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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地位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今后在修改《宪法》或《立法法》时,应明确规定: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地位是低于宪法,而优于一般国内法。从内政方面看,在国内法中明确宣布条约的优先地位,对于减少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而导致的国家责任是十分必要的。而在国内法中明确规定条约的优先地位,有利于构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和谐关系。遵从以国际法院为代表的各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可以说也是对国际法治的尊重。

笔者认为,今后在修改《宪法》或《立法法》时,应明确规定: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中的地位是低于宪法,而优于一般国内法。鉴于前文已对条约低于宪法的原因做了分析,下面主要分析条约优于一般国内法的理由。

(一)有利于树立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需要从内政、外交两个层面积极履行本国的国际义务。从内政方面看,在国内法中明确宣布条约的优先地位,对于减少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而导致的国家责任是十分必要的。相反一个动辄以国内法为由而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是很难赢得国际社会的信任,而且必须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在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明确规定“在把一国的行为定性为国际不法行为时须遵守国际法。这种定性不因国内法把同一行为定性为合法行为而受到影响”。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应该是现有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护者而不能是破坏者,在国内法中保证条约的优先地位,确保不因法律冲突而违反国际法是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必须做到的;而且这也可以充分体现我国尊重国际法的诚意以及履行国际义务的决心。

(二)有利于构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和谐关系

各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在《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中明确承认法治的重要性,并强调“需要在国家和国际两级全面遵守和实行法治”。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各国国内法治的日益完善会促进国际法治的发展,而国际法治的不断成熟也会带动各国国内法治的完善。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果当事国事先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处理的原则,而是一案一议作出个别调整,这必然会破坏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而在国内法中明确规定条约的优先地位,有利于构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和谐关系。法治意味着服从法律,国际法治意味着国家服从国际法,意味著国家放弃部分主权。构建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的和谐关系的关键就在于国家自觉地限制主权,包括在立法中自我约束,确认国际法的优先地位。

(三)符合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积极参与各项国际事务,一贯善意履行本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以《民法通则》为代表的一批国内法明确规定:当国内法与条约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条约的规定。我国各级法院也一贯坚持条约优先原则处理各类涉外案件。所以将条约的优先地位在《宪法》或《立法法》中明确规定出来,符合我国既有的实践。

(四)符合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

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以及其他的国际司法机构在判决中一贯坚持国际法优先原则。遵从以国际法院为代表的各国际司法机构的实践,可以说也是对国际法治的尊重。

【注释】

[1]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7页。

[2]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6页。

[3]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页。

[4][英]蒂莫西·希利尔著(曲波译):《国际公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9页。

[5]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页。

[6]端木正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7]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9页。

[8]李龙、汪习根:“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法理学思考—兼论亚洲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载《现代法学》2001年2第2期。

[9][美]汉斯·凯尔森著(王铁崖译):《国际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35—348页。

[10][奥]阿·菲德罗斯著(李浩培译):《国际法》(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2页。

[11]同上,第143页。

[12][美]汉斯·凯尔森著(王铁崖译):《国际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50页。

[13][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页。

[14][英]J.G.斯塔克著(赵维田译):《国际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66页。

[15]周鲠生著:《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8页。

[16][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24—25页。

[17][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25页。

[18][英]J.G.斯塔克著(赵维田译):《国际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66页。

[19][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31页。

[20]谭世贵著:《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法制建设》,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2—107页。

[21][英]J.G.斯塔克著(赵维田译):《国际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80页。

[22]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页。

[23]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编:《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2页。

[24]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页。

[25]贺其治著:《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26][日]松井芳郎等著(辛崇阳译):《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27]A/RES/47/19。

[28]A/RES/57/66。

[29][日]松井芳郎等著(辛崇阳译):《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9页。

[30]同上,第17页。

[31][美]路易斯·亨金著(张乃根等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32][美]路易斯·亨金著(邓正来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96年版,第145—146页。

[33]许崇德等:“1999年宪法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载《法学家》2000年第1期。

[34][英]伊恩·布朗利著(曾令良等译):《国际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

[35][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47页。

[36]薛捍勤:“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第58届会议”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6)世界知识出版社,第383页。

[37][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47页。

[38][奥]阿·菲德罗斯著(李浩培译):《国际法》(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45页。

[39]赵建文:“论国际法与宪法的效力关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视角”,载《时代法学》2004年第6期。

[40]同上。

[41]白桂梅著:《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42]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7页。

[43][英]詹宁斯、瓦茨修汀(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

[44]我国学者对incoporation,adoption,transfomation三词有不同的翻译,例如,李浩培先生将其分别译为“接受”、“纳入”和“转变”。

[45]邓正来:《王铁崖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59页。

[46]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89页。

[47]肖永平:“国际私法条约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载《武大国际法讲演集》(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6—77页。

[48][英]蒂莫西·希利尔著(曲波译):《国际公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4页。

[49][英]蒂莫西·希利尔著(曲波译):《国际公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1页。

[50][美]路易斯·亨金著(张乃根等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6页。

[51]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86页。

[52]刘汉富:“世界贸易组织法在内国法院的直接适用问题”,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7期。

[53]肖永平:“国际私法条约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载《武大国际法讲演集》(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54][英]蒂莫西·希利尔著(曲波译):《国际公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4页。

[55]E/C.12/1998/26附件四一般性意见9(1998)第8段。

[56]朱晓青:“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机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57]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页。

[58]朱晓青:“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机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59]江国青:“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载《外交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60]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页。

[61]程晓霞主编:《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62]邵沙平、余敏友主编:《国际法问题年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页。

[63]肖冰:“论我国条约适用法律制度的构建”,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4]袁古洁:“条约在中国内地与港澳台适用之比较”,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

[65]王勇著:《条约在中国适用之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页。

[66]刘楠来《浅谈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595。

[6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1期,第30—31页。

[68]万鄂湘、孙焕为:“论多边商贸条约在中国的适用”,载《中国对外贸易》2001年第6期。

[69]王丽玉:“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载于《中国国际法年刊》(1993),中国对外翻译公司1994年版,第288页。

[70]《李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法制讲座上强调要善于运用国际法处理国家关系和国际事务》,载《人民日报》2000年4月30日第四版。

[71]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bleg&Gid=553648328。

[72]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bleg&Gid=553648335。

[7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http://www.mii.gov.cn/art/2006/03/07/art_1262_7610_3.html。

[74]《关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有关情况的报告》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4年第1期。

[75]E/1990/5/Add.59。

[76]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zhuanti2005/txt/2002-08/30/content_5196488.htm。

[77]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zhuanti2005/txt/2002-08/30/content_5196488.htm。

[78]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2343。

[79]《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学术研讨会》,载《中国国际法年刊》(2004),法律出版社,第273页。

[80]同上,第277页。

[81]龚刃韧:“关于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载《公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287页。

[82]徐崇利:“‘体系外国家’心态与中国国际法理论的贫困”,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9期。

[83]龚刃韧:“关于国际人权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载《公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7页。

[84]管建强:“论涉及私权益的国际人权条约在我国的适用”,载《当代国际法论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85]邵沙平、余敏友主编:《国际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8页。

[86]《中国国际法年刊》(1988)法律出版社,第543—544页。

[87]同上,第545页。

[88]车丕照:“论条约在我国的适用”,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89]陈寒枫等:“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中国的实践”,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

[90]朱晓青:“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实施机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91][韩]柳炳华著(朴国哲等译):《国际法》(上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

[92]同上。

[93]车不照:“论条约在我国的适用”,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94]董国路:“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载《武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95]车丕照:“论条约在我国的适用”,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96]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chn/wjb/zzjg/tyfls/tfsckzlk/zgcjddbty/t708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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