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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行规则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中国,设立基金并发售基金份额,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文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运作方式主要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只能用于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不得用于其他投资活动。

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行规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及终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一)基金的设立

在中国,设立基金并发售基金份额,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文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所提交的文件中,最重要的是基金合同草案和招募说明书草案。前者主要规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后者主要是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在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由社会公众申购。基金份额的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进行基金募集,不得超过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由此,基金才能合法设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如果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一定期限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基金的运作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运作方式主要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为对证券投资基金日后的创新发展预留空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还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中国国务院尚未制定其他方式运作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中国证监会还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依照法律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只能用于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不得用于其他投资活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的终止

出现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等情况的,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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