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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发展援助机构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发展援助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的各类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或地区政府的有关机构。多边援助机构主要包括联合国发展系统的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区域性援助机构。其中直属联合国发展系统的主要机构包括经济与社会理事会、贸易与发展会议、开发计划署、粮食计划署、人口活动基金会、儿童基金会、技术合作促进开发计划署、环境规划署。开发署的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国的自愿捐款,发达国家是主要的捐款国。

第二节 国际发展援助机构

国际发展援助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的各类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或地区政府的有关机构。国际发展援助机构按援助资金来源可分为多边援助机构和双边援助机构。多边援助机构由若干个成员国组成,利用成员国认缴的股本、捐款、优惠贷款和其他来源资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多边援助机构主要包括联合国发展系统的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区域性援助机构。双边援助机构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政府指定的专门负责利用官方资金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的机构。

一、联合国发展系统的援助机构

联合国发展系统(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System),又称联合国援助系统(United Nations Assistance System),即联合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的机构体系。联合国发展系统有30多个组织和机构,在世界各国或地区设有众多办事机构或代表处。其中直属联合国发展系统的主要机构包括经济社会理事会、贸易与发展会议、开发计划署、粮食计划署、人口活动基金会、儿童基金会、技术合作促进开发计划署、环境规划署。这些机构和组织可分为筹资机构和执行机构两类,前者包括开发计划署、儿童基金会、人口活动基金会等三大筹资机构,联合国发展系统的大部分援助款项由它们筹集。后者包括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它们具体负责执行筹资机构计划的援助项目。

(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me,UNDP,以下简称开发署)是联合国发展系统从事多边经济技术合作的主要协调机构、最大的筹资机构和全球最大的多边发展援助机构。开发署成立于1966年1月1日,总部设在美国纽约。

开发署的宗旨和任务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发展援助;派遣专家进行考察,担任技术指导或顾问,对受援国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应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机构;协助发展中国家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提高他们战胜自然灾害的能力。

开发署的援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国的自愿捐款,发达国家是主要的捐款国。开发署提供援助的方式主要是无偿技术援助,援款分配原则主要根据会员国的捐款总额、受援国的人口总数和受援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所确定的指规数(Indicative Planning Figure)进行。技术援助范围主要包括发展战略、政策和计划的研究与开发;自然资源、农业、林业、渔业、工业、运输、通信、贸易和金融等方面的考察与开发;人口、住房、卫生、就业、文化和科技等方面的培训及现代技术的应用等。开发署已向世界上140多个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过发展援助,并在100多个国家或地区设立代表处。

(二)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会

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会(United Nations Fund for Population Activities,UNFPA)成立于1969年,是联合国三大筹资机构之一,原名为1967年成立的人口活动信托基金会,总部设在美国纽约。人口活动基金会的宗旨和任务是:提高世界各国人口活动的能力和知识水平;促进国际社会了解人口问题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影响,促使各国根据各自的情况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对有关人口计划诸如计划生育、人口统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人口动态研究、人口培训及机构的设立、人口政策及规划的制定、评估、实施等方面的问题给予协调和援助。人口活动基金会以无偿技术援助形式提供的援助项目主要包括:学校内外人口教育;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规划管理和节育手术人口普查、统计手册、调查研究和人口方面基本数据的收集;关于人口学数据、人口变动、人口发展和社会经济因素对人口影响等方面的分析、制定人口政策和方案,并对这些政策和方案进行评价;实施人口政策和方案;为妇女、儿童、青年、老年、赤贫者和残疾人提供特别援助方案;为人口会议、培训机构、情报交换所和文件中心的建立提供援助。

(三)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ted Nations Children’s Fund),是联合国国际儿童应急基金会(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hildren’s Emergency Fund,UNICEF)的简称。1946年12月,为向当时遭受第二次世界大战破坏地区儿童提供紧急救济而设立,期限仅为3年。1953年10月,联大正式通过决议将其永久化,总部设在纽约。儿童基金会的宗旨和任务是:根据1959年11月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的要求,帮助各国政府实现保护儿童权利和改善儿童境遇的计划,使全世界的儿童不受任何歧视地得到应享受的权益。儿童基金会的援助资金主要来自各成员国政府、国际组织和私人自愿捐赠,有时也通过出售贺年卡等方式进行筹资活动。基金会将资金的三分之二用于儿童的营养、卫生和教育援助,三分之一用于受援国或地区从事有关儿童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

儿童基金会援助的项目涉及儿童基础服务设施、母幼卫生永久服务设施、儿童常见疾病防治、家庭计划、饮用水及环境卫生、教育培训、灾害救济等。与发展中国家合作中,儿童基金会主要采用三种形式:一是对儿童服务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提供技术援助;二是为儿童服务项目提供用品和设备;三是为援助项目中培训从事儿童工作的有关人员提供资金。儿童基金会在发放援助款项时,不论儿童的种族、信仰、性别或其父母政见如何,一律公平对待。接受儿童基金会援助的国家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需要特别援助的国家,主要是指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410美元以下的最不发达国家,儿童不足50万而又确实需要特别照顾的小国和暂时需要额外援助的国家等;二类是人均收入在410美元以上的发展中国家;三类是已经达到较高经济发展水平,但由于缺乏专门人才,仍然需要特殊援助的国家。

二、国际金融机构

国际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金融机构的目标是将发达国家的资金以优惠性贷款形式输送到发展中国家,帮助他们提高生活水平。

(一)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IBRD),又称为世界银行(World Bank),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负责向发展中国家提供长期贷款。世界银行成立于1945年12月,是根据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上通过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成立的政府间机构,以会员国认股方式组成。任何国家不受政治和经济体制的限制,只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并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世界银行理事会批准即可加入。

世界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即会员国认缴的股金,国际市场上的借款,业务收益。1998年,主要为支持重债务穷国发展,世界银行成立信托基金。1997年10月,世界银行为了在农业、卫生、机构能力建设、环境和教育等重点领域提供援助,成立发展援助基金。

世界银行的宗旨和任务是:对成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和为成员国经济结构调整提供贷款;对私人贷款提供保证,促进外国私人投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发成员国的生产资料,促进国际贸易均衡发展;通过技术援助,促进成员国生产力发展及居民劳动条件改善。

世界银行与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ICSID)五部分共同组成了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

世界银行贷款的特点:贷款期限较长,最长可达30年,宽限期为5至10年。贷款实行浮动利率,随金融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动进行定期调整。对已订立借款契约而未提取的部分,世界银行只征收年0.75%的手续费。贷款的还本付息实行“货币总库制”;申请世行贷款所需时间较长。

世界银行贷款条件:

(1)贷款对象。贷款只贷放给会员政府或由会员国政府、会员国中央银行担保的公私机构。如贷款给非会员国政府时,则该项贷款须由会员国政府、中央银行或世界银行认可的机构进行担保。

(2)贷款使用范围。贷款只能用于世界银行批准的特定项目,这些经批准的特定项目,都是世界银行确认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并在借款国的经济发展中应优先考虑的项目。世界银行的贷款主要用于农业和农村发展、教育、能源、工业、运输、人口与卫生保健和城市发展等项目。世界银行一般只提供该贷款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30%—50%,其余部分由借款国自己准备。

(3)贷款项目建设单位的确定,必须按照世界银行的采购指南,实行公开竞争性招标、公正评标,并报经世界银行审查。

(4)贷款项目的执行必须接受世界银行的监督和检查。监督不仅体现在使用款项方面,而且体现在工程进度、物资保管、工程管理等方面。

(5)只贷给那些确实不能以合理的条件从其他途径得到资金的会员国。

(6)只贷给有偿还能力的会员国。因为世界银行不是一个救济机构,它的贷款资金主要来自会员国认缴的股份和市场融资。为了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转,它必然要求借款国有足够的偿还能力。贷款到期后必须足额偿还,不得延期。

世界银行贷款形式很多,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类:具体投资贷款,部门贷款,结构调整贷款,技术援助贷款,紧急复兴贷款。

(二)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IDA),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之一,并以独立国际金融机构的身份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华盛顿。世界银行的成员国均可加入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开发协会的宗旨:通过较为优惠和灵活的贷款方式,促进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协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国认缴的股金、补充资金和业务运作收益。协会贷款期限最长可达50年,其中含10年的宽限期。第二个10年每年须还本1%,其余30年每年还本3%。贷款除每年收取0.75%的手续费外,免收利息,偿还时可部分或全部用借款国的货币。协会贷款主要用于农业、能源、交通、工业、城市建设、教育、卫生等部门。贷款对象主要是人均国民收入低于580美元(按1989年美元计算)的贫困国家政府。

(三)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之一,也以独立实体身份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成立于1956年7月,总部设在华盛顿。

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通过向成员国,特别是向欠发达地区国家私人生产性企业提供无须政府担保的贷款或投资,鼓励国际私人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支持当地资金市场的发展;推动发展中国家私人企业成长,以推动其经济发展。国际金融公司的资金主要来自会员国认缴的股本和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借款。国际金融公司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主要形式是向私人企业提供贷款或进行投资,具体做法有三种。一是向私人企业提供7—15年的贷款,利率略高于世界银行的贷款利率。二是以入股的形式向企业投资,并参与企业的经营、分享利润。三是将上述两种方式结合起来进行投资。国际金融公司贷款或投资的主要部门是水泥与建筑材料、钢铁、纺织与纤维、采矿、造纸、化学、食品加工、有色金属、公用事业、货币与金融等。

三、区域性援助机构

区域性援助机构是指那些以地理或行业为纽带所组成的从事有关发展援助活动的政府间组织或集团。目前,主要区域性援助机构包括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经济共同体(欧盟)、石油输出国组织、伊斯兰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加勒比开发银行和美洲开发银行等。

(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成立于1961年9月,是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协调机构,下设发展援助委员会负责对外提供发展援助事务。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约》第一条规定,发展援助委员会的宗旨是鼓励和协调成员国为援助发展中国家做出努力,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经济状况,促进非成员国的经济发展。1969年该委员会在《关于援助财政条件和方式的建议》中,制定了官方机构向发展中国家和多边机构提供贷款的赠与成分不得低于25%的标准。1972年在修订上述建议时,规定成员国每个财政年度计划的平均赠与成分应达到84%(包括贷款和赠款),对最不发达国家应更为优惠。1978年进一步规定,每个成员国全部援助年度协议额中的赠与成分应达到86%,对最不发达国家应达到90%。OECD成员国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通过多边和双边渠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援助额以每年3%的速度增长,成为发展中国家外部发展资金的主要来源。

(二)欧洲经济共同体(欧盟)

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EEC)成立于1958年1月,截至2006年已发展成为世界最大和内部协作最为严密的区域经济组织,成员国涉及西欧、北欧和东欧25个国家的欧洲联盟。

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很多原料来自发展中国家,因此共同体比较注意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不断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该组织的援助主要通过欧洲开发基金和欧洲投资银行进行官方资金转移。欧洲经济共同体主要通过两个渠道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一是洛美协定,二是与许多阿拉伯国家签订诸如贸易优惠、财政与技术合作、劳务合作等协议。此外,欧共体还常常与其他国际援助机构一起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联合援助。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根据1999年洛美协定的规定,非洲、加勒比、太平洋地区81个发展中国家的44种工业品和99.5%的农产品,可以不限量地免税、非互惠地进入欧洲共同体国家。

洛美协定的组织机构:

(1)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由每个协定签字国派出一名部长组成。设联合主席两名,由双方各派一人担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2)使节委员会(Committee of Ambassadors),由各签字国派出的大使组成,主席由双方分别派员轮流担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联席会议(Joint Assembly),非加太地区国家各派出一名代表出席,欧洲议会则派出与前者数目相等的代表与会。联合主席由双方各派一人组成。联席会议一年召开两次。

(4)工业发展中心设在布鲁塞尔,负责推动对非加太地区国家的投资。

(5)农业及农村合作技术中心设在荷兰的瓦赫宁恩,负责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农业及其有关领域的信息、调研及培训。

洛美协定的主要活动:第一个“洛美协定”于1975年2月28日在洛美签署,1976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协定规定欧共体在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33.6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42亿美元)的财政援助。第二个“洛美协定”于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续签,1980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此次欧共体提供的援助增至56.07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74.57亿美元),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58个。

第二个协定引入了稳定矿产品出口收入的机制,以保证非加太地区国家向欧共体出口矿产品的稳定收益。

第三个“洛美协定”于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续签,1986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1985年3月1日—1990年2月28日)。该协定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平等伙伴和相互依存关系。根据协定,欧共体在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财政援助8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93.5亿美元)。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65个。

第四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续签,有效期10年。1990年3月1日其贸易条款生效。根据第四个“洛美协定”,欧盟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的援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头五年内,提供财政援助120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32亿美元),其中108亿为欧洲发展基金拨款,12亿为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总额比上一个“洛美协定”增加40%。第二阶段(1995—2000年)的援助总额为146.2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90亿美元),比第一阶段增加了22%,其中129.67亿为欧洲发展基金拨款,16.58亿为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此外,欧盟用于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农业和矿产品出口收入机制的两项资金,分别增加了62%和16%,达15万和4.8亿欧洲货币单位。

新协定的主要内容还有:

(1)放宽对非加太地区国家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限制,这些国家的制成品凡在其本国的增值部分达45%(此前为60%)者即可进入欧共体市场,其享受专项资助的出口产品增加黄金和铀两项;欧共体自1992年起对非加太地区国家开放酒类市场,并减少对其农产品如柑橘草莓和西红柿等农产品的进口限制,且不要求这些国家退还按有关规定已索取的价格补偿。

(2)禁止欧共体成员国与非加太地区国家进行任何有毒、危险及核废料的交易。

(3)从全部财政援助中拨出18%,专门用于支持非加太地区国家实施经济结构调整计划。1995年11月,欧盟与非加太国家签署了新的议定书,作为对第四个“洛美协定”的修改和补充。该议定书首次将民主和人权问题与欧盟援助挂钩,并规定非加太国家获得援助数额的多寡取决于其经济运行状况,欧盟还由以往单纯负责发放贷款改为直接参与制定援助项目。

1998年9月30日欧盟与非加太地区国家在布鲁塞尔就续签第五个“洛美协定”举行正式谈判,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问题。欧盟认为当今世界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趋势日益明显,欧盟与非加太地区国家之间现有的经贸合作方式已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加之来自世界贸易组织的压力,因此主张取消非加太地区国家享受的贸易优惠,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作为双方在21世纪的奋斗目标。非加太国家则要求保留贸易优惠制。

(2)关于将发展援助与人权状况挂钩问题。欧盟自1993年9月提议修改“洛美协定”并于1995年在第四个“洛美协定”的修改议定书中增加“民主干预”的内容后,在此次谈判中继续坚持将援助与人权挂钩,还提出应按受援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确定援助标准。非加太地区国家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欧盟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援助,反对给援助附加政治条件和“画线”。

(3)关于特惠税问题。双方同意取消原协议中有关非加太地区国家工业品和95%农产品所享有的免税、不限量进入欧盟市场的特惠税,但在过渡期问题上有分歧。

(4)关于非加太地区国家某些商品进入欧盟市场问题。原协议规定,非加太地区国家生产的香蕉、朗姆酒、糖、大米和牛肉等农产品在规定数量内可免税进入欧盟国家,超额部分则需征收关税。欧盟建议暂时保留此项协议,2004年后再视情而定。非加太国家则要求新协议对此予以保留。

(5)关于原产地“充分累积”制度。原协议规定,来自非加太地区国家或欧盟国家的产品,在非加太地区国家做进一步加工、制作后,即可被视为原产地国,享受特惠税待遇。欧盟初步计划在2005年后,向非加太地区48个最不发达国家的全部产品免税开放市场,并进一步简化现行有关原产地的规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对此表示欢迎,但希望能尽快实行。

(6)关于古巴加入“洛美协定”问题。非加太地区国家积极支持古巴加入,但欧盟只允许古巴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谈判,并将其人权和民主状况作为正式加入的条件。

2000年2月3日,双方就签署第五个“洛美协定”达成协议。协定有效期20年,其主要规定是:民主、人权、法制和良政为执行该协定的基本原则,欧盟有权中止向违反上述原则的国家提供援助;欧盟逐步取消对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单向贸易优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世贸规则接轨;欧盟将建立总额为135亿欧元的第九个欧洲发展基金,用于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援助,并从前几个发展基金余额中拨出10亿欧元用于补贴重债穷国等。第五个“洛美协定”于2002年正式生效,但除财政议定书外,大部分条款于2000年5月31日该协定正式签字后立即生效,第四个“洛美协定”亦随即终止。

(三)石油输出国组织

石油输出国组织(Organization of the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PEC)是由亚、非、拉石油生产国于1960年9月成立的协调石油政策的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利用石油收入向第三世界国家提供经济援助,尤其是第4次中东战争爆发后,该组织通过大幅度提高原油标价,石油收入激增,对第三世界国家的援助有了巨额增长。1974年,该组织提供的优惠援助已从1972年的4.94亿美元增至34.56亿美元。为了减轻石油提价对第三世界非产油国经济的影响,1975年3月在阿尔及尔举行的石油输出国组织首脑会议决定加速向第三世界国家提供援助,次年5月成立了石油输出国组织特别基金。该基金的宗旨是:利用第三世界产油国的石油美元向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援助和其他方式的援助,还向第三世界石油进口国提供特别信贷贷款和赠款等官方发展援助。援助的重点是农业和能源部门,援助的主要方式是提供长期无息贷款。贷款主要分为三类:国际收支贷款,方案贷款和项目贷款。贷款的期限可达20年,以美元作为记账单位和支付货币。此外,石油输出国组织的成员国还通过它们自行设立的阿拉伯经济与社会开发基金、伊斯兰开发银行、阿拉伯非洲经济开发银行等区域性援助机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石油输出国组织对第三世界国家的援助有助于第三世界发展民族经济,缓和债务危机,减少对西方工业国经济上的依赖,同时加强了第三世界国家内部团结,提高了自己在国际舞台上的政治经济地位。

四、主要援助国家的援助机构

(一)美国对外援助机构

美国负责对外发展援助的政府机构是国际开发署。该署负责美国对外发展援助方案的制订和援助的发放。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是提供国际经济援助总额最多的国家,每年提供的发展援助数量比发展援助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提供的援助数量的总和还要多。1980—1999年,美国提供了相当于同期发展援助委员会其他成员国五分之一的官方援助。尽管如此,美国的官方发展援助净交付额仅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22%—0.25%,低于联合国规定的0.70%标准,也是发展援助委员会成员国中提供官方发展援助净交付额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最低的国家。

美国对外经济援助的特点:

(1)政治色彩浓厚。美国提供援助时,其决策主要取决于全球战略需要,军事援助占相当大的比例。1946—1985年,美国共向170多个国家和多边机构提供过4 070亿美元援助,其中发展援助占74%,军事援助占26%。

(2)受援国分布受其在美国战略中的地位决定。能够得到美国援助的国家都是不同时期美国全球战略中地位十分重要的国家。二战后,“马歇尔计划”受援的西欧国家是美国与苏联抗衡的盟友。1980年代,受援的重点是在全球有着重要军事地位的拉丁美洲。1990年代,受援的重点是在全球有着重要资源地位的中东地区。

(3)注重扶持受援国私营经济和市场机制的建立,以提高经济援助的效果。

(4)美国的国际经济援助多有附加条件。其中,70%为购买限制,此外还包括一些政治和经济上的附加条件。

(二)日本对外经济援助

日本从事对外援助的主要机构是海外经济协力基金,隶属于经济企划厅,负责具体实施日本的对外援助。国际协力事业团和日本输出入银行是日本对外援助的执行机构,前者主要负责执行技术援助,后者主要负责发放优惠性贷款。日本对外援助的主要形式有赠款、贷款和技术援助。赠款主要向最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一般用于帮助它们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的粮食援助和它们难以得到资金的开发性项目,以及教育、渔业和救灾等。日本国际经济援助的优惠贷款分为两类,一类由日本政府向发展中国家政府提供直接贷款,另一类由日本企业提供资金用于这些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的合作项目。日本提供技术援助主要包括培训受援国的技术人员、派遣专家和技术人员到受援国进行技术指导及科研合作,向受援国提供设备和仪器等。

(三)法国对外援助机构

法国对外发展援助机构有合作部、文化部科学和技术关系管理局、中央经济合作金库、财政部、领地国务部,它们分别负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援助工作。法国的海外省和领地的发展援助由领地国务部直接负责,各专业部和中央经济合作金库有时也向它们提供援助。对撒哈拉沙漠以南讲法语的非洲国家的财政和技术援助由合作部负责,贷款由中央经济合作金库负责。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无偿援助和援助性贷款由财政部负责,技术援助由文化科学和技术关系管理总局负责。此外,法国的各专业部分别负责执行各自领域内的技术援助。1975年后,中央经济合作金库开始向讲法语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提供援助。法国提供援助的形式有赠款、贷款和技术援助。

法国对外援助遵循以下几项主要原则:优先援助非洲;遵循全球化规则;可持续发展、民主化政府管理以及文化多样性等。2004年,DAC建议法国根据千年发展目标制订一份政策文件,确定整体合作的战略方向。对外援助计划中需确立援助目标及相关绩效指标,地区及行业优先领域,执行及工作程序。DAC也希望法国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实施援助管理,同时对机构及程序进行调整,以使援助更有成效。

法国力求促进更为公平及更加民主的全球化,并已承诺保证非洲国家更多地融入世界经济。法国积极为非洲棉花生产国出口创造条件。法国在此领域的行动有助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出口。为保证法国政府的决策更多地考虑及体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DAC建议法国政府拟定更加明确的发展援助目标,并进一步发挥部际间委员会的协调作用。

(四)德国对外援助机构

德国从事双边发展援助的主要机构是德意志开发银行和复兴信贷银行。德意志开发银行主要通过投资和贷款向最贫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援助和技术援助。复兴信贷银行向所有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德国的双边发展援助方式主要有贷款、无偿援助和技术援助,并只提供给那些双方商定的项目。德国提供技术援助的形式主要包括培训、科研和咨询。

(五)英国对外援助机构

英国主管对外发展援助的机构是海外开发局,执行机构是英联邦开发公司,只对英联邦国家提供有偿援助。英国开展双边援助的主要方式有赠款、贷款及援助与贸易基金。援助的主要部门涉及教育、健康、人口、公共管理、能源、运输、农业和采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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