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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索赔计算

时间:2022-10-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在索赔计算时,应将索赔事项中双方的责任区分开来。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做任何变更。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或市场物价变动引起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在某一小型工程的施工承包中,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于1990年1月前将全部图纸和技术资料提供给承包人。

§10.3 索赔计算

10.3.1 索赔计算的依据

索赔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索赔事项

首先,索赔事项的实情是索赔计算的事实根据。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的索赔事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该索赔事项确实存在,而且事情的经过有详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

(2)索赔事项非承包人责任。索赔事项的发生不是由承包人引起的,或承包人对此没有责任。对在工程中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施工技术和施工组织失误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所以,在索赔计算时,应将索赔事项中双方的责任区分开来。

(3)索赔事项为非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合同中规定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即使索赔事项存在,并非承包人责任而使承包人蒙受损失,但也不能提出索赔。例如:合同中规定,“发包人有权调整合同内容,但增加和减少工程量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5%,在此范围内,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补偿”。又如:合同中规定,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预见与防范的风险”以外的其他意外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

2.合同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1)合同文件是索赔的重要依据

特别是合同文件中有关合同工程范围、双方义务与权利、工程变更、违约、雇主风险、意外风险、法规变更、价格调整、索赔、施工图纸、工程量表、技术规范等,经常是索赔计算的直接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仅以自己的实际生产值、生产效率、工资水平和费用支出作为索赔值的计算基础,以为这就是赔偿损失计算的原则,这是一种误解,这样会过高地计算出索赔值,而使索赔报告被对方否定。

(2)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量计划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的规定时间内,应提供其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量计划以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并随着工程进展,提供进一步的详细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量计划,是索赔计算的重要依据之一。

(3)合同变更指令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做任何变更。在进行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计算时,合同变更指令是一项重要的计算依据。

(4)施工现场通信联系材料及会议记录

(5)施工日志及相关证明材料

承包人做好施工日志管理和相关材料出厂合格证明、材料试验合格证明、工程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的管理,是索赔成功的重要基础,也是索赔计算的重要依据。施工日志主要内容包括:施工现场作业面的作业内容、工艺方法、形象进度、劳动记录、管理人员记录、机械使用记录、主要材料消耗记录、水文与气象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发生的大事记录等。

(6)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或市场物价变动等文件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由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或市场物价变动引起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发包人应予以补偿。若由这类问题引起了索赔,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变更或物价指数等文件是索赔计算的主要依据。

10.3.2 工期索赔计算

1.工期延长的原因及其影响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结果造成工期延长。这在实际工程中经常发生。

(1)原因

可以提出工期索赔的事件通常有三类:

①发包人失误,违反合同。如发包人未完成合同责任,未及时交付施工图纸,未提供施工条件等。

②工程变更。发包人变更施工顺序,要求中断工程,增加工程量和附加工程等。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

(2)影响

工期延长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发包人因工程不能及时交付使用,不能按计划实现投资目的,失去盈利机会;承包人因工期延长增加支付现场工人工资,机械停置费用,工地管理费,其他附加费用支出,最终还可能支付合同规定的工期延长罚款。所以承包人进行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

①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少支付工期延长罚款。

②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或称为派生费用。这个索赔值通常比较大,相关计算可参见下文费用索赔计算部分。

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发包人通常采用两种解决办法:

①不采取加速措施,将合同工期顺延,工程施工仍按原定方案和计划实施。

②指令承包人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由承包人造成,发包人已认可承包人的工期索赔,则承包人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的索赔。

2.工期索赔的分析方法

(1)分析依据

工期索赔的依据主要有:

①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

②承包人呈报的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

③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如认可信、会谈纪要、来往信件等。

④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如施工日志、进度报告等。

承包人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都应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的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2)分析的步骤

从上述讨论可见,工期索赔值的分析有两个主要步骤:

①确定索赔事项对工程项目作业时间的影响。

②确定由于工程活动持续时间的变化,对总工期产生的影响。

3.索赔事项对工程工期影响的计算方法

(1)网络分析法

网络分析法的基本思路为:在执行原网络计划的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一个或一些干扰事件,使网络中的某个或某些工作受到干扰而延长持续时间。将这些工作受干扰后的持续时间代入网络中,重新进行网络分析,得到一新计划工期,则新计划工期与原计划工期之差即为总工期的影响,即工期索赔值。通常,如果受干扰的工作在关键线路上,则该工作的持续时间的延长即为总工期的延长值。如果该工作在非关键线路上,其作业时间的延长对工程工期的影响,决定于这一延长超过其总时差的幅度。

应用网络分析法计算工期延长是一种科学的、合理的分析方法。在明确了干扰事件对各项工作作业时间的影响后,网络分析方法适用于各种干扰事件的索赔计算。现举例说明其计算方法。

【例10.1】 在某工程的合同实施中,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10-1所示。经分析知计划的关键路线为A—B—E—K—J—L和A—B—G—F—J—L,计划工期为23周。

在计划实施中受到外界干扰,产生如下变化:

工作E的进度拖延2周,即实际上占用6周时间完成;

工作H的进度拖延3周,即实际上占用8周时间完成;

经分析知,上述干扰事件的影响都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和风险,有理由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要求。将这些变化纳入施工进度计划中重新得到一新计划,如图10-2所示。经分析关键路线为A—B—E—K—J—L,总工期为25周。即受到外界的干扰,总工期延长2周。这是承包人在索赔报告中有理由提出的工期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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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1 初始施工进度计划分析图

在使用网络分析法计算干扰事件对工程工期影响的计算时,应注意下列两点:

①在一揽子索赔中,由于干扰事件比较多,许多因素综合在一起,影响较复杂。为了避免计算错误,可以按上例中对比影响前后网络计划的方法确定工期延长。对于单项作业的索赔分析,只要该工作作业时间的延长没有超过其工作总时差,将不会引起工程工期延长,工程工期延长应等于该工作作业时间的延长减去其工作总时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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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2 干扰后施工进度计划分析图

②在工期索赔分析中,除了应用网络分析方法确定工期延长外,还应进行索赔事项影响前后计划资源需求及分配的对比分析,作为确定派生费用的依据。例如,在进行单项作业引起的索赔分析中,若该项工作的作业时间延长在其自由时差范围之内,则不会引起工程工期延长;同时,引起资源调整的可能性或程度也不太大;若该项工作的作业时间超过其自由时差,但在其总时差范围之内,虽不会引起工程工期延长,但一般会引起资源配置的变化;若该项工作的作业时间超过其总时差,则既引起工程工期延长,也会引起资源配置的变化。

(2)平衡点法

在合同实施中,由于发包人推迟提供设计资料、设计图纸、施工场地、交通道路等,都会直接造成工程施工进度的拖延或中断,影响整个工程的工期。下面举一简例说明平衡点法的基本思路。

【例10.2】 在某一小型工程的施工承包中,合同规定发包人应于1990年1月前将全部图纸和技术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在1990年2月前才提供了70%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另外的30%直到6月底前才全部提供。对此,承包人可以按下述平衡点法计算出全部图纸和技术资料提供的重心点与规定提供图纸时间之差T,即为工期索赔值,如图10-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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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3 平衡点方法分析工程施工进度拖延

由图10-3可知

70%x=30%(4-x)

x=1.2(月)

则        T=1+x=2.2(月)

那么,承包人可以提出2.2个月的延长工期索赔。

这种方法计算结果较粗略。精确计算可以按上文介绍的网络分析方法确定工期延长值。

(3)比例分析法

本节前述介绍的网络分析方法计算工程工期延长是合理的、科学的。但是,如果施工计划未采用网络计划,网络分析法就不能采用了,可以按下述比例分析法近似确定工程工期延长。

①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工期延长。在有时合同规定工程量增加超过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时,承包人可以进行工期索赔。通常首先要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然后按工程量增加的比例同步计算工期索赔。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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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TC——工期索赔值;

T——合同工期;

QF——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QC——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量变化风险;

Q——合同中的名义工程量;

R——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量变化风险率。

上述计算公式也可以用于本节上文介绍的网络分析计算中工作时间延长的计算。

②新增项目引起的工期延长。新增项目必须编制新增项目网络计划,综合到初始施工计划中,用网络分析法确定工程延长。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比例法。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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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TC——工期延长值;

C——原合同价;

CN——新增工程价款;

TN——新增工程作业时间。

③部分工程项目停工、返工、窝工、等待引起的工程工期延长。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风险引起部分工程项目作业时间的延长,可以按比例法粗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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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TC——工期延长值;

C——原合同价;

Cd——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

Td——受干扰部分工期的拖延值。

④工程中断的工期延长。对由于罢工、恶劣气候条件、发包人责任(如发包人提供电力情况下的停电)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暂时中断,或发包人指令停止工程施工,使工期延长,一般其工期索赔值按工程实际停滞时间,即从工程停工到重新开工这段时间计算。但如果干扰事件有后果要处理,还要加上清除后果的时间。如: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工地混乱,需要在开工前清理场地;需要重新招雇工人组织施工;重新安装和检修施工机械设备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监理工程师填写或签证的现场实际工程记录为证据提出索赔。

10.3.3 费用索赔计算

费用索赔是施工索赔的重点。工期索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费用索赔。在论证应获得的索赔款数额时,采取正确的索赔款计价方法,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实践证明,即使在按合同规定有权提出索赔要求的情况下,如果采用不合理的计价方法,没有事实根据地扩大索赔款,往往会使索赔搁浅,甚至失败。因此,客观地分析索赔款的组成部分和采取合理的计价方法,是进行索赔工作的重要内容。

费用索赔都是以赔(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实际损失包括两个方面:

(1)直接损失。在实际工程中,常常表现为成本的增加和实际费用的超支或财产的损失。

(2)间接损失,即可能获得的利益的减少。例如,由于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使承包人增加贷款利息

1.索赔费用的组成

在计算索赔款额时,首先应分析索赔费用的组成部分,分辨出哪些费用是可以索赔的。

索赔款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工程款的计价内容相似,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

索赔款的直接费部分,主要是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间接费主要包括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保险费、利息等。这些费用都是由于完成额外的应索赔的工作而增加的开支。

下面就不同的索赔事项类别对索赔费用组成做进一步的详细介绍。

(1)工期延长的索赔费用组成

对于非承包人的原因或风险引起的工期延长,承包人可以提出与工程延期相关的费用损失补偿,即派生费用。其主要项目组成、内容、计算基础如表10-1所示。

表10-1 工程延期的费用索赔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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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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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变更引起索赔时的索赔费用组成

工程变更是合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率调整问题上,常常引起费用索赔问题。工程变更包括的内容很多,不同的工程变更,由不同的索赔费用组成。

①工程量增加。工程量在一定范围内的增加属于承包人的风险,应考虑在其不可预见费中。超出规定界限,发包人应给予价格调整。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专用条款中规定,当某一工作涉及的款额超过(即大于)合同价格的2%,且其实际工作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规定工程量的25%以上时,应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这主要考虑到,由于工程量变化太大,承包人的人力、设备、材料的投入量以及作业工艺可能发生大的变化。这种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与投标报价的计算方法相似。

②工程量减少或删除部分工程。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减少工程量或删除部分工程,则按月进度计划,承包人相应的工程款收入降低,从而承包人的利润、间接费用(如工地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动员费、投标费、保函费、贷款利息、税金、保险费、代理费等)的回收大大减少。对此,承包人可以按合同相关规定要求提高单价,对单价差提出索赔。

如果承包人已为该分项工程订购或采购了材料,则可以提出材料订货费用和已采购材料的损失索赔。

③附加工程。附加工程索赔值的计算与报价相似。其附加工程的工程量按施工图纸或实际方量计算,其费用索赔计算可以按合同相关规定或双方商定的方法进行。

④其他。对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返工,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未经验收移交的工程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加速施工的索赔费用组成

在工期索赔中,如果发包人、承包人之间已确认工程延长值,发包人为了弥补已损失的工期,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赶工指令,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承包人可以就此提出加速施工费用索赔。对此通常可以按实际费用支出计算索赔值,其费用组成如表10-2所示。

表10-2 加速施工的费用索赔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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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中断

对工程由于某种原因被迫中断而引起的索赔,可以按直接实际费用支出计算,工程中断索赔不由在这期间工程进度付款来补偿。

工程中断索赔的费用项目与其计算基础基本上同前述工程延期索赔。另外还可能有:

①实际发生的人员遣返费、赔偿金,重新招雇人员费。

②额外的机械进、出场费。

③工地清理、重新安排、准备施工等费用。

(5)合同解除

在工程竣工前,合同被迫解除。其原因通常有:

①发包人认为该项目已不再需要,如技术已过时、项目的环境出现大变化,使项目无继续实施的价值;国家计划有大的调整或政府干预,项目被取消。

②发包人违约,濒于破产或已破产,无力支付工程款,按合同和合同条件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③不可抗力因素和其他原因。

对合同解除进行索赔的前提是,合同中有相应的赔偿规定。索赔值一般按实际费用损失确定。这时工程项目已处于清算状态,首先必须进行工程的全盘清查,结清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未完工程成本,以核定损失。另外还可以提出索赔,其主要费用项目以及计算基础,如表10-3所示。

表10-3 合同解除的费用索赔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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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

对于发包人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物价上涨造成工资和材料价格上涨,关税提高,汇率变化等,其影响比较单一,通常按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础计算索赔值。

2.计算方法选择的原则

在承包工程中,索赔事项对成本和费用影响的定量分析和计算是极为困难和复杂的。目前,还没有统一认可的通用计算方法,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对索赔值影响很大。计算方法选用的基本原则是:

(1)合理。即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符合合同规定,符合一般惯例,能够为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调解人或仲裁人接受。

(2)有利。如果选用不利的计算方法,会使索赔值计算过低,使自己的实际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

(3)应考虑索赔最终解决的让步和对方的反索赔。通常,在索赔的最后解决中,双方都必须作出较大的让步。这种让步常常表现为对索赔要求打折扣。承包人常常用降低费用索赔要求,以争取对方对索赔的认可;而发包人又常常通过分析承包人索赔报告中的薄弱环节和抓住承包人工程中的问题进行反索赔。在国际承包工程中,承包人对待不同的索赔事项和费用项目常常采用不同的策略:

①对有固定计算基础或标准的费用项目,一般不能扩大其计算值。如对工程量增加和附加工程,必须按合同报价的单价和实际方量计算;因工程拖期而计取的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工地管理费等都以报价为依据。这稍有扩大,就非常明显,容易为对方察觉。

②对按实际费用支出计算的索赔费用项目,有较大的余地,常常可以将承包人自己的失误和风险范围内的损失也计算进去。因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实际费用开支的审核和鉴别是比较困难的。例如对由于工程中断,发包人指令赶工等提出的索赔值的计算可以略有扩大。

在索赔计算前,应专门研究计算方法的选用问题。这需要技巧和实际工作经验,最好请这方面的专家咨询。在计算中,要按不同的计算方法,比较计算结果,分析各种计算方法的合理性。

3.索赔费用的计价方法

在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国家通常采用自己习惯的计价法,每个工程项目的索赔款计价法亦往往因索赔项目的不同而相异。但是,在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索赔款额的计算方法通常沿用几种通用的原则,每项工程的索赔计价法通常在这些原则下具体地进行计算。

(1)总费用法(即总成本法)

总费用法是计算出该项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再从这个已实际开支过的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的估算费用,即为要求补偿的索赔额,即

索赔款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费用

这是一种最简单的计算方法。计算时,以承包人的额外成本为基点加上管理费和利息等附加费作为索赔值。

对这种计价原则不少人持批评态度。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了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组织不善、工效太低或材料浪费等)而增加的费用;同时,投标报价时的估算费用却因竞争得标而过低。因此,按照总费用法计算索赔款,往往遇到较多困难。

虽然如此,总费用法仍然在一定的条件下被采用,在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保留着该方法的地位。这是因为,对于某些特定的索赔事项,要精确地计算出索赔款额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逐项核实已开支的实际总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然后减去投标时的估算费用,仍可以比较合理地进行索赔支付。

概括地说,采用总费用法时,一般要有以下的条件:

①由于该项索赔在施工时的特殊性质,难以或不可能精确地计算出损失款额。

②承包人的该项报价估算费用是比较合理的。

③已开支的实际总费用经过逐项审核,认为是比较合理的。

④承包人对已发生的费用增加没有责任。

在计算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①索赔值计算中的管理费率是双方商讨的重要参数。

②由于工程成本增加使承包人支出增加,而发包人支付不足,会引起工程的负现金流量的增加。在计算利息支出时可以按实际索赔数额、拖延时间和承包人向银行贷款的利率(或合同中规定的利率)计算。

(2)修正总费用法

修正总费用法对总费用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合理。其修正事项主要是:

①计算索赔款的时段仅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期,而不是整个施工工期。

②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③在所影响时段内的受影响的某项施工中,使用的人工、设备、材料等资源均有可靠的记录资料,如监理工程师的监理日志、承包人的施工日志等现场施工记录。

④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⑤对投标报价时估算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期间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计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根据上述调整、修正后的总费用,基本上准确地反映出实际增加的费用,可以作为给承包人补偿的款额。

据此,按修正后的总费用法支付索赔款的公式是

索赔款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调整后报价费用

(3)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亦称实际成本法。该方法是以承包人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方法,故亦称分项法。

实际费用法是以索赔事项的施工引起的附加开支为基础的,加上应付的间接费和利润,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款的数额,其特点是:

①实际费用法比总费用法复杂,处理起来困难。

②实际费用法反映实际情况,比较合理、科学。

③实际费用法为索赔报告的进一步分析评价、审核,双方责任的划分,双方谈判和最终解决提供方便。

实际费用法应用面广,人们在逻辑上容易接受。因此,实际费用法能客观地反映承包人的费用损失,为取得经济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被国际工程界广泛采用。实际费用法计算索赔的依据是实际的成本记录或单据,包括工资单、工时记录、设备运转记录、材料消耗记录、工程进展表、工程量表、开支发票等一系列实际支出证据,系统地反映某项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受非承包人责任的外界原因(如工程变更、不利的自然条件、发包人拖延或违约等)所引起的附加开支。

(4)合理价值法

合理价值法是根据公正调整的理论要求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根据公正调整理论当施工合同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时,或当合同已被解除时,承包人有权根据自己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对于合同范围以外的额外工程,或施工条件完全变化了的施工项目,承包人亦有权取得经济补偿,得到合理的索赔款额。一般认为,如果有明确的合同条款,有具体的索赔条款,则应按该合同条款的规定计算索赔款额,而不必采用合理价值法。

4.管理费的索赔值计算

用实际费用法计算费用损失值时,应首先计算各项工程直接费的超支,然后单独计算管理费。按照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应将承包人总部的实际管理费开支,按一定的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分摊到计算出的工程直接费超支额上。由于这项费用以总部实际管理费开支为基础,所以其证实和计算都很困难。这项费用的数额较大,争议也较大。因此,分摊方法的选择极为重要,直接影响到索赔值的大小,有以下主要方法。

(1)日费率分摊法

日费率分摊法通常用于因工程中断,而承包人又无其他替代工程,承包人因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由于工程延期的管理费。工程延期引起的其他费用损失另行计算。

计算的基本思路为先按合同分配管理费,其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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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m——工程施工中断部分分摊到的管理费;

Cd——工程施工中断部分的合同额;

CT——承包人同期完成的合同总额;

CTm——承包人总部同期管理费总额。

然后,再用日费率法计算管理费用索赔值,其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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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Cm——因工期延长可以提出的管理费索赔额;

T——合同工期;

TC——工期延长索赔值。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算式中,img71若用中断施工部分的合同直接费用与合同总直接费用之比来替换,更符合投标报价时,对总部管理费用的一般分摊方式则更为合理。

(2)总费用分摊法

总费用分摊法简单易行,说服力较强,应用较广。其方法为:先按直接费作为基础分摊管理费,其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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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Rm——每单位直接费分摊到的管理费;

CTd——合同总直接费。

然后,按下式计算管理费索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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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Cm——管理费索赔值;

Cdd——施工中断部分的合同直接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方法只适用于合同工程项目的主要费用构成比例变化不大的情况,否则会出现明显不合理的情况。因为就同样的工程中断引起总部管理费的增加,直接费比例大的项目,分配到的管理费索赔值则大。

(3)特殊基础分摊法

特殊基础分摊法是一种精确而又复杂的分摊方法,其基本思路为:将管理费开支按用途分成许多分项(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与工资相关的福利、保险、税金、劳保费、工器具使用、利息等),分别确定分摊基础,分别计算分摊额。

5.财务费用补偿索赔值的计算

如本章前文所述,财务费用补偿索赔主要是指由于各种非承包人原因使承包人财务开支增大而导致的贷款利息等费用的增加,发包人应给予承包人的补偿。只要承包人在发生这类事件(如额外工程、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拖期等)后,及时通知了监理工程师,那么就意味着监理工程师业已知道可能发生财务费用损失的信息。以后如果工期索赔成立,则上述财务费用损失的索赔也会成立。当然,在计算基数、方法和延长工期的划分等方面可能还会引起争议。但只要这项索赔在理论上是站得住脚的,在具体计算方法上有分歧则不难协商解决。

(1)额外工程的财务费用索赔计算

由于额外工程引起的财务费用索赔可以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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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FA——额外工程财务费用;

FC——原工程合同价值中的财务费用;

C——原合同价;

CA——额外工程费用;

CR——附加为该额外工程的准备工作费用;

TA——额外工程占用工期;

T——原合同工期。

(2)工期延长的财务费用补偿索赔计算

在工期延长索赔计算的基础上,工期延长引起的财务费用补偿索赔金额可以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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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FT——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引起的财务费用补偿索赔值;

CC——施工进度拖期部分的合同总额;

其他符号意义同前述。

在所有索赔案例中,对财务费用的补偿要求往往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首先要极力争取获得实质性索赔金额的成立和认可,而后才谈得上财务费用损失的补偿。实质性的索赔大多是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发生的事件产生的费用补偿,比较容易计算和找到合理的索赔理由;而财务损失等索赔是实质性索赔金额导致产生的损失费用的补偿,这需要承包人认真地拿出有说服力的计算依据,才可能获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确认。

6.工效降低的索赔法

(1)工效降低的原因

在土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意外的干扰和影响,如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这些客观因素,往往给施工带来很多困难,使施工效率明显降低,引起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从而提出索赔。

(2)工效降低索赔款的计价法

由于工效降低而进行施工索赔时,应明确两点:

①引起工效降低的原因不是承包人自己的责任或风险,而是由于发包人方面的原因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如果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则承包人无权得到补偿。如果是属于客观原因,即承包人和发包人都是无能为力的(如工人罢工、天灾、地震等),则承包人可以取得工期延长,而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②工效降低索赔的范畴是指人工费用的超支而言,并不包括设备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由于工效降低,承包人完成一定量的工程时,使用了较投标报价估算量更多的工时,形成了额外开支。这项人工费额外开支,及其相应的管理费和利润,就是承包人应得的工效降低索赔额。至于设备的窝工费,则应作为独立的索赔款组成部分,计入相应的索赔款额中去。

7.索赔案例

国外某承包工程,工作内容为修建一条公路和跨越公路的人行天桥。合同总价400万美元,合同工期20个月。工程施工中由于图纸出现错误,监理工程师通知一部分工程暂停,图纸修改后再继续施工;后来,又由于高压线需电力部门迁移后才能施工,造成工程延误两个月;另外,还因增加了额外工程,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工期顺延一个半月。承包人对此3项延误除要求延长工期外,还申请索赔延误造成的损失费用。

承包人经济索赔的计算为:

(1)图纸错误的延误,使3台设备停工损失一个半月。

汽车吊    145美元/台班×2台班/日×37工作日=3 330(美元)

空压机    30美元/台班×2台班/日×37工作日=2 220(美元)

辅助设备   10美元/台班×2台班/日×37工作日=740(美元)

小计                      6 290美元

现场管理费(12%)                754.8(美元)

总部管理费(7%)                440.3(美元)

利润(5%)                   314.5(美元)

合计                      7 799.6(美元)

(2)高压线改线延误损失两个月的管理费和利润。

因合同总价400万美元,合同工期20个月,则每月管理费为

4 000 000美元÷20×12%=24 000(美元/月)

两个月损失现场管理费为24 000×2=48 000(美元)

另加公司管理费和利润损失48 000×12%=5 760(美元)

本项合计损失费用为53 760美元。

(3)新增工程使工期延长一个半月,要求补偿现场管理费

24 000美元/月×1.5月=36 000(美元)

以上3项总计索赔损失97 559.6美元。

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审查与核算,原则上同意3项索赔,但在计算上与承包人有分歧。监理工程师的计算如下:

(1)图纸错误延误有监理工程师暂停施工的指令,承包人只计算了受到影响的设备停工损失(而非全部设备)是正确的,但不能按台班计算,应按租赁费或折旧率计算。故核减为5 200美元。

(2)因高压线改线延误中每月管理费的计算是错误的,不能按总标价计算,而应按直接成本附加。即:

扣除利润总价

4 000 000÷105%=3 809 524(美元)

扣除总部管理费总成本为

3 809 524÷107%=3 560 303(美元)

扣除现场管理费的直接成本为

3 560 303÷112%=3 178 842(美元)

每月现场管理费为

3 178 842×12%÷20=19 073(美元/月)

两个月延误损失现场管理费为

19 073×2=38 146(美元)

尽管这项工程由于发包人或其他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延误,但承包人采取了有力措施使工程原标书中规定的内容在原订工期20个月内完成,承包人不应附加5%的利润和7%的公司管理费,但有权获得现场管理附加费的补偿。监理工程师同意现场管理费附加款额为38 146美元(另两项费用已包含在支付的工程款内)。

(3)新增工程附加管理费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虽然新增加的工程量是在监理工程师批准延期的1.5个月内完成的,但新增工程量与原合同中相应工程量和工期相比应为0.6个月即可完成。增加的工程量已按工程量表中的单价付款,按标书的计算方法,这个单价已包括了现场管理费、公司管理费和利润,也就是说0.6个月的附加费用已支付给了承包人,承包人只有权获得其余0.9个月的附加费用。即:

每月现场管理费    19 073(美元/月)

现场管理费补偿    19 073×0.9=17 165.7(美元)

公司管理费补偿    17 165.7×7%=1 201.6(美元)

利润         (17 165.7+1 201.6)×5%=918.4(美元)

合计             19 285.7(美元)

以上3项索赔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为62 631.7美元,比承包人申请的索赔金额97 559.6美元少了34 927.9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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