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人道主义援助

人道主义援助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人道主义援助欧盟在人道主义援助领域的行动也必须在欧盟对外关系政策的宗旨和原则下进行,并且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以及公正、中立和非歧视等原则。这种人道主义援助行动应旨在为遭受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的第三国人民提供临时支援、救助和保护,以满足由这些不同情势导致的人道主义需求。

五、人道主义援助

欧盟在人道主义援助(humanitarian Aid)领域的行动也必须在欧盟对外关系政策的宗旨和原则下进行,并且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以及公正、中立和非歧视等原则。这种人道主义援助行动应旨在为遭受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的第三国人民提供临时支援、救助和保护,以满足由这些不同情势导致的人道主义需求。为此,欧盟应制定相应的欧洲法律或框架法律确立实施人道主义援助行动的框架,并可以与第三国和具有权能的国际组织缔结协定以协助有关人道主义援助目标的实现。《欧洲宪法条约》规定,欧盟的人道主义援助行动和成员国的人道主义援助行动应相互补充和加强,彼此之间可以促进此等行动的协调。引人注目的是,宪法条约规定,为吸收欧洲青年人为欧盟的人道主义援助行动做出共同的贡献,欧盟应设立一个欧洲人道主义援助志愿团(European Voluntary Humanitarian Aid Corps),并通过欧洲法律的形式确定志愿团行动的规则和程序。(82)

【注释】

(1)Case 26/62 Van Gend en Loos[1963]ECR 1.

(2)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407页。

(3)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修订第5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28页。

(4)See Henry G.Schermers and Niels M.Blokker,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third editio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

(5)著名欧洲联盟法学家弗兰西斯·斯奈德(Francis Snyder)在1998年12月武汉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组织的一次讲演中多次阐述这一概念。另一位英国著名的欧洲联盟法专家认为欧洲联盟的“经济宪法”概念是特定的德国概念,将宪法争论集中于经济结构(基于自由市场竞争的特定视角)与正式宪法(尤其特指德国的基本法)之间的关系。一直有一种观点认为,内部市场不只是一种国家间贸易的功能性框架,而且还是决定如何经营的经济管理的指南(如基于公平与自由竞争)。See Jo Shaw,Law of the European Union,second edition,Machmillan,1996,pp.100-101.

(6)[英]弗兰西斯·斯奈德著,宋英编译:《欧洲联盟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页。

(7)这似乎从外部证明我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97年将原来的宪法学和行政法学两个学科合并为一个二级学科的举措,是不无道理的。

(8)“所谓欧盟经济行政法是指以贯彻经济原则并以完成经济目标为宗旨,调整欧盟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置和活动,调整欧盟运用行政权调控、监督、干预、管理经济参与者与公共管理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原则的总和”。参见朱淑娣主编:《欧盟经济行政法通论》,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第36页。

(9)中国国际组织法学的开拓者梁西将国际组织法的定义概括为“……调整国际组织内部及其对外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体”。接着,他在论及国际组织法的渊源与体系时,进一步阐述“以法律调整对象为标准,可以将国际组织法区分为对外关系法与内部关系法”。参见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修订第5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著名的荷兰籍国际组织法学家谢尔莫斯在阐述国际组织法律秩序的过程中也是采用内部关系和对外关系或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的基本划分。See Henry G.Schermers and Niels M.Blokker,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al Law,third editio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7,pp.741-754,1052-1053,1092.

(10)参见《欧洲经济体共同体条约》第237条;《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D条。

(11)参见《阿姆斯特丹条约》第49条、第6(1)条。

(12)See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58(1),Article I-2.

(13)Ibid.,Article I-59.

(14)See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60.

(15)Se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as amended by the Single European Act,the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or the Treaty of Maastricht)and the Treaty of Amsterdam,consolidated version,Article 268-280;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53-56,Article III-402-409.

(16)曾令良:《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9页。

(17)曹建明:《欧洲联盟法——从欧洲统一大市场到欧洲经济货币联盟》,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6页。

(18)国内外相当一部分学者将欧洲联盟有关共同市场的法律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称之为欧洲联盟的经济法。其实,虽然欧洲联盟共同市场法的主要内容集中于经济领域,但是并不局限于经济领域,它的许多法律制度已经超出了经济部门,涉及社会、环境、科技等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法似乎不能与共同市场法完全画等号。

(19)[英]弗兰西斯·斯奈德著,宋英编译:《欧洲联盟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页。

(20)“服务属于剩余种类,即凡不属于货物、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事项范围内的其他事项都属于服务之列”,参见第C-113/89号案,《欧洲法院报告》(1990),第1417页,转引自[英]弗兰西斯·斯奈德著,宋英编译:《欧洲联盟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8页。

(21)See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II-145.

(22)参见[英]弗兰西斯·斯奈德著,宋英编译:《欧洲联盟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128页。

(23)See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II-156-160.

(24)参见[英]弗兰西斯·斯奈德著,宋英编译:《欧洲联盟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

(25)有关研究表明,在《欧洲联盟条约》中,直接涉及竞争法规范的条款有17个。参见阮方民:《欧盟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

(26)See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II-161(1).

(27)根据欧洲法院的判决,“优势地位”是指“一个企业所享有的因经济实力而获得的地位,使它能够避免相关市场内的有效竞争,它可以不受竞争、海关和消费者的影响,并从中获得利益”。参见“联合公司案”,第27/76号案,《欧洲法院报告》(1978),第207页,转引自[英]弗兰西斯·斯奈德著,宋英编译:《欧洲联盟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3页。

(28)See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II-162.

(29)Case 6/64 Costa v.ENEL[1964]ECR 585.

(30)See 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II-167(1).

(31)关于欧洲联盟的公司法律制度及其与成员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关系,详见邵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87~390页。

(32)关于欧洲联盟知识产权法及其与成员国知识产权法、欧洲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知识产权的关系,详见邵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494~585页;关于欧盟的统一商标法制度,详见陈建德:《欧共体统一商标法律制度》,载《欧洲法通讯》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7页。

(33)根据《欧洲宪法条约》第III-235条的界定,共同农业政策中包括渔业政策。该条规定,“农产品是指土地产品、畜牧业产品和渔业产品以及与这些产品直接有关的首次加工产品。凡是提及共同农业政策或农业和使用‘农业’术语,应被理解为兼指渔业,同时考虑到这一部门的具体特点”。

(34)EUROPA:Overview of the European Union Activities-Agriculture,http:// europa.eu.int/pol/agr/print_overview_en.htm.2005年12月31日访问。

(35)参见朱淑娣主编:《欧盟经济行政法通论》,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第311~323页。

(36)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II-228.

(37)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II-236,Article III-240.

(38)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II-210(1).

(39)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II-214.

(40)Ibid.,Article III-217.

(41)Ibid.,Article III-219.

(42)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II-220-224.

(43)Ibid.,Article III-235.

(44)Ibid.,Article III-246-247.

(45)Ibid.,Article III-248-255.

(46)Ibid.,Article III-256.

(47)原来的欧洲货币体系于1979年3月建立,由三个主要部分构成:(1)欧洲货币单位,即埃居(European Currency Unit,ECU);(2)汇率的市场干预机制(CERM);(3)欧洲货币合作基金(EMCF)。其中欧洲货币单位埃居是整个欧洲货币体系的核心和基石。参见曹建明:《欧洲联盟法——从欧洲统一大市场到欧洲经济货币联盟》,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227页。

(48)ECB: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http://www.ecb.int/history/emu/html/index.enhtml.2005年12月28日访问。

(49)有人将该机构的中文名称译为“欧洲货币局”,还有人将其译为“欧洲货币研究院”。参见邵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77页;曹建明:《欧洲联盟法——从欧洲统一大市场到欧洲经济货币联盟》,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4页。

(50)有学者认为第三阶段的起始时间是2002年1月1日,其主要理由是,从1999年1月1日到2001年12月31日是过渡阶段。在此期间,欧元只是以支票、信用卡、电子钱包、股票和债券等方式进行流通,参加欧元的各成员国的货币仍然是合法货币,继续在市场上流通。而从2002年1月1日起,欧洲中央银行开始发行欧元纸币和硬币,参与欧元的各成员国货币退出流通领域。参见曹建明:《欧洲联盟法——从欧洲统一大市场到欧洲经济货币联盟》,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226页。

(51)它们是比利时、德国、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奥地利、葡萄牙和芬兰,这11个成员国和两年后加入的希腊共同成为欧洲联盟的“欧元区”(euro area)。

(52)该协定是欧洲理事会为更好和更具体地实施《欧盟条约》关于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规定于1997年6月制定的。它由三项法律文件构成:一是《欧洲理事会关于稳定与增长协定的决议》;二是部长理事会通过的第1466/97号条例;三是部长理事会通过的第1467/97号条例。关于这些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详见曹建明:《欧洲联盟法——从欧洲统一大市场到欧洲经济货币联盟》,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237页;邵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74~276页。

(53)ECB:ECB,ESCB and the Eurosystem,http://www.ecb.int/ecb/orga/ tasks/html/index.en.html.2005年12月29日访问。

(54)也许称之为“政策”更为合适,因为《欧洲宪法条约》将这一支柱列为其第三部分,该部分的标题就是“欧盟的政策与运作”。

(55)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II-265.

(56)Ibid.,Article III-266.

(57)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II-267.

(58)Ibid.,Article III-269.

(59)Ibid.,Article III-270-275.

(60)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II-275.

(61)Ibid.,Article III-276.

(62)在《欧洲联盟条约》之前,欧共体的文件和欧洲司法判决中,并没有对“人权”和“基本人权”两个概念作明确区分,经常是交替使用。但是,在多数情况下,主要是指基本人权或基本权利。从新近《欧洲宪法条约》的规定来看,欧盟的人权法主要是指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63)George A.Bermann,et al.,Cases and Materials on European Union Law,West Group,2002,p.203.

(64)Erich Stauder Case[1969]ECR 419.

(65)参见曾令良:《欧洲共同体与人权》,载韩德培总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92页;George A.Bermann,et al.,Cases and Materials on European Union Law,West Group,2002,p.203.

(66)O.J.C 103/1(April 27,1977).

(67)O.J.C 364/1(Dec.18,2000).

(68)欧洲法院曾在1994年裁定,在《欧盟条约》的现阶段,欧盟不能成为《欧洲人权公约》体系的成员,尽管它在许多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中多次、反复地借助《欧洲人权公约》和成员国宪法来确立欧盟基本人权保护的法理。See George A.Bermann,et al.,Cases and Materials on European Union Law,West Group,2002,p.204.

(69)《赫尔辛基最后文件》和《巴黎宪章》是欧洲安全和合作组织(其前身为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简称为“欧安会”)中制定的两个最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文件。前者是指欧安会第一次首脑会议于1975年8月1日在赫尔辛基通过并签署的《最后文件》,又称《赫尔辛基宣言》,其内容包括《指导与会国之间关系的原则宣言》、《经济、科学技术和环境方面的合作》、《地中海的安全与合作》以及《人道主义和其他方面的合作》。后者是指欧安会第二次首脑会议于1990年11月21日在巴黎签署的《新欧洲巴黎宪章》,其内容主要强调“欧洲对抗与分裂的时代已经结束”,各国关系将“建立在彼此合作和尊重的基础上”。http:// www.people.com.cn/GB/channel2/20/20000321/20094.html。

(70)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II-292.

(71)关于欧盟1992年以前的对外关系法的理论与实践,参见曾令良:《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72)邵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87~589页。

(73)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II-315(4).

(74)http://europa.eu.int/comm/external_relations/cfsp/intro/.2006年3月12日访问。

(75)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40.

(76)Ibid.,Article III-296.

(77)http://www.eurativ.com/Ariticle?tcmuri=tcm:29-117486-16&type= LinksD...2006年3月13日访问。

(78)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II-309.

(79)Ibid.,Article III-311.

(80)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Article III-316-318.

(81)Ibid.,Article III-319-320.

(82)Ibid.,Article III-32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