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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管理和共有资源论

时间:2022-09-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中,有一小部分权利阶级或王族独占的形式,也有共同体共有的形式,还有私有化形式。在共同管理、适当确保资源的大前提下,亚洲和大洋洲形成怎样的惯例和法律呢?有专家指出,以上的五种渔业方法,导致东南亚沿岸海洋环境劣化,使沿岸海洋环境遭受到不同程度破坏。200海里之外的海域属于公海,不涉及任何国家的主权问题。

秋道智弥[1]

摘 要:本文利用东南亚和大洋洲的事例,具体探讨了如何合理管理水产资源。所罗门群岛马莱塔岛的珊瑚礁保护区、印度尼西亚东部的撒西(Sasi)、斐济群岛的高里高里(qoliqoli)禁忌制度,都是共同体基盘型资源管理模式。但是,国家由于殖民地独立、商品经济导入、近代化等原因,资源管理模式发生变化,引发冲突,出现了在印度尼西亚的望加锡海峡,两国渔民之间的集鱼筏(rumpon)渔场之争,澳大利亚的阿什莫尔礁群海域排斥印度尼西亚渔民,湄公河下游流域设立保护区等现象。 著者实地调查了这些事例,从环境保护、法律、地域发展等多个观察点考察了资源管理模式的变化过程。作为结论,著者认为,不管是成功的事例,还是失败的事例,都有必要去实地考察核实,并综合验证共同体基盘型管理资源模式的合理之处。这也是研究者们今后将要做的工作。

关键词:水产资源管理、海洋保护区、渔业纷争、共同体基盘型管理

一、引言

各种各样的生物生活在世界上的广大水域中。这些生物资源原本并不属于任何人。被称作“无主性(terra nullius)”资源。可是,自古以来,人们利用生物资源生产生活。世界各地形成了各种规定或“惯例”。对资源的利用(Access)权有各种形式。其中,有一小部分权利阶级或王族独占的形式,也有共同体共有的形式,还有私有化形式。另外,规定不但包括法律规定,还包括其他多种形态,如双方默认的规矩、非官方协议、双方默认的“渔权范围”(Ruddle and Akimichi,1984)。

这些不同的形式,按照其内容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有关渔具、渔业方法;一类有关空间和时间。不管是哪一种类型,都包含两方面因素,一方面为了防止资源枯竭做出努力,另一方面不断抵制外部人员乱捕乱猎。在共同管理、适当确保资源的大前提下,亚洲和大洋洲形成怎样的惯例和法律呢?我们试着从内部的、小规模的问题着手,到如何解决国际渔业纷争、国境策定等大范畴问题,一起纳入视野综合考虑。

二、渔权相关

1.违法从业

现在,世界上频繁发生非法捕鱼、利用违法的渔具或渔业方法作业的事件。这些问题通称为IUU(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出于防止IUU、保护水产资源、保全生物多样性、防止乱捕猎、回避纷争等多种目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做出了相应的举措和努力。在这里要特别指出,某些渔具或渔业方法违法性高,例如黄色炸药捕鱼、氰化钾捕鱼、细竹网堵截式捕鱼、追堵式捕鱼、小型底拖拽网捕鱼。

黄色炸药渔业是指在海中引爆炸药,利用其冲击波炸死鱼类。利用此方法常常能够大量捕获到圆鲹鱼、二带梅鲷等表层鱼类。渔民们发现鱼群后,点燃炸药的信管投向鱼群,过后收集爆炸后憋死或爆炸冲击波炸死的鱼。违法渔民们实施黄色炸药捕鱼,导致珊瑚礁遭到破坏,在这部分海域,已经不适应生物栖息,不适合鱼类在此索饵和休眠。

所谓的氰化钾捕鱼法是指利用氰化钾麻痹观赏用的热带鱼、石斑鱼或隆头鱼等食用鱼以及龙虾类,然后实施捕捉。通常,潜水者手持罐装或瓶装氰化钾溶液,潜入海底,将这些氰化钾注入珊瑚或岩礁的洞穴或裂缝中,然后捕捉麻痹的鱼类。可是氰化钾不仅会导致大型鱼类麻痹,而且会导致幼鱼苗和海中的无脊椎动物,甚至珊瑚礁本体死亡

利用细竹网堵截式“卜卜”捕鱼法。在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海域,渔民将大型的细竹网下沉到海底,捕获海底生鱼类。渔民们利用的这种大型细竹叫作“卜卜”。“卜卜”有各种各样的大小和形状。渔民将渔具设置在海底,有时会损伤珊瑚礁本体。为了掩饰“卜卜”细竹网的入口处,渔民会堆积一些珊瑚块伪装。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地对珊瑚礁产生破坏性影响。

“室网”追堵式渔业。“室网”一词原本来自日语,是一种利用渔网的追堵式捕鱼方法。实施这种渔网捕鱼时,渔民将鱼群驱赶到张开的渔网里。渔网的长网绳上附带着石头槌,渔民在收网时,上下摇动网绳,叩击海底威吓鱼类。这时候的叩击会对海底的珊瑚礁造成破坏。

“网虎”小型底拽网渔业。马来语中的“Pukato”是指“网”,“Halimao”是指“虎”。底拽网渔业会搅乱海底的泥沙土质,破坏和搅乱海底环境。与此同时,实施“网虎”渔业,会产生很多破损的鱼,这一点也被人们诟病。

有专家指出,以上的五种渔业方法,导致东南亚沿岸海洋环境劣化,使沿岸海洋环境遭受到不同程度破坏。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多种多样的违禁渔具和违法捕鱼方法。另外,有一些高效率的捕鱼方法也遭到禁止,比如三张网式捕鱼法、水中枪捕鱼法、利用呼吸管和氧气瓶的捕鱼法。但是,矛盾的根源问题没能得到解决。贫困的渔民在明明知道渔获方法具有破坏性的情况下,为了维持生计,不得不持续进行违法的、破坏性的渔业行为。

2.时间和空间限制

本来,进入某个渔场或海域捕鱼,关系到某渔场的主权。关于进入渔场捕鱼的权利,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的渔场,另外一种是在某种限制下可以利用的渔场。

前者即所谓的开放式渔场,原则上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何人都可以捕获水产资源,例如公海。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决议,自1994年起正式起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靠近海岸两百海里为本国的排他性经济水域(EEZ)。EEZ是指距离海岸基线200海里(大约370千米)的领域,属于国家主权海域,即领海。200海里之外的海域属于公海,不涉及任何国家的主权问题。一直以来,公海内的资源乱捕乱猎现象屡禁不止,公海海洋环境也不断劣化。G.哈丁的《共有地的悲剧》(Hardin,1968)发表以前,渔业经济学家H.S.高登就指出,如果公海上的渔业资源,不加任何限制,任意捕捞,会导致乱捕乱猎(Gordon,1954;秋道,1993)。另外,Cole(2002)指出,水产资源的乱捕乱猎,不是因为是共有地而产生,而是由于无限制开放模式所引发。另外,公海上的渔业虽然是自由的,但是在现代各相关国家之间,有各种各样的规制或调整。例如,对大马哈鱼和鳟鱼等高度洄游性鱼类,设定捕获量比例;双方或多方约定,实施一定措施,禁止导致环境劣化的流动渔网渔业(1979),等等。

后者指另一种情形。在某种限制条件下,可以进入渔场捕鱼。这种情形又可以分成好几种情况。如:任何人都不能利用的渔场;只有王侯和支配阶级能够利用的渔场;如果遵守一定的规则任何人都能进入的公共渔场;特定的集团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禁渔(对其他人)的渔场等。任何人都不能利用的渔场被称之为“圣域”或“海洋保护区”。而“海洋国立公园”或“世界自然遗产”,以及“人类生物圈计划”的核心区域等,是出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全资源等目的而设立的。这些区域不是由一个地区自主决定设立,而是多由国家或依据国际条约设立。

海洋保护区与此情形不同。有各种不同的形态,对待保护区的做法也多种多样。有的地域共同体独立设定保护区或禁渔区(共同体基盘型保护区);有的地域居民或其组织、外部的地方行政自治体等联合达成协议设立(共同管理的保护区);还有政府或国际机关设定(政府主导型保护区)等。如下所示,著者将举出具体的实例,论述各保护区的实态、机能或动态发展。

三、东南亚和大洋洲的资源管理和共有资源

1.美拉尼西亚的珊瑚礁保护区

所罗门群岛的马莱塔岛的“拉乌”居民,在传统上就将大海分成两种区域。一种是可以自由出入的“莫拉”(Mola)海域;另一种是禁止进入的“阿布”(Abu)海域。“莫拉”海域指泥滩、藻场、水道、外洋海域;而“阿布”海域则包含了大部分堡礁海域。渔民无论何时都能够自由进入“莫拉”海域,“阿布”海域则通常禁止捕鱼。“阿布”海域实质上由特定的氏族或同一家族集团支配,只有特殊时期才被解禁。另外,即使是自由的“莫拉”海域,在褐篮子鱼的产卵期3月末也会暂时封锁禁渔(秋道,1976)。(见图1)

图1 居民的海面利用和渔业权利

我们举几个“阿布”海域解禁的例子。第一,在拉乌社会,重要人物死去时,其家族在葬礼几个月后限定某几天间,开放死者所属氏族的渔场。人们用“神圣渔网”来捕捞海产品。之后,将猪和海产品作为牲祭,献给祖先神灵。其后将再次封锁渔场。第二,邻近海岸居住的农耕民在教会落成或祖先祭祀时,需要向参加者分配鱼食材。这时,教会把贝珠钱赠送给渔捞民,而渔捞民作为回报,会开放禁渔区,捕捞教会所需的鱼食材。实际上,接受2—4千克的贝珠钱赠与时,要开放禁渔区两天左右,捕捞1千克左右小型鱼类100尾,大型鱼类20尾(相当于小型鱼200尾)。第三,季节性解禁。春天,渔捞民为了从农耕民手中交换橄榄扁桃,开放渔场3—8天捕捞鱼类。一竹筒熏制碎扁桃果实,交换行情是小型鱼2尾或大型鱼1尾。“阿布”海域就像一个天然“贮藏库”,对社会交换起到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自由的“莫拉”海域起到了为其他人群提供食用鱼的作用(Akimichi,1991)。

图2 “撒西”期间的标识:椰子叶夹在树干上[印度尼西亚阿鲁(Aru)群岛]

2.东印度尼西亚的撒西(Sasi)

印度尼西亚东部的马鲁克州(Haruku)和伊里安查亚州(Irian Jaya),实行一种被称为“撒西”的资源管理惯例。在印度尼西亚的这些地区,以行政村(Desa)为单位,按照“撒西”惯例来管理沿岸的水产资源、森林或海滨、河川的资源。“撒西”是指每年或每隔几年在一定时间开放资源领域,开放时间结束后封闭海域,再次进入禁渔期。沿岸资源都是施行“撒西”惯例的对象。不但有海参、大马蹄螺、夜光贝等海底生资源,还有顺着河川逆流而上的鲱鱼类(马鲁克岛)或二带梅鲷、竹荚鱼等洄游鱼类(卡伊伯沙岛)。“撒西”实行期间,在树木上夹着椰子叶作为标识。(见图2)。

我们来考察一下卡伊群岛(Kei Islands)的大马蹄螺采捕渔业实行“撒西”惯例的情况。解禁时期由村长组织的议会决定。议会规定,位于村落前面的珊瑚礁暗礁开放一周左右,集中采集大马蹄螺。并且,采集海域按照日期被提前分割好,卖掉采集贝壳所得收益由各村落自主决定。大马蹄螺收益的分配方法有多种情况,既有全部归采集个人所有的情况,也有全部归村落集体所有的情况,也存在其中间形态,个人和村落按照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具体分配。这种不同的分配形态也反映出大马蹄螺收购价格高低和各村落的公共资金需求(秋道,2013)。

“撒西”作为村落基盘型资源利用方针,顺应村落公共事业和个人生活所需,具有重要意义。可是,在村落内部,关于资源分配,实际上仅仅靠村落自律性管理也会产生各种问题:有时大家能够顺利达成共识;有时邻接村落间会因此引发境界线争端;有时其他村偷偷捕鱼等导致纠纷;等等。实际上,卡伊群岛在1988年曾经发生过村落间境界线之争升级的暴力事件。地方政府在其后为了以示惩戒,驳回了争端村落的“撒西”解禁申请。为了避免此类争端,地方政府所起的调解作用非常重要。“撒西”作为村落基盘型的资源管理手法,更可以通过村落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海产资源。

3.湄公河的鱼类保护区

老挝在1945年独立后,近代化进程加速。和平化、市场经济的浸透、人口增加这些要素,都导致对以湄公河为中心的淡水水域的水产资源需求增加。因此,早在20世纪90年代,水产资源就急剧减少,使人担忧。也正因如此,老挝南部的占巴塞(Champasak)省实施了新的项目,由海外援助机关介入水产资源管理,推动资源合理开发。这个项目名称叫作“老挝共同体渔业和海豚保护”(1993—1997)(Baird et al.,1999)。此项目的目标是为了合理管理资源和适当利用资源,具体是在各个村落设立鱼类保护区。他们在54个对象村落中设立了59个保护区。这样的保护区在当地语中叫“van sanguwane”。“van”是指“河之渊(深水区)”,“sanguwane”是指“保护区”。“河之渊(深水区)”在旱季是鱼类的避难和产卵场所。这样的“河之渊(深水区)”多分布在湄公河和其支流。1997—1999年,项目实施了统一宗旨的计划,叫作“环境保护和共同体发展”(Daconto ed.,2001)。

到1997年为止,项目实施范围又扩大了13个村落,一共设立的鱼类保护区有72个。另外,从2000年前后开始,有一个叫作“乐施会”(Oxfam)的非政府(NGO)团体,开始在老挝南部的赛贡省和阿速坡省,同当地政府合作,试着在当地设立同湄公河主流域一样的鱼类保护区(秋道,2008)。(见图3)

这种设立鱼类保护区的尝试不能说完全成功。诚然,贝尔德和弗莱赫蒂的调查表明,通过设立禁渔区域,有51种鱼类数量有所增加。但是,多数长距离洄游性鱼类数量却并没有增加(Baird and Flatherty,1999)。另外,当地老挝国民对保护区的评价也褒贬不一。设立保护区的想法确实启发了村民,起到了一定的教育效果。可是也有人反对说鱼类一直是游动的,也没有有力证据证明通过设立保护区,确实增加了鱼类数量。另外,由于每个村落对于在保护区内偷渔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同,在设立保护区项目的村落中,有不少村民对于保护区实施的效果持不客观态度。

图3 湄公河支流的湄公河流域中,显示此处为鱼类保护区的看板(老挝赛贡省纳瓦努阿村)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其中有四个实施了鱼类保护区的先进村落从2000年前后开始改变了实施方针,从“为了保护鱼类完全禁渔的水域”转变成村落判断可以捕鱼的“村落共同体的水域”。之所以加上“村落共同体”,是因为目标从保护“村落的河之渊(深水区)”,转换到为了村落整体的共同利益利用“河之渊(深水区)”。

具体做法是限定一定时间,开放保护区。为了村落的公共目的或福利,为了振兴经济,村民在被限定的时间内可以捕鱼,卖鱼所得收益充当村落公共事业费等。有的村落导入了招标方式,中标者可以在限定的3—5天时间内捕鱼。后者的招标例子中,保护区的捕鱼权以每天100万—200万限定价格中标。另外还可以根据渔获量多少,修正中标价格。关于竞标,村落居民之外的人员也可以参加。中标的金额用于实现公共目的,如修复或建设村落的寺院或学校等。

如上所述,“村落共同体的水域”的管理方式,同以往的政府主导型管理方式不同,反映了村落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向。可以说这种管理方式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村落基盘型的资源管理方针。今后,当地的资源管理方针和方法随时会发生动态变化,最重要的是及时了解这些变化。

4.国家和传统的渔业权利

美拉尼西亚的斐济从1874年起成为英国的殖民地,国内的海面和河川、珊瑚礁、水域、港湾等全部由英国支配。各个地域的海域在实质上可以分成共有水面和海洋保护区。前者被称之为“高里高里”(qoliqoli),为传统的渔业权海面。后者是禁渔海面,是为了在沿岸合理管理水产资源,设立的海洋保护区。并且,各个海域由被称为“马塔伽里”(mataqali)的各村落地主集团实质上把持。海面的整体所有权归英国,其利用权归各地方的首长为中心的“马塔伽里”。

1970年斐济终于从英国独立,“高里高里”的海域和禁渔的海域都由各地方独立管理。不过,在行政地图上,只是标明了“高里高里”海域,并没有记载各村落详细的自主规定。非政府组织为了增加政府和当地村落之间的相互理解,在两者之间起到了重要的媒介作用。非政府组织沟通了当地居民和政府,合理管理地域的水产资源。

虽然少见,但是也发生过以下这样的事例:国家所有的海域使用权归还给传统习惯上拥有支配权的首长或个人。2006年8月10日,议会上通过了“高里高里”海域渔业法案,国有的海域移交民间管理。受此法案影响,在斐济国内的海岸区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Sano,2008)。例如,许多度假酒店过去是建在国有地范围内,从国家那里得到过建设许可。此法案颁布后,这部分土地归为私有,因此,斐济的私有地主向酒店要求支付土地占用赔偿金。另外,以外部人员未经允许进入由当地首长管理和所有的海岸、珊瑚礁领域为理由,抢夺外国观光客人的财物或要求他们支付现金等事件也多有发生,还发生过诱拐白人观光客、掠夺潜水用具的恶性事件。对于斐济人来说,传统上他们就拥有独占的渔业权利。所谓的国有,也是由英国殖民地政府单方面宣告国有。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1970年斐济国家独立之后又过了30多年,围绕主权问题仍然纷争不断。因为,既然殖民地支配之前的传统的占有权利得到承认,那么在今后此类纷争还是会层出不穷。

5.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的鸿沟——望加锡海峡的集鱼筏(rumpon)渔业

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在婆罗洲岛和苏拉威西岛之间的望加锡海峡发生了一场法律纠纷。苏拉威西中西部的曼德勒渔民自古以来就在沿岸区域设置集鱼筏捕鱼,他们利用竹筏在海面上设置一种集鱼装置,用这种拖着缆绳的浮鱼礁,捕捉金枪鱼鲣鱼、蓝点马鲛等浮游性鱼类。但是,苏拉威西岛东南部海面的塞拉亚岛民,新加入这种集鱼筏渔业。曼德勒渔民自古以来就在周围海域利用传统的集鱼筏捕鱼,并形成了一定的习惯规矩。可是新加入的塞拉亚岛民不遵守这些规矩,导致设置的集鱼筏过于密集,鱼筏下的缆绳互相缠绕,引发纠纷。最让曼德勒渔民不满的是,因竞争激烈导致渔获量大大减少。在这种情形下,曼德勒渔民按照传统规矩,割断新加入的塞拉亚岛民的集鱼筏缆绳,引发诉讼纠纷。双方围绕海洋的利用权力,诉诸法律仲裁。

海洋到底属于谁?曼德勒渔民主张,自己自古以来就在这片海域捕鱼为生,拥有传统的渔获权利。而塞拉亚岛民主张,这片海域属于自己国家印度尼西亚领海,自己拥有独立的领海渔获权利。法院最后没有能够承认传统习惯上的占有权,支持了塞拉亚岛民的领海主张。如果承认曼德勒渔民主张的习惯法渔获权利,那么印度尼西亚国内的全部海域,都将被分割成为其他国家国民的习惯法渔权海域。印度尼西亚国家的领海所有权(1945年)也将名不副实。因此,这场判决不单单是简单的渔权纠纷,更是关系到一个主权国家领海主权的重大问题。不过,裁判结果最终维护了一个国家的领海主权,却没有承认传统习惯上渔民在周边海域捕鱼的权利。这样做也并不完全有道理。在这里,地域居民和政府,以及各方利害关系者之间,应该互相协商、调整,重视调解过程,哪怕多花上一些时间,最好是多方能达成和解意见(Zerner,2003)。

6.阿什莫尔礁群(Ashmore Reef)海域的越境捕鱼问题

澳大利亚的帝汶海(Timor Sea)的阿什莫尔礁群的违法捕鱼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一度成为国际关注的重大问题。阿什莫尔礁群是澳大利亚和印度尼西亚两国之间有领海争议的海域(见图4)。1974年以前,印度尼西亚渔民在这片海域采集大马蹄螺和海参,当时也没有发展成为大的政治问题。在1958年第一次、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先后召开后,印度尼西亚在1960年,澳大利亚在1968年分别宣布领海为近海岸12英里。在这之后一段时期,两国就印度尼西亚渔民到阿什莫尔礁群捕鱼达成“1974两国协议”。在这份协议当中,阿什莫尔礁群及其他周边海域,在澳大利亚近海12英里以内,仍然允许印度尼西亚渔民进入捕捞和采集海产品。但是,在其后,印度尼西亚渔民的违法捕捞行为频繁发生。澳大利亚政府在1979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在1980年相继宣布近海200海里为排他性经济水域。不过,两国的1974年协议仍然有效,并没有因此而大幅度变更内容(Fox,1992)。

图4 阿什莫尔礁群的位置。位于帝汶海,距离印度尼西亚较近。

可是,最重要的转变契机是在1983年,澳大利亚政府决定将阿什莫尔礁群作为国立公园,设立自然保护区。澳大利亚政府主张,正是因为以往印度尼西亚渔民的渔业行为对野生生物的个体数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才更有必要以政策支持建立海洋保护区。另外,澳大利亚政府同日本、中国政府之间签订了华盛顿公约(CITES)协定,为保护在这片海域营造鸟巢的候鸟达成了一致意见。这也说明,设定阿什莫尔礁群自然保护区是澳大利亚政府单方面的政策,与印度尼西亚政府间的协议事项不相关联。

在这样的背景下,澳大利亚政府展开实地调查,列举出85个项目,证明印度尼西亚渔民在阿什莫尔礁群实施捕鱼活动和迄今为止的违法捕鱼活动对海洋生态造成了恶劣影响。这样一来,实际上从1988年起,阿什莫尔礁群海域全面禁止了捕鱼活动。阿什莫尔礁群的三个小岛屿中,只有从西岛可以登陆并补给淡水,在途经的水路上除了抛锚停船之外,禁止一切渔业行为。如上所述,我们要留意,随着历史发展,进入有关海域捕鱼的当事者之间的关系会发生变化,国际关系也会发生变化。

四、结语:公海的水产资源利用评价

现在,不管是在淡水域还是在海域,如何合理管理这些水域的水产资源,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课题。2010年在名古屋召开生物多样性条约第10届缔约国会议(COP10)上,决议设定10年期具体目标,维持海洋的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渔业。这个目标被称为“爱知目标”(名古屋属日本爱知县)。具体在目标11中,规定了世界上17%的陆地水域和10%的沿岸区域为保护区。

我们当然期望在国家层面推进国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实现目标。可是在20世纪末期,也召开国际会议,讨论禁止破坏性渔业。在各国之间也多次探讨可持续渔业、扑灭贫困和推进沿岸渔业等策略。尽管如此,会议通过的有关管理水产资源和保全的建议案,都没有能够得到充分实施。尤其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在各地域社会,人们不能充分理解共有资源的各项政策。人们大都认为,海洋和河川的资源不属于任何人,因此任何人都能够利用。因此,陷入“共有地悲剧”的事例不胜枚举。然而,事实上各个地域居民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他们采取一定的方针政策,合理管理共有的水产资源。当地原有一些传统习惯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例如本论文中所提到的,所罗门群岛的马莱塔岛的珊瑚礁保护区、印度尼西亚东部的资源保护制度“撒西”、斐济群岛的“高里高里”禁忌制度,都是行之有效的传统习惯或规矩。这也说明世界各地保留着传统的共同体基盘型管理制度。

但是事实上,国家的独立、商品经济的导入、外部的影响等,也多少改变了传统保留下来的习惯和规矩。印度尼西亚望加锡海峡的领海之争、澳大利亚阿什莫尔礁群的排斥印度尼西亚渔民的问题、东南亚湄公河下游流域的新保护区事例,都明确地揭示出了环境保护、法律、地域发展等多 个争论焦点。为什么会发生共有地的悲剧?过去又是怎样做到在未发生悲剧的情况下可持续利用水产资源的呢?成功的事例可以借鉴,失败的事例可以总结教训,今后有必要通过实地考察这些事例,继续探寻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法。

(周艳红 译)

参考文献

秋道智彌1976“漁撈活動と魚の生態ーソロモン諸島マライタ島の事例”『季刊人類学』7(2):76-128頁。

秋道智彌1993“共有資源をめぐる相克と打開”福井勝義編『環境の自然誌』岩波書店、165-187頁。

秋道智彌2008“海洋動物とグローバル・コモンズ”林良博・森祐司・秋篠宮文仁・池谷和信・奥野卓司編『ヒトと動物の関係学第4巻 野生と環境』岩波書店、218―242頁。

秋道智彌2013『海に生きるー海人の民族学』東京大学出版会。

AKIMICHI, T. 1991. Sea tenure and its transformation in the Lau of north Malaita, Solomon Islands. South Pacifi c Study 12(1) : 7-22.

BAIRD, I. G. et al. 1999. The Fishes of Southern Lao. Lao Community and Dolphin Protection Project,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BAIRD, I. G. and M. S. FLAHERTY 1999. Fish conservation zones and indigenous ecological knowledge in Southern Laos: A first step in monitoring and assessing effectivenes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in Siphandone Wetland, Champassak Province, Lao PDR. Project report ProjectLao/B1-B7/6200-IB/96-012. Vientiane: CESVI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Wetland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in Siphandone Wetlands Project., pp. 89-111.

COLE, D. H. 2002. Pollution and Property Comparing Ownership Institu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DACANTO, G. ed. 2001. Siphandone Wetlands.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Community Development in Siphandone Wetlands Project.

FOX J.J. 1992 A report on eastern Indonesian fishermen in Darwin, In: Fox J.J. and A., Reid eds., Illegal Entry, Centre for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Northern Territory University, Occasional Paper Series 1: 13-24.

GORDON, H.S. 1954. The economic theory of a common-property resource: the fi shery.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62: 124-142.

HARDIN, G. 1968.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cience 162: 1243-1248.

RUDDLE, K. and T. AKIMICHI 1984. Maritime Institutions in the Werstern Pacifi c. Senri Ethnological Studies 17, Osaka: National Museum of Ethnology.

SANO, Yae 2008 Social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in coastal common pool resource systems: preliminary results of a study of community-based coastal management in Fiji.TROPICS 17(4): 295-314.

ZERNER, Charles 2003. Sounding the Makassar Strait: the poetics and politics of an Indonesian marine environment. In.C. Zerner ed.., Culture and the Question of Rights to Southeast Asian Environments: Forests, Sounds, and Law,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注释】

[1]作者简介:秋道智弥(あきみち ともや、1946年— ),日本知名的人类学家和海洋民族学家,综合地球环境学研究所名誉教授,国立民族学博物馆名誉教授,综合研究大学院大学的名誉教授。专业领域是生态人类学、海洋民族学、民族生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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