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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概念

时间:2022-11-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摊派的各种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

第一节 港口经营概念

一、港口经营

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堆放、拆拼箱以及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5.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

6.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船员接送及提供垃圾接收、压舱水(含残油、污水收集)处理、围油栏供应等港口服务;

7.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租赁、维修业务。

二、港口经营许可

为了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交通部于2004年4月15日以第4号令正式公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2004年6月1日施行。

根据《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的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从事港口经营的资源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5.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业务。

三、港口经营人

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遭受损失的,下达行政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港口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港口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摊派的各种费用;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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