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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与契约理论

时间:2022-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契约论是近代以来民主国家的理论前提。近现代社会契约理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 洛克与卢梭等人用社会契约理论来解释国家的形成。洛克认为, 因为 “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 所以人民通过设立社会契约联合起来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 以便保护自身及源于自身所有权并融入自己劳动的排他性财产权利。政府应保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 维护社会秩序, 包括承担环境责任。

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就提出了 “社会契约说。” 这一学说经中世纪众多学者的发展形成近现代的社会契约理论。 社会契约论是近代以来民主国家的理论前提。 按照契约论的人物关系和知识谱系: 古希腊的契约论核心是正义问题, 统治契约的核心是权力合法性问题, 古典契约论主要是国家起源和政府合法性问题。 近现代社会契约理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 洛克与卢梭等人用社会契约理论来解释国家的形成。 按照霍布斯的观点: “在人为国家奠基之际, 人们出于相互恐惧, 出于对暴力造成死亡的恐惧, 把最高权力, 委托给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 而恐惧虽然本身是胁迫性的, 却与自由相一致。” 霍布斯1651年在 《利维坦》 中将这种共识描述为: “一种所有人同所有人订立的契约……就好比每一个人都对另一个人说: 我授权这个人或者某些人并且将我的权利让渡给他们, 让他们对我进行统治, 条件是你也要将你的权利让渡出去并且对他们的所有行为进行授权。” 洛克认为, 因为 “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 所以人民通过设立社会契约联合起来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 以便保护自身及源于自身所有权并融入自己劳动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卢梭认为, 政府权力是以自然人和自然人、 公民与政府的两次契约程序为基础的。 首先, 自然人之间通过相互订立契约而结成社会共同体, “社会共同体” 的意志形成 “公意”, “公意” 是自然人与自然人签订契约的结果。 第二次契约是主权者与统治者之间的行为, 它以政府履行保护公民的政治自由和对公民生命财产负责为条件。 所以, 社会契约指的是政府存在于社会公众的期望中, 它必须遵守一定的权利义务, 这些权利义务是政府与社会之间拟订契约的结果。 社会契约意味着政府在承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 拥有了公共权力, 即管理社会的权力、 服务社会的权力、 满足公众需求的责任; 也意味着公民有服从公共权力管理的义务、 监督与制约公共权力的权利。 政府应保护全体公民的公共利益, 维护社会秩序, 包括承担环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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