵押贷款,将很多风险包括低质量担保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投资者。此外,贷款发放人的薪酬结构在某种情况下也会引发问题。例如,有些激励方案是与贷款发放人的特定贷款类型及贷款收入挂钩的,而并非与贷款质量挂钩。复杂性让问题变得更严重,很多系列的专业化产品让消费者很难选择。例如,有些贷款发放人将之前的嵌入式产品(如仅付利息的抵押贷款和完全不审查个人信用的贷款)提供给了更多的消费者。目前,美联储已意识到贷款特征的重要性。已有研究表明,诸如可调整利率、提前偿付罚金、经纪人发起渠道等贷款特征均有可能提高贷款违约率。虽然这些结果不是结论性的,但提醒人们复杂性会影响消费者根据自我偏好选择适合的产品。

  只要房价持续上涨,有问题的借款人可以出售资产或再融资,因错位激励和产品复杂性而导致的抵押贷款市场脆弱性则将被掩盖。一旦房价开始回落或下降,问题就开始暴露。次级抵押贷款违约率和止赎率(房产人丧失其抵押品赎回权)在2006年开始急剧增加,随后蔓延至Alt-A(介于优质贷款和次级贷款之间的贷款)。到2008年四季度,逾期60天、90天以上的贷款和止赎率均达到了历史新高。

  创新带来复杂性的提高和透明度的减少,正如信用卡和抵押贷款,透支保护也存在同样问题。过去,金融机构利用行业标准决定是否兑现透支支票,近年来则利用预先设定好的门槛将这一过程自动化。虽然金融机构通常对支付透支支票和退回未支付支票收取相同费用,但消费者往往偏好透支保护服务,因为这样可以节省额外商业费用并避免退票尴尬。但是,技术革新通常使金融机构在未得到消费者认同和许可的情况下延伸至非支票交易,例如ATM取款和借记卡交易,由此造成消费者使用借记卡在消费终端进行购物时,可能会不经意导致数百美元的透支费用。

  政策制定者需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是,在有利于改善产品选择和扩展可持续信贷创新的前提下,加强消费者保护。良好的消费观念是第一道防线。联邦储备系统有一个长期的金融知识普及计划,投入大量资源以帮助消费者来提升自己以作出最优金融选择(例如美联储官方网站就有关于消费者的资料)。任何消费者,包括见多识广的消费者,在众多金融产品中作出最优选择的能力始终需要依赖于充分和良好的信息披露。美联储将本着极其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对消费者信息披露的责任和义务。

  2008年,美联储对各种金融产品,尤其是信用卡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目前对抵押贷款的信息披露也已步入正轨。在设计新的信息披露制度时,美联储增加了一项对消费者的测试。测试有助于了解消费者如何处理产品信息,以及是否真正掌握了金融产品的主要特点,是否存在理解偏差等,以更好地进行信息披露。例如,20094月公布的信用卡披露规则要求,在开户表的显眼处标注某些关键项,这是因为通过测试表明消费者对于表上的应用和请求事项已极为熟悉,但往往忽略了那些复杂的协议内容。

  美联储通过消费者测试意识到,即使最充分的信息披露也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根据测试,无论进行多么明确的信息披露,某些日益复杂的产品还是无法得到消费者的充分理解或评价。在此情况下,直接进行监管包括禁止某些做法,可能是对消费者权益进行适度保护的唯一方式。最近便有一个关于信用卡还款分配规则制定的例子。由于债权人对消费购物、取现、余额转账等实行不同利率,则能够通过分配消费者的还款来提高收入。例如,购物消费利率为12%,而现金预支利率为20%。旧规则中,如果消费者付款额大于所需的最低付款额,大多数债权人会将此笔付款当成是偿付购物消费产生的借款部分,因为这部分借款利率较低,从而也延长了较高利率欠款的期限。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购物消费产生的借款率先得到了全额偿付,否则消费者都不能对预支现金产生的借款进行偿还。为帮助消费者了解这一做法及影响,美联储曾设计了两次模型来进行披露,目的在于告知消费者有关付款分配的情况。但大量测试表明,在对美联储明确信息披露措施进行审视时,许多消费者认为对分配方式的披露并不足以帮助其作出明智决定。鉴于信息披露明显不够,以及债权人分配付款方式给消费者造成了较高成本,美联储已修改规则,将限制债权人随意确定消费者最低还款额之上的每次还款金额。同时,美联储禁止所谓的“双月账单”(一般账单是按月计算利息,双月账单是用两个月账目的日平均额来计算利息),因为经测试发现,这一复杂的结算方式只会降低透明度而不会带来任何利益。以上措施是有史以来美联储对信用卡监管最为全面的改革的一部分。

  类似的问题也出现在抵押贷款方面。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上的许多糟糕的担保行为同样是对消费者的潜在不公正和欺骗。举例来说,没有针对房屋保险和房产税建立专门的第三方托管账户,由此导致借款人低估负担房产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更大的选择性(通常认为这样有好处)反而会增加复杂度和减少透明度。限制这种做法是对住宅按揭贷款市场的新保护措施。美联储去年7月份发布了关于全面规范抵押贷款市场的新规则,禁止或限制某些承保做法,同时也有助于解决早前讨论过的激励问题。当然,对于被监管机构来说,这些激励问题也可以通过要求债权人为产品设计者设定补偿标准来解决。

  近年来,在信贷可获得性、降低成本和提供更多选择等方面的金融创新已逐步改善,不应对信贷供给者的金融创新施以过多限制,否则可能阻碍新产品开发,但不能忽视金融创新导致的一些负面效果。监管不应妨碍创新,相反应确保创新的足够透明和充分认知度,使消费者的选择能够进一步驱动市场。同时,应该警惕产品设计过于复杂,这样可能会使其更难以接近消费者。关于创新还应考虑的其他事项包括:如何在艰难的金融环境下发展创新产品和进行创新实践,创新如何影响贷款者向符合条件的借款者发放贷款的能力和意愿等。这些创新问题和审慎监管及消费者利益保护息息相关。

  总之,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实现平衡,即在不损害有效创新给消费者带来利益的前提下,如何为消费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美联储的目标是建立这样一个金融系统,通过不断创新让所有收入水平阶层的人民和社区享受到更好的经济福利。

  美国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20091022日通过投票批准成立一家联邦金融监管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这标志着奥巴马政府的大规模金融改革方案闯过重要一关。财政部长盖特纳也在当天发表声明说,国会金融委员会通过这项法案是金融系统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政府将与众议院和参议院合作,推动金融改革,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使美国的金融系统更加稳定。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众议院金融委员会通过批准成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法案后发表声明说,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防止掠夺性的贷款行为,确保消费者获得他们能够明白的诸如信用卡和抵押贷款之类的金融产品的信息。成立这一机构也是美国财政部《金融监管改革:新的创建》改革方案中的一部分。

  就一国的金融体系而言,消费者保护是一个关键性的基础,它给公众这样的信心:金融市场是公平的、能够使决策者和管理者保持监管的稳定。反过来,稳定的监管又促进长期的经济增长、效率的提高和创新的鼓励。正因为如此,为了促进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的透明、简化、公平、问责制和市场进入机会,美国拟进行立法方面、监管方面和行政方面的改革。

  由美国财政部主导的这次金融监管改革也建议:给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赋予新的权力和资源,以便在更广泛的领域里保护消费者;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赋予新的权力,以便保护投资者,改善信息披露,提高相关标准,增强执行力。

  1.除了已经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的投资产品及服务以外,“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在金融产品市场和金融服务市场方面致力于保护消费者

  在起草规则、监督、考核金融企业的经营合规性情况和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些紧密相关的职能方面赋予“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综合的权力。“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减少联邦监管空白、改善各州之间的协调、给金融中介机构制定更高的标准并促进相似产品的一致监管。总而言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在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内对消费者的保护发挥独立的作用。

  不可持续的次级抵押贷款的蔓延和信用卡合同滥用凸现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基础设施中一个严重的缺点。它太容易让消费者保护的价值理念被其它眼前利益所压倒——或者是为了它自己的短期利益和创新,或者是为了跟上竞争的步伐。美国的改革者认为,为了给美国的金融企业灌输一种真诚的消费者保护的文化而不仅仅是遵守法律,首先需要给联邦监管框架灌输这种文化。为使社会公众树立消费者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这种理念,对这一使命政府要有明确的问责制。但美国现存的监管体系不能满足这些需要。为了监督金融企业遵守消费者保护理念、公平放贷和遵守社区再投资法律,联邦监督的权力被分散在四个联邦监管部门之间,这使得监管政策协调起来十分困难,对新出现的消费者保护的威胁反应迟钝,并且创造了监管套利的机会,因为金融企业依据哪个实体被实施最少的监管制约来选择监管部门。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有保护消费者的明确任务,但通常缺乏对银行业的司法管辖权和督促非银行机构坚决遵守监管制度的工具和资源。不在银行旗下的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掉进了监管的“无人岛”,哪里没有监管部门牵头且留给州级司法部门弥补这一空白。州和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确保金融机构谨慎行事,这一任务如果不总是付诸实践而仅仅停留在表面的话,往往与他们的消费者保护的责任相互冲突。

  此外,对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履行其核心任务和职能而言,这些系统、专门知识和必要的文化不利于维持长期的、积极的、平衡的和具有创造性的联邦消费者保护计划。

  这些监管机构是经过设计之后、他们的专业人员是经过培训之后去通过金融企业和市场的镜头观察世界,而不是通过消费者观察世界。虽然联邦储备委员会加强了监管,但依然姗姗来迟。此外,他们不保证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将继续致力于保护消费者。正是这样一个在金融服务领域专门致力于消费者保护的机构将是一个金融企业开发强有力的消费者保护文化的强大力的激励。这样一个监管机构的核心可以从其他机构的分离业务中合理迅速地得以汇集。绝大多数规则起草的权力集中在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一个单一的司和四个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中的三个监管部门,这种状况几乎或完全从审慎监管中分散了消费者保护的合规性监管。从不同的监管机构合并工作人员并非易事事,但可以肯定的是,这将会对负责任的消费者和金融企业以及对消费金融服务和产品市场带来很大的好处。

  (1)“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保护消费者的信贷、储蓄、支付、以及其它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并监管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保护消费者所需的监管、考核和执法权,能更好地促进问责制和有助于防范监管套利。联邦监管的金融企业将不再允许选择自己的监管机构。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也有权力采取全面的行动解决新出现的消费者保护的关注。例如,根据目前碎片化的框架,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在200512月之前提出、然后到20076月才最后敲定关于次级抵押贷款和非传统抵押贷款的消费者保护关注的监管指导原则;而这些贷款中最糟糕的部分恰恰就发生在2005年和2006年。“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能够采取十分迅速的行动并拯救大量的消费者、社区和金融企业免遭重大损失。

  (2)“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拥有广泛的司法管辖权,以利于在诸如信贷、储蓄、支付这些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方面保护消费者。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司法管辖权包括消费者金融服务和产品,诸如信贷、储蓄和支付这些产品和相关服务,及发行、供应和为这些产品提供服务的金融企业以及为供应这些产品的实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企业。“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会有助于确保:(一)消费者拥有他们所需要的、做出负责任的财务决策的信息;(二)保护消费者免遭不当行为、不公平、欺骗或歧视之害;(三)消费者金融服务市场有足够的空间为可持续发展和创新而公平、有效地运行;(四)传统上服务不足的消费者和社区有机会进入借贷、投资和金融服务。

  (3)“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是一个独立的、拥有稳定和强大的融资能力的机构。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结构将以促进其独立性和问责制为宜。“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设一名主任和一个理事会。理事会将代表不同类型的观点和经验。至少有一个董事会的席位应保留给一个审慎监管机构的一把手。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拥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流,部分可以来源于对实体和金融行业之间交易的评估收费,包括银行和非银行企业和其他监管覆盖范围以内的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被允许任命和补充与其他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目前的用人条件相当的官员和专业人员、财务人员和技术人员。

  (4)“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拥有有唯一的、制定消费者金融保护规则的、并通过规则的制定能够弥补监管空白的权力。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拥有唯一的权力用以颁布和解释现存的消费者金融服务和公平借贷规约的监管条例,诸如公信信贷法案(TILA)、房屋所有权和权益保护法案(HOEPA)、不动产清算和程序法案(RESPA)、社区再投资法案(CRA)、平等信贷机会法案(ECOA)、房屋抵押公开法案(HMDA)以及公平催收债务行为法案(FDCPA)。“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在任何未来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方面将被给予相似的制定规则的权力,用以解决消费者信贷市场、储蓄市场、债务催收市场或支付市场中的相关问题。这些法律通常包含了广泛的用于采取和执行规则的授权。但是值得疑问的做法可能会出现在这些法律之间的空白或者超出这些法律的界限。为了促进对消费者一致的保护,美国政府赋予“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广泛的授权用于采取量身定做式的保护。这些保护措施将适用于从事提供涵盖范围内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任何实体,包括诸如抵押贷款经纪人、以及债务催收人和债务买家这些中介机构。

  有助于确保“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制定规则的各种各样的措施反映了一个适当和平衡的考虑。促进获得金融服务是“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使命的核心部分。因此,美国希望通过立法要求“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为消费者考虑现有的或新的监管条例的成本,包括任何潜在的消费者获得金融服务的减少和利益的减少;通过立法要求“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定期审查监管条例,以便评估它们是否应加强、调整、或减缩。“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被要求与其他联邦监管部门磋商,以促进与审慎监管目标、市场目标和系统性目标相符合。

  (5)“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依照其监管规则所涵盖的所有人员具有监管和执法权,包括参保存款机构和一系列以往不受联邦监管的其他企业,它将会同司法部在联邦法院执行其管辖范围内的监管规则。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其监管的实体具有监督、考核和执法权,包括执行消费者保护、公平贷款和社区再投资法律,以及受制于现有的规则起草权力不存在或者是受到限制的选定的规则的实体,例如,公平住房法案包括了抵押贷款、信用修复组织法案、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案和公平信用报告法案中的规定。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承担联邦的审慎监管的所有责任,以便监督银行企业是否遵守消费者保护的规定,不论是联邦特许的银行企业或者是各州特许的银行企业以及联邦银行监管机构监管的银行企业。“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管辖范围将延伸至目前尚未被一家联邦监管机构监管的银行的分支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还将会被要求就重大事项向审慎监管机构进行通知并与他们共享保密的考核报告。反过来,如果“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没有采取行动,这些审慎监管机构应当被要求向“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提示潜在的经营合规性事项,并有可能被授权采取行动;州级监管机构对州特许的银行企业的监管与以上规定相同。在一整套消费者保护和公平贷款法律中社区再投资法案(CRA)是独一无二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拥有一批受过专门训练和获得社区开发认证的考官进行大型企业机构的考核。

  虽然各州处在监管的第一道防线,“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将拥有监督和执法权力。在其自由裁量权里面,“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将行使管辖范围内全方位的监督权。包括监督、资料收集和现场考核。“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将拥有全方位的执法权力,包括对文件和证词的传票权力,与迫使法院下达命令的能力。如果某个州的执法机关对“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管辖范围内的一个金融企业采取行动,原因是该企业违反了“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监管条例中的某一条,那么“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有能力干预这个行动,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包括诉诸法律。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也能够要求美国司法部长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强制执行其传票权力或代表合适的法院采取任何其它的执法行动。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通过出版监管指导书刊,说明它打算如何管理它执行的法律,从而促进经营的合规性。“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也将使用其它的创新工具促进经营的合规性,如出版一些最好的和最糟糕的案例书刊,这些案例书刊是以统计调查、神秘购物以及从监管调查中收集的信息为基础编纂的。

  关于执法,“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与司法部密切合作。如同在法律的其它区域,司法部也将拥有独立的权力对违反“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管理法规的行为采取执法措施。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被授权与司法部共享数据,以便支持“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管理法规的执法活动,以及其它诸如司法部执行的管理法规的执法活动。

  (6)“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探索促进有效管理的措施,包括对美国现存监管规则进行定期审查,有一个外部咨询委员会,并经常与“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协调。

  首先,为了促进问责制,“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被要求对每部新颁布的条例,至少在生效后的每3年完成一个监管调研。这个调研将评估颁布的监管条例在实现其既定目标上的有效性,并允许公众就监管条例范围的扩展、修改和删减提出建议。例如,这些审查应包括对这些内容的强制性评估:消费者对新产品风险和成本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对与新产品风险和成本有关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消费者需要的重要信息的沟通情况的理解能力和使用能力。为了同样的目的,只要时间和条件允许,“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必须审查现行监管法规,如正在执行的真相贷款法案(TILA)。其次,美国政府拟设立一个外部咨询小组,类似于美联储消费者咨询理事会,以促进“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问责制和对新出现的行业实务提供有用的信息。这个理事会的成员在金融服务和社区发展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并要选定能为理事会广开言路、建言献策的成员。第三,“消费者金融保护署”通过这个理事会与其他机构一起努力,促进对相似产品的前后一致的对待方式,并帮助确保没有哪个产品仅仅因为管辖权的不确定性而未被监管。通过这个理事会,“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及其他各州和联邦监管机构协同努力,以促进对消费者和投资者产品和服务的一致的、无差距的监管。这些机构将直接向国会报告工作。

  (7)“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强有力的规则将成为监管的底线而不是上限。针对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各州有能力采用和执行更严格的法律,无论这些金融机构是否是特许的,并同时对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执行联邦的法律,也无论这些金融机构是否是特许的。

  目前美国各州通常都根据联邦消费者保护法规和公平贷款法规保留了采取更加严格的法律措施的权力,这只要不与联邦法律抵触就行。通过“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联邦根据预先存在的法规或其本身的有机规则权力所颁布的法规将覆盖较弱的州级法律,但各州在采取更加严格的法律措施上是自由的。美国财政部建议各州应拥有执行“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监管条例的并行权力。

  各州在消费者保护和人权法律方面对联邦特许金融机构无歧视的管制,也要同等地给予其他金融机构。这将对各州对待联邦特许金融机构的作用上还原一个更加公正和均衡的办法。美国财政部要求各州应能够对受制于审慎监管机构适当安排的联邦特许金融机构执行这些法律以及“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监管条例。至于由联邦审慎监管机构监管的州级银行,“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是联邦层级的初级消费者经营合规性监管机构。

  (8)“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与各州协同执法。

  在美国,保持50个州的监管活动和执法活动的连贯一致将始终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但“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并行监管权力和并行执法权力将使其处在一个很有帮助的位置。“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承担联邦致力于帮助各州统一和加强注册标准、改进金融产品供应商和中介机构质量的责任。例如,“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执行安全和自由保障法案(SAFEAct),根据该法案,“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制定从事抵押贷款的各种金融机构的注册与核准标准。而目前执行该法案的权力分散在众多的联邦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被授权为其他金融服务供应商和中介机构诸如债务催收机构、债务咨询机构或按揭贷款修改装备——制定或帮助制定注册和核准制度。“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和州级执法机构可以使用注册制度以助淘汰那些不良金融企业。

  市场迅速增长之期,正是政府需要保持警惕之时。美国应对与抵押贷款危机沉降相关的、不可避免的欺诈活动的资源有所增加。当金融服务市场再度开始增长,在联邦和州级水平上充足的资金是迎接这一挑战的关键。

  (9)“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拥有各种各样的工具,为其有效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①研究和数据。对一个精心设计的监管结构而言经验证据至关重要。“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通过监管过程以及诸如住房按揭贷款信息披露法案这样具体的数据收集法规收集资料;利用这些信息改善监管、促进合法经营并鼓励社区发展;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研究和统计部门就全方位的消费者保护、公平贷款与社区发展金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也需要资源获得专门的数据库并收集和处理自己的数据。

  ②投诉。投诉数据是消费者保护关注的一个重要晴雨表,而且应当持续不断地就消费者保护条例、执法和监督与责任心强的那些人进行沟通。然而,由于美国重叠交叉的监管框架,目前许多消费者不知道去哪里投诉相关的金融服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负责收集和跟踪消费者金融服务的投诉并对联邦监管的金融机构的投诉解决提供便利。其他联邦监管机构向“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反映他们收到的消费者的任何投诉问题;且投诉信息要在各监管机构之间共享。各州保留跟踪并协助解决针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诉的主要责任,并且“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与各州监管机构就投诉信息进行协调与交流。

  ③金融教育。对消费者关于金融问题的教育方面,“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发挥主导作用,努力改善消费者管理他们自己的金融事务的能力,并让他们就某些金融产品是否妥当作出自己的判断。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以政府的视角审查现存的金融扫盲和金融教育的倡议。

  ④社区事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社区事务职能必须促进社区开发投资和公平及公正的获得信贷的机会。进行各种各样的活动帮助金融机构、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政府机构和公众了解和解决金融服务问题,因为金融服务问题影响到不同地理区域的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

  (10)为了改善合法经营的激励,“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限制或禁止强制性仲裁条款。

  美国的许多消费者并不知道,他们为获取贷款而签署格式合同时常常放弃了自己诉讼的权利。“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就消费者金融服务合同和产品合同收集资料并研究强制性仲裁条款,以便确定在何种程度上以及在什么内容上,它们能够促进公平的判决和有效的补救。

  (11)给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提供更好的工具和更多的资源,以便保护消费者。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领域对保护消费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面保护消费者的主要权力移交给了“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将就其管辖权以内的规则对“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保留备份的权力。美国财政部建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应保留处理金融市场欺诈、包括这些服务的销售诸如预付费用贷款、信贷修复、债务谈判和赎回救援或贷款修改欺诈的权力,但也给“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提供这种权力。

  美国财政部还建议给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所需的工具和人力资源、财力资源和技术资源,这些工具和资源能够使得它大幅度提高仍然在其权力范围内的、在整个商业领域保护消费者的能力,进而有效地开展工作。例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应被授权对不公平和欺骗性交易根据标准的通知和建议的程序进行规则修订,并获得针对不公平和欺骗性交易的民事惩罚权。

  2.改革消费者保护。通过立法、监管和行政措施,“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基于透明、简化、公平、问责制和无差别的市场进入机会改革消费者保护

  (1)透明度。以一种新的主动的方式来披露信息。“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要求所有的信息披露和其它与消费者的沟通是合理的:均衡的盈余表述,明确和醒目的费用辨识、罚款辨识和风险辨识。

  ①使所有强制性披露形式清晰、简单、简洁,并定期对其进行测试。这意味着“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要作出这样的判断:那些风险和成本需引起高度注意而那些则不必。消费者应当核实他们理解和使用这些定性测试和统计测试披露形式的能力。

  监管机构典型的仅限于在“实验室”的环境中测试信息披露。但是,金融产品供应商却有能力实地测试信息披露,这样的测试可以产生更强大和更直观的结果。例如,通过调查消费者和评估消费者的行为,信用卡供应商可以尝试两种不同的方法来披露同一产品的风险并确定哪种方法更有效。“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为供应商进行实地测试披露制定标准和程序,包括适当的责任豁免。特别是抵押贷款披露对这一重大改革意义深远。这方面的工作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和联邦储备委员会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例如,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最近开发的新不动产清算和程序法案披露标准和程序、联邦储备委员会正在测试新的公信信贷法案披露标准和程序。“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在对公信信贷法案和不动产清算和程序法案具有权威的情况下,有责任制定和测试一个单一的、综合的联邦抵押贷款披露标准和程序,为消费者提供他们应得的简单易懂,并减少对供应商的监管负担。

  ②要求信息披露标准和程序以及其它与消费者的沟通是正当合理的。对消费者信贷和其它金融产品的披露指令一般都是非常技术的和详细的。这种做法可以让监管机构确定哪些信息是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并有助于确保信息披露是标准的和可比的。但是,这种做法的缺陷通过新的和复杂的信用卡计划与信贷危机之前的按揭贷款的传播也变得一目了然。从这些产品产生的风险类型的增长步伐远远超过信息披露规定能够跟上的能力。事实上,监管机构必须花费时间更新强制性信息披露标准和程序,因为这些信息披露的标准和程序还需消费者检测和公众建议,要求整个行业过于频繁地更新其披露标准和程序,这是十分烦琐的事情。

  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拟制定一个制度,这个制度足以严格到能够保持整个市场的披露标准,但又能够足以灵活,以适应新产品,并且授权给“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供应商和中介机构强加义务,要求他们与消费者的沟通是正当合理的,不只是技术上兼容和非欺骗性。

  这个合理性包括风险和收益表述的对称,以及对重要产品的成本和风险描述的清晰度和引人注目。这是一个远高于仅限于防范欺骗的标准。此外,合理性并不意味着一连串的每一个可以想象的风险,从而有效地掩盖重大风险。合理性意味着确定显眼的更重大的风险。合理性意味着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披露,帮助他们了解他们的财务决策的后果。

  ③利用技术促使信息披露更具活力和更贴近个人消费者。美国披露规则依靠文件和紧跟着的规定内容、格式和时间安排承担信息披露,但消费者没有能力适应需要的这些内容、时间或格式。“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利用新技术使得信息披露更具活力并适应个人消费者的需求。新技术可能很昂贵,“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会考虑这些成本,但因新技术的使用获得的社会效益将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信息披露给消费者展现出他们财务决策的后果。例如,美国在20096-7月份颁布的2009年信用卡问责制、责任和披露法案(CreditCAEDActof2009)要求发卡商展示还款的总成本和时间,如果消费者只支付每个月到期的最低限额的话,还进一步要求发卡商向消费者展示必须支付的数额,以便在三年内付清余额。技术提高了量身定做式的信息披露的能力,互联网计算器将允许消费者选择不同的期间。“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在确定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超过其成本的情况下,应指令一个计算器披露。它还将指令或鼓励计算器披露按揭贷款,以协助比较购物。例如,这样一个计算器,它在消费者期望她或他在这个房屋中居住多久的基础上显示房屋按揭贷款的费用,可以揭示比标准文件披露更清晰的这两种产品的差异。

  新技术还能通过给他们以最相关的时间提供信息和选择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管理其信用的使用。例如,在考虑这种措施的成本和效益的前提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力要求发卡商警告消费者:在销售点或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借记卡的做法会透支自己的账户。“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还应当促进通过销售点技术的创新,诸如允许使用信用卡的消费者选择采购的付款计划。

  (2)简单明了。美国拟给监管机构授权,使他们有权确定“纯香草”产品的标准——该产品具有更简单和更直观的定价。“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力要求所有供应商和中介机构主要提供这样的产品,不论供应商和中介机构选择提供任何其它合法的产品。

  即使披露经过充分测试和所有的沟通都适当的对称,产品本身的复杂性仍然可能导致消费者犯下昂贵的错误。仔细的监管方法能够倾斜有利于简单的、风险较低而又同时值得选择与创新的产品的天枰。

  “纯香草”抵押贷款,无论它们是否有固定的或可调整的利率,应该很容易让消费者明白。这些产品也容易比较,因为它们能够被单一、简单的特点和利率加以区别。

  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08年颁布、200910月生效的最终监管条例,对“替代”或“高成本”贷款实行额外的保护措施和更高的惩罚,也就是说这些抵押贷款不是“纯香草”产品。“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有可能把那些接受更多监督和更高罚款的其它类型的抵押贷款添加到这种贷款类别,这要仔细考虑抵押贷款本身的复杂性,如负摊销特点和贷款类型的业绩。没有这些额外的保护但达到“纯香草”测试的产品将从这种贷款类别中剔除。“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使用调查方法,以确定消费者对市场中获得的各种产品类型及其风险是否认识和了解,诸如付款冲击的风险和余额超过房屋的价值的风险。“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考虑信贷的获得和严厉的监管给消费者带来的成本。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使用各种各样的方法,以确保替代抵押贷款是由哪些了解风险并能够管理风险的消费者获得的。例如,“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可能对替代产品强行贴上有强烈警示意义的标签;要求这些产品的供应商让该产品的申请人填写金融经验问卷调查表;或要求供应商获得申请人对此类产品的书面的“选择性进入”文书。“纯香草”产品的发起人和购买人应享有一个强大的推定:这些产品对借款人是合适的并且负担得起的。替代产品的发起人和购买人不应该享有这种推定,他们一旦触犯规定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3)公平。如果为提高透明度和简单明了而所作的努力证明不足以防范不公平待遇和不当行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对这些产品条款和供应商业务实施量身定做式的限制——只要他们的收益超过成本。

  近年来,美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应当公平地对待消费者的原则只有在违约的情况下才受到社会和监管部门的关注。按揭贷款和信用卡市场表现出了颇具说服力的规则需要:需要公平的合同和做法并取消或减少有害的、隐藏的、误导消费者的激励。许多按揭产品的过度复杂创造了一个机会:利用消费者缺乏认识和了解产品的风险误导消费者。按揭贷款发起人利用这个机会得到了直接的实惠。他们依靠贷款数额获利而不是贷款绩效,以高额利率和极高风险的贷款获取高额回报。缺乏监管或透明度的证券化模式,通过削弱发起人、证券化机构和投资者的能力和激励从而保证贷款的可行,加剧了这些问题。在信用卡市场,日益复杂的产品的不透明性导致大量发卡商几乎统一地转向使用不利的方法,目的是为了评估收费和利益,而这种情况可以很容易地让一个负责任的消费者掉进债务的陷阱。竞争未能将这些方法淘汰出局,因为消费者不知道这些方法或不能够理解这些方法,而发卡商发现不给消费者提供透明的合同条款是有利可图的。出于种种原因,美国的监管机构没有根据现有法律采取执法行动。

  美国财政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以促进消费者的公平:

  ①赋予“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权力去监管不公平的、欺骗性的、或者不当行为或做法。

  如同抵押贷款和信用卡的阐释,即使看似“简单的”金融产品,对大量的美国人而言依然复杂。因此,除了有意义的披露,还必须有适当的商业行为标准和监管标准,这有助于确保供应商因违犯这些标准不会获得过多的实惠。因此,联邦储备委员会于20096月通过对次级贷款强制实行承受能力的测试,对不公平的抵押贷款做出了反应,美国众议院于20096月通过了一项强有力的、全面的遏制掠夺性贷款议案。美国国会于20096月通过了2009年信用卡问责制、责任和披露法案(CreditCAEDActof2009),以改善对信用卡合同的监管。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力处理过于复杂的金融合同。例如,“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考虑抵押贷款监管条例是否需要加强;可以决定对某些类型产品的预付款处罚应当被禁止,诸如次级抵押贷款或非传统抵押贷款;或者对所有产品的预付款处罚应当被禁止,因为对不太成熟的消费者或不太会购买产品的消费者而言,这些处罚使得贷款过于复杂;采取“贷款生命”措施去监管住房抵押贷款,这一措施要求通过服务和损失缓解阶段给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保护;有权禁止最不常见的、给抵押贷款发起人的附带付款即所谓的利差溢价或溢余。这些收入激励发起人将消费者引入高价位抵押贷款或不适当的抵押贷款。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要求发起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贷款绩效的变化,分期分批地取得薪酬,而不是贷款一发生就一次付清薪酬。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给金融中介机构施加有实证理由并适宜的量身定制的操心义务。

  债务顾问建议焦躁不安和脆弱的借款人如何管理和减少其债务,而抵押贷款经纪人经常利用广告宣传其作为按揭贷款决策顾问的可信度。当这些中介机构从产品供应商那儿收到附带付款,他们就会对公正的能力妥协。但是,美国的消费者仍旧信任中介机构是为他们工作的并且把他们的利益置于他或她自己的利益之上,即便是利益冲突披露之后也是如此。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可能合理但错误地依靠来自相互冲突的中介机构的咨询建议。中介机构利用这种信任是不公平又不道德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力对金融中介机构施加仔细制作的操心义务。例如,抵制中介机构专有的利益冲突,或调整一个中介机构的行为与消费者的合理期望;对发起人强加一个要求:披露重大信息,诸如消费者的可能的、基于她的风险组合有资格获得较低利率的能力。

  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对类似的产品适用一致的监管。

  公平、有效的竞争及运行有效的市场要求对类似的产品给予一致的监管对待。例如,对类似产品的类似的披露对待使消费者能够在充分评价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的基础上作出信息丰富的选择并使供应商能够公平、充分地竞争。

  确保监管的一致性需要对“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角色作出判断,因为产品往往具有混合功能并且可能属于要求不同对待的不同的法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认真评估消费者对这些产品的理解和认知。在某些情况下,把产品的监管与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更加密切地予以调整至对称也许是合适的。然而,在其它情况下,消费者的认知可以反映出在适当告知消费者有关产品时美国现行监管条例的失败。

  一个例子是透支保护计划。这是一种消费信贷的形式,消费者往往把它们作为其它形式的信贷替代,如发薪日贷款、信用卡现金垫款和传统的信用透支额度。然而,透支保护计划尚未被作为信用加以监管,因此,消费者可能不会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一个与信用相关的计划。因此消费者使用他们的透支时,可能不会像使用其它的、更公开的信用产品那样给予同样的关注。“消费者金融保护署”通过现有的规则获得授权,运用公信信贷法案披露,更像监管一个信贷产品那样监管透支保护。“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也可以依据一个计划禁止收取透支保险总额,除非消费者“选择性进入”该计划,就像信用卡问责制、责任和披露法案禁止超限额费用,除非消费者“选择性进入”超限额保险总额。在收取一项“透支费”之前,“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也还可以要求带转帐交易或ATM(自动取款机)的销售点的正面同意。

  (4)市场进入机会。“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执行公平的借贷法律和社区再投资法案,设法寻求确保服务欠缺的消费者和社区能够获得谨慎的金融服务机会、贷款机会和投资机会。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任务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是促进金融服务的获得,特别是传统上机会有限的家庭和社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考虑新的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制度时,这一重点也将有助于确保其充分地内部吸收保存的获得金融服务的价值和权衡这个价值与其它价值相比较的价值。

  社区再投资法案的严格执行是“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一个核心职责。美国国内有部分政要和学者认为次贷崩溃和金融危机应归罪于社区再投资法案并认为社区再投资法案必须削弱以利恢复金融稳定。美国财政部反驳这些指责和争论是没有任何逻辑或证据性基础的,因为社区再投资法案颁布25年多之后,在恶劣的次贷环境下会突然引爆金融危机,这是站不住脚的。财政部认为社区再投资法案的执行在经济繁荣时期被削弱了并且最可恶的欺诈行为恰恰是那些社区再投资法案没有覆盖的公司搞的。他们还援引联邦储备委员会报告:只有百分之六的高价贷款是由社区再投资法案覆盖的贷款人向低收入借款人或当地社区发放的,而他们还是社区再投资法案评估的重点。

  美国财政部认为对危机适当的反应不是削弱社区再投资法案,而是促进社区再投资法案强劲的应用,使低收入家庭和社区有机会获得负责任的金融服务,这些金融服务真正满足他们的需要。为此,他们建议“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应该有唯一的权力去评估社区再投资法案管辖的金融机构。

  尽管审慎监管机构应有权决定金融机构合并的申请,“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负责审定这些机构的如下记录:满足社区再投资法案下辖社区贷款、投资和服务需求的情况,这个记录将是合并申请的一个组成部分。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也将严格执行公平借贷法律,以促进获得信贷的机会。此外,“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应该保持一个有律师、经营合规性督察专家、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参与的公正贷款部门。“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对联邦监管的金融机构拥有主要的公平贷款管辖权,对其它金融机构则与各州拥有并行的权力。其全面的管辖权能够使其制定一个全面综合的、解决公平贷款的方法,其目标是给歧视这个最大的风险领域提供资源。

  为促进公平贷款的执行,以及社区投资目标的实现,“消费者金融保护署”有权收集关于抵押贷款和小企业贷款的数据。

  3.通过将侧重点放在透明度、公平性和问责制的原则,加强对投资者保护的框架

  美国证券及交易委员会是美国已经拥有的一个经验丰富的联邦监管机构,它对保护投资者免遭欺诈和金融不当行为负有全面的责任。随着与当前的金融危机相关的丑闻的发生,包括庞氏(Ponzi)骗局以及麦道夫(Madoff)事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开始加强和简化其执行过程并且要扩大2010财年用于执法资源的预算。已经简化了授予工作人员传票权而获得正式命令的程序,开始审查其技术和程序,以评估引发潜在的欺诈和不当行为的风险和管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正在利用其现有的权力来改善投资者的保护。

  美国拟采取以下措施,以实现金融监管结构的现代化和提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保护投资者的能力,重点放在透明度原则、公平原则和问责制原则。

  (1)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应被赋予扩大的权力,以促进向投资者披露的透明度。

  为了提高透明度,美国拟修订联邦证券法律,以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能够改善向投资者披露的时间节奏和质量。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可能获得授权要求某些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摘要)在销售点旁边或销售点前面提供给投资者,如果它发觉这样的披露将改善投资者了解特别的金融产品和它们的成本和风险。目前,美国大多数招股说明书(包括共同基金招股说明书摘要)与销售确认一起交付,也就是销售发生之后交付。在不能放慢现代资本市场交易步伐的前提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给投资者给予充足的信息,以便作出信息丰富的投资决策。

  (2)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被给予新的工具,以促进投资者的公平对待。

  给提供投资咨询的证券经纪交易商规定一个信托人义务并协调投资顾问和证券经纪商之间的监管。

  面对大量的投资产品,散户投资者往往转向金融中介机构,不论他们是投资顾问还是证券经纪交易商——让他们帮助管理他们的投资。然而,投资顾问和证券经纪交易商是受不同的法定和监管框架的监管的,尽管从散户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他们所提供的服务往往几乎完全相同。

  散户投资者往往对投资顾问和证券经纪交易商之间的差异感到困惑。同时,区分无私的投资顾问和充当投资者代理人的证券经纪人不再有什么意义;美国现行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是根据可追溯到20世纪初的、过时的规定来区分这两种类型的金融行业的。证券经纪人被允许在他们的业务过程中给予“附带建议”,但散户投资者依然依赖通常与证券经纪人没有对应法律责任的信任关系。一般来说,证券经纪交易商与客户不具有法定的信托人关系,而投资顾问是其客户的合法的信托人。但是,从零售客户的视角去看,投资顾问和证券经纪交易商提供的“附带建议”在各方面都显得相同。在零售的背景下,两者之间的法律区别已不再有意义。零售客户对他们的经纪人的信任程度与对他们的投资顾问的信任程度是相同的,但这些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可能不一样。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被允许调整中介机构负责金融产品的义务。所有证券经纪交易商给散户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咨询的操心标准将被提高到信托人标准,以便调整包含投资顾问的法律框架。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考核和禁止各种形式的薪酬激励,因为这些薪酬激励鼓励中介机构唆使投资者购买对他们利多害少而对投资者利少害多的产品。

  新的立法将加强投资者保护并将促进这两种类型的金融行业监管的重大一致:要求给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证券经纪交易商承担与注册投资顾问相同的信托人义务;向投资者提供他们跟投资行业的关系的、条件范围的、简单明了的信息披露;禁止违反投资者利益的某些利益冲突和推销实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研究在投资者合同中使用强制性仲裁条款。

  美国的证券经纪交易商通常要求他们的客户在开立账户时签订对所有的纠纷进行仲裁的合同。尽管对许多消费者来说,发生纠纷之后接受仲裁或许是一个合理的选择,但指定一个特定地点和裁决纠纷的前期方法——和取消到法院起诉——可能会不公平地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财政部建议通过立法给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明确的权力,禁止证券经纪交易商和散户投资咨询账户的强制性仲裁条款,并且对这些合同中的强制性仲裁条款进行研究,考虑投资者是否由于无法获得有效补救而遭受伤害,以及变更仲裁是否合适。

  (3)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必须向他们的客户和投资者负责。

  ①扩大对举报人的保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有可能获得授权设立一个基金,用于给举报人支付报酬,由于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导致了执法行动,而执法行动又带来大量的奖励资金。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力奖励内幕交易案件的信息来源,这项权力应扩大到奖励带来欺诈活动的详细证据记录的举报人。美国财政部支持该基金的建立并且使用这些来自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执法行动中收缴的款项,而不是以其它方式摊派给投资者的款项。

  ②扩大执法行动中可能的制裁并统一责任标准。加强制裁将有助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联邦证券法律。美国财政部也支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追求这样的权力:针对整个证券行业而不是证券行业几个特定部分的管制的个人——施加抵押禁止。

  ③要求对管理层薪酬方案进行不具约束力的股东投票。上市公司将被要求执行“薪酬发言权”规则,这就需要股东对管理层薪酬方案进行投票。虽然这种投票是不具约束力的,可他们给公司管理和董事会提出了一个强有力的讯息并有助于支持管理层薪酬的绩效、透明度和问责制的文明。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股东们在遭受了损失的境况下往往关注大规模的奖金计划。目前,这些决定往往没有经过股东的直接审查,而是通过咨询投票留给股东们有限的权利表达他们对薪酬的关注。

  为了方便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就管理层薪酬问题更多的沟通,上市公司将有可能被要求对管理层薪酬进行不具约束力的股东投票。如果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所有的上市公司实施“薪酬发言权”规则的立法,将有助于通过促进增加的股东参与和加强对董事会成员和企业管理的问责制恢复投资者的信任。这项立法也将给美国所有的上市公司提供许多其他国家给予股东的同样的权利。

  (4)美国拟设立“金融消费者协调理事会”,接受“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的领导,发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投资者咨询委员会的永久性作用。

  为了解决在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方面潜在的空白和促进在不同市场的最佳做法,设立一个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和“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领导或他们的指派人、以及其他联邦和各州的监管机构组成的协调理事会。该协调理事会至少每季度举行会议,以甄别金融产品的消费者保护方面存在的空白并促进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协调。这将有助于确保协调理事会有效地造福消费者:①授权该协调理事会创建一个机制,州级司法署长、消费者保护团体和其他组织向协调理事会提出需要考虑的问题或有待弥补的空白的建议;②要求该协调理事会每半年向国会和会员机构报告立法建议和改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的监管条例的变化以及更新立法建议之前取得的进展;③赋予协调理事会权力去赞助研究或从事消费者测试,辨识监管空白,共享信息并在一系列的金融产品中寻找改善消费者保护的解决办法。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最近新设了一个投资者咨询委员会,它由一批各具特性的、德高望重的投资者组成,专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重点提供咨询意见,包括有关新产品的问题、贸易战略问题、收费结构问题和披露的有效性问题。投资者咨询委员会依照规定将永久成立。

  (5)通过加强就业为基础的退休计划和私人退休计划并鼓励适当的储蓄,促进所有美国人的退休保障事业,实施“自动个人退休金账户(AutomaticIRA)”和一个强化了的储蓄者税收抵免,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措施。

  多年以来直至目前的萧条,美国的个人储蓄率一直非常之低。此外,数以千万计的美国家庭没有把他们自己放在为了退休而有所财务准备的路径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美国总统奥巴马已经在他2010年的预算中提出了两项创新举措:(1)给那些雇主不提供退休计划的员工,引入“自动个人退休金账户”(与选择性退出);(2)通过修改“储蓄者税收抵免”并使之可以退还,为年收入低于65,000美元的家庭增加退休储蓄的税收减免。与这些举措一道将扩大退休计划的覆盖面、遏制惯性并增加储蓄激励。

  根据“自动个人退休金账户”计划,至少有两年经营时间和雇工人数达到10个或10个以上的雇主将被要求提供一种自动个人退休金账户计划选项(与选择性退出),根据选定的自动个人退休金账户计划,定期的薪金扣除缴款将进入“自动个人退休金账户”。

  雇主不一定必须选择或安排默认投资。相反,低成本、标准类型的默认投资和少数标准的、低成本投资替代品将由法规或监管条例规定。修改后的储蓄者税收抵免将会是完全可退还的并自动存入个人合格的退休金计划账户或个人退休金账户。这些变化使储蓄者税收抵免更像一个搭配的缴款,提高储蓄者税收抵免被保留可能性。这项建议将给数以千万计的额外的中等收入家庭提供一个有意义的储蓄激励,同时简化了目前复杂的储蓄者税收抵免结构并提高了包含数以百万计的额外的中等收入纳税人的收入资格门槛。

  通过雇员主导的工作场所退休计划、自动个人退休金账户和其它措施提高退休保障。

  雇员主导的工作场所退休计划(如401(k)s计划)和自动个人退休金账户应以相同的核心原则——哪些通知美国人的、在零售市场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综合措施加以管控。美国的改革计划要求这些退休计划必须透明,提供关于风险、收益和人们可以用来作出决定的、真实条件下的、不同投资选择的费用的信息;必须简单,目的是使储蓄和投资的决定简便易行,如提供自动的方便;必须公平并且不存在损害雇员的利益冲突(诸如那些影响第三方供应商的利益冲突);退休计划发起人以及向退休计划提供服务或向私人雇员(如雇员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其他组织必须是负责任的并接受适当的监督;使储蓄和投资的决定简便易行的高质量退休计划应当使所有的工人有获得机会。

  退休保障领域中有一些其它关键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美国计划探讨这些方法:如何鼓励使用自动功能从而增加401k)计划的参与、改进401k)计划中的储蓄和投资行为、从整个退休体系中恢复更多的生命期收入——运用固定养老金收益计划、固定缴款养老金计划和个人退休金账户计划。总的目的是降低成本,如投资费用;调查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退休储蓄,减少退休计划的“渗漏”;探讨如何加强固定养老金收益计划体系。

  (四)给提供政府应对金融危机所需的工具

  在过去的两年里,美国的金融系统遭遇了大型的、相互关联度最高的金融公司破产或近乎破产带来的威胁。虽然现有的系统具有一定的用以处理银行破产的运行程序和专门知识,但当某个银行控股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公司遭遇严重的困难时,目前只有两种选择:即要么获得外部资本要么申请破产。在正常的经济环境下,这些都是合适的选择,不会对金融稳定产生更大的影响。然而,在形势严峻的条件下,这个系统无助于那些陷入困境的金融企业募集足够的私人资本。因此,大型的、相互关联度高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公司在金融危机期间破产或近乎破产时,只有两种左右摇摆的选择:要么获得来自美国政府的紧急资助,如美国国际集团,要么申请破产,如雷曼兄弟。无论那种选择都不是应对金融公司生死存亡的有效方式,也不是遏制系统性风险扩散、降低纳税人负担的有效办法。

  美国财政部建议,仿照现存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权力,给政府以新的授权,当金融体系的稳定处于风险之中时,允许政府来解决银行控股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公司潜在的破产问题。为了改善使用其它应对金融危机的工具时的问责制,美国财政部还建议,联邦储备委员会依据其“非正常和特殊情况”下的紧急贷款发放授权需事先得到财政部长的书面批准。

  1.给濒临破产的银行控股公司包括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建立一个解决制度

  如果一个无序的解决制度将对金融体系或经济产生严重不利的影响,就需要创立一个解决制度,以避免银行控股公司和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无序破产。在联邦存款保险法案的框架下,这个解决制度将补充(而不是替代)并仿照现存的、对参保存款机构的解决制度。

  由于非银行金融公司、包括银行的分支机构或其他参保存款机构避免无序破产缺乏一个法定的框架,因此,联邦政府对即将破产的贝尔斯登、雷曼兄弟和美国国际集团(AIG)的反应是复杂的。由于缺乏这样一个框架,若要避免贝尔斯登和美国国际集团的无序破产,政府的唯一途径是利用联邦储备委员会贷款的权力。而这个机制不足以防范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一起足以证明非银行金融公司的无序破产对金融体系和经济的破坏性有多么之大的事件。由于这些原因,美国拟创立一个解决制度,当金融体系处于危险之中时,允许破产的银行控股公司包括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有序的解决。

  这项解决制度不会取代正常情况下的破产程序。破产制度仍然美国是占主导地位的处理银行控股公司失败的工具。这项解决制度是仿照了载于现有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解决制度内的“系统性风险例外”。这一例外允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当金融稳定处于危险之中时,从最低成本解决标准离开且只能用于非常时期并将受制于非常严格的管控程序,这个程序将由财政部或联邦储备委员会发起。

  美国财政部认为该程序也可以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发起,或者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起——如果该破产公司最大的分支机构是一个证券经纪交易商或证券公司。依据特别解决制度是否要处置一家破产公司的决定权属于财政部,财政部要想动用这项权力只有经过与总统咨询之后、得到联邦储备委员会三分之二的成员的书面建议之后并且征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之后才行,但是,如果那家公司最大的分支机构(以总资产衡量)是一个证券经纪交易商,而且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并不需要核准,那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三分之二的委员必须批准。如果那家破产公司包含有一家保险公司,那么财政部旗下的全国保险办公室将向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董事会就保险的具体事项提供咨询。要引用这项权力,财政部必须确定:(1)该公司已经违约或正处在违约的危险之中:(2)公司的破产和对其适用的法律解决将对金融体系或经济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3)政府使用这项特别解决制度将避免或减轻这些不利影响。

  依据特别解决制度处置一家破产公司的决定权也应属于财政部。财政部能用的工具应该包括为破产公司建立破产保护或破产托管的能力。这项特别解决制度还为前述能力提供稳定破产金融机构的准备(包括进入破产保护或破产托管的)——通过向该公司提供贷款、购买该公司资产、为该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进行该公司的股权投资。

  在选择可利用的工具时,财政部将考虑为减少对金融体系或经济潜在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行动的效力、行动给纳税人造成的费用和行动对增加道德风险的潜在的影响。

  一旦财政部决定建立破产保护或破产托管时,它通常任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作为破产保护人或破产托管人去行事。如果该破产公司(以总资产衡量)最大的分支机构是一个证券经纪交易商或证券公司,那么财政部应有权任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破产保护人或破产托管人。牵涉到该破产公司在国外的分支机构的处置时,该破产保护人或破产托管人还需与外国政府当局进行协调。

  给参保存款机构、证券经纪交易商的客户和期货佣金商以及依据联邦或州法律框架内的保险投保人提供的现有的客户保护措施将继续保持下去。破产保护人或破产托管人对该金融公司应具有广泛的采取行动的权力,例如,它应该有权力控制该公司的运营,或把进入破产托管程序的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资产出售或转让给一个过渡机构或其他实体。这也包括将该公司的衍生产品合约转让给一个过渡机构从而避免该公司的清算对手方(如果破产托管人是任命的,不管清算对手方终止合同的任何合同权利)终止合同。该破产保护人或破产托管人也有权力进行重新谈判或拒绝履行该公司的合同,包括与公司雇员的合同。

  作为破产保护人或破产托管人的实体必要时将获授权向财政部贷款,用于资助依据这项特别解决制度行使这项权力,财政部也将被授权发行公债,用以资助任何此类贷款。任何此类贷款的费用,将从银行控股公司的评估收入中支付。

  这种评估将以总负债(不是评估资助其他联邦或州的保险计划的负债)为基数。此外,考虑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这项特别解决制度中对银行控股公司的作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将有权获得由联邦储备委员编写的关于任何银行控股公司的任何考核报告,并且拥有对银行控股公司备份的考核权。

  2.修改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紧急贷款权力

  美国财政部拟提出立法建议,修改联邦储备法案第13节第3款,要求联邦储备委员会依据其“非正常和特殊情况”下的权力向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的任何信贷延伸都需事先得到财政部长的书面批准。

  联邦储备法案第13节第3款规定在“非正常和特殊情况”下,联邦储备委员会经5个或5个以上成员表决,就可以授权联邦储备银行向任何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提供贷款。对这种贷款权力的唯一的限制是任何此类贷款必须由联邦储备银行保证或担保并且联邦储备银行必须取得证据证明那些借款人无法从银行取得“足够的信贷舱位”。

  在最近的金融危机期间,联邦储备委员会为保护金融体系和经济好几次使用了这个权力。它贷款给私人金融机构以避免其无序破产(例如,美国国际集团)。在许多领域(例如,投资银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商业票据发行商)联邦储备委员会已经提供了流动性便利,以增强信心和增加流动性。进一步而言,它创造了旨在激活证券化市场的流动性便利,进而恢复给消费者和企业的贷款,而这些消费者和企业正是依赖于这些证券化市场获得信贷的。

  目前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发放这类贷款而无需财政部长的批准。实际上,在危机期间它利用其联邦储备法案第13节第3款规定,每次发放贷款都寻求并得到了财政部长的批准。确实,旨在激活证券化市场的流动性便利的这些贷款,涉及到使用问题资产救济计划(TARP)基金作为联邦储备法案第13节第3款规定的贷款的保证并且这些流动性便利是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设计的。为了以后给依据联邦储备法案第13节第3款规定的贷款提供适当的问责制,联邦储备法案第13节第3款规定的贷款权力将受制于财政部长事先的书面批准。

  (五)提高国际监管标准与加强国际合作

  正如在这次危机期间已经显现的情况,金融压力可以轻松快捷地跨越国界蔓延。然而,监管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制定。没有一致的监管,金融机构往往会将它们的业务活动转移到监管标准宽松的司法管辖区,展开一种冲向监管标准底线的竞赛,加剧了全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美国试图通过G20峰会、“金融稳定署”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努力协调国际金融政策,推进符合美国国内金融监管改革利益的进程并就这四个核心问题达成国际共识:监管的资本标准;监督全球金融市场;活跃的跨国金融公司的监管和危机预防和管理。20094月在伦敦峰会上,G-20峰会领导人发表了一份包含8个部分的宣言,概述了金融监管改革的一项全面计划。

  1.加强国际资本框架

  美国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采取以下措施继续修改和完善BaselII(资本新协议),制定更加准确的适用于交易账户和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权重,引进补充性杠杆比率并改进对资本的定义。美国也敦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完成对BaselII框架的详细审核,以减少其顺周期效应。

  第一,1988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巴塞尔协议通过国际性一致的监管资本要求,为加强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提供了一个框架。由于原巴塞尔协议的弱点变得日益明显,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了一项新协议,被称为BaselII。美国尚未充分执行BaselII,他们认为国际金融危机已经显示出BaselII框架的弱点,因此,美国敦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努力改善针对交易账户和证券化风险暴露的监管资本框架。

  第二,美国敦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加强监管资本的定义,以改善资本的质量、数量和国际上的一致性,敦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实现资本定义和谐化的指导方针,并与2010年提出最低资本水平的建议。

  第三,美国敦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一个简单、透明、不是基于模型的杠杆信贷措施,同G20伦敦峰会领导人提出的建议保持一致。

  第四,美国敦促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全球金融体系委员会(CGFS)与会计标准制定机构协调,以便执行G20伦敦峰会的建议,减轻周期性,包括要求银行在经济繁荣时期建立资本缓冲器以使银行可以在形势恶化时能挺得住。

  2.改进对全球金融市场的监督

  美国试图敦促各国当局推进信用衍生产品和其它衍生产品市场的标准化和已经得以改进的监管,特别是通过中央清算对手方的运用、与G20峰会的承诺保持一致、通过国际协调与合作来实现这一监管目标。

  G20峰会领导人同意推动信用衍生产品的标准化和中央结算,并呼吁业界在2009年秋季就此制定一个行动计划。美国国内的市场参与者搞了个在北美使用的标准化合同,成立了几个全球性的中央清算对手方,用于信用衍生产品的结算。

  3.加强对国际活跃金融企业的监管

  美国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各国执行G20伦敦峰会的承诺,以便通过监管联席会议的成立及其持续的业务发展,加强对全球性金融公司监管的国际合作的制度安排。

  美国认为这次金融危机凸现了一个持续的跨国信息共享机制的需要及国际监管机构之间就重要的全球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协作的需要。

  4.改革危机预防和管理的权力和程序

  美国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抓紧改进全球金融公司的跨境处置机制,尽快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美国也敦促各国改进信息分享的制度安排并贯彻金融稳定理事会有关跨境危机管理的原则。

  (1)金融企业的跨境处置机制。金融危机已经影响到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而不在乎这些银行和企业的法律结构、住所或客户所在地。许多带病运行的金融机构规模庞大,有复杂的内部结构和复杂的内部活动,并在多个国家开展业务。全球金融体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具有更广泛的关联度。目前,既不存在一个常见的程序也不存在一个完整的谅解:即国家怎样能够干预一个大型金融公司的破产以及这些干预行动如何与其他国家的处置努力互动。例如,各国金融交易或存款的净额结清规则各不相同。各国的监管当局倾向于保护他们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资产,即使这样的做法对其他国家会产生负外部性影响。

  许多国家没有解决银行倒闭的有效的制度,这就迫使决策者对破产金融公司使用次优的、特设的反应措施。美国建议建立一个能提供足够权力的解决制度,以避免对那些一旦破产将带来系统性影响的任何公司的无序的解决。

  G20伦敦峰会悦纳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理事会、世界银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为制定跨境银行解决制度的国际框架所做的持续的努力。美国试图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以改善跨国金融企业的解决机制:为解决当局建立一套灵活的权力能力,从而为重要的系统功能提供连续性,如把资产、合同和经营业务转让给其他公司或过渡机构,创建和经营短期过渡机构,当机立断处置破产机构的权力,以及更多可预见和一致的关闭门槛;深化相关监管当局之间跨境信息共享机制的开发,和增进各国对跨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公司各种各样的解决制度如何互动的了解;根据当前流行的“独立实体”措施,实施促进危机管理和处置的效力和效率的改革。敦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启动进一步的工作,特别是针对为分配与大型跨国金融企业破产相关的财务负担实现最大化的解决选择的方法开发的可行性和可取性;进一步促进现有的规则对跨境金融合同和大额支付交易的结算及清算的效力,包括提供无偿债能力期间维护合同关系的选择,诸如通过美国银行破产法律中过渡机构的选择。

  (2)危机管理的原则。G20伦敦峰会之后,各国监管机构正在贯彻G20伦敦峰会领导人认可的跨境危机管理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制定的原则。每个主要的国际性金融机构所在国的监管机构将负责在某一特定金融机构有共同利益的集团国家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5.强化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职能

  美国建议金融稳定理事会尽快完成其结构调整,并就推动全球金融稳定给自己制定新任务。

  在伦敦峰会上,G20集团领导人呼吁重建最初创建于1999年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原来叫做金融稳定论坛(FSF)现在称作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这个机构,将其成员扩大到包括所有的G20集团成员国,而G20集团领导人又给金融稳定理事会增加了促进金融稳定的任务。根据其增加的任务,金融稳定理事会将评估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促进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和信息交流,提醒和监督满足监管标准的最佳做法,为监管联席会议制定准则并支持监管联席会议的成立,以及支持跨境危机管理和应急规划。

  6.提高审慎监管标准

  美国敦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改进金融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标准,金融稳定理事会与国际清算银行(BIS)、标准制定部门共同研发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工具并于2010年制定出促进金融机构更强有力的流动性缓冲器的全球性框架,包括跨境金融机构在内。

  7.扩展监管的范围

  (1)确认应属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外资金融公司。确定合适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对外资金融公司的应用要求。

  美国建议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适用比其他银行控股公司更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一制度包括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比其银行控股公司更高的资本、流动性和风险管理标准。20094月份G20集团领导人同意对“所有系统性重要的金融机构、市场和产品应实施适当程度的监管。”

  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要求联邦储备委员会经过与财政部磋商后制定一个规则,用来指导确认那些国外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在美国国内的经营业务是否会威胁到美国的金融稳定,这项评价规则类似于美国对国内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确认标准。联邦储备委员会打算对外资金融公司的全球性业务采用该规则、选择只对外资金融公司在美国的经营业务采用该规则或对那些影响到美国金融市场的外资公司的经营业务采用该规则。

  在确定那些外资公司必须遵守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时,联邦储备委员会将考虑在美国营业的外资公司与美国本土的金融公司之间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竞争机会平等的原则。联邦储备委员会也将考虑这些确定办法对行政部门谈判的国际协定的影响。此外,美国提出的对银行控股公司身份“资本充足”和“管理优秀”的新测试将适用于在美国营业的外资金融机构,这种测试跟美国对自己的金融机构的测试方式一样,同时将考虑他们的法律形式(如分公司)与美国同行的差别。

  根据目前的现代金融机构法案,拥有或控制一家美国银行的外资银行必须遵守美国国内银行控股公司取得银行控股公司地位的相同要求,也就是所有外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外资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必须“资本充足”和“管理优秀”。既不拥有也不控制一家美国银行的外资银行,但通过设在美国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商业贷款公司在美国营业,它也必须“资本充足”和“管理优秀”——如果它被选择成为银行控股公司。如果一家外资银行通过其分行和分支机构在美国营业,无论是外资母银行和其分支机构都必须“资本充足”和“管理优秀”——如果它被选择成为银行控股公司。

  (2)扩大对对冲基金的监管。美国敦促国际社会贯彻G20伦敦峰会的承诺,要求冲基金或其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和适当的信息披露,以评估它们单个或集体对系统性风险造成的影响。

  G20集团领导人同意要求对冲基金的注册或对其经理实行门槛限制并要求对冲基金在现行的基础上披露适当的信息,以便允许监管机构评估它们单个或集体对系统性风险造成的影响。

  美国的监管改革建议扩大到了G20集团的建议,包括私人资本池顾问的登记,以及交易记录保存和要求给投资者、债权人和清算对手方进行额外的信息披露。

  8.引入更好的薪酬机制

  依据在G20伦敦峰会上的承诺,美国敦促各国当局拿出合适的、调整长期股东价值与薪酬相一致的、薪酬机制不要成为鼓励过度冒险行为的指导方针,也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抓紧整合把薪酬机制纳入其风险管理指导方针的金融稳定理事会原则。

  金融危机凸现了与薪酬机制相关的许多问题,那就是薪酬机制没有将风险和公司的长远目标考虑在内。20094月,G20领导人肯定了由金融稳定理事会制定的、调整大型金融机构的薪酬与企业的长远目标和审慎的风险承受能力相一致的原则。美国财政部建议国内的监管机构颁布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的薪酬计划标准。

  9.就审慎监管、洗钱/恐怖主义融资(AML/CFT)和税收信息交流领域推进强有力的标准

  美国试图提高美国和全球的监管标准,改进和协调这些标准的执行,并进而弥补地理意义上监管的空白。

  伦敦G20峰会之前,美国财政部长盖特纳提出了通过大量地利用客观评估、尽职调查和客观的同行审查这一“三连胜式”的美国的倡议,以提高在审慎监管、税收信息交流、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AML/CFT)领域的国际标准,《G20伦敦峰会宣言》也赞同了美国的这一倡议。

  (1)美国敦促金融稳定理事会尽快开展和协调对国际监管标准遵守和贯彻情况的同行审查和评估,并且侧重注意审慎监管标准的国际合作要素。

  作为美国倡议的一部分,金融稳定理事会与国际标准制定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机构协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开始联合工作,扩展评估和同行审查的使用。金融稳定理事会和标准制定机构将借鉴标准制定机构制定的、已经使用的、现有的适用程序评估经营合规性状况。金融稳定理事会将会对与信息交流和国际合作相关标准的遵守状况给与特别的关注。

  (2)美国表示他们将努力贯彻最新的国际合作审查团(ICRG)同行审查程序,并与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同行们一道应对那些不遵守国际反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标准的司法管辖区。

  10.提高会计标准

  (1)美国建议国际会计标准制定机构阐明包括金融产品的减值标准在内的、公允的价值会计标准并保持适用的一致性。

  G20伦敦峰会领导人要求国际会计标准制定机构改进金融工具估价的标准并减少金融产品会计的复杂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承接了一个项目,将制定出新的财务计量标准,这个财务计量标准将取代国际会计准则(IAS39——金融产品:确认和计量,这是一个隶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公允价值计量标准并减少会计标准的复杂性。

  此外,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供了公允价值计量的补充性指导方针。该标准制定机构也评价由金融危机咨询小组(FCAG)提供的这些建议,该金融危机咨询小组是一个由该标准制定机构于200812月成立的高级别咨询小组。为了响应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最近修改其债务证券的减值标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承诺改进其作为全面的金融工具项目的一部分的减值要求。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还承诺将与国际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一起努力,推进减值办法的全球一致性,这也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全面的金融工具项目的一部分。

  (2)在财务报表的透明度不会受到损害的前提下,美国建议会计标准制定机构改进呆账准备金的会计标准,使这一会计标准更具前瞻性。

  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其20094月关于应对金融系统周期性的报告中指出,更早期的金融公司贷款损失的确认可以减少当前危机的减记周期性影响。金融稳定理事会建议会计标准制定机构发表一项声明,对当期发生的相当于呆账准备金的损失,允许银行使用比目前更多的判断。

  金融稳定理事会还建议会计标准制定机构考虑呆账准备金的替代概念办法,如公允价值模型、预期损失模型和动态的准备金提留。

  依据金融稳定理事会和G20伦敦峰会领导人的要求,国际会计标准制定机构继续评估呆账准备金的问题,包括研发一套预期损失模型,最终取代当期发生损失模型。

  (3)美国建议国际会计标准制定机构就研发单一的一套高质量全球会计准则取得实质性进展。

  G20伦敦峰会领导人一致认为会计标准制定机构应当于2009年底就研发单一的一套高质量全球会计准则取得实质性进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国际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已进行了广泛的努力,汇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会计通则(GAAP),以尽量减少或消除这两套会计标准间的差异。2008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国际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重申了他们于2010年底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会计通则达成广泛一致的目标,依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出的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路线图,这是一个必要的先决条件。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在考虑其提出的路线图建议,最终引导全美的证券发行商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1.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

  美国敦促各国当局加强管理制度,以便有效地监督信用评级机构(CRAs),并同国际标准与G20伦敦峰会领导人的倡议保持一致。

  美国认为信用评级机构的所作所为,特别是其对抵押担保证券和其它资产担保证券的评级,给这次金融危机的发生起到了极坏的作用。

  G20伦敦峰会领导人承诺要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活动采取更有效的监督。具体来说,2009年底各国当局要对那些评级结果用于监管目的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登记和监督,并且要监督信用评级机构的所作所为是不是符合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对他们制定的《操守准则的基本原则》。

  此外,美国敦促各国政府遵守自己的监督制度,促进信用评级机构之间利益冲突管理的适当做法和程序并保持信用评级过程的透明度和质量。G20伦敦峰会领导人还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区分结构性金融产品的信用评级等级,并对业绩计量和评级方法提供充分的披露。美国认为他们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与国际证监会组织对信用评级机构制定的《操守准则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此外,为了与G20伦敦峰会的建议一致,美国财政部提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应继续努力,加强与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相关的一些领域,包括业绩计量和方法的公开披露以及更好地区分结构化信用产品与其它信用产品。

  鉴于信用评级机构在美国的金融市场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也迫于国际舆论的压力,美国表示将继续与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促进美国国内司法管辖范围内监管制度的一致性以及与各国当局进行适当的信息共享。

  金融危机的爆发本身也暴露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没有跟上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步伐。危机爆发后,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都在深刻反省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并陆续提出一系列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方案。

    事实上,20099月在美国匹茨堡召开的G20金融峰会上,二十国集团已经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方面迈出重要一步,各国在提高银行资本标准、限制金融业薪酬等方面基本达成共识,并承诺到2010年年底前指定银行资本标准,到2011年前采用巴塞尔新协议(BASELII)。尽管如此,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各国金融业发展程度不一致,给监管带来困难。资本是逐利的,只要存在利润空间,国际资本就会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机会。由于各国金融业发展程度不一致,金融监管的理念和原则难免存有差异,可能给国际资本创造“监管漏洞”;第二,金融创新总是超前于金融监管。到目前为止,全球金融业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透明度等基本层面的要求都还未达成一致,在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管理也一直处于混沌状态。全球金融创新的步伐不会因为危机而停止,这将是全球金融监管长期面对的挑战;第三,全球金融监管缺乏协调机制。由于涉及金融主权、法律规则甚至意识形态等方面因素,各国在金融监管合作和协调上存在困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清算银行的成立和运行已经证明,虽然这些国际协调机构在全球金融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无法担当全球金融监管的重任。金融市场是无形的战场,在战场上每一方都不可能亮出自己的底牌,这是全球金融监管在执行层面的最大障碍。要实现有效的监管,就必须尽可能地消除以上一系列分歧和障碍。毕竟,全球化的金融市场正在形成,全球化的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迫在眉睫。全球金融发展史已经证明,这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

  2010127日召开的达沃斯金融论坛,主题是“改善世界状况——重新思考、重新设计、重新建设”。后危机时代金融业何去何从,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1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就已经迫不及待地宣布“重建”华尔街。奥巴马下定决心做到三点,一是用税收杜绝银行家从政府的援助中获得主要利益;二是赋予美联储超级监管者的权利,以免过去多头监管产生监管盲区或者让对冲、私募基金、金融衍生产品游离于监管之外;同时降低金融机构的杠杆,减少银行自营业务,任何银行或拥有银行的金融机构都不可以拥有、投资或担保任何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或者进行与服务其客户无关的自营交易,呼吁国会立法对商业银行的股本规模进行上限限制。虽然遭遇来自金融界强大的压力,奥巴马仍然作出义无反顾的选择:抑制金融业的无度扩张,重点发展实体经济提高就业率。125号,奥巴马宣布帮助中产阶级的一系列提案,奥巴马说:“创造好的、可持续的就业岗位是我们重塑中产阶级的惟一头等大事。”只有能够帮助实体经济才是好的金融,否则金融就是肿瘤。两天后,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对奥巴马的提议附议,表示支持美国政府提出的限制大型银行规模及其交易活动的计划,称美国总统奥巴马的限制银行规模及交易活动的计划“与我们自己的立场朝向同一个方向,那就是确保银行业集中致力于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这说明,欧洲与美国的政界人士达到了共识。

  在欧美民间,对于银行家的抨击已经持续三年。导致华尔街金融机构赢利之后不敢大方承认,并且在发放红利时刻意强调比往年大幅减少,金融机构用隐性的方式补贴员工。美国银行和花旗集团向员工分发的股票数月之内就可以卖掉,禁售期远低于一般要求。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和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等其他银行巨头,则允许某些员工从本行获得优惠贷款来缓解个人的现金紧张。另外,英国一些银行曾考虑提高基本工资,亦即现金薪酬,因为该国税率高达50%的新奖金税不涉及这一部分。

  为了缓解来自国际和国内的压力,银行家提出了自我改革的建议。在达沃斯金融论坛正式召开前两周,由世界经济论坛牵头,花旗集团、知名保险企业MMC、瑞士再保险公司、苏黎世金融服务公司等金融巨头联合编制的《全球风险报告》出炉,报告提出应该警惕发生第二波金融危机,并指出美国及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财政危机、广义资产价格崩溃,将是今年及未来数年全球稳定所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报告同时称,各国领导人必须作出正确抉择,在一个恰当的时机以渐进的、可靠的方式退出经济刺激措施,以防止经济复苏势头发生逆转。表面上,银行家谦恭地表示要自省,但透过各种报告,银行家的潜台词是,资产价格高企或者崩溃是央行的货币问题,而不是银行家的道德问题。

  不管银行家愿不愿意,新的金融游戏规则必须建立,奥巴马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长期以为对金融机构心怀强烈不满的社会大众。正如达沃斯论坛的创办者施瓦布教授所说,“达沃斯是从本次危机中学着改变的最后一个机会”,而最需要改变的就是过去的金融管理模式,以免对未来发展构成隐患。

  2010年,围绕金融监管和退出策略,给人们提供了一次“后危机时期”自我反省的机会,正如巴西外交部长阿莫林提醒世人思考的——“我们还需要经历多场危机,才能改变我们的观念?我们还要承受多少金融灾难,才能决定去做最明确、最正确的事情?”关于这些问题的严肃思考对于构建后危机时代的全球经济和金融格局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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