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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粮食价格形成机制

时间:2022-10-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粮食价格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内在机理即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总体来说,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决定了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采用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影响因素则主要包括价值规律、供求关系、市场结构以及国际价格等。因为,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还需要政府发挥必要的宏观调控作用,以避免粮食价格出现剧烈波动。

5.1.1 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

粮食价格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内在机理即为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粮食价格形成的主体不同,我国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主要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两种类型。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主要是指粮食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政府起主导作用,而传递执行粮食价格信息的角色则主要由企业和个人扮演;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则是指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种市场主体的选择行为对粮食价格水平的决定和变化起主导性作用,政府则转变为粮食价格的调控者和监督者,而不再是粮食价格的决定主体。

5.1.2 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主要区别

一般而言,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体制和背景不同。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主要存在于我国工业化发展初期,这一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粮食供给短缺,故而我国需采用计划经济体制并转移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作为工业化积累的基础。为实现工业化战略,国家必须通过低价强制收购粮食并低价出售给城镇居民和工业企业,从而控制由于粮食短缺而造成的物价总水平的上涨,以此降低工业企业工资和原料成本,使国民收入的分配利于工业的发展。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出现伴随着我国工业化体系基本建成、整体生产力水平有很大提高。这时我国主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国家生产力水平的整体进步,粮食供求矛盾极大缓解,供求总量相对平衡,为保障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通过粮食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平衡供求关系,协调工业和农业的发展。

(2)影响因素不同。粮食影响因素的不同往往会导致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采用统购统销的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是由于当时我国选择优先促进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发展的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而政府的财政支持能力较低,政府只有优先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利益,牺牲部分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并以此来与国家整体经济战略相适应。当然,为了保证农业剩余转移能够一直持续下去,政府也会在必要时候适当提高粮食价格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总体来说,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财政支付能力等因素决定了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采用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影响因素则主要包括价值规律、供求关系、市场结构以及国际价格等。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是影响粮食价格最基本的市场因素。粮食价格水平不可能脱离其基本的生产成本,这是价值规律的最基本体现;而供求关系对粮食价格的影响表现为:当供大于求时,粮食供求处于买方市场,粮食的消费者必然比生产者有更大的话语权,反之则反。另外,不同的市场结构对粮食价格的影响也十分明显,如在垄断市场结构下所形成的粮食价格水平可能会与自由竞争市场下的粮食价格水平差异很大。最后,随着我国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粮食价格对我国粮食价格的影响也不可忽略,我国粮食价格水平也越来越将国际粮食价格作为参照。

(3)信息传递方式不同。价格信息在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下呈纵向传递,即粮食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由中央政府统一制定,随后下发至国营粮食企业,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最后接收该信息;而在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下价格信息和其他经济信息主要是在粮食生产者、粮食经营者和粮食消费者三者之间进行横向传递。

(4)作用效果不同。价格在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下一般表现为交换和分配两重职能。统购通过与政府定价相联系,实质上发挥了税收转移的特性,直接表现为消费补贴。具有稳定性、强制性、低价性以及负担均分等特点的政府定价,在刺激农民生产积极性以及因地制宜进行专业化生产的同时,人为地刺激了消费需求增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粮食供求矛盾。与之相比,价格在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下主要发挥交换功能,生产要素及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水平和比价关系中被有效激发。但在实际经济社会中,尽管极端的政府主导型以及完全的市场主导型在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中都有可能出现,不过在大多数时期,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可以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相互适应、共同发挥作用。因为,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还需要政府发挥必要的宏观调控作用,以避免粮食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因此,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下的两种价格可以并存,不过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是粮食价格体制发展的必然趋势。

5.1.3 我国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变化的线索

新中国成立以后,基于我国粮食生产以及以粮食为基础的工业发展的具体实际,确定了以政府主导为基础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1953年,我国正式建立起具有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概念的统购统销制度。政府为促进工业等产业的发展,通过低价强制收购粮食,并借助商业部门以较低价格出售或分配给城市居民以及工业企业,从而减轻后者的生活以及生产成本。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农村劳动力的生产积极性,但它从整体上稳定了粮食和工业市场,避免了粮食价格以及工业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为工业化的正式迈进提供了较为低廉的工业原料,从而为我国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提供了一个相对较好的经济环境。

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在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历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直到1985年我国开始进行农产品统派购制度的改革,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才逐渐退出我国经济市场的历史舞台,被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所代替。从1953年到1984年,虽然政府对粮食价格采取不同的定价制度,但基本可以认为这一时期内我国实行的是完全的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这一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82年以前,我国并没有实施强制性的统购计划,主要是采用一种不完全定量的政府定价统购制度,并在1982—1984年,逐渐由比较彻底的规定统购数量且政府定价的统购制度所代替。在我国实行完全的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时期,我国采用了平价统购以及超购加价两种典型意义的政府定价形式。从1963年开始,我国便开始在定量收购中实行超购加价政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统购价格偏低这一基本事实。另外,我国政府在进行粮食收购时,超购加价部分占的比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略有上升的趋势。例如,1979年我国政府按超购价格收购的粮食比例只占39%,而到了1984年,这一比例增加到71%。在这一时期还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特征,那就是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虽没有被正式提出来,但在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条件下,我国的农村和城镇之间也存在一些合法或不合法的各种粮食交易市场。

随后,1985年我国正式开始进行农产品统派购制度的改革,这一新的政策主要是利用市场收购和合同定购的“双轨制”取代原有的统购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粮食合同定购价格依照“倒三七”比例计算,即合同定购中30%的粮食按原统购价进行收购,而剩下的70%则在原统购价基础上提高50%进行收购。仔细分析,这次改革从根本上触动了原有的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然而,由于农产品统派购制度改革仅仅从生产者价格进行调整,且“比例价格”比原超购价格要低,并在一定程度上重新调整了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基本利益关系,再加上各种非预期以及预期的因素使得这次改革的效果并不如预料一样,这也使得我国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未能实现从政府主导型向“双轨制”的转变。

为了能够逐步实现粮食价格市场化,我国政府在1985年底提出了以“稳住一块,搞活一块”为主要目的的“逐步缩小合同定购,扩大市场议购”的改革方针。具体而言,政府允许试点地区采用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而未试点地区仍通过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作用,即分区域进行改革试点。在此基础上,我国政府先后于1986年和1987年对粮食合同订购进行了两次大幅度调减,并增加了议购部分粮食收购的比例,到1988年,议购部分收购的粮食已经达到收购总量的1/3左右。但由于受到宏观环境的限制(如1988年,我国面临通货膨胀以及国民经济主要部门比例失调等问题),我国实现粮食价格市场化的目标并未能如期顺利完成,特别是1988年底抢购风潮在我国众多大城市出现,粮食供需不足以及价格波动剧烈等问题迫使我国政府暂时放弃粮食定价的市场化改革,转而整顿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1989—1994年,我国在粮食收购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基础上,基本实现了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在这一时期内,我国粮食市场基本处于供需相等的平衡状态,整体经济环境也相对宽松,这些因素给予了政府加大粮食价格市场化改革的信心。1990年底,我国政府开始采用最低保护价制度收购粮食,并着手建立粮食储备体系。1991年,我国政府又在1989—1990年逐步减少平价粮食销售数量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了在较长时间内都没改变的粮食统销价格,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步到位,全面放开粮价”在部分地区的改革试点,实施改革试点的地区比例到年底已经达到全国城市总数的1/4。1992年,我国政府在1991年大幅度提高城镇居民定量供应口粮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其销售价格,基本实现了粮食购销同价的目标。1993年底,我国放开粮食价格的城市已达到98%,粮食购销价格基本实现市场化,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已逐步取代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

虽然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改革的目标,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不过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是一项艰难且长期的任务,政府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和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市场化是我国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最终方向。因此,我国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行粮食价格市场化改革。这主要在于,只有市场主导型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基本需要,才能更好地匹配市场经济体制主导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才能更好地解决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我国工农业比例失调以及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之后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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