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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对象主要是经济困难的公民。法律救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在向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同时,还应当给予其他相关帮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_残疾人社会工作

三、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残疾人实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主要是要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是包含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之内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对象主要是经济困难的公民。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困难,残疾人保障法还特别规定,除了向经济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外,还向有其他原因确需要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在向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同时,还应当给予其他相关帮助。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对于经济困难的公民给予必要的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对想诉讼而因经济困难无法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的公民,实行法律援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中对这一制度作出了规定,1993年9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制度更是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④请求给予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如果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同时,还应当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对于公民的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二)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实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目的是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通过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年4月又对该《规定》进行了修订。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包括: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助对象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损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残疾人需要申请司法救助的,如果符合上述司法救助的范围,即可以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申请司法救助的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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