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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理论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2.2 不完全契约理论Williamson认为,人的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契约不完全,而专用性投资以及套牢问题是交易成本的主要来源。不完全契约理论关注产权对关系专用性投资等问题的影响。与交易成本理论中代理人有限理性的假设不同,不完全契约理论强调契约的不完全源于相关变量的第三方不可证实性,这显然更容易模型化。

2.2.2 不完全契约理论

Williamson(1975,1985)认为,人的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导致契约不完全,而专用性投资(第三方不可证实、不可缔约)以及套牢问题是交易成本的主要来源。因此,不同性质的交易应该有不同的治理模式。然而,Hart(1995)认为,交易成本理论未能真正阐明一体化会弱化套牢问题的原因。

不完全契约理论关注产权对关系专用性投资等问题的影响。该理论认为,“……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特别是相关变量的第三方(尤其是法庭)不可证实性使得契约是不完全的,即不可能在初始契约中对所有偶然性事件及其对策做出详尽可行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必须有人拥有‘剩余控制权’,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契约规定的偶然事件出现时做出相应的决策”(杨其静,2002)。与交易成本理论中代理人有限理性的假设不同,不完全契约理论强调契约的不完全源于相关变量的第三方不可证实性,这显然更容易模型化。因此,不完全契约理论遵循以下基本逻辑:关键变量的第三方不可证实性—契约不完全—重新谈判不可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剩余控制权的事前安排决定着谈判地位—控制权(财产权、权力、权威)的事前配置很重要(杨其静,2005)。

为了更好地分析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对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影响,Hart等人进一步假设:缔约方不受财富约束并有充足的闲置经营能力;重新谈判的成本为零;事后按照纳什讨价还价解的方法分配剩余。显然,在这些假设下事后最优解是可以获得的。但是,有效的事前专用性投资却未必会发生,因为当事人在事前就预期到套牢的风险,即专用性投资所生产的剩余不可避免地要在事后重新谈判中被交易伙伴所分享。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就是事前分配资产所有权,因为所有权可以强化所有者的讨价还价实力或者控制套牢风险的能力,从而影响当事人事前专用性投资的积极性。然而,在一方获得所有权而增强了投资积极性的同时却打击了另一方的投资积极性。因此,最佳的所有权安排就是:在均衡状态,产生最高社会剩余的所有权结构将被选择,拥有重要投资的一方应该拥有所有权(杨其静,2002)。而在投资同样重要的场合,非一体化也许更为有效(张维迎,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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