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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2.1 我国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的发展历程我国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经历了从计划到市场的三个发展阶段,即计划价格阶段、双轨制阶段和市场化阶段。于是,发改委再次下发干预电煤价格的133号文件。国家发改委还将严厉打击违法干预电煤价格和整顿中间环节。2004年12月15日,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建立煤电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开始生效。

7.2.1 我国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经历了从计划到市场的三个发展阶段,即计划价格阶段、双轨制阶段和市场化阶段。

第一阶段:计划价格时期

1949—1957年,我国各大行政区煤炭供需主要限于本地区范围之内,煤炭价格由各大行政区参照当时当地的煤炭成本自行确定,基本上沿用了建国初期各地的市场价格作为计划价格。

1957—1985年为全国集中统一计划价格阶段。1958年,国家对全国煤炭价格进行了第一次统一调整,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按质论价的煤炭价格,这种单一的计划价格体制一直持续到1985年,期间只对价格水平做过若干次调整。

1985—1992年为多层次的计划价格阶段。1985年,国家对统配煤矿实行了总承包政策,为适应改革过程中煤炭成本上升幅度较大的状况,把过去单一的统一计划价格改为多层次的煤炭价格结构,即分类采取了计划价格、指导性价格(包括超产加价和地区差价)和协议价格。全国统配和重点煤矿按国家指令性计划(包干指标)生产的煤炭,实行统一的计划价格;煤矿在完成计划后超产部分按国家规定实行加价;同时,为鼓励缺煤地区提高自给率,减少调入量,规定了供给方调入缺煤地区的煤加收地区差价;用户需要的特殊煤种,由供需双方商定协议价格。这次改革不论计划价格还是指导价格,都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协议价格仅限于少量的特殊煤种,市场调节范围很小。

在整个计划价格阶段,除了国有煤矿执行统一计划价格外,还存在集体和个体煤矿。然而,在改革开放前,这类煤矿数量较少,产品所占市场份额很小(1952年,集体煤矿产量占总煤炭产量的4%,1970年占9%),所以其价格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计划价格的制约。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85年以后,乡镇煤矿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1985年占33%,1990年占37%,1995年占46%),其产品价格受计划价格的影响也越来越小。

第二阶段:价格双轨制时期

1993年,国家放开了全国统配煤矿的洗精煤(除用作生产民用煤气的原料部分外)、电力冶金产业用的动力煤以及华东、东北(包括内蒙古东部)、湖南的中央统配煤(不包括生产民用煤气的洗精煤)的出厂价格,加上地方上调中央统配的经济煤价格,使市场调节的比重增加到70%。自1994年7月开始,国家取消了统一的煤炭计划价格,除了发电用煤仍实行限价外,其他煤炭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定价。1995年,为了降低煤炭价格变化对电价的影响,政府开始对发电用煤实行指导价政策,由国家计委确定指导价,然后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计划外电煤以及其他产业用煤的价格则由市场形成。

第三阶段:价格市场化时期

2002年1月1日,政府宣布取消发电用煤指导价政策。但由于电力产业的公共事业特性,政府仍沿用计划经济时期的煤炭订货会形式协调电煤的供应与采购。很明显,当经济发展平稳、能源充裕时,电煤价格市场化尚能推行下去。但自2000年开始,我国经济迅猛发展,能源急剧短缺,作为基础资源的煤炭价格一路上扬。针对从2004年初开始的煤电油运的持续紧张状况,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47号文件规定:电价调整后,电煤价格不分重点合同内外,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这表明了政府试图彻底放开电煤价格的决心。

然而,由于历史的惯性、部分地方政府的干预以及发电企业垄断性集中采购等因素,使得真正意义上的相互协商确定煤炭价格的机制并未形成,电煤与市场煤、计划内与计划外、省内与省外三种价格差距依然较大。例如,截至2004年9月末,国有大型煤炭企业电煤平均价格155.59元/吨(计划内电煤价格),比同期商品煤平均售价198.54元低了42.95元。

尽管如此,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与五大发电集团仍联名“上书”国务院,声称电煤“价格暴涨”将导致更加严重的电荒。于是,发改委再次下发干预电煤价格的133号文件。文件规定:电煤价格涨幅在5月底结算价的基础上不得超过8%。2004年8月4日,发改委又以电文形式,向各省、区、市发改委、五大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电监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以及其他重要煤炭企业传达了《关于部分地区电煤价格实行临时性干预措施的通知》。实行临时性干预的地区包括河南、安徽、山东、山西、陕西等五个煤炭主产省。通知规定,这些地区的电煤销售以5月底电煤实际结算车板价(出矿价)为基础,在不超过8%的幅度内,由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协商确定价格。通知还要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电煤价格干预措施,地方政府不得直接干预电煤价格,而且必须加大对煤炭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力度等。国家发改委还将严厉打击违法干预电煤价格和整顿中间环节。10月8日,国家发改委下发了2186号文件,要求做好冬季电力和居民用煤的供应工作。

2004年12月15日,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建立煤电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开始生效。然而,煤电价格联动仍没能解决煤炭价格上涨过快、电力企业大面积亏损的困境。

2005年12月28日晚,国家发改委下发特急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新《通知》明确指出,2006年煤炭订货会要在政府监控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电煤价格,取消2004年出台的电煤价格临时性干预措施,并鼓励大型煤炭供需企业签订长期合同。这意味着,煤炭价格又一次全面放开。

总的来看,我国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过程是先改革炼焦用煤、建材用煤和化工用煤等电煤以外的煤炭价格机制,而后改革最复杂的、涉及面最广的电煤价格机制,而且在电煤价格机制市场化改革中时有反复。虽然煤电价格联动政策可以部分缓解煤电产业间的矛盾,但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说明,电煤价格市场化机制改革是煤炭价格改革的焦点和难点。虽然目前政策再次明确电煤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是,许多方面仍在以行政手段干预电煤价格。因此,煤炭价格机制仍然是存在计划和市场两个手段的“双轨制”。政府从来也没有或不可能完全放开电煤价格,现行煤炭价格体制仍不是完全的市场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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