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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

时间:2022-11-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8.1.1 道路旅客运输

道路旅客运输是灵活、方便、实用并最受欢迎的运输形式,是指以旅客为运输对象,以汽车为主要运输工具实现有目的的旅客空间位移,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运输活动。

1)道路旅客运输的分类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1)班车客运 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2)包车客运 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3)旅游客运 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2)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条件

(1)车辆条件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具体来说,一是客车技术要求: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km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km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二是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km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三是客车数量要求: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 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 200个以上;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 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2)驾驶人员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3)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程序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4)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企业章程文本;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②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③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第②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特殊要求

(1)携带证件、标志牌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从事班车客运的,应携带线路牌;从事包车客运的,应携带包车线路标志牌;从事旅游客运的,应携带旅游线路标志牌。

(2)客运车辆应具备的条件 车前风窗玻璃下侧放置道路运输部门统一制作的营运路线、区间标志和运输用途标志。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3)驾驶员应注意的事项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途中停、歇或者就餐后需核实乘客人数后方能开车。

5)道路旅客运输优质服务意识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6)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道路客运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见表8-1。

表8-1 道路客运违法行为及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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