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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规则与运行程序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缔约方会议有关决议,CDM项目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以达到有效减排的目的,包括实现长期可测量的减排效益、满足可持续发展和具有实际可证的额外性等。如果东道国经审核认定CDM项目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要求,项目将不被批准。

二、清洁发展机制的项目规则与运行程序

(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合格性要求

根据缔约方会议有关决议,CDM项目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以达到有效减排的目的,包括实现长期可测量的减排效益、满足可持续发展和具有实际可证的额外性等。《京都议定书》附件A中规定,只有产生规定种类的六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才具有京都机制减排效果,这是实施CDM项目的一个最直接目的,也是最基本前提和要求。“一个合格的CDM项目所带来的直接环境效益应当是实现这六种温室气体的减排,如果有些项目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但是几乎没有什么温室气体的减排效果,那么也不应当视为合格的CDM项目。”[87]

前面已经讨论过CDM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对于是否能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评估责任是由项目所在地的东道国来承担的。“CDM项目除了要有助于发达国家履行温室气体减排的承诺外,还要特别满足发展中国家的自身可持续发展要求,要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减缓温室效应,有利于当地减少贫困,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增进就业等。”[88]每一个CDM项目都需要一整套衡量可持续发展的指标体系来对其进行评估,衡量标准由东道国政府来制定,并在项目设计文件中加以公布。项目能否促进可持续发展是项目审核的一个关键标准。如果东道国经审核认定CDM项目不能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要求,项目将不被批准。

为了保证CDM项目在减少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中,能够尽可能真实、可量化、长期和直接有效,《京都议定书》第12条第5款对CDM项目作出了如下规定:

“每一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少排放,须经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经营实体根据以下各项作出证明:

(a)经每一有关缔约方批准的自愿参加;

(b)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的、可测量的、长期的效益;

(c)减少排放对于在没有进行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任何减少排放而言是额外的。”

这三项通常也被称为CDM的三原则。第一项即“自愿性参与”,由项目参与方的国家权力机构负责,并要在国家批准文件中明文确认。关于这点,前文第二节中“CDM的国家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已涉及,在此不重述。

第二项即减排“可测量性”,是指CDM项目的执行对温室气体的减少排放,客观上能够使用物理学方法测定和记录,使用数学方法统计,同时监测仪器和技术上能够确保持续、真实和稳定。这一原则的设定一是为了保证CDM项目下的排放的确少于正常排放水平;二是为了能可靠测量出项目实施具体减排量,包括了监测方法学、基准线排放、项目排放、项目边界和泄漏估算等关键要素,必须在项目设计文件中作出明确、科学的阐述、规定和计算。

第三项即“额外性”,它是CDM项目实施中一个核心问题。额外性意味着该项目在没有CDM支持下,“存在着资金、技术、风险和人才等当前的劣势或障碍因素,靠国内条件难以实现,因而该项目的减排量在没有CDM时就难以产生”[89]。因此,当某一项目活动在没有CDM的情况下也能够正常运行,那么它就不具备额外性要求,更不可能产生额外减排量。关于额外性的评价问题,在下面将会详细探讨。

(二)清洁发展机制的方法学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准确识别和开展CDM项目,缔约方会议对项目方法学的开发和应用也作了详细的规定,为开发CDM项目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CDM项目从操作上来说,是按照已经批准通过的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学,由项目参与方设计、研究、开发、执行和监测有关直接或间接减少或储存或隔离那些温室气体的具体项目活动。基准线方法学确定了基准线状况排放水平的测算方法,其核心功能是保障在确定基准线途径上的科学性,从而促进明确CDM项目的减排效益。[90]而检测方法学则要合理、准确并持续地检测出CDM项目活动实施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新结果,促进CDM项目质量保障和质量控制。

在CDM项目发生的情况下,基准线项目并不会实际存在,它是虚拟的。为此,国际社会需要建立一套相关的方法学,涉及基准线确定、额外性评价、项目边界和泄漏估算等方面,来指导CDM项目的开发、实施、减排量的计算和CERs的最终签发。

1.CDM项目的额外性。额外性(extraditionality)是CDM模式和程序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根据《马拉喀什协定》,“CDM项目活动如果实现‘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量减至低于不开展所登记的CDM项目活动情况下会出现的水平’,即具有额外性”。附件一缔约方必须在非附件一缔约方自身减排的基础上,通过CDM项目获取额外的减排量,“它才有资格将其作为抵消额替代本国内高成本的减排量”[91]。从这个角度而言,额外性原则符合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履行减排义务的实质目的,保证了CDM对全球环境贡献的最大化和完整化,是努力实现“实质性减排”的具体反映。

具有额外性的CDM项目能为东道国带来溢出效益,比如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发达国家环境友好技术的引进、源自于发达国家公共或私人投资的获得以及东道国的一些市场障碍消除等。同时,“借由额外性的审定可以保证经核证的减排量即CERs只签发给那些合格的项目活动,从而实现议定书的完整性”[92]

当前进行额外性评估的是执行理事会通过的“额外性评估和展示工具”(CDM Tool for Assessment and Demonstration for Additionality V4),它提供了项目参与方在步骤、程序上分析、比较和展示额外性的一系列标准。如果项目设计文件中,令人信服地通过了额外性的评估和展示工具,则可以证明该项目具备了额外性,拥有申请注册成为CDM项目的资格条件。执行理事会的额外性判断标准主要通过环境效益、项目资金、项目投资以及减排技术四方面来确定。

(1)环境效益额外性。环境效益额外性是指CDM项目应当带来缓解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环境效益,并且当不存在该CDM项目时,该环境效益将无法以东道国国内其他途径得以实现。[93]只要将CDM项目的排放和基准线进行比较就可以清楚而定量地得出该项目所带来的减排效益。“它能够并且必须对任何一个CDM项目都适用,不论该项目是在哪个部门或哪个国家。”[94]

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项目并不必然具有环境效益的额外性。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某个高能耗部门进行了项目投资,改善了能源利用效率,使得该企业的能耗要小于东道国同类企业,从而可以实现一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但是这是一种普通的投资行为,其目的是寻求商业利润,并不具有环境效益的额外性。因此,不能因为其实现了温室气体的减排就可以必然认定为合格的CDM项目。要准确评价一个CDM项目的额外性,必须从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条件出发,分析这些国家自主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最主要障碍因素是什么。[95]

(2)资金额外性。“资金额外性是指,投资于CDM项目并用于获取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资金如果来自发达国家的公共部门,则必须额外于发达国家根据联合国有关规定承担的官方发展援助义务。”[96]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应该承担的其他国际资金义务。“实际上,很难用这个标准来评价CDM项目的额外性。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从资金方面判断一个项目的额外性实际上是一个政治谈判和判断的过程。”[97]

在第六次和第七次缔约方会议上,各缔约方已经对资金额外性问题达成了协议。主要发达国家以不批准《京都议定书》相威胁,为了维护议定书的框架,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作出了让步,不再坚持明确写入不能将官方发展援助用于CDM项目以获取减排量的内容,但同时要求发达国家必须提供证明,证明用于该项目的公共资金未导致官方发展援助的转移。实际上,双方目前对这个内容有着不同的理解,这意味着这个问题仍然将是未来国际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之一。

(3)投资额外性。投资额外性是指投资国应提供额外于该项目商业性投资的、纯粹用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投资,补偿CDM项目相对于基准线项目而增加的减排成本,从而使该CDM项目相对于基准线项目具有足够的财务竞争力。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将作为非商业性减排投资的回报。

项目业主作为理性的投资者,在存在投资障碍(例如经济、财务障碍,创新的项目活动难以获得借贷融资,或由于项目活动实施所在国存在本国或者外国直接投资的实际或潜在风险,无法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等)时,必然会选择基准线方案。单纯从商业角度来考虑,CDM项目成本要高于基准线方案,因而不具有吸引力。但如果可以产生减排量,则项目总投资中有一部分资金是CDM项目的减排投资,那么减排量便是对其投资的回报,从而使得该项目原本缺乏价值的减排量变成了有附加值的产品,提高了整个项目的经济回报率,也使得该项目较之基准线项目更具有竞争力。

为了比较基准线项目和建议的CDM项目的吸引力,从投资角度来评价项目的额外性,必须使用一些指标。在用于描述项目活动财务性能的各种指标中,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净现值和项目成本是最经常用到的。它们可以从投资的角度评价所建议的CDM项目活动的额外性,具体的准则是所建议项目的经济性应该比基准线项目要差。

(4)技术额外性。通常CDM项目在技术上比常规基准线项目更先进,在国内尚未国产化或者商业化,因此在没有CDM项目的支持下,会面临着因技术和投资风险带来的投资或者融资障碍:缺乏技能熟练或训练有素的员工来运行和维护该技术,并且在东道国没有相应的教育或培训机构来提供所需的技术人才,导致设备故障和失修;缺乏实施该技术的基础设施;流行的技术势力造成的障碍,包括该项目活动是该类型项目的首次,在东道国或者所在地区没有正在运行的此类项目活动。

“技术额外性对于保证CDM项目的额外性是必不可少的,它至少应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参与CDM项目的发达国家应该为该项目提供先进的环境友好技术,而且该技术应该领先于东道国国内已经实现商业化的同类技术;二是发达国家向CDM项目提供的技术还必须有别于其技术转让义务,以及其他任何已有的技术转让义务。”[98]技术额外性评价指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通常包括项目技术、固定成本、基础设施投资、产品价格、市场机制、法律法规、环境壁垒等。

从上面分析中可以看出,“CDM项目的减排环境效益额外性是一个最基本的准则,而技术额外性、投资额外性和资金额外性,分别从项目的技术可获得角度、项目的经济竞争力角度以及发达国家的国际投资义务完整性的角度来保障了CDM项目的额外性”[99]

公约的缔约方大会以及CDM的执行理事会怎样定义CDM项目的额外性以及实施什么样的具体判断准则,将对未来国际上流向CDM项目资金产生重要影响。如果额外性准则过于宽松,则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供应量将会增加,生产成本也将降低,对发达国家有利,发展中国家从CDM项目中获得的收益将减少,同时CDM项目对全球环境效益的贡献也较小。过于严格的额外性准则,则会阻碍资本流向CDM项目,从而限制CDM项目的总规模,影响发展中国家的总收益。不同投资者具有不同投资准则,一个项目本身是否经济上可行也取决于很多方面。因此,额外性判断准则的制定,必须在鼓励投资流向CDM项目和保证CDM项目能带来实质性减排这两个因素之间进行某种平衡。这将是国际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两难选择。[100]

2.CDM项目的基准线。基准线(baseline)是指在没有该CDM项目的情况下,为了提供同样的服务,最可能建设的其他项目(即基准线项目)所带来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它应该涵盖项目边界内附件A所列的所有气体、部门和源类别的排放量。与基准线相比,CDM项目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就是该项目的减排效益。

在议定书第12条第5款c项中指出“减少排放对于在没有进行经证明的项目活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任何减少排放而言是额外的”,在评价CDM项目的额外性时必须提供参照情况,而这种参照情况就是项目的基准线。《马拉喀什协定》对基准线作出了清晰的界定:“CDM项目的基准线是一种假设的情景,合理地代表了在没有拟议的CDM项目活动时会出现的温室气体源人为排放量。”

设定基准线的目的在于对CDM项目活动的减排量、减排环境效益额外性和减排增量成本进行核算、评价。因此,确定基准线是整个CDM项目活动的基础。为此,必须熟悉项目影响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以及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具体说来,就是在东道国国内技术条件、财务能力、资源条件和法律法规政策下,合理确定可能出现的排放水平。确定基准线必须从以下四个要素来综合考虑:

(1)环境有效性。环境有效性是指产生“与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实际的、可测量的和长期的效益”。基准线的确定应当防止不真实的减排情况,以免夸大某些工业化国家的减排效果,造成实际排放量的增加。CDM项目应当带来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碳减排量,在基准线设定的时候必须能够保证这个目标的实现。

(2)经济效益性。CDM的产生是以经济成本与效益分析理论为基础的,其实施的过程也不可避免地考虑到经济效益。所以,项目基准线的设置不应该成为经济效益追求的障碍。这包括在设置基准线时要考虑到其可行性。一是要考虑到基准线管理的可行性,即所有参与方的制度与管理方面的能力以及项目资助方面的交易费用的情况下,此种基准线方法在实践中是否有用;二是要考虑到基准线的政治可行性,即此种基准线方法是否满足了参与方的政策目标,是否符合了东道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3)透明性。基准线应该由第三方的机构进行认证,它的设定程序必须具有足够的透明性。其结构应该能够被清楚地解释,所使用的参数与方法应当明确,并且可以被第三方修正。在CDM项目中使用程序透明的基准线,使潜在的项目投资者也能够更便捷地通过项目的审批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减排额度,也有助于项目基准线的核查。

(4)排放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基准线应该是对具体的CDM项目的技术尽可能精确地描述。“但是在实际上,无论多么详尽,在设置基准线时都不可避免需要作出一些大胆的假设,也就是说,基准线不可避免地会具有随意性,它是一个涉及主观的决策过程。”[101]

基准线的设定是确定CDM项目活动的减排量的关键步骤,较高的基准线能够带来更多的CERs和更高的投资回报,对于项目业主和投资者来说都具有更大的吸引力。而在分析项目基准线中,又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这些直接影响着合作双方的根本利益。这在实际上不但会造成较大的误差,而且还会导致决策者作出错误的,甚至根本不切实际的决策。[102]

3.项目边界和泄漏。按照《马拉喀什协定》通过的CDM模式和程序,项目边界(boundary)包括项目参与方控制范围内的、数量可观的并可合理归因于该项目活动的所有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或者碳汇吸收量。只有确认了项目边界,方法学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基准线状况、排放源和排放水平的分析,才能在一个有限和准确的空间方位内作出估计,监测和项目核查才有了可依据的对象。

泄漏(leakage)是指审定项目边界之外的、可计量的和可归因于CDM项目活动的温室气体人为排放量的净变化。产生泄漏的可能性及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项目边界的大小。项目边界越大,将所有可能影响因素考虑在内的几率就越大,因而泄漏产生的几率就越小。因此,减少泄漏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设定一个可接受的较大的项目边界。为了避免泄漏的产生,在CDM项目设计时应该预先确定合理的项目边界,将CDM项目和基准线项目的所有直接排放源都考虑在其中。

(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程序

根据2001年《马拉喀什协定》,一个典型的CDM项目从开始准备到实施,并且最终产生减排量,需要经历一些主要阶段。接下来,将具体介绍CDM项目各阶段的运行流程。[103]

1.项目识别。所谓项目识别,就是在开始实施CDM项目前,附件一国家的项目业主与非附件一国家的项目业主或实体进行接触,探讨可能实施的项目并检查其是否符合CDM的条件即项目参与资格和合格性的审查以及相关的合作事项,包括技术、资金和价格等重要问题。这是CDM项目开发和实施的第一步。同时,了解对方指定国家权力机构的政策信息和本国政府批准该项目的要求和流程也是非常必要的。基于CDM项目必须为非附件一国家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因而项目东道国指定国家权力机构的审批尤其重要。例如,中国政府列明了可持续发展的标准和CDM项目对清洁可再生能源项目、能源效率的优先考虑。

具体来说,一个CDM项目要重点关注以下核心要点,才能筛选和判断众多潜在项目的可行性:

(1)CDM的宗旨决定了东道国拥有特权来确认该项目是否有利于本国可持续发展;

(2)当CDM项目活动不存在时,所应该发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会减少,即CDM项目应该是额外的;

(3)附件一国家不允许使用来自核能产生的CERs去满足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4)土地利用及其改变和森林活动在CDM项目下的合法性只限于造林和再造林活动;

(5)来自附件一国家的CDM项目公共资金,不能造成有关官方发展援助的性质改变,因此需要和附件一国家的财政援助进行分隔。如果附件一国家的援助和CDM开发可能重复同一项目附件一国家应提供文件来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

(6)因为项目所在地区或国家的政策、法规、标准及政府的要求而不得不减排温室气体,那么此类项目不能实行CDM。但是,如果所批准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可以清楚地定义和分辨项目边界,避免重复计算,并保证有关减排是真实、可测量的和可核证的,且对于政策、法规、标准等同样具有额外性,那么该项目也能够注册成为单一的CDM项目。

另外,在识别潜在的CDM项目时,项目参与者需要考虑一些关键的因素,包括项目的开发模式、开发成本和风险等。

通常来说,CDM项目有三种开发模式:一是单边模式,由发展中国家独立开发实施CDM项目活动,项目注册成功后,项目业主将项目产生的CERs在国际碳市场上出售,在项目开发的前期没有发达国家的政府或机构参与。二是双边模式,由发达国家或其实体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开发CDM项目,项目注册成功后产生的CERs直接出售给该发达国家的买方机构。发达国家参与者有两种方式获得减排量,或者是对项目进行前期投资而获得项目的减排量,或是直接购买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后者也称为直接购买减排量,它是目前国际碳市场上的主要交易方式。三是多边模式,将CERs出售给一个由多个发达国家的投资者组成的基金。与双边模式一样,发达国家的参与者既可以前期投资而获得减排量,也可以直接购买。

此外,在项目开发风险方面,除了一般的项目开发风险外,CDM项目还可能面临不能成功注册而无法产生减排量,或者在项目核查和认证时出现问题而无法顺利签发CERs的风险。因此,在前期的项目识别中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详细的评估。选择合适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并准确评估项目额外性能够有助于减少项目风险。在双边或多边开发模式中,项目业主和买方需要以合同的形式就项目风险和责任的分摊达成共识,共同努力降低风险。而在单边模式下,项目业主需要独自承担的风险比较大,但是这类减排量交易通常发生在项目成功注册之后。由于业主之前已经独立承担了注册风险,因此CERs的交易不确定性大大降低,其价格也会大大提升,业主出售CERs的利益会高于前两种开发模式。

最后,关于CDM项目的交易成本。在CDM项目实施过程中会产生较高的成本。例如,来自项目搜寻,选择基准线方法学、估计项目减排量、准备相关的技术文件,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者的咨询和环境影响评价、准备CERs购买协议、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的审定、注册费等的一次性成本;以及贯穿整个项目过程的监测费用、核查和核证费用、适应性费用和CDM的管理费用等。据估计,一个CDM项目的交易成本一般在几万到十几万美元。而且,部分费用发生在CERs签发之前,项目开发者需要提前垫付,若所开发的项目不能成功注册,则有资金无法收回的风险。因此,如果项目太小,其可能获得的收益还不足以支付开发项目的费用,就不值得开发了。[104]

2.谈判和签署减排量购买协议。减排量购买协议(Emission Reductions Purchase Agreement,简称ERPA)是京都机制中CDM项目开发、合作、交付CERs、转移碳信用的最核心合同文件。除了购买减排量协议外,项目各参与方之间还能就项目开发和执行所需的技术引进、设备采购、专业技术的服务和咨询,甚至项目启动的资金筹措等进行复杂的谈判。项目业主应当全面、深入地统筹调研和分析项目的所有技术路线、设备供应、改造和资金来源等,并和CERs买方及聘用的技术供应商等密切诚恳地合作,才能促成项目的顺利执行,实现减排量和各方收益的最大化。

3.项目设计。在确定了要开发的CDM项目之后,项目业主需要完成项目设计文件(Project Design Document,简称PDD)以递交给指定经营实体进行审定。项目设计文件的具体格式由执行理事会规定,针对项目运行、基准线的确定、额外性的分析、监测计划、减排量计算、环境影响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等方面对拟建的CDM项目进行详细的说明。2002年8月31日公布了第一个PDD版本。随着CDM项目的不断开展和实践,PDD的格式也会针对实际操作中的各种问题不断进行修改,目前使用的是2006年7月执行理事会第25次大会上修改并通过的第三版。[105]

项目设计文件需要清楚而简洁,重要的程序和概念需要用专业化的程序和图表来支持。数据的需求和来源也需要作特别的注明。除了国际规则的要求外,缔约方政府也可能对CDM项目提出一些额外的要求,项目业主应对此高度关注,并提供明确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对于相关政府机构快速审批项目非常关键。

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最重要的是需要确定项目的基准线,即不存在该项目活动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这是计算项目减排效益的基础。项目基准线的确定必须应用经过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方法学。项目业主可以选择自己开发一种新的方法学,并提交给执行理事会批准,也可以从已经批准了的方法学中选择合适本项目的方法学。由于审批新方法学的时间周期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因此项目业主都尽可能地选择已经获得批准的方法学。

为了计算项目的减排效益,项目业主还需要监测本项目本身的排放。因此,项目业主必须在这个阶段就确定项目的边界,并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监测计划。同样,监测计划中所应用的方法学也必须经过执行理事会批准。根据执行理事会的决定,已经批准的基准线方法学和监测方法必须匹配应用,不能将其分开应用。否则就被视为新的方法学。

另外,项目开发者还需要确定项目产生减排量的计入期,即项目可以产生减排量的最长时间期限。根据《马拉喀什协定》,项目业主可以从两个项目减排计入期中选择一个:或者适用可更新的计入期,一次最长7年,最多可以更新两次,但每次更新时都需要重新审查基准线;或者适用固定的计入期,最长一次10年,不可更新。

最后,项目业主还需要说明本项目如何促进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如果项目促进了向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转移,也应该在项目设计文件中明确说明。如果项目中应用了来自发达国家的公共资金,则需要说明该资金的应用没有导致官方发展援助的转移。如果东道国要求或者项目业主认为必要的话,还需要附上依据东道国的法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和相关文档。国际规则对此没有特别具体的要求,这方面的责任被赋予了项目东道国。同时,项目业主也应该准备一份利益相关者的咨询报告,并说明如何在项目的设计文件中考虑所收到的来自于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

4.项目批准。项目批准是指参与CDM项目的各缔约方权力机构批准该项目作为CDM项目实施。根据相关规定,一个CDM项目要进行注册,必须由参加该项目的各个缔约方的国家主管机构出具该缔约方自愿参加该项目的书面证明,包括东道国指定的国家权力机构对该项目可以帮助该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确认。项目设计阶段所提交的设计文件对于项目能否顺利获得批准具有重要的影响。

根据东道国自身的优先领域,项目业主可以采用多样的标准去评价项目对东道国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一般来说,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评价准则大致包括:

第一,环境方面。主要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其他大气污染物、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节约能源和其他的当地资源、保护和改善当地环境、给健康和环境带来的间接好处、支持当地的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标准以及对当地环境政策的其他支持。第二,社会方面。主要表现在改善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缓解贫困、改善公平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第三,经济方面。包括能够吸引新的投资、当地实体可获得积极的投资回报、对当地收支平衡的积极影响、加快新技术的转移和增加当地就业等。

5.项目审定[106]。一个项目只有通过审定程序,才能成为合法的CDM项目。在获得了各国指定国家权力机构的批准后,项目的参与方应该从指定经营实体(DOE)名单中挑选一家并签订服务合同,委托其进行项目的核实。

指定经营实体是CDM执行理事会委派和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具有审定、核查、核证CDM项目的资格和权力。指定经营实体在签署服务合同时,一般要仔细审阅项目设计文件和其他资料,以确认项目是否满足了CDM的有关要求,并建立和公布一个网址,使得项目的设计文件可以链接到联合国CDM官方网站上。项目设计文件在网上公布的30天内,对收到的各利益向官方、有授权的非政府机构等的各种评价,应及时地予以承认和公示所有评论的内容、解释、说明及评论者的联系方式等。如果审定阶段中,项目参与方希望改变所用的已批准方法学,或改变所使用方法学的版本,指定经营实体必须把有关内容公布于网站上30天。

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设计文件的审定和评价,应重点考察一下要点的说明和分析是否足够和可信:

(1)符合CDM的参与要求,参加CDM项目活动是自愿的;

(2)项目当地的利益相关方均邀请发表了意见,对其内容进行了总结,以及如何对这些意见给予适当的考虑;

(3)项目参与方提交的文件中包括了东道国政府所要求的、对项目活动的环境影响和影响评价的分析文件;

(4)项目活动所期望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具有额外性;

(5)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符合了执行理事会原来批准的有关方法学的原则和要求,或有关直接建立一个新的方法学模式或程序;

(6)监测、审核和汇报的条款符合了CDM方法学专家组的要求和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

(7)项目活动还符合执行理事会、专家组的其他各方面要求。

CDM项目所运用的方法学是审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由执行理事会负责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的批准和公布。如果一个CDM项目所运用的方法学是已经获得批准的方法学,而且签约的指定经营实体认为项目参与者恰当地应用了该方法学,则该指定经营实体就可以认可对这种方法学的应用。如果指定经营实体认为该项目应用了一种新的方法学,则它必须在将该项目提交执行理事会注册之前将该方法学提交执行理事会批准。如果项目参加者想要修改某种已获批准的CDM方法学,则应该遵循与开发新方法学一样的程序和规则。而且,对已经批准的方法学的任何修改只能适用于在该方法学修改日起之后注册的CDM项目,不影响已经注册的项目活动。

除了审查项目设计文件等之外,指定经营实体在核实CDM项目的过程中还将安排一个30天的评论期,将相关材料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以听取各缔约方、各利益相关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认可的非政府组织对该项目的评论,并将这些评论予以公开。在评论期结束之后,指定经营实体将根据各种信息完成一个对该项目的审定报告(validation report),确定该项目是否被认可为CDM项目,并给出认可或不认可的理由,同时将结果通知项目参与方。

6.项目注册。项目注册是指指定经营实体在完成审定CDM项目的合格性之后,将CDM项目活动注册和审定报表、项目设计文件、东道国书面批准函以及如何处理所收到的公众对该项目的评论等一同准备好审定报告。然后使用公约秘书处提供的电子文件提交工具,向秘书处传递项目注册的申请。

在提交了所有文件信息后,指定经营实体会自动收到一个唯一的编号,可用来确认注册费的转账费和查询注册审批的进展。秘书处将决定指定经营实体提交的有关项目注册的所有文件和信息是否齐全。在注册费先行缴纳和秘书处发出关于申请注册文件齐全的确认之后,“项目注册的申请”就算是正式开始并在公约的CDM网站上公示至少8周。

执行理事会在项目注册申请收到并正式开始之日起的8周内,如果没有项目参与方或至少3名执行理事会委员对项目活动提出审查的请求,那么该项目自动注册成功。如果有提出要求,则执行理事会应该对该项目进行审查,但仅限于与审查要求相关的事项。而且审查的最终结果应该不迟于提出审查请求之后的第二次执行理事会会议,并对外公布有关审查结果的决定和理由。如果审查通过,该项目可以进行注册。如果审查发现该项目不符合CDM项目的有关要求,则要求项目参与者重新修改。经过修改如果符合了CDM关于审查和注册的规定,可以重新申请注册。

一旦CDM项目通过了执行理事会的正式注册,项目就可以产生减排量。项目在注册之前需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费,这实际上是预先支付的部分CDM行政管理费用。[107]根据《京都议定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的决定,CDM项目的注册费为项目在减排计入期内的年平均减排量乘以用于管理费用的收益分成。但减排计入期内年均排放量低于15 000t CO2的项目不用缴纳注册费,其注册费将从用于管理的收益分成中扣除。每年15 000 t CO2需缴纳0.1美元/ CER;超出15 000t以上的部分按0.2美元/CER收取。无论多大的项目,注册费的缴纳总额均不超过350 000美元。如果项目注册没有成功,则对于超过30 000美元的注册费予以返还。因此,指定经营实体在申请时,应对项目设计文件所指明的可能减排量的可能性进行申明,执行理事会将据此作为计算注册费的基础。[108]

7.项目实施、监测和报告。注册以后,CDM项目就进入具体的实施阶段。要确定项目的减排量,就需要对项目的实际排放进行监测。项目活动的监测(Monitoring)是项目参加者按照项目设计文件所描述的监测计划,在项目活动的执行过程中,对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所有数据、参数等进行有目的、定期、可复查的记录、收集和归档。监测过程中需要获取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估计项目边界内排放量所需的数据、确定基准线所需的数据以及关于血流的数据。按照公约的规定,检测是“为决定基准线、测量某一CDM项目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排放和可适用的泄漏,对全部的有关数据进行收集和存档”。

根据CDM形式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在项目设计文件中必须包含相应的监测计划,以确保项目减排量计算的准确、透明和可核查性。同时,监测计划中所应用的方法学必须是经过批准的,并且要获得指定经营实体的认可。项目参与者必须严格按照经注册的设计文件中的计划进行监测,并按期向负责核查和核证的指定经营实体提交监测报告[109],报告监测结果必须接受指定经营实体的监督和检查。

如果由于某些原因,项目的参与者认为对原有监测计划进行修改可以提高监测的准确性,或者有利于获得更加全面的项目实施信息,则可以向指定经营实体提交一份监测计划的修改报告,报告中必须证明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且修改应在签发CERs之前进行。指定经营实体对修改计划的审查通过之后,项目参与者才能对监测计划进行修改并据此实施监测活动。

8.项目核查与核证[110]。在项目业主实施了监测计划并提交了监测报告后,由相关负责的指定经营实体(DOE)进行项目核查和核证。核查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按照正式的程序对所监测的温室气体进行定期和独立的检查和时候的确认。为了进行核查,指定经营实体可以:

(1)审查项目参与者提供的监测报告等文件是否符合经注册的项目文件等的要求;

(2)需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包括咨询项目的参与者和当地的利益相关者以及检查监测仪器的准确性;

(3)如有需要,指定经营实体也可以在计算中应用来自于其他渠道的数据;

(4)审查项目参与者是否正确应用了经过批准的监测计划,以及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信息是否全面、透明;

(5)向项目参与者提出它所关心的问题,并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进行说明等;

(6)必要时,就后续计入期内的监测方法学提出修改意见。

核证是指指定经营实体以书面保证函的形式保证某一个CDM项目活动在一个具体时期内所达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得到了核实。根据经核实的监测数据以及经过注册的计算程序和方法,指定经营实体可以计算出CDM项目的减排量,这些减排量就被称为“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s,简称CERs)[111],它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如果指定经营实体认为监测方法正确,并且项目的文档完备、透明,它就可以向项目的参与方、相关缔约方和执行理事会提交核证报告,并对核证报告公开公示。

下图给出了CDM项目减排量的计算步骤。

计算基准线情景下的排放量

计算CDM项目活动的排放量

项目减排量=基准线情景下的排放量-CDM项目活动的排放量

扣除泄漏

如果项目边界内包括多种气体的排放,则每种气体都要进行上述计算。最后对各种气体的减排量进行加总,就可以得到整个CDM项目活动的排放量,也即CDM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

9.CERs的签发[112]。当指定经营实体完成项目核查和核证并向执行理事会提交核证报告以后,最后一步就是签发项目所产生的CERs。指定经营实体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的核证报告实际上就是一个申请,请求执行理事会签发与核查的减排量等量的CERs。如果在执行理事会受到签发请求之日起15日内,有任一项目参与缔约方或者至少3名执行理事会成员提出需要对签发CERs的申请进行审查,则执行理事会应该在收到审查请求的下一次会议上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将局限于指定经营实体是否有欺骗、渎职行为及其资格问题上。审查结论应该在作出审查决定的30日内完成,并将其结论通知各项目参与方和利益相关方。如果没有收到审查请求,则认为签发CERs的请求自动得到了批准。

执行理事会批准减排量的签发申请之后,CDM登记系统的负责人应该将2%的CERs作为适应性费用存入特定的账户中,如果是在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的CDM项目则可以免除此项费用;同时,将尚未确定数量的CERs作为管理费用开支转入相应的账户,将剩下的部分根据账户注册时的项目参与各方的约定存入到有关缔约方或项目参与方的账户。

一旦CDM项目活动产生了CERs,它们就可以被用于附件一国家完成其在《京都议定书》下的义务。项目业主可以用这些减排量完成其在气候变化下的国家义务,或者将这些减排量作为商品与其他实体或政府进行交易。

至此,一个典型的CDM项目完成了从项目选择到签发CERs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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