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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对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特定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执业律师义务承担刑事辩护帮助的法律制度。刑事法律援助也可称为给予被告人援助或者刑事辩护援助,其根本性质是法律服务。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主要体现在刑事指定辩护制度上。

第四节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一、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规定对那些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或者特定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执业律师义务承担刑事辩护帮助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1)刑事法律援助的性质属于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和刑事法庭辩护方面的法律服务,而不是由人民法院减免诉讼费用的司法求助。刑事法律援助也可称为给予被告人援助或者刑事辩护援助,其根本性质是法律服务。(2)政府是责任主体,律师是实施义务主体。刑事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只有在国家承担此项责任时才是行之有效的。(3)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而不是刑事被害人,也不包括非自然人的单位组织和政府。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共分为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计31条。该《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法规,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新起点。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主要体现在刑事指定辩护制度上。虽然现行立法仅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为具有特定情形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完全意义上的指定辩护,是指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国家机关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的制度。指定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辩护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从而影响其合法权益,同时也反映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民主、文明的程度。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特点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审定的专一性。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为具有特定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审定权和斟酌权。

2.受援阶段的有限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只能在法庭审判阶段才能获得刑事法律援助,而在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无权获得指定辩护律师的帮助,在此阶段只能自行辩护。

3.受援对象的特定性。在刑事诉讼中,受到法律援助的对象限于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未成年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情况。

4.援助形式的单一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仅表现为法庭公开审理阶段的刑事辩护活动。

5.实施主体的专门性。律师具有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指定辩护人应当从执业律师中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任务必须由律师完成。非律师身份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不能被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出庭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

从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实际情况看,尚存在以下不足:

1.主观随意性问题。人民法院在指定与否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指定辩护实为强制辩护,控辩平衡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被告人有权得到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每一个被告人得到辩护。

2.区别对待问题。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不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这实际上剥夺了一部分被告人的辩护权。为了保障每一个被告人都能充分有效地行使辩护权,国家有责任为其指定辩护人。

3.指定辩护适用范围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只有进入审判阶段后被告人才有权得到指定辩护律师的帮助,而在被告人的权益最可能受到侵害的侦查阶段得不到律师的帮助,同时律师受时间的限制很难真正完成其辩护任务。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应扩大到侦查阶段。

三、健全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由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刚刚起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不少问题。从长远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应是建立较为完善的指定辩护人制度。具体而言,这项改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首先,完善立法。现行法律只对有关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不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因此,有必要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形式、援助阶段等问题作出明确立法。其次,建立运转有序的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建议设置三个机构:(1)国家法律援助委员会,统一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2)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具体行使国家对法律援助的管理职能;(3)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筹集资金。最后,规范资金来源。资金匮乏是困扰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实施的一大难题,应建立由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多渠道筹资体制,来解决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基于国情,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应选择由国家宏观管理下的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法律援助模式的选择应有步骤、分阶段地建立,不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过于简单化。

思考题:

1.什么是立案管辖,它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2.什么是审判管辖,它有哪些组成部分?

3.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作了哪些灵活性的规定?

4.什么是回避,它有哪些诉讼意义?

5.回避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6.我国辩护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7.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8.辩护人的职责与权利有哪些?

9.什么是法律援助,它有哪些特点?

10.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有哪些?

【注释】

[1]徐静村:《律师辩护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载《诉讼法论丛》1998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页。

[2]参见《重庆造假律师李庄一审获刑2年半》,《新民晚报》201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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