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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城镇密集地区治理的主要经验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总结国外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实施和城镇密集地区治理的基本做法,可以将其特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实施这种模式的国家一般对规划不作集中统一管理,也不强调区域安排,各种规划由区域或城市自行编制。摈弃官僚层级制度,寻求市场和社会力量成为当今许多亚洲国家大都市区治理的主要改革动向。1974年成立的国土综合开发厅已经完全成为中央政府的一个部分,首都圈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区域协调只是其众多职能中的一小部分。

4.5.2 国外城镇密集地区治理的主要经验

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的实施机制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国内不少学者从研究国外大都市区治理、城镇密集地区管治等入手,研究中国大都市地区等城镇密集地区的治理模式(刘君德,2001;张京祥等,2001,2002,2006;黄img62,2003;黄勇,2003;宋迎昌,2004)。总结国外城镇密集地区规划实施和城镇密集地区治理的基本做法,可以将其特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区域治理机制与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张京祥等(2002)认为根据不同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和相应的区域管理方式,可以将国外的区域管理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强调控模式。在资本主义国家中,采用这种模式的以法国、荷兰及日本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一般拥有较高的中央集权传统,社会主导价值观念提倡集体主义和国家主义,国家对土地有较强的开发控制权,规划权力比较集中地掌握在中央政府及各级政府手中,并且大多成立了大区政府来协调较大范围内城镇群体的发展,规划是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责之一,拥有健全的规划机构与机制。

(2)弱调控模式。实施这种模式的国家一般对规划不作集中统一管理,也不强调区域安排,各种规划由区域或城市自行编制。国家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全国或区域性的立法和分配国家对区域建设的财政补助,以此制订并执行政府的有关政策,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美国基本不编制区域性的规划,因而也没有统管各州和地方政府规划的国家规划。在美国众多的城镇群体发展地区,许多区域性的问题则是由大量的单一机构来协调,并且私人企业的影响力很强。

(3)多元调控模式。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对规划实行统一领导,有意识加以适度干预和总体协调,规划在一个主管部门负责下按统一程序分级进行,以英国、德国等国为代表。这些国家既拥有较强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又有较大的自治权,但中央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帮助形成跨城镇的大区领导机构,努力健全各级规划组织,积极促成各级政府编制区域性的规划,有时成立区域性的专门机构来解决区域发展中共同遇到的问题。中央政府对地方规划具有一定的指导权,并且在法律、政策、经济等多方面进行调控。对区域发展实行多元调控模式的国家,政府通过有关预算、税收、福利、基础设施以及竞争等政策和立法,对社会和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指导和协调,并将其作为区域规划的实质。虽然一般不由中央政府制定统一的区域规划,对地方的发展控制亦多通过采取政策与经济措施来加以影响,但中央政府往往还通过制定、实施一些综合专项规划,如全国的铁路网规划、机场选址、高速公路网规划等,在很大程度上来影响着地区的发展,并要求地方的发展规划服从这些全国性的专项规划。这些方式既丰富了多元化的调控手段,也在其特定的政治体制下强化了政府的干预作用。

img63(2003)认为国外大都市区治理的模式与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息息相关,她将国外大都市区治理归纳为三种模式。

(1)合力制衡的北美模式。该模式主要协调下列两组关系:第一组是政府的权力制衡关系,使联邦政府、州与地方政府间的权力保持互相牵制和平衡,既提高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效率,又保证了大都市区域经济在全球化下的综合发展和全局平衡。第二组是共同的发展联盟关系,遵循利益各方彼此认同的游戏规则,求得各自权利扩张的空间,从而达到大都市区最优的行政系统运作效率。这种模式下的区域规划中,公众、私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权利是弹性的,彼此之间是一种“契约式”的民主关系。

(2)主张城际联盟的欧洲模式。欧洲城市间的联系和交往在历史上就很密切,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便捷的通信技术的发展,城市间的要素流动更加密切。以大都市为中心,包括中小城市在内的较为均衡的城际网络逐渐形成。城际联盟战略以欧洲区域共同市场为先导,利用欧盟统一的区域政策,发挥区域基础设施网络化的优势,促使城市积极结盟与合作,推进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相互关系的转变,从而达到整合欧洲大都市区、提高整体实力、形成综合优势的目标。

(3)逐步分权的亚洲模式。摈弃官僚层级制度,寻求市场和社会力量成为当今许多亚洲国家大都市区治理的主要改革动向。如何在地方政府、私营企业、公众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甚至国际机构的介入下,在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决策方面,既保持中央政府的治理能力,又发挥各方力量的主动性、平衡各方利益,是亚洲国家长期探索和实践的主要趋向。

以上三种模式,从各自的角度归纳了国外区域管理或者大都市治理的模式特点。从更加综合的角度分析,国外的区域治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不同国家实行区域调控模式之强弱并不是绝对的,而是针对其旧体制的不足和不适应,逐步完善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①日本是集权式管理和强调控模式的典型,但是其大都市地区的治理正在向地方合理分权和公众参与的方向演变。成立于1950年的日本首都建设委员会,是日本最早的区域性规划机构,1950—1956年间,首都建设委员会完成了《首都建设规划》和《首都构想草案》等初期的东京都地区的规划。1956年《首都圈整备法》公布,首都建设委员会更名为“首都圈整备委员会”,并作为总理府的下属机构,其权限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施政范围扩大到了一都七县的100 km范围。从1956—1974年国土厅成立之前,首都圈整备委员会完成了第一次和第二次首都圈规划,进一步建立了近郊绿地保护制度、城市开发区域的指定、限制工业设施聚集等一系列规划管理制度。这一时期,除首都圈外,日本的另外两个大都市地区,也成立了近畿圈整备本部和中部圈整备本部,以促进京阪神都市圈和名古屋都市圈的发展建设。1974年成立的国土综合开发厅已经完全成为中央政府的一个部分,首都圈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区域协调只是其众多职能中的一小部分。首都建设委员会成立初期的“咨询、建议、协商”色彩几乎完全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行政体制,通过行政手段完成区域性规划编制和区域协调的官僚机构。这种变化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区域性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效率,加强中央和区域政策的一致性以及重大区域项目实施的资金和制度保障;另一方面,“自上而下”的关系取代了地方政府间水平横向的协调后,政策定位、项目选定、经费划拨、实施管理方面的权限过度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导致了政策定位的倾斜,重视宏观问题而忽视区域性微观问题,同时地方政府的权限受到限制,降低了政府对地方性开发问题的管理效率。

因此,改革中央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给予地方更多的决策权和自治权,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已经成为日本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问题(王郁,2004)。近年来,东京都以及周边的各级地方政府正在越来越积极、主动地开展地方性的区域合作和区域协调,其形式也日益灵活和多样化。1998年成立的“七都县市首脑会议”就是东京都与周边七个都县的合作协商平台。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还积极主导采取各种措施,推进区域治理中的公众参与,促进政府与市民的对话,沟通政府与市民、非政府组织的交流渠道,增加区域治理中的民主和公众的参与。

②作为弱调控模式和分权制国家代表的美国,虽然没有区域规划法,也没有国家的规划主管部门和全国性的区域规划,但是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对地方发展的调控和管理并非是无力的。通过立法和大规模的资金补助,美国的联邦和州政府对地方的公共福利、教育、交通设施建设、住房及大都市发展政策等可以发挥有效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在环境保护等方面,联邦政府通过对水、大气环境标准和改善目标进行严格的立法,约束地方的开发强度和开发行为。在国家公园和矿产等资源的管理方面,联邦政府通过购买或者拥有资源和土地的产权,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系统以实施严格的保护和合理的开发利用。在大都市协调发展方面,同样通过联邦政府立法要求建立大都市区规划机构,并赋予其制定区域交通规划、参与交通项目审查和联邦交通资金分配的权利,同时在其运作经费上给以补贴。近年来,在美国盛行的新联邦主义继续强调中央政府对地方经济的控制。为了推进精明增长的发展政策,越来越多的州政府开始介入地方的增长管理。而美国又有高度的自由主义政体背景,联邦主义和自由主义相互叠加,成为近年来联邦、州和地方实行分权共同治理大都市地区的模式选择背景(黄img64,2003)。可以说,在尊重地方权利的同时,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保护也是地方不可逾越的底线,“胡萝卜和大棒并用”的机制无疑体现了美国政府多元化的调控手段。

(2)不同的区域治理模式与国土规模或城镇密集地区分布有关。

欧洲国家的版图不大,国家间地缘关系紧密,在历史、文化、语言等方面有着十分深厚的渊源。虽然不同国家的大都市区治理模式有一定的差异,但是除了一些首都城市的大都市地区外,大部分城市的人口和面积都十分有限,因此欧洲国家层面的城市和区域协调、协作显得十分必要和突出。1992年欧洲市场一体化的实现使国界线的重要性开始消失。欧盟自成立开始,就迫切地想加快欧洲走向一体化的进程。不但从城市、区域,而且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走向全面的整合,继而形成与美国抗衡的地位,这是欧洲大都市区治理的最终目标(黄img65,2003)。基于此,欧盟在各专项计划和政策的基础上,于1999年制定完成了《欧洲空间发展战略》(ESDP)。ESDP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是一个指导性的方针政策,其实施有赖于欧盟层面、跨国/国家层面、区域/地方层面的横向和纵向合作,而共同体层面的合作和协调是其中的核心,其次是跨越国境的合作与协调。

日本的国土面积也不大,国家的绝大部分人口和生产总值集中在三个大都市圈地区,因此在其全国的国土规划、大都市圈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中央政府一直保持强有力的调控和干预权,后期才逐步开始地方分权的改革。

而北美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因其国土幅员辽阔,城镇密集地区在国内的分布及各自的规模、空间、政治文化背景、行政管理体制等情况也有较大的差别。中央政府对城镇密集地区的发展和规划并不直接干预,也不强求其一定要成立一级政府,地方享有较大的自主权。一方面,国家通过立法和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措施实施有效的干预和引导;另一方面,政府、各利益团体、公众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已经比较健全和成熟,可以借助相互的制约和合作提高决策的合理性,保持区域健康持续的发展。

澳大利亚的大都市管理机构又呈现另一种特点。在澳大利亚群岛状分布的城市中,有五个主要城市是显著的国家城市活动中心。相对于堪培拉的联邦政府,澳大利亚各州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在发展上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而州政府对各自的大都市地区发展具有真正的规划权,如昆士兰、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南澳大利亚、西澳大利亚州政府,直接负责其各自的布里斯班、悉尼、墨尔本、阿德莱德、佩思等大都市区规划的制定(弗里德曼,2005)。

(3)区域治理模式的完善与经济制度、社会发展水平关系密切。

img66(2003)对国外大都市区治理的研究成果表明,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背景是影响区域治理模式的另外两个重要因素。市场化改革是目前世界各国经济和行政改革的主要趋向,不论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还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都在政府管理领域进行了全面的市场化改革。因此在大都市区治理上,政府与市场之间多元化治理较为普遍。其中发展中国家处于治理的市场化转型阶段,由于长期以来主要实行的是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分权化改革相对进展较慢,处于改革的阵痛期;而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法国等,往往在政府与市场及各私营团体利益整合中寻求治理之路;另一些高福利高税收的市场经济国家,如加拿大和北欧国家,还是倾向于以政府为主、市场为辅的治理策略。

社会发育程度的影响则主要体现在非政府组织的数量、活跃程度以及公众参与度的高低上。在北美国家,各种非政府组织力量强大、数量众多、活动频繁,代表着各种群体的利益,包括基层社区组织也十分活跃,公众参与区域治理的积极性高、对决策的影响力大,已经成为区域治理的重要力量。而大部分亚洲国家还处在政府组织推动有限度的公众参与阶段,非政府组织和社区团体的发育不健全,参与机制也不健全。欧洲国家和亚洲经济发达的国家,其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的情况介于两者之间。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特点,城镇密集地区的治理模式既要考虑中央政府的调控需要,也要关注地方政府的发展权利,既需要一定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手段,也必须依靠市场的推进和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因而总体上城镇密集地区的治理模式必然是多元化的。具体的治理模式则受到国家政治和行政管理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等方面的共同作用,并且与城镇密集地区的分布和规模等地理特征有一定的关系。

2)十分重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国外的区域规划立法一是直接赋予具体的区域规划以法律地位;二是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和颁布区域协调政策,建立起保障区域规划有效实施的法律体系。区域规划开展得较好的国家无一不以系统的法律为保障。这些国家大都制定有对区域规划的基本任务、组织、管理进行界定的基本法,作为编制区域规划和综合开发计划的依据,并在实施中制定相关的具体法律、法令以及政策作为保障。一些区域综合规划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德国依据基本法制定了《国土规划法》和《国土整治法》,联邦、州和管理区的规划是指导性规划,市县规划是指令性规划,这些规划经议会通过后,均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法律效力。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制定了《国土综合开发法》,该法具有国土开发基本法或组织法的特点。此外日本还有与地域开发、土地、水资源、交通、生活环境整备等相关的较为庞大的、完备的国土法律体系。针对一些大城市发展地区,还制定了地区性的区域法规,如《首都圈整备法》、《首都圈工业配置控制法》等。法国早期在实施领土整治计划中就制定了不少法令,其《国土规划法》就是建设的基本法。1995年,法国议会也通过了《领土整治与开发指导法》,包括制定全国性领土整治纲要、创建领土整治与开发全国委员会、设立新的行政区划试点、建立新的行业发展基金,极大地强化了国家财政补贴力度以及对重点地区的倾斜政策(张京祥、芮富宏、崔功豪,2002)。美国联邦政府并没有制定全国性的区域规划,也很少有州政府制定全州的区域规划,联邦和州政府主要通过立法和政策调控区域发展。这种做法,既契合了美国高度地方化的政治和文化传统,又保证了国家对生态环境等区域重大利益的干预和有效管制。

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侧重于对高速公路、水环境、空气质量、经济适用房等公共产品的保护和严格管制,同时对地方的规划进行必要的授权。1954年的《住房法》第701条,第一次向大都市地区委员会或其他规划组织提供联邦资金补贴以鼓励分析和解决区域问题。20世纪六七十年代出台的多部《联邦高速公路法》奠定了美国大都市地区交通规划的法律地位。1991年的《综合地面运输效率法案》、《21世纪交通运输公平法案》,加强了区域性规划机构的权威和区域交通规划的地位。其他对区域规划产生广泛影响的法律还有:1990年的《空气净化法》,1977年的《水净化法》,1976年的《资源保护回收法》,1980年的《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等[15]。联邦立法机构会根据需要频繁地更新、补充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

从20世纪70年代起,州一级政府开始介入到地方的增长管理过程中,以俄勒冈为首的一些州相继制定了有关由州发起的增长管理的法律,在全州范围内统一推行增长管理计划,以填补存在于州的环境管理法规、区域规划与分散的、互不协调的地方增长管理行为之间的脱节。对地方增长政策的这种非地方性干预,通过直接的规章控制,或以颁布规划标准的方式,将增长管理计划深入到地方的增长管理过程中。各州的政策法规在形式上不尽相同,但多数都要求各地方制定综合规划、与之相协调的土地利用规定以及引导有序开发的机制,如公共设施配套条例或规划许可制度,同时要求:地方与县或区域之间在政策、规划上的统一性;相邻辖区规划之间的协调性。截至1999年,全美已有20个州政府通过立法程序,陆续建立了适用于全州或各次区域及地方的全面的增长管理计划(张进,2002)。

3)区域协调机制灵活和讲求实效

西方国家处理城镇密集区矛盾的方法和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常见的方法有:①实行统一管理,在大都市区建立一个单一的综合目标型政府;②功能转移,即地方当局将一部分事务转让给更高层次的政府,典型的如实行双层制管理;③税收转移,使各地方政府的财政在城市区域中获得公平的分配;④设立专门目的的协调部门;⑤通过松散或相对固定的市政活动相互协调。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区域,都可能采取不同的管治方式(张京祥、庄林德,2000)。

以美国的大都市区协调机制为例。国家对各地大都市区的协调机构、协调机制的建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州有自主立法权对本州的区域协调机制进行具体规定,自由组建的城市联盟也可以通过城市自己的立法共同建立跨区域的协调机制。因此美国的大都市区规划机构(Metropolitan Planning Organization,简称MPO)的组成方式很多样化,有人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区域政府议会、区域规划委员会和自由联合组织[16]。其中政府议会主要是由地方政府官员组成的决策理事会;区域规划委员会除了地方官员外,还包括由州委任的一定比例的民众、专家代表,以及州交通部门的官员。也有人认为美国的大都市地区规划机构可以分为两大类,其中约一半是由地方政府志愿组成的联合体,其广泛的兴趣超越交通规划本身,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个讨论区域问题、探讨可能的跨区域协调和合作的论坛;其他的大都市地区规划机构的功能相对狭窄,可能是区域经济发展组织或交通规划机构,或是州高速公路管理局的臂膀(David Rusk,1999)。

各地大都市地区规划机构的职权和运作方式都有各自的特点。两个非常具有对比性的例子是美国首都大华盛顿地区和俄勒冈州波特兰地区。前者地跨马里兰、弗吉尼亚两个州的部分县、市和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是一个典型的跨州的大都市地区,其大都市规划协调机构是大华盛顿地区规划委员会(MWCOG)——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机构;后者是单个州内的大都市区,拥有州法律授权、直接选举的区域政府——大都市议会。

MWCOG的决策层是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负责MWCOG的政策、职能、资金使用等各项重大事务的决策。理事会成员以年度为单位由地方政府或州议会委任。现任的理事会共有31名理事,其中四名来自哥伦比亚特区,区域内最大的三个县各三名,较大的县各二名,其余的县或市各一名,马里兰和弗吉尼亚州议会各一名。MWCOG主要致力于环境、价格可承受的住房、经济发展、健康、服务、人口增长、公共安全和交通等区域性事务[17]。与一般的MPO相同,除交通外,MWCOG的大部分行动和政策都是对地方政府的建议或者是共同达成的契约。由于在区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没有必要的法律授权,20世纪90年代后,MWCOG对于自己的区域定位更加趋于现实。结合地跨两州和首都地区的复杂的地缘特征,MWCOG逐步集中精力努力建立一个志愿合作、公开的地方政府的协商渠道。MWCOG出台的区域政策一般都是地方官员们相互妥协的结果,以保证其提出的政策和目标为地方政府接受。

波特兰大都市区议会是一个直接选举的区域政府,有一名全区选举的议长和六名分区选举的议员,还另设了一个全区选举的审计长。波特兰大都市区议会制定整个区域发展的政策并监管大都市区的发展。议会负责审议长期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确定各项规费和其他税收政策。所有这些工作都建立在和组成这个大都市区的三个郡和25个城市共同合作的基础上。州法律授权大都市区议会一系列法定的实施区域规划的权限,包括:在划定城市增长界限的时候协调区域和城市的总体规划;要求地方的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州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要求;开展对大都市区意义重大的各类专业规划,包括交通、供水、空气质量和固体废弃物治理等规划[18]。这些权限为大都市区议会实施区域规划奠定了一个重要的基础,也使大都市区议会成为一个在区域规划和其他区域事务上强有力的区域政府。

两个性质不同的大都市区规划管理机构决定了这两个地区各自的区域规划和区域管治模式,前者是松散协调型,后者是严格管治型。而美国的大部分大都市区的规划协调方式则介于这两者之间。

除了大都市区规划协调机构以外,美国还有大量的盈利或非盈利性、政府或非政府职能的区域性组织,涉及水资源、大气、森林、农业、海湾等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住房、交通、公共安全、防灾等多个方面的专题型协调。许多非盈利性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只是关于区域性事务的志愿性或咨询性团体,其地理边界或活动范围通常取决于自然地形的边界,例如流域范围、海湾地区,或者取决于专门的区域活动的影响范畴。

4)规划实施依赖多元化的政策调控

(1)经济政策。主要包括投资补贴、就业补贴、税收优惠、直接拨款、改善投资环境等几个方面。除了运用财政、税收和信贷等手段,对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间接调控政策以达到区域平衡发展的目的外,西方国家也通过设立地区发展基金等方式,对区域经济发展进行直接干预,美国和欧盟就是典型的例子。美国的联邦政府基金和州政府基金在地方发展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也成为保证某些区域性规划得以实施的重要诱导手段。欧盟通过向受援地区提供财政和信贷援助,落实其对欧洲的整体规划,解决区域内城市人口迁移、就业不平衡、社会救助、产业复兴、服务改善、环境整治等问题。

美国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上有绝对的主导权,联邦和州政府主要通过各种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地方的发展实施必要干预。少数地域相对狭小的州如新泽西州制定了州域范围的规划,大部分州更多地倾向于制定全州的增长政策和规划政策,并和州的基础设施基金、发展基金等资金分配挂钩。例如马里兰州于1997年通过了一项旨在引导新的开发进入指定的“优先资助区”的《精明增长法》(Smart Growth Act)。根据这项法律,该州将为在指定的增长区以及现有市区和工业区内的开发项目优先提供资金帮助。这些优先地区在土地的预期用途、最低密度限制和给排水配套方面必须满足州制定的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马里兰州就不再向非优先地区的“增长相关型”项目提供资金,对乡村和无排污系统的社区内的项目的资助也受到限制。通过州政府资金的导向将开发引入适于增长的地区,而以不延伸排污系统或不改善交通条件的方式来限制乡村地区的发展(张进,2002)。

(2)环境政策。西方国家常常将市场化的调节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颁布一系列的环境政策来促进对区域环境的共同保护。例如美国将拨付地方的交通基金和地方空气质量的改善与达标直接挂钩,就是一项十分有效的环境政策。通过各种政策的实施,在政府干预和市场主导之间寻找一种恰当的方式,既维护了地方发展的权利,又体现了国家和区域政府对发展目标和政策的导向,真正体现了政府在区域发展中的职能。

(3)资源保护政策。鼓励资源保护的激励政策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美国的国家公园系统的特点是政府通过拥有重要的需要保护的自然和人文资源,来实现对这些资源的有效保护。除了通过购买土地来实施对资源的保护外,政府还常常通过其他激励政策或市场化手段。例如,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采取购买私人拥有的林地、农田的地役权的政策,与土地的所有者签订合同,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额,从而约束土地拥有者按照约定实施对森林、农田的保护;为加强对农业空间的积极保护,实施农田开发权转让政策,将其土地上拥有的开发权转让给其他的开发商,后者可以按照分区总体规划和区划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和幅度内增加开发的容积率,所有的转让和受让都是市场行为,政府不加干预;为加强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对出资修缮自己拥有的历史建筑的私人,给予一定幅度的资金补助或税收减免。

【注释】

[1]南京大学.长三角城镇群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国内外城镇密集地区比较研究,2006

[2]南京大学.长三角城镇群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国内外城镇密集地区比较研究,2006

[3]Mayor of London.The London Plan:Spatial Development Strategy for London.February,2004

[4]A Region at Risk:The Third Regional Plan for The New York-New Jersey-Connecticut Metropolitan Area.Regional Plan Association,1996

[5]邹欢.巴黎大区总体规划.国外城市规划,2000(4)

[6]Judith E Innes,David E Boother著;侯丽,干靓译.网络化社会中的制度规划:合作规划理论.国外城市规划,2004(2):23~28,17

[7]引自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区域开发与城镇体系规划的政策及实践,2001

[8]张艳编译.墨尔本2030发展战略规划.理想空间: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8)

[9]The 2040 Regional Framework Plan.Northeastern Illinois Planning Commission,2005

[10]The Nature of 2040,The Region’s 50-year Plan for Managing Growth,Metro(Portland),2000

[11]南京大学.长三角城镇群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国内外城镇密集地区比较研究,2006

[12]City of cities:A plan for Sydney’s future.Metropolitan Strategy,2005

[13]南京大学.长三角城镇群规划专题研究报告:国内外城镇密集地区比较研究,2006

[14]Denver University Intermodal Transportation Institute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Intermodal Transportation.Metropolitan Planning Organizations and Assessment of the Transportation Planning Process,2000

[15]Denver University Intermodal Transportation Institute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Intermodal Transportation.Metropolitan Planning Organizations and Assessment of the Transportation Planning Process,2000

[16]Thomas Dow.APA Intergovernmental Affairs Newsletter,2004

[17]http://www.mwcog.org

[18]The Metro Charter of Portland,Oregon,as adopted in November 1992 and amended November,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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