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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华军事援助计划和这种援助的中止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华军事援助计划中有一部分是在战争期间或日本投降后不久开始的。1946年10月31日,根据指令,履行这项计划的供应工作被中止,尚未实现的调拨申请全部取消。战争结束后,中国空军计划的执行根据终止租借的总统法令规定,只能继续到1945年11月30日。总统表示同意完成这项计划,后来又把对华租借援助延期到1946年6月30日为止。这项计划的完成将要求由美国为中国空军提供五千一百二十七名人员的训练。

三十二 对华军事援助计划和这种援助的中止

对华军事援助计划中有一部分是在战争期间或日本投降后不久开始的。另外一部分则开始于我到达中国之后。不论计划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向中国提供军事援助的根据都是1945年9月14日杜鲁门总统对宋子文博士的口头承诺和1945年12月15日总统的对华政策声明。对这些正处于各种不同完成阶段的计划,下文将分别加以说明。

在我使华期间,由于事情已经变得日益明显,在那个时期继续执行计划的某些方面既无助于中国的和平与统一,也不符合美国的最佳利益,所以采取行动中止了这些计划中有可能对敌对行动和中国内部局势产生影响的某些部分。因此,国务院从1946年8月开始停止批准包括在这些计划中的向中国出口作战用军事装备的许可证。1946年9月29日,由于我的主张,发布了一项指令,暂停交付用于“收复计划”(见下文第2条)和“中国空军计划”(见下文第6条)的一切军用物资。除此之外,国务院还采取了这样一种向中国转让装备的政策,那就是,要求和中国政府签订的任何一宗合约都必须含有一项限制性条款,说明被转让的军用物资只限于交给“一个联合政府管辖下的一支统一的有代表性的国家军队”,并进一步说明,合约可以由美国方面加以停止,如果在交货时这样做看来是符合美国最佳利益的。除去“八又三分之一空军大队计划”和“军事顾问团计划”,所有的计划都根据租借法案的条款已经或正在执行。

1﹒租借:对中国的租借援助开始于战争期间,目的在于加强中国的武装部队。根据总统指令,对于按照租借法案继续向中国提供军事援助的授权延长到1946年6月30日(向外国提供租借援助的总统授权终止的一天),而在1946年6月28日,国务院和中国政府根据租借法案关于可以在有偿的基础上继续提供租借援助的第三条(c)款,签订了一项包括下列计划的合约:

(a)收复计划和训练与装备计划,两项总额不得超过两千五百万美元,期限不得超过1946年10月31日。

(b)占领计划,必要的数额由驻日本美国最高司令官决定,期限不得超过1949年6月30日。

(c)空军训练计划、地面与后勤学校训练计划和一项海军训练计划,总额不得超过一千五百万美元,期限不得超过1947年12月31日。

2﹒收复计划:这项计划的目的在于协助中国政府收复先前被日本人占领的中国地区,并在那些地区恢复秩序。在日本投降后不久就授权驻华美国武装部队总司令提供他认为必要的无论何种军事援助,以完成这项计划。根据这项授权,该总司令移交了正在运送过程中的原来准备用于“三十九师计划”(这项计划于日本投降之日终止——参看第8条)的供应物资,并且另外又申请调拨了一部分弹药和其他物品,以供中国军队接管日军占领区之用。所有这些实际移交给中国军队的军需物品都有记录可查,以便用来应付中国方面可能认为“三十九师计划”的承诺继续有效而提出的要求。原以为这项计划可以在租借法案失效以前完成,但是当这一点变得显然难以办到时,国务院和中国政府达成了一项协议,授权根据有偿租借的办法完成这项计划,如上文第1条(a)款所述。1946年10月31日,根据指令,履行这项计划的供应工作被中止,尚未实现的调拨申请全部取消。然而国外物资清理局和中国政府签订了一项合约,使得后者可以通过剩余物资销售获得完成这一计划所需的一定数量的军需物品。

3﹒训练和装备计划:1946年2月,我在导致军队整编及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的协定的会谈期间,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能使将被统编的中共军队各师获得适当数量的装备,中共军队统编的目标将会更容易实现。因此,我作出安排,使中国政府能够获得可为留在新统编后的国军内的十个共产党师装备大约十一个步兵营和十一个野战炮兵连的机械化装备,这一行动得到了国务院和陆军部的批准,装备可以根据有偿租借协定的条款获得,这一协定把这项计划连同收复计划的期限延长到了1946年10月31日。装备(二百四十四英吨)的大部分堆放在北平,处于北平军调部美方代表团的控制之下,这批装备既没有在1946年10月31日以前,也没有在那一天以后,移交给共产党,因为无论是国民政府还是共产党,在那时看来都无意遵行2月间达成的军队整编及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的协定。这批装备也没有转交给国民政府,因为这样做将违反前述国务院的政策。随着北平军调部美方代表团的撤销,我以为,这批装备将按标准的供应程序加以处理,为完成此项计划的全部调拨申请均予取消。

4﹒占领计划:通过美国驻南京代办罗伯逊于1946年1月1日签署的一份函件,中国政府被邀请参加对日本的占领。中国政府后来同意提供一万五千人参加对日占领,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协调委员会指令国务院在政府一级谈判一项已经由麦克阿瑟将军临时草签的协定。这项协定明确规定,由中国政府负责其所属部队的后勤支援,但也承认,某些后勤支援可以要求美国提供,因为中国方面缺乏提供这类支援所必要的机构。根据3(c)租借协定的条款,美国驻日最高司令官受权向占领部队提供他认为执行任务所必需的此种装备。由于迄今尚无中国占领部队到达日本,所以也还没有根据这项计划采取过交付装备的行动。

5﹒中国人员在美国受训

(a)空军训练计划:在战争期间,根据租借法案,作为中国空军计划的一部分,由美国对中国空军人员进行训练。战争结束后,中国空军计划的执行根据终止租借的总统法令规定,只能继续到1945年11月30日。但是蒋委员长于1945年8月请求总统继续训练在美国的中国空军人员,并加上尚在中国的一千二百八十名,以便使当时设想的计划得以圆满完成。总统表示同意完成这项计划,后来又把对华租借援助延期到1946年6月30日为止。训练中国空军人员的授权根据包括在1946年6月28日的3(c)租借协定中,按照规定,美国政府的耗费不得超过八百七十五万美元,期限不得超过1947年12月31日。这项计划的完成将要求由美国为中国空军提供五千一百二十七名人员的训练。

(b)地面和后勤学校训练计划:军事顾问团虽然尚未正式成立,驻华陆军顾问团却已在为中国武装部队的改组而向中国政府提供帮助和建议。作为这项改组计划的一部分,南京总指挥部(军事顾问团的核心)请求在美国后勤学校训练三百二十五名中国军官,以便充当以后在中国成立的后勤学校的师资,此外,驻华美军总司令还要求在美国为中国训练一百三十二名医科学生。这些申请得到了国务院和陆军部的批准,并制定了大家都知道的“地面和后勤学校计划”。按照租借法案,实行这项计划的授权根据,包含在1946年6月28日的3(c)租借协定内,对美国政府的耗费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万美元,期限不得超过1947年12月31日。

6﹒中国空军计划:一般被称为八又三分之一个大队计划的这项计划根据租借法案开始于战争期间,其目的在于建立一支中国空军。原计划提供飞机,装备和经过训练的人员,以建立一支拥有十八个大队的力量均衡的空军。这项计划后来削减到十三个大队,战争结束后又修订为八又三分之一个大队,以保证其大小更接近于中国政府的供给能力。这项计划中装备的交付,部分是依据剩余物资销售法案的规定,部分是依据租借法案的规定,直到租借法案失效之日为止(1946年6月30日),从那时往后,全部按剩余物资销售法案的规定交付,并由国外物资清理局进行。采用这种交货方法,首先是因为国务院认为在租借法案失效时,以额外的计划过分增加了3(c)租借协定的负担,在政治上是不智的。后来,国务院在1946年8月停止了通过国外物资清理局为这项计划交付未失去军用性质的装备的做法,这一行动得到了我的支持,于是八又三分之一个大队计划的完成因而暂时推迟。1946年10月22日,陆军部授权交付该计划中余留的民用类物品,但是军用类物品迄未获得许可。

7﹒对华军事顾问团:顾问团由陆、海、空军人员组成,负责就中国武装部队的改组问题向中国政府提出建议。该团只限于提供建议,一直竭力避免参与任何种类的中国作战、情报或其他活动。建立这样一个顾问团的要求,最初是由蒋委员长提出的,杜鲁门总统在1945年9月14日对宋子文博士的口头声明中表示接受这一要求,当时他提到:“一个顾问使团的准确的大小、组成和职能,将取决于任务的状况和性质,取决于美、中两国政府可能协议决定的中国武装部队的大小和组成。”1945年10月21日,陆军部命令中国战区统帅魏德迈将军,“为可能在驻华海军代表团司令官合作下成立的这样一个美国对华军事顾问团拟定计划和作好准备”。1946年2月26日,总统以总统命令指示并授权陆军部长和海军部长联合成立一个美国对华军事顾问团。顾问团的官兵人数限制在一千人以内。顾问团的使命是“为建立现代化武装部队,以实现根据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国际协定而可能要求中国承担的任务,对包括满洲和台湾在内的被收复的中国地区建立适当的控制,以及维持国内的和平和安全,而向中国政府提供帮助和建议。”在和陆军部和海军部讨论之后,国务院向驻南京美国大使馆发去一份有关建立这个使团的协定草案,大使馆已和中国政府对这一协定进行讨论,虽然至今尚未对此采取最后行动。这一顾问团的陆军部分一直以对华陆军顾问团的名义发挥着作用,而且在非正式的基础上协助中国政府改组其国防部,并对1946年2月25日的军队整编协定所规定的国共双方军队的整编起着极为重要的参谋作用。对于正式成立军事顾问团的授权已经根据总统的战时权力取得,但是这个顾问团的陆军部分尚未取得必要的立法授权。然而,512号公共法令却批准了一个海军顾问团的成立,因而如果在顾问团作为一个整体获得立法授权而告成立以前,总统的战时权力就已被撤销,海军部分却可以正式成立。

8﹒三十九师计划:这项计划之作为一项计划已在对日战争胜利日终止(“计划”一词在这里是指执行某一方案或承诺的系统性办法)。战争期间,三十九师计划是交付适当数量装备(为中国那些师每师提供三千吨)的系统性办法,这些装备是打算用来装备三十九个中国师以加强中国军队的。1945年8月11日总统向中国战区美军统帅发出的一项自对日战争胜利日生效的总统命令规定,“军事援助目前将继续用于支持(中国)中央政府部队为收复中国战区内现在被日军占领的全部地区所必需的军事行动……”这项命令自动地排除了非收复任务所需要的任何援助,因此,也就把任何其目的只限于加强中国军队的计划排除在外。然而,这并不就勾销了可能已经向中国政府作出的任何承诺,而且由于总统在1945年9月14日已向宋子文博士口头承诺“要完成三十九师计划”,因此为实现这一承诺而提供所需物资的需要就依然存在。所以,为了避免重复交付装备,中国战区美军统帅奉命为一切由于支持收复任务(收复计划)而交付的装备保留记录,并把这样交付的装备作为抵付三十九师承诺的信贷。因此,收复计划就可以被认为是在起着一举两得的作用,既是为收复任务提供支持,又是在交付三十九师承诺所要求的物资。根据收复计划交付的装备总数,从所需的装备来看,已经完成了三十九师计划的承诺。

9﹒中国和平时期军队计划:1946年2月25日的军队整编协定规定,国民政府和中共双方军队在十八个月结束时应该分别削减到国民党军队五十个师、中共军队十个师,并在这时统编成为一支统一的国军。1946年3月间,中国战区美军统帅建议进一步削减到总共五十个师(十个现役师,四十个非现役师),因为他相信,中国的经济更接近于能够维持这样一支军队的编制。为了协助组织和装备这样一支军队,他还建议美国政府供应十个现役师所短缺的任何种类的物品(以美国陆军师的机械化为基础,按照中国的情况作必要的修改),并协助中国政府获得四十个非现役师所需的装备。为统编后的这五十个师的军队提供装备的方案,被称为中国和平时期军队计划。这一计划从未得到过美国政府或蒋委员长任何一方的正式批准,而仍然停留在讨论阶段,因而也未就此对中国政府作出任何承诺。给予这一计划正式承认的是国务院,它同意采取和中国方面继续讨论并掌握着十个师的装备的政策,这样的装备正由太平洋美国陆军从远东总司令部的剩余物资中拨出并加以掌管。

10﹒向中国提供军事援助的立法:由于情况变得明显,战争结束后还有必要向中国提供一段时间的军事援助,于是陆军、海军和国务院便考虑向国会提出议案,以便授权美国政府延长其对中国政府的军事援助。有三项这样的议案向国会提出,其中一项已经成为法律。

(a)“向中华民国提供军事顾问和援助,帮助它实现其武装部队的现代化,以便履行根据联合国宪章可能要求由它承担的责任”的议案,是国务院应陆军部的请求而提出的。七十九届国会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军事委员会都研究过这项议案,但是没有就这项议案采取任何立法行动。最初我以为,这项议案获得通过将会促进正在为争取在中国实现和平与统一以及建立一支统一的国家武装力量的努力。原指望这项议案所设想的援助的实现能够和中国双方所协议的整编中国军队及统编中共部队为国军的计划配合一致。但是后来在中国的政治和军事发展,使得催促考虑这项议案和正式成立这项议案所规定的军事顾问团都成为不适宜之举,因此,我建议暂时推迟有关这项议案的立法行动,直到中国的政治局势表明有理由进一步考虑由美国政府提供此种援助。

(b)规定为援助外国政府而成立军事代表团的议案,是由国务院作为它有关成立此类代表团的全面政策的一部分而提出的。这项议案的通过将会授权建立对华军事顾问团,但并不授权训练中国人员或向中国政府提供物资和装备。七十九届国会并没有就这项议案采取最后的立法行动。

(c)由海军部提出,规定援助中国海军并授权成立海军顾问团、转让美国海军装备和向中国学员提供海军训练的一项议案,于1946年7月16日作为第512号公共法令获得通过。根据这项法律的授权,海军顾问团可脱离三军联合顾问团而单独成立。

11﹒剩余物资销售:

(a)华西:1945年11月29日,中国战区统帅和中国政府达成协议,由中国政府购买东经一百一十度以西的全部美国陆军的物资。这样做的原因是存在着危及美国人员生命的过多的盗匪活动、掠夺行为和不分青红皂白的枪击事件。

(b)华东:华东全部剩余物资的销售都已通过对外物资清理局进行。1946年8月30日,对外物资清理局和中国政府签订的一项合约规定,在中国、冲绳、关岛、塞班岛、提尼安岛、埃尼威托克岛、马尔库斯岛、夸贾林岛、洛斯内格罗斯、乌利蒂、马朱罗岛、马金、马努斯岛、贝莱洛、芬斯查芬、硫磺岛和罗伊的剩余物资,除飞机、未失去军用性质的作战材料、船舰和其他海运装备以及设置在中国领土以外的固定设备以外,全部出售给中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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