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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基本程序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至于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节 项目建设基本程序

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设想、选择、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投入使用整个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次序及其内在联系。建国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绩,项目建设领域无数实践者在总结工程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套日趋成熟的项目建设六大程序制度,即:项目建议书制度、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度、初步设计制度、开工报告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后评价制度。2004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确立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至于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来说,虽然政府不再和从前一样进行严格审批,但对于一个管理规范的企业来说,立项、可研、设计、编制工程概预算这些程序和环节仍然是极其必要的,因为这些程序和环节毕竟是几十年来工程建设领域成功与失败、甚至可以说是血的代价换来的经验总结,对于提高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益、质量,规避投资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与项目建设基本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主要包括《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于1996年6月14日由原国家计委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并即日生效,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其主要内容有:

(一)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从下列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1.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

2.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3.跨地区并对全国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4.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5.其他骨干项目。(第二条)

(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实行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留有余地、防止资金分散、保证投资落实和资金供应的原则。(第三条)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第四条)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和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平衡后,每年可以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在所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在所申请项目批准开工后,正式确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确定后,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第五条)

(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建设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法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但是,按照规定经批准可以议标、邀请招标的除外。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一级)资格(资质)。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未经建设项目法人的同意,不得将合同转包或者分包。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银行,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的,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九条)

(八)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经过运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第二十条)

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于2000年4月27日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目的是为了加强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其主要内容有:

(一)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从国家或省批准的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1.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项目;

2.带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的高科技项目;

3.对全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4.对全省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5.跨地区的重大项目;

6.其他骨干项目。(第七条)

(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省行政主管部门、各设区的市(含行政公署,下同)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原则上每年年底之前向省计划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书面申请,同时抄送省重点办:

2.省重点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报省计划主管部门;

3.省计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全省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需申请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划主管部门向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申报。(第八条)

(三)省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在建项目和预备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批准开工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力争年内开工的项目。

跨年度在建省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转为下一年度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预备项目3年内未获准开工的,取消其省重点建设预备项目资格。(第九条)

(四)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第十条)

(五)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建设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管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第十一条)

(六)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经营性项目,必须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必须一次认缴,按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期到位。(第十二条)

(七)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前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应对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当年资金是否落实等内容进行审计。(第十三条)

(八)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的规定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九)项目法人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及时交付设计文件。(第十五条)

(十)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按要求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第十六条)

(十一)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和拆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工作和经费实行总包干。涉及中央驻赣单位或省属单位的拆迁物,由该拆迁物的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实行拆迁工作和经费总包干,并按期交付建设用地。

省重点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需用地。(第十七条)

(十二)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施工场地的“四通一平”工作(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签订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协议,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具备连续施工条件。(第十八条)

(十三)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条件,经国家或省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第十九条)

(十四)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必须办理有关质量监督手续。(第二十条)

(十五)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第二十七条)

(十六)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及时订立合同,明确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要求,并有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签约方按合同承担法律责任。电力、交通、邮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用电、物资运输、通信、用水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第二十八条)

(十七)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制度。稽察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察结果报省计划主管部门,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条)

(十八)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程序与现行的项目总体验收的具体衔接办法,由省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三条)

(十九)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第三十四条)

(二十)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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