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问责机制存在的问题

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问责机制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2-03-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非营利组织的问责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每年年终年检时非营利组织对管理部门的“交代”。问责内容取决于组织的公共责任。
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问责机制存在的问题_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机制研究

1.问责主体缺位

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问责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有政府、第三方机构、社会公众、媒体以及利益相关者。从严格意义上看,这些问责主体在对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进行问责时都处于缺位状态。首先是政府问责的缺位。在理论上政府是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合法而权威的问责主体,但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规制重点仍然停留在控制准入以及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的层面,实际意义上对非营利组织的问责活动基本没有。其次,其他问责主体,如第三方机构,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体系,而捐赠人虽然依照法律有权了解非营利组织对捐赠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但这不等于问责;媒体多采取举报和曝光的形式进行问责,而这都属于事后问责的形式,不属于常态问责,没有可持续性,只是偶尔发生。再次,问责文化环境的缺乏也使得公众作为问责主体参与非营利组织社区公共品供给问责意识淡薄,问责的积极性不高。所以,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问责主体一直处于缺位状态。

2.问责程序缺失

2003年,由于在SARS事件处理上的失职,我国两位部级领导被免职。直至此时问责才开始进入国人的视野。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在借鉴了西方国家问责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后,对政府部门和企业的问责程序才形成一定的规范。也就是说,问责程序包括问责的方式、渠道、步骤、时间和顺序等。其成熟和规范除了借鉴国外经验,还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形成的。对非营利组织问责是直到近几年不断曝光的公益腐败才引起公众和学者关注的。对非营利组织的问责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每年年终年检时非营利组织对管理部门的“交代”。问责程序零星散乱,没有形成体系。

3.问责内容模糊

问责内容,即问责范围,是政府、媒体、第三方机构以及利益相关者等问责主体应就哪些问题对非营利组织进行问责。问责内容取决于组织的公共责任。政府对公众负责,企业对股东负责,而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公共责任界定较为困难。非营利组织到底应该向谁负责?是政府,还是捐赠人,或是受赠者?所以,公共责任对象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了问责内容的模糊,加之问责主体的缺位,进一步导致问责内容模糊。

4.问责结果缺乏效力

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公共品供给问责的主体有政府、第三方机构、社会公众、媒体以及利益相关者。除了政府问责的结果比较有约束力外,其他问责主体由于对非营利组织没有处罚、约束等权力,使问责结果对非营利组织没有约束力,而政府往往只是在非营利组织严重违规,直到被媒体曝光后才开始问责介入,由于问责主体对非营利组织没有约束力,大多时候其他问责结果都是不了了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