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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的使用与管理

时间:2022-11-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兽药的使用对象为家畜、家禽、宠物、野生动物、水产动物、蜂、蚕等。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药产品大幅度增加,国内外兽药残留相关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兽药相关违法侵权案件日益增多。用药必须有兽医的处方,处方上的每种药必须标明休药期,饲养过程的用药必须有详细的记录。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一)兽药的管理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兽药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兽药、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兽药的使用对象为家畜、家禽、宠物、野生动物、水产动物、蜂、蚕等。 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就是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药物的预防、治疗和诊断等有益作用,同时使药物的有害作用降低到最低程度。

随着养殖业的发展,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药产品大幅度增加,国内外兽药残留相关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兽药相关违法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现实生产中,兽药生产、销售、使用、残留检测等各环节都有可能导致兽药残留。 兽药是现代畜牧业中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其既要广泛使用又要保证食品安全水平,就必须加强兽药管理,切实有效地控制兽药残留。为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部近几年组织制定了一系列行政规章,发布了《兽药停药期规定》《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和《兽药在食品中残留的最高限量》等。 其目的就是要指导广大基层兽医和养殖户更加科学、安全地使用兽药,力求让广大用户自觉规范用药行为,为市场提供让消费者放心的绿色安全畜禽产品。

(二)兽药的使用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由于养殖者对畜禽疾病,特别是传染病方面的认识不足,往往出现重治疗、不重预防的现象,这是十分错误的。 有的畜禽疫病只能早期预防,无法进行治疗。 因此,有计划、有目的适时地使用疫苗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预防就显得十分重要。

2.坚持正确诊断动物疾病,对因、对症、适量原则

正确用药的前提是正确诊断动物疾病,临床上,根据病因和症状选择药物是减少浪费、降低成本的有效方法。 如果条件允许,最好是对分离的病菌作药敏试验,然后有针对性地选择药物,杜绝滥用兽药现象。 药物剂量是决定药物效应的关键因素,用药量过小不产生任何效应,用量过大会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要做到安全有效,就应该严格控制药物剂量范围,按规定的药量、时间与次数给药。 生产中使用青霉素、链霉素等常用兽药效果不明显时,要深入分析原因,改变思路和选择合适的药物和方剂,切忌盲目地任意加大剂量,长期过量使用抗生素,不但不能将病菌杀死或抑制,相反,会使微生物增加对药物的耐受性和适应性,结果只能使动物感染性疾病更加难治。

3.严格遵循兽药配伍原则

坚持低毒、安全、高效原则,科学配伍兽药。 科学配伍使用兽药,可起到增强疗效、降低成本、缩短疗程等积极作用,但如果药物配伍使用不当,将起相反作用,导致饲养成本加大、畜禽用药中毒、动物机体药物残留超标和畜禽疾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等副作用。 临床常见的不合理配伍用药很多,如庆大霉素与青霉素、5%的碳酸氢钠配伍;链霉素与庆大霉素、卡那霉素配伍等,既导致配伍药物失效或产生毒副作用,又无故增加了饲养者的经济负担,尤其是治疗混合感染性疾病时,庆大霉素与青霉素、5%的碳酸氢钠配伍;链霉素与庆大霉素等配伍很难取得理想效果。

4.合理把握疗程原则

当确有疾病发生时,治疗用药要在兽医人员指导下规范使用,不得私自用药。 用药必须有兽医的处方,处方上的每种药必须标明休药期,饲养过程的用药必须有详细的记录。 对常规畜禽疾病来说,一个疗程一般为3~5d,如果用药时间过短,起不到彻底杀灭病菌的作用,甚至可能会给再次治疗带来困难;如果用药时间过长,可能会加大药物残留和造成药物浪费。 因此,在防治畜禽疾病时,要合理把握疗程。

5.使用安全兽药原则

在治疗过程中,只有使用通过认证的兽药,才能较好地避免产生药物残留和中毒等不良反应。 畜禽发病时,尽量使用高效、低毒、无公害、无残留的“绿色兽药”,添加作用强、代谢快、毒副作用小,残留量低的非人用药品和添加剂,或以生物学制剂作为治病的药品,控制畜禽疾病的发生发展。

6.使用方法程序合理原则

不同给药途径,药物效果不一样。 不同的给药方法可影响药效出现的快慢、维持时间、药效强弱,有时还会使药物作用性质发生改变。 如新霉素内服可治疗细菌性肠炎,因其在消化道内吸收少,肾脏中毒不明显;若肌肉注射,对肾脏毒性则很大,严重的甚至会引起死亡,故不宜肌肉注射给药。 一般来说,对于全身感染注射给药优于口服给药,饮水给药好于拌药给药;肠道感染口服给药较好;呼吸道疾病饮水给药好。 用药时间一定要够药物疗程,不要随意更换药物;药物更换的程序要合理。

7.严格休药期原则

休药期应遵守无公害食品——肉羊、肉牛、肉鸡生猪、蛋鸡、奶牛、水产品饲养兽药使用准则附录中规定的时间。 附录中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用动物不应少于28d,蛋用动物不应少于7d。

8.建立并保存兽药使用记录原则

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动物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等。 所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9.严格禁止使用原则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193号)见表6-2。

表6-2 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

续表

注: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动物。

(三)动物饲养中兽药使用关键控制点

1.肉羊饲养中兽药使用关键控制点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镇静剂,如盐酸氯丙嗪、安定等违禁药物。 禁止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如己烯雌酚、苯甲酸雌二醇等违禁药物。 不得使用敌百虫。 禁止使用氯霉素及其制剂。肉羊育肥后期使用药物治疗时,要严格执行所用药物的休药期。

2.生猪饲养中兽药使用关键控制点

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溶量补充药、抗贫血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足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乙醇预混剂用于猪促生长,禁用于体重超过35kg的猪,休药期为35d。

使用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时要注意药物配伍禁忌。 例如:延胡索酸泰妙菌素预混剂用于治疗猪支原体肺炎和嗜血杆菌胸膜肺炎,使用时避免接触眼及皮肤,禁止与莫能菌素、盐霉素等聚醚类抗生素混合使用。

禁止使用β-兴奋剂类,如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 禁止使用氯霉素及其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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